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161 证券简称:天坛生物 公告编号:2021-014
北京天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天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619号)核准,北京天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坛生物”、“公司”或“本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18,734,447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28.13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339,999,994.11元,扣除承销费7,075,471.70元(不含增值税)、保荐费943,396.23元(不含增值税)后的募集资金3,331,981,126.18元,已汇入公司指定人民币账户内。另扣除发行登记费、法定信息披露等其他发行费用1,407,129.49元(不含增值税)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3,330,573,996.69元。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前述募集资金实收情况进行了验证,并于2021年4月14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1]1-18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本公司已于2021年4月25日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已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110907323510904。上述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本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乙方”,中金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10907323510904,截至2021年4月12日,专户余额为3,331,981,126.18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成都蓉生重组凝血因子生产车间建设项目、上海血制云南生物制品产业化基地项目、兰州血制产业化基地项目、成都蓉生血液制品临床研究项目、补充流动资金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部分募集资金可以以不同期限的定期存单方式存储,并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超、夏雨扬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丙方在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过程中知悉的甲方相关机密信息应当进行保密,未经甲方许可不得泄露,否则将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要求或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乙方按月(每月第五个工作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十)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三方同意,由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争议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经任何一方要求,争议将交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和程序在北京仲裁。三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仲裁的裁决为终局的,对争议方均具有约束力。
(十一)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北京天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4月25日
证券代码:600161 证券简称:天坛生物 公告编号:2021-015
北京天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比例
被动稀释超过1%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为被动稀释,不触及要约收购。
●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使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的《关于核准北京天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619号)核准,北京天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向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乔晓辉、中国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国调招商并购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合计15名投资者发行118,734,447股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3,339,999,994.11元,扣除发行费用合计9,425,997.42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3,330,573,996.69元。本公司已于2021年4月23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登记事项。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人民币普通股)由1,254,440,168股增加至1,373,174,615股。相关情况详见《北京天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公告》(2021-013号)。
公司控股股东中国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生物”)及其子公司北京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所”)和成都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成都所”)因本次发行,导致其所持公司股份比例被动稀释超过1%,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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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所涉及后续事项
(一)本次权益变动为被动稀释,不涉及资金来源。
(二)本次权益变动不会使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特此公告。
北京天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4月25日
股票简称:天坛生物 股票代码:600161
北京天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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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四月
特别提示
1、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政府机构对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2、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发行价格为28.13元/股,发行数量为118,734,447股,募集资金总额为3,339,999,994.11元,扣除发行费用合计9,425,997.42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3,330,573,996.69元。
3、本次非公开发行中,15家投资者所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A股股票,限售期为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
4、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5、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单项数据直接相加之和若在尾数上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
发行人全体董事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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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4月25日
释 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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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任何表格中若出现总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过程
2020年10月27日,发行人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0年-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等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的议案。
2020年11月18日,国药集团作出《关于同意天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的批复》(国药集团投资[2020]491号),同意天坛生物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
2020年12月4日,发行人召开2020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0年-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等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的议案。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监管部门审核过程
2021年2月1日,发行人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
2021年3月10日,发行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北京天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619号)。
(三)募集资金到账及验资情况
本次发行实际发行数量为118,734,447股,发行价格28.13元/股。截至2021年4月9日止,本次非公开发行的15家发行对象已将认购资金全额汇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指定账户。2021年4月14日,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天健验[2021]1-17号)验证,截至2021年4月9日止,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已收到15名获得配售资格的特定投资者缴存的申购资金共计人民币3,339,999,994.11元。
2021年4月12日,保荐机构已将上述认股款项扣除保荐承销费(不含增值税)后的余额转至公司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2021年4月14日,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天健验[2021]1-18号)验证,截至2021年4月12日止,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3,339,999,994.11元,扣除承销费7,075,471.70元(不含增值税)、保荐费943,396.23元(不含增值税)后的募集资金为3,331,981,126.18元,已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汇入发行人指定人民币账户内。另扣除发行登记费、法定信息披露等其他发行费用1,407,129.49元(不含增值税)后,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净额3,330,573,996.69元,其中:计入实收股本118,734,447.00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3,211,839,549.69元。连同本次发行股票前发行人原有实收股本1,254,440,168.00元,本次发行后发行人累计实收股本1,373,174,615.00元,其中,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118,734,447.00元,占注册资本的8.65%,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1,254,440,168.00元,占注册资本的91.35%。
(四)股份登记和托管情况
公司已于2021年4月23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的登记托管手续。
二、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方式及承销方式
本次发行全部采取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向不超过35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承销方式为代销。
(二)发行股票的类型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股。
(三)发行数量
2021年3月10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北京天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619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121,840,528股新股,发生转增股本等情形导致总股本发生变化的,可相应调整本次发行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118,734,447股,不超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及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上限。
(四)锁定期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在此之后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上市地点
在锁定期满后,本次发行的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六)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依据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2021年3月31日(T-2日),即《认购邀请书》发送的次一交易日。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80%,即26.49元/股。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最终发行价格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核准文件后,由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在上款描述确定的发行底价的基础上接受市场询价,并由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对投资者认购邀请及申购报价全过程进行见证,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为28.13元/股,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
(七)发行对象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28.13元/股,发行股数为118,734,447股,募集资金总额为3,339,999,994.11元。
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15家,均在224名发送《认购邀请书》特定对象名单内,本次发行配售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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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募集资金量和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3,339,999,994.11元,扣除发行费用合计9,425,997.42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3,330,573,996.69元。
公司已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严格遵循《北京天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资金到位后及时存入专用账户,按照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确保专款专用。
(九)本次发行的申购报价及获配情况
1、《认购邀请书》发送情况
天坛生物本次非公开发行启动时,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共向224家机构及个人送达认购邀请文件。其中包括2021年3月19日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认购邀请名单中共207名特定投资者,包括前20大股东(剔除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后,未剔除重复机构)20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71家、证券公司37家、保险机构20家、私募及其他机构52家、个人投资者7位。
自报送《北京天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方案》至启动发行前,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收到17名新增投资者的认购意向,其中证券公司1家、私募及其他机构12家、个人投资者4位。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对最终认购邀请名单的投资者认购资格及合规性进行了审慎核查,认购邀请文件的发送范围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也符合发行人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2020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的有关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及发行对象的相关要求。
本次非公开发行不存在“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直接或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以及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
2、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
2021年4月2日(T日)9:00-12:00,在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全程见证下,簿记中心共收到25单有效申购报价单,参与申购的投资者均及时发送相关申购文件,除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无需缴纳保证金外,其余投资者均按《认购邀请书》的约定及时足额缴纳保证金。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累计统计结果与下列条件(以下简称“发行结果确定条件”)进行比较,当全部有效申购的累计统计结果等于或首次超过任一发行结果确定条件时,累计有效申购的最低认购价格28.13元/股为本次发行价格:
(1)投资者累计认购总金额大于334,000.00万元;
(2)投资者累计认购总股数大于121,840,528股;
(3)获配的投资者数量达到35家。
具体申购报价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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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参与本次发行申购报价的投资者及其管理的产品不存在“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通过直接或间接形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亦不存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以及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
(十)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的要求,保荐机构须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投资者划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其中专业投资者又划分为I型专业投资者、II型专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至高划分为五类,分别为C1、C2、C3、C4、C5。本次非公开发行风险等级界定为R3级,适合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中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在C3及以上的投资者参与申购。投资者具体分类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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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天坛生物发行对象均已提交相应核查材料,其核查材料符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核查要求,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对本次发行的获配对象的投资者适当性核查结论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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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上述15家投资者均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要求。
(十一)关于获配对象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核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系指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包括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私募投资基金需要按规定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私募基金备案。经核查,本次发行获配的投资者中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的,已在申购报价前履行了备案程序,具体名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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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律师核查,本次发行获配的15家投资者均按照《认购邀请书》的要求按时提交了相关材料。以下投资者或其对应的产品,因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具体名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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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以上获配的投资者及其管理的产品不存在“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与上述机构及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通过直接或间接形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亦不存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以及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
(十二)发行对象与发行人关联关系、最近一年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交易安排
1、发行对象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上述发行对象与公司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发行对象全额以现金认购,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形。
2、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最近一年重大交易情况
最近一年,发行人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之间未发生过重大交易。
3、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未来的交易安排
对于本次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未来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决策程序以及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共15家,分别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乔晓辉、中国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国调招商并购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振兴基金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申创浦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申创新动力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申创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富安商贸(江门)有限公司、北京诚通金控投资有限公司、济南江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对象相关情况如下:
(一)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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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乔晓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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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国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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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深圳国调招商并购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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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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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黑龙江振兴基金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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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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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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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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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上海申创浦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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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上海申创新动力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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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上海申创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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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富安商贸(江门)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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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北京诚通金控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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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济南江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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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发行的相关机构情况
(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名 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沈如军
保荐代表人:陈超、夏雨扬
协办人:朱弘一
其他经办人员:张心宇、王凭轼
联系电话:021-5879 6226
传 真:021-5879 5827
(二)发行人律师事务所
名 称: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住 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F408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颜羽
经办律师:刘静、钟云长
联系电话:010-66413377
传 真:010-66412855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 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 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18号北京国际大厦B座17楼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周重揆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振宇、楚福娟
联系电话:010-62167760
传 真:010-62156158
第二节 发行前后相关情况对比
一、本次发行前后前十名股东情况对比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前,截至2020年9月30日,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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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发行完成后的前十名股东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截至2021年4月23日(股份登记日),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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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非公开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股本结构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具体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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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公司资产结构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资产总额与资产净额将会增加,资产负债率将会下降,财务结构将得到优化,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本实力和偿债能力,降低公司的财务风险,为公司后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三)对公司业务结构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投入成都蓉生重组凝血因子生产车间项目、上海血制云南生物制品产业化基地项目、兰州血制产业化基地项目、成都蓉生血液制品临床研究项目以及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公司的主营业务,增强核心竞争力和技术研发实力,提高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公司业务及业务结构不会因本次非公开发行发生重大变化。
(四)对公司治理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没有变化。本次非公开发行不会对公司现有治理结构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保持其业务、人员、资产、财务、机构等各个方面的完整性和独立性。
(五)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结构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会因本次发行而发生除正常人事变动外的其他变化。
(六)对公司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中国生物仍为公司控股股东,国药集团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等均不会发生变化,本次非公开发行不会导致公司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之间新增同业竞争。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国药集团及其关联人、控股股东中国生物及其关联人不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也不会导致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新增关联交易。
第三节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一、本次发行过程的合规性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天坛生物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过程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北京天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619号)、国药集团《关于同意天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的批复》(国药集团投资[2020]491号)和天坛生物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的要求,且符合《北京天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方案》中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发行对象选择的合规性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认购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符合《北京天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方案》中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
第四节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根据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于2021年4月14日出具的《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天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发行人律师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认为:
“公司本次发行已经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该等批准和授权合法、有效;发行人为本次非公开发行所制作和签署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合法有效;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公平、公正,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数量及募集配套资金总额等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发行人相关股东大会决议的规定以及本次发行方案。公司尚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本次发行涉及的新增股份登记手续,有关新增股份的上市交易尚需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审核同意。”
(下转71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