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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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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04-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03版)

本预案披露后至权益分派实施股权登记日之间如公司总股本由于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股权激励行权、再融资新增股份上市等原因发生变动,将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总额进行调整。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2.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3.本议案尚需提交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1.议案内容:2018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一租赁〉的通知》(财会〔2018〕35号)(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按照上述通知的要求,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租赁准则,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2.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1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003017 股票简称:大洋生物 公告编号:2021-042

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

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大洋生物”)于2021年4月2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利润分配方案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中汇会审[2021]2189号),2020年度母公司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6,634.12万元,提取盈余公积663.41万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16,610.59万元,减去2019年度利润分配1,350.00万元,截至2020年12月31日,可供全体股东分配的利润21,231.29万元。

公司拟以现有总股本60,000,000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6.00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36,000,000.00元(含税),不送红股,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本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本预案披露后至权益分派实施股权登记日之间如公司总股本由于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股权激励行权、再融资新增股份上市等原因发生变动,将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总额进行调整。

二、利润分配预案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确定的现金分红比例承诺,具备合法性、合规性。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需要,结合公司发展阶段,制定与公司实际情况相匹配的利润分配方案,不会造成公司流动资金短缺或其他不良影响,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具备合理性。公司的现金分红水平与所处行业上市公司平均水平不存在重大差异。

三、相关审批程序及意见

(一)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保证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的前提下,以公司现有总股本60,000,000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6.00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36,000,000.00元(含税),不送红股,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本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进行了审阅,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且充分考虑了公司现阶段的经营发展需要、盈利水平以及资金需求等因素,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满足股东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综上所述,我们同意2020年度公司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相关风险提示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综合考虑了公司的盈利状况、经营发展、合理回报股东等情况,不会对公司经营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发展。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需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003017 证券简称:大洋生物 公告编号:2021-037

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度开展金融

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投资情况概述

1、投资目的:公司(含子公司,下同)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业务,是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用于锁定成本、规避利率、汇率等风险,与主业业务密切相关的简单金融衍生产品,且衍生产品与基础业务在品种、规模、方向、期限等方面相匹配,以实现公司谨慎、稳健经营。

2、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额度:根据公司未来产品出口业务金额以及谨慎性原则,公司2021年度拟以自有资金开展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9,000.00万元(含本数)或等值人民币金额的金融衍生品业务。

3、授权期限及业务授权:由董事会授权公司总经理或总经理委托相关人员在上述额度和期限内开展相关交易,并签署上述交易项下的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文件。

4、交易对象:公司与具有合法资质的大型商业银行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二、审议程序

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本次金融衍生品投资事项已经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三、投资风险分析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遵循合法、谨慎、安全和有效的原则,不做投机性、套利性的交易操作,但金融衍生品交易操作仍存在一定的风险。

1、市场风险:在汇率或利率行情走势与公司预期发生大幅偏离的情况下,公司锁定汇率或利率成本后支出的成本可能超过不锁定时的成本支出,从而造成潜在损失。

2、内部控制风险: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较高,可能会由于内部控制机制不完善而造成风险。

3、客户违约风险:客户应收账款发生逾期,货款无法在预测的回款期内收回,会影响公司现金流量情况,从而可能使实际发生的现金流与已操作的金融衍生品业务期限或数额无法完全匹配。

4、回款预测风险:公司通常根据客户订单和预计订单进行回款预测,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客户可能会调整自身订单和预测,造成公司回款预测不准,导致已操作的金融衍生品延期交割风险。

5、法律风险:因相关法律发生变化或交易对手违反相关法律制度可能造成合约无法正常执行而给公司带来损失。

四、风险控制措施

1、选择结构简单、流动性强、风险可控的金融衍生工具开展套期保值业务。

2、公司已制定《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规定公司不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所有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制度就公司业务操作原则、审批权限、内部审核流程、责任部门及责任人、信息隔离措施、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等做出了明确规定,该制度符合监管部门的有关要求,满足实际操作的需要,所制定的风险控制措施切实有效。

3、公司财务部及审计部作为相关责任部门均有清晰的管理定位和职责,并且责任落实到人,通过分级管理,从根本上杜绝了单人或单独部门操作的风险,在有效地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也提高了对风险的应对速度。

4、公司与具有合法资质的大型商业银行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密切跟踪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规避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

五、会计政策与核算原则

公司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金融工具列报》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相应的核算处理,反映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相关项目。

六、独立董事及保荐机构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为保证公司主营业务的稳健发展,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投资业务,主要投资与主业经营密切相关的金融衍生产品。公司通过合理的金融衍生工具锁定交易成本,有利于规避汇率波动的风险,提高公司竞争力。公司已建立了《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能够有效规范金融衍生品投资行为,控制金融衍生品投资风险。本议案已经通过公司董事会审议表决通过。本议案审议程序合法有效。

(二)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已建立《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的事项,在保证正常经营的前提下,有利于更好地规避和防范公司所面临的外汇汇率、利率波动风险,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亦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审议程序和审批权限的规定;综上,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二)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三)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核查意见。

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003017 股票简称:大洋生物 公告编号:2021-043

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以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变更会计政策无需提交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与变更时间

2018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一租赁〉的通知》(财会〔2018〕35号)(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新租赁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按照上述通知的要求,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租赁准则,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二)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其中关于租赁项目的会计政策执行财政部2006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租赁》及其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2018年修订并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一租赁》(财会〔2018〕35号)的有关规定,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变更日期

根据财政部上述相关准则及通知规定,作为境内上市公司,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租赁准则。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内容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内容

1、新租赁准则下,除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外,承租人将不再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所有租赁将采用相同的会计处理,均需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2、对于使用权资产,承租人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两者孰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同时承租人需确定使用权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并对已识别的减值损失进行会计处理;

3、对于租赁负债,承租人应当计算租赁负债在租赁期内各期间的利息费用,并计入当期损益;

4、对于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承租人可以选择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或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新旧准则衔接规定,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租赁准则,公司根据首次执行本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首次执行本准则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不调整可比期间信息。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变更后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经审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新租赁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相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响应国家会计政策变更的需要,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的要求。本次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1年4月22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通知、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执行新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会计政策变更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备查文件

(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003017 股票简称:大洋生物 公告编号:2021-041

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监事离职及监事选举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监事王国平先生递交的辞职报告。王国平先生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监事的职务。辞职后,王国平先生在公司继续担任研发中心主任职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王国平先生辞去监事职务,本公司监事人数少于最低法定人数,因此王国平先生的辞职报告需在新任监事填补其缺额后方可生效。王国平先生的离职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运营。

王国平先生的辞职将导致公司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2021年4月22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监事的议案》,提名刘畅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简历见附件),并将此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至本届监事会届满之日止。

上述监事选举和任职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在此,公司监事会对王国平先生在任职公司监事期间的勤勉尽责工作以及为公司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特此公告。

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1年4月26日

附件:

简 历

刘畅女士,1982年5月出生,身份证号:152301198205141522,中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07年7月毕业于天津科技大学,本科学历。2007年8月至2008年9月杭州黑方广告策划有限公司担任设计师。2008年10月至2009年11月阿拉丁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担任设计师。2009年12月至今于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担任综合办副主任职务。

刘畅女士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目前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证券代码:003017 股票简称:大洋生物 公告编号:2021-040

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公司2021年度

审计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以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公司拟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汇所”或“中汇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续聘审计机构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创立于1992年,2013年12月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管理总部设立于杭州,系原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事务所名称: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3年12月19日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杭州市江干区新业路8号华联时代大厦A幢601室

首席合伙人:余强

上年度末(2020年12月31日)合伙人数量:69人

上年度末注册会计师人数:665人

上年度末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169人

最近一年(2019年度)经审计的收入总额:68,665万元

最近一年审计业务收入:52,004万元

最近一年证券业务收入:19,263万元

上年度(2019年年报)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78家

上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主要行业:(1)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2)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3)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4)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5)制造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上年度上市公司审计收费总额7,581万元

上年度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10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未计提职业风险基金,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为10,000万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不存在因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1次、监督管理措施2次、未受到过刑事处罚、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近三年3名从业人员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1次、3名从业人员受到监督管理措施2次,未受到过刑事处罚、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洪烨,2013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1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19年10月开始在本所执业、2020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及复核过4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高莉莉,2015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2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0年7月开始在本所执业、2020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过2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任成,2004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0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0年9月开始在本所执业;近三年签署及复核过4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2.诚信记录项目

项目合伙人洪烨、签字注册会计师高莉莉、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任成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监管措施、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的情况。

3.独立性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4.审计收费

本期审计收费80.00万元,其中年报审计收费60.00万元,内控鉴证收费20.00万元。

上期审计收费80.00万元,其中年报审计收费80.00万元(含内控鉴证费)。

本期审计费用的定价原则根据公司的所处行业、业务规模和会计处理复杂程度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虑参与审计工作的项目组成员的级别、投入时间和工作质量双方协商确定。

二、拟续聘审计机构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已对本次续聘2021年度审计机构事项进行了审查,认为中汇所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经验和资质,具备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同意向董事会提议续聘中汇所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1、事前认可意见:中汇所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同时具备足够的独立性、投资者保护能力,能满足公司2021年度相关审计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

2、独立意见: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续聘的中汇所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和审计资格。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续聘中汇所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公司续聘中汇所作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年度审计费用为人民币80.00万元,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并授权公司管理层签订审计协议。

(四)生效日期

本次拟续聘审计机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自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三、备查文件

(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三)审计委员会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核意见;

(四)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五)深交所要求报备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003017 证券简称:大洋生物 公告编号:2021-047

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承担建德市高新技术

产业园大洋化工区块

征迁安置费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具体情况

为了支持大洋化工区块产业发展,规范化工用地红线规划,解决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展需要,建德市人民政府专题研究了大洋镇胡店村下王自然村(以下简称“下王村”)征迁安置相关工作事宜。下王村及其周边居民征迁后,大洋化工区块纳入浙江省化工园区一“建德市高新技术产业园”规划。

根据建德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化化工、大洋生物相关事宜专题专题会议纪要》(建府纪要〔2019〕31号)、《大洋镇化工产业布局专题会议纪要》以及大洋镇党政班子《办公会议纪要》(〔2021〕5号)要求,明确本次征迁费用出资主体为建德市高铁新区(高新园)、建德市大洋镇人民政府和大洋镇两家上市化工企业按照4:3:3比例共同承担,两家企业承担比例由大洋镇负责协调。

目前,下王村征迁工作已接近尾声,安置房建设项目已立项,根据大洋镇化工产业布局项目该区块估算总投资3.85亿元。

为了下王村征迁安置工作的有序开展,经与本次征迁工作责任主体建德市大洋镇人民政府协商确定,在企业间的分摊比例未确定之前,公司预先支付2,000.00万元用作大洋镇支付农户征迁安置补偿费用,其余部分待明确企业支付比例,项目完成后另行结算。征迁区块土地收储后,优先保障公司用地,用于企业发展。征迁区块土地出让后大洋镇留存收益部分、或出售分配后剩余安置房所得收益(如有),按征迁出资比例三方共同享有,具体相关责、权、利等相关事项另行签订协议约定。董事会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阳贵代表公司办理上述征迁事宜并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二、备查文件

(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文件。

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