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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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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2021-04-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北京市通州区贡院街1号院1号楼二层206-23室)

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所有内容,均构成招股意向书不可撤销的组成部分,与招股意向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本重大事项提示摘自招股意向书正文,仅对特别需要关注的公司风险及其他重要事项做扼要提示。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认真阅读招股意向书的全部内容。

一、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

经公司于2020年2月28日召开的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将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前滚存利润作如下分配: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上市后的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二、本次发行后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法》、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和《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含上市当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本公司本次发行后股利分配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应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原则上按照年度进行利润分配,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二)利润分配形式和比例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优先选择现金分配方式。公司在实现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三)利润分配条件

当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正值,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时,应当实施现金分红;当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资产规模和盈利增长速度能支撑股本规模的扩张,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便于公司的发展和成长,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利益时,可以进行股票股利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执行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机制

1、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并由独立董事出具意见。独立董事还可以视情况公开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前,公司应当通过股东热线电话、互联网、电子邮件或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对于年度报告期内公司盈利且符合分红条件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或者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2、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程序

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公司董事会应详细论证并说明调整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充分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和监事会发表意见后,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时,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三峡集团、股东三峡资本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三峡集团、股东三峡资本关于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如下:

“一、本公司不存在接受他人委托或委托他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方式直接或间接接受他人委托或委托他人持有股份。截至本函出具之日,本公司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限制情形。

二、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如遇除息除权事项,上述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

四、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公司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按照本公司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应暂扣应付股东现金分红,直至本公司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若本公司应履行而未履行上述承诺超过30日,则发行人可将上述暂扣的现金分红直接冲抵本公司应向发行人支付的违规减持所得,本公司放弃对相应金额现金分红的追索权。”

(二)发行人股东都城伟业、水电建咨询、珠海融朗、浙能资本、金石新能源、川投能源、招银成长的承诺

发行人股东都城伟业、水电建咨询、珠海融朗、浙能资本、金石新能源、川投能源、招银成长关于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如下: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截止2023年3月23日,以两者中的孰晚者为准,本单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单位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如果本单位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单位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1、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2、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3、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4、如该违反的承诺属可以继续履行的,将继续履行该承诺;5、根据届时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四、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三峡集团、股东三峡资本就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作出如下承诺:

“一、在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且不违背本公司已做出的其他承诺的情况下,本公司将根据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合理确定是否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

二、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将遵守以下要求:

(一)减持条件

1、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转让股份的情形;

2、依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及证券市场的届时有效规定,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减持计划告知公司,并积极配合公司的公告等信息披露工作。在公司公告后,根据减持计划进行减持。

(二)减持方式

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三)减持数量

在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结合证券市场情况、发行人股票走势及公开信息及公司的业务发展需要等情况,自主决策、择机进行减持。本公司保证在减持后保持对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地位。

本公司实施具体减持的,将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

(四)减持价格

减持价格不得低于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自发行人股票上市至本公司减持股票期间发行人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要求。

三、本公司将严格遵守上述承诺,若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公司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按照本公司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应暂扣应付股东现金分红,直至本公司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若本公司应履行而未履行上述承诺超过30日,则发行人可将上述暂扣的现金分红直接冲抵本公司应向发行人支付的违规减持所得,本公司放弃对相应金额现金分红的追索权。”

五、关于公司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相关承诺

(一)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

为维护发行人股票上市后股价的稳定,充分保护发行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号)等相关规定,本公司制定了《中国三峡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股价稳定措施的触发条件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后36个月内,非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发行人A股股票收盘价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第20个交易日构成“触发稳定股价预案日”,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发行人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需相应进行调整,下同)的,则公司、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将在符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以及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回购、股份增持、信息披露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制定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公司及相关主体将在“触发稳定股价预案日”后的30个交易日内制定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并在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若该等方案需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公司亦应启动审议程序。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将根据上市公司回购公众股以及上市公司收购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方案应确保不会导致公司因公众股占比不符合上市条件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

(一)由公司回购股票

1、如最终确定稳定股价的措施包括公司回购公司股票,则公司董事会应公告具体股份回购计划,披露拟回购股份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且该次回购总金额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10%。

2、如果公司的回购方案实施前公司股票收盘价已经不再符合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的,公司可不再继续实施上述稳定股价措施。

3、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二)控股股东增持

1、如最终确定稳定股价的措施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则控股股东应就其增持公司A股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且单次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条件时用于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资金总额原则上不低于三峡集团上一年度自发行人获得的现金分红金额的20%,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股份资金合计不高于上一年度自公司获得的现金分红金额的40%。

2、但如果控股股东的股份增持方案实施前公司收盘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3、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如最终确定稳定股价的措施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就其增持公司A股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并且各自累计增持金额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总额的10%。

2、但如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增持方案实施前公司股票收盘价已经不再符合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不再继续实施上述稳定股价措施。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终止

在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不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四、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本预案要求采取股价稳定措施的,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如果公司未按照稳定股价预案履行相关公告义务、或在公告股份回购计划后未履行相关回购义务,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2、如果控股股东无合理正当理由未按发行人稳定股价预案及届时公告的增持计划等公开披露文件实施股价稳定措施,且在发行人告知控股股东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后仍不履行的,则在控股股东违反相关承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起,发行人有权扣留其应向控股股东支付的股东分红,同时控股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控股股东按稳定股价预案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3、如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合理正当理由未按发行人稳定股价预案及届时公告的增持计划等公开披露文件实施股价稳定措施,且在发行人告知其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后仍不履行的,则其应在违反相关承诺发生之日起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B7栋401)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4室)

联席主承销商

二O二一年四月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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