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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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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限售股解禁
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2021-04-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152 证券简称:维科技术 公告编号:2021-029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限售股解禁

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105,226,842股;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1年4月30日。

一、本次限售股上市类型

本次限售股上市的类型为本次重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限售股上市流通。

(一)核准时间

2017年7月27日,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科技术”、“上市公司”、“公司”、“本公司”,曾用名为“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发的《关于核准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维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323号),核准公司向维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科控股”)发行42,652,920股股份、向杨龙勇发行33,660,678股股份、向宁波保税区耀宝投资管理中心(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耀宝投资”)发行12,154,109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并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8亿元。详情请参阅上市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披露的《宁波维科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复的公告》(2017-058)等相关公告。

(二)股份登记时间

2017年9月7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证券变更登记证明》,维科技术向交易对方维科控股作为支付标的资产对价发行的42,652,920股、向交易对方耀宝投资作为支付标的资产对价发行的12,154,109股、向交易对方杨龙勇作为支付标的资产对价发行的33,660,678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及向募集配套资金认购对象维科控股发行的22,012,065股、向募集配套资金认购对象杨东文发行的36,686,775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已完成登记。

(三)锁定期安排

1、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涉股份的锁定期

根据《重组办法》相关规定及交易对方承诺,维科控股承诺以出售宁波维科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电池”、“维科电池”)、宁波维科能源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科能源”)股权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交易完成后6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交易完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则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之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且在《利润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内,经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公司的实现净利润数及减值情况予以审核,确定维科控股当期无需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或者维科控股已经完成对上市公司的当期补偿后,维科控股当期可解锁的股份方可解锁转让,但上市公司根据《利润补偿协议》约定向维科控股回购股份的除外;维科控股以出售宁波维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科新能源”)股权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交易完成后6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交易完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其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之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本次发行结束后,维科控股通过本次发行股份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因上市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等事项而增加持有的部分同样遵守上述限售期承诺。

同时,维科控股作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承诺,在本次交易中发行股份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维科控股将不以任何方式转让其在本次交易前持有的维科精华股份。如该等股份由于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增加的,增加的公司股份亦遵照前述12个月的锁定期进行锁定。

耀宝投资承诺以出售宁波电池股权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在锁定期届满后分批解锁,第一次解锁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解锁比例为30%,第二次解锁自上市之日起24个月,解锁比例为30%,第三次解锁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解锁比例为40%,之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同时承诺,在《利润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内,经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公司的实现净利润数及减值情况予以审核,确定耀宝投资当期无需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或者耀宝投资已经完成对上市公司的当期补偿后,耀宝投资当期可解锁的股份方可解锁转让,但上市公司根据《利润补偿协议》约定向耀宝投资回购股份的除外。本次发行结束后,耀宝投资通过本次发行股份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因上市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等事项而增加持有的部分同样遵守上述限售期承诺。

杨龙勇承诺通过出售宁波电池股权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之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且在《发行股份购买维科电池71.40%股权的利润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内,经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维科电池的实现净利润数及减值情况予以审核,确定杨龙勇当期无需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或者杨龙勇已经完成对上市公司的当期补偿后,杨龙勇当期可解锁的股份方可解锁转让,但上市公司根据《发行股份购买维科电池71.40%股权的利润补偿协议》约定向杨龙勇回购股份的除外。杨龙勇通过出售维科新能源所取得的上市公司的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之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本次发行结束后,通过本次发行股份获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因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等事项而增加持有的部分同样遵守上述的限售期承诺。

若交易对方所认购股份的锁定期的规定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公司及交易对方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2、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所涉股份的锁定期

本次交易配套募集资金认购方认购的股份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之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次发行结束后,因上市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等事项而增加持有的部分同样遵守上述限售期承诺。

若上述承诺的期限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交易对方同意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二、本次限售股发行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1、本次限售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440,660,747股。

2、2018年6月8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根据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18年6月8日,授予58名激励对象1,470万股限制性股票,本次增资前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440,660,747.00元,总股本为440,660,747股,变更后的累计注册资本人民币455,360,747.00元,总股本为455,360,747股。

3、根据维科技术与维科控股、杨龙勇及耀宝投资所签订的《维科电池利润补偿协议》、《维科能源利润补偿协议》和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中联”)出具的立信中联专审字[2018]D-0031号《关于资产重组标的公司2017年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审核报告》及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2017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核查意见及致歉信》,公司拟以1元的价格分别向维科控股、杨龙勇、耀宝投资回购宁波电池2017年度未完成业绩承诺对应补偿股份合计11,498,496股,占公司回购前总股本455,360,747股的2.53%,并予以注销;公司拟以1元向维科控股回购维科能源2017年度未完成业绩承诺对应补偿股份合计 2,930,611股,占公司回购前总股本455,360,747股的0.64%,并予以注销。

上述股份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455,360,747股变更为440,931,640股。2018年9月20日,公司已完成上述14,429,107股回购股份过户,并转入公司开设的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取得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过户登记确认书》。

2019年1月21日,维科技术完成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了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签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144069541X)。

4、根据维科技术与维科控股、杨龙勇及耀宝投资所签订的《维科电池利润补偿协议》、《维科能源利润补偿协议》和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立信中联专审字[2019]D-0091号《关于资产重组标的公司2018年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审核报告》及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2018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核查意见及致歉信》,公司拟以1元的价格分别向维科控股、杨龙勇、耀宝投资回购宁波电池2018年度未完成业绩承诺对应补偿股份合计14,982,896股,占公司回购前总股本440,931,640股的3.40%,并予以注销;公司拟以1元向维科控股回购维科能源2018年度未完成业绩承诺对应补偿股份合计3,658,657股,占公司回购前总股本 440,931,640股的0.83%,并予以注销。上述股份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440,931,640股变更为422,290,087股。

2019年6月20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肖俊辉等9人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将该9名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370,000股进行回购注销,按照相关规定公司对该部分股份于2019年10月25日完成注销,上述股份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422,290,087股变更为420,920,087股。

2019年12月5日,维科技术完成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了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签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144069541X)。

5、根据维科技术与维科控股、杨龙勇及耀宝投资所签订的《维科电池利润补偿协议》、《维科能源利润补偿协议》和立信中联出具的立信中联专审字[2020]D-0111号《关于资产重组标的公司2019年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审核报告》,公司分别向维科控股、杨龙勇、耀宝投资回购宁波电池2019年度未完成业绩承诺对应补偿股份合计4,861,784股,并予以注销;向维科控股回购维科能源2019年度未完成业绩承诺对应补偿股份合计1,282,541股,并予以注销。

2020年7月10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马文琴等10人因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根据《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将该10名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896,000股进行回购注销。2021年3月16日,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对上述10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1,896,000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

2020年10月21日,维科技术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关于对维科技术、何承命、薛春林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42号),根据《决定书》,公司未准确披露实现的承诺业绩金额,具体内容如下:公司与宁波电池、宁波电池全资子公司东莞市甬维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内部资金结算时,未按照公司规定计算内部资金拆借利息。公司2018年度、2019年度需分别补提利息收入34.55万元、396.64万元,相应地宁波电池2018年度、2019年度净利润分别减少25.91万元、313.03万元。上述事项导致公司在《2018年年度报告》《关于重大资产重组2018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相关重组方对公司进行业绩补偿及致歉的公告》中披露的宁波电池2018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后净利润)多计25.91万元,在《2019年年度报告》《关于重大资产重组2019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相关重组方对公司进行业绩补偿的公告》中披露的宁波电池2019年度经审计的扣非后净利润多计313.03万元。

根据决定书,立信中联出具了《关于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实现情况更正说明的专项审核报告》立信中联专审字[2020]D-0254号,宁波电池2018年度和2019年度实际实现承诺业绩调整为2,024.99万元和7,081.04万元,维科能源2018年度和2019年度实际实现承诺业绩调整为579.51万元和1,988.42万元。根据上述更正报告,公司分别向维科控股、杨龙勇、耀宝投资回购宁波电池基于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调整追加补偿股份合计1,026,103股,并予以注销;向维科控股回购维科能源基于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调整追加补偿股份合计250,627股,并予以注销。2021年3月2日,公司已将上述追加补偿股份及2019年度业绩承诺补偿股份一并办理回购注销手续。

除上述股本变化外,截至目前,上市公司总股本未发生其他变化。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作出的相关承诺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就本次重组出具的相关承诺如下表所示:

■■

(二)业绩承诺完成情况

1、宁波电池

根据2017年2月15日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维科控股、耀宝投资及杨龙勇签署的《维科电池利润补偿协议》,宁波电池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5,000万元,7,000万元和9,000万元。

根据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立信中联专审字[2018]D-0031号审计报告、立信中联专审字[2019]D-0091号审计报告、立信中联专审字[2020]D-0111号审计报告、《关于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实现情况更正说明的专项审核报告》立信中联专审字[2020]D-0254号,宁波电池业绩承诺各期的业绩完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维科能源

根据2017年2月15日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维科控股签署的《维科能源利润补偿协议》,维科能源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1,430万元,2,002万元和2,574万元。

根据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立信中联专审字[2018]D-0031号审计报告、立信中联专审字[2019]D-0091号审计报告、立信中联专审字[2020]D-0111号审计报告、《关于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实现情况更正说明的专项审核报告》立信中联专审字[2020]D-0254号,维科能源业绩承诺各期的业绩完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维科能源的主要业绩来源主体为宁波电池。宁波电池实际业绩低于盈利预测的主要原因系由于锂电池生产厂商的新客户拓展的周期相对较长,宁波电池在停止与原第一大客户金立系公司的业务合作后,业绩受到了一定的冲击;另外,由于金立系公司处于破产清算状态,宁波电池对金立系公司应收账款计提较大比例的减值准备,两者叠加致使宁波电池2017-2019年业绩完成率较差。

(三)未完成业绩承诺的补偿措施及措施履行情况

1、未完成业绩承诺的补偿措施

根据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签订的《维科电池利润补偿协议》、《维科能源利润补偿协议》,未完成业绩承诺的补偿措施如下:

(1)利润补偿的实施

各方同意,标的公司应在利润补偿期间内每一会计年度或期末结束时,聘请具有相关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公司的实际收益情况进行审核,由该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公司在利润补偿期间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与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的差异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并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报告。上述净利润均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经对实际净利润进行审核,在利润补偿期间,如交易对方维科控股、耀宝投资及杨龙勇需进行补偿的,交易对方维科控股、耀宝投资及杨龙勇当期应补偿的股份数依照下述公式计算:

当期应补偿股份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补偿期限内各年的预测净利润数总和×交易对方通过发行股份购买标的资产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数-交易对方累积已补偿股份数。

经各方一致确认,如果依据本款所列公式计算确定的交易对方维科控股、耀宝投资及杨龙勇当期应补偿股份数为负数的,按零取值,即交易对方维科控股、耀宝投资及杨龙勇已补偿的股份不冲回。

(2)减值测试及实施

1)减值测试及补偿

①在利润补偿期间届满时,公司应当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减值测试报告》。

②交易对方维科控股、耀宝投资及杨龙勇承诺,经减值测试,若标的资产合计期末减值额〉(利润补偿期间内交易对方维科控股、耀宝投资及杨龙勇已补偿股份总数×发行价格),交易对方维科控股、耀宝投资及杨龙勇仍按照协议“2)减值补偿的实施”约定的方式补偿给公司。

2)减值补偿的实施

①经减值测试,交易对方维科控股、耀宝投资及杨龙勇需进行减值补偿的,交易对方维科控股、耀宝投资及杨龙勇应补偿的股份数依照下述公式计算:

交易对方维科控股、耀宝投资及杨龙勇减值应补偿的股份数=(标的资产合计期末减值额-补偿期限内交易对方维科控股、耀宝投资及杨龙勇就宁波电池已补偿股份总数×发行价格)/每股发行价格

②标的资产减值情形下的补偿义务人及承担补偿义务的方式与标的资产未达到承诺利润情形下的补偿义务人及承担补偿义务的方式保持一致。

2、未完成业绩承诺的补偿措施履行情况

上市公司2017年重大资产重组收购标的公司未完成业绩承诺的补偿措施履行情况如下:

(1)宁波电池

1)利润补偿情况

注:上述2018年度、2019年度当期经审计实现的业绩为依据《关于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实现情况更正说明的专项审核报告》(立信中联专审字[2020]D-0254号)调整后的业绩,补偿股份数亦为依据该报告追加调整后的补偿股份数。

宁波电池2017年度未完成业绩承诺的股份补偿经上市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上市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于2018年9月完成了业绩补偿回购股份的注销手续。

宁波电池2018年度未完成业绩承诺的股份补偿经上市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上市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于2019年10月完成了业绩补偿回购股份的注销手续。

宁波电池2019年度未完成业绩承诺的股份补偿经上市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上市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宁波电池2018年度、2019年度实现承诺业绩更正并追加补偿股份经上市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1年3月1日,公司已一并办理回购注销手续。

2)减值测试补偿情况

根据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注入资产补偿期满减值测试报告的专项审核报告》立信中联专审字[2020]D-0258号,宁波电池2019年12月31日股东全部权益评估值为73,600.00万元,扣除补偿期内注入资产股东增资、减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的影响11,580.00万元后为62,020.00万元。维科技术公司购买宁波电池71.40%股权对应的权益价值为44,282.28万元,与注入资产作价64,974.00万元比较,减值20,691.72万元。补偿期内交易对方已补偿33,081.40万元,不需要再进行减值补偿。

(2)维科能源

1)利润补偿情况

注:上述2018年度、2019年度当期经审计实现的业绩为依据《关于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实现情况更正说明的专项审核报告》(立信中联专审字[2020]D-0254号)调整后的业绩,补偿股份数亦为依据该报告追加调整后的补偿股份数。

维科能源2017年度未完成业绩承诺的股份补偿经上市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上市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于2018年9月完成了业绩补偿回购股份的注销手续。

维科能源2018年度未完成业绩承诺的股份补偿经上市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上市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于2019年10月完成了业绩补偿回购股份的注销手续。

维科能源2019年度未完成业绩承诺的股份补偿经上市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上市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维科能源2018年度、2019年度实现承诺业绩更正并追加补偿股份经上市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2021年3月2日,公司已一并办理回购注销手续。

2)减值测试补偿情况

根据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注入资产补偿期满减值测试报告的专项审核报告》立信中联专审字[2020]D-0258号,维科能源2019年12月31日股东全部权益评估值扣除补偿期内注入资产股东增资、减资、接受赠与、股权转让以及利润分配的影响后为18,037.97万元。维科技术公司购买维科能源60%股权对应的权益价值为10,822.78万元,与注入资产作价15,870.00万元比较,减值5,047.22万元。补偿期内已补偿8,301.13万元,不需要再进行减值补偿。

截至目前,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已经或正在严格履行相关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形,同时相关股东作为业绩承诺人已经履行完毕相应业绩补偿义务。因此,维科控股、杨龙勇、耀宝投资、杨东文可以解除相关限售股份。

四、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资金占用情况

截至目前,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法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

五、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21年4月30日(星期五)。

2、本次解除限售且实际可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为105,226,842股。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4名,即维科控股、杨龙勇、耀宝投资、杨东文。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的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六、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后股份变动结构表

本次限售流通股上市流通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七、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就上市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持有人严格履行了重大资产重组关于锁定期的相关承诺;

2、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3、维科技术对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4、独立财务顾问对维科技术重大资产重组限售股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八、上网公告附件

《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关于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600152 证券简称:维科技术 公告编号:2021-030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于 2021年4月23日、4月26日连续两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形。

● 经公司自查并书面发函查证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经营情况正常,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确认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

公司股票(股票代码:600152,股票简称:维科技术)2021年4月23日、4月26日连续两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1、经公司自查,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市场环境、行业政策未发生重大调整,生产成本和销售未出现大幅波动,公司内部生产经营秩序正常。公司不存在影响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重大事项,也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2、公司实施的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项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批复,2021年3月8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核发的《关于核准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602号)(公告编号:2021-011)。维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科控股”)作为持有公司28.86%股份的股东,且于2020年4月与公司签订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同意以现金方式按照与其他发行对象相同的认购价格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认购股份数量不低于本次发行股票总数的20%(含本数)且不高于本次发行股票总数的30%(含本数)。截至目前,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项尚未完成发行工作,公司将持续关注事项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经公司自查,并向公司控股股东维科控股及实际控制人何承命先生发问询函核实,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维科控股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影响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重大事项,也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资产重组、收购、债务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资产注入、股份回购、股权激励、破产重整、重大业务合作、引进战略投资者等重大事项。

3、经公司自查,公司未发现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媒体报道或市场传闻,公司亦未涉及其他市场热点概念。

4、经公司核实,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本次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公司未发现其他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三、董事会声明及相关方承诺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本公司没有任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相关风险提示

(一)二级市场交易风险

公司股票于2021年4月23日、4月26日连续两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二级市场交易风险,理性投资。

(二)生产经营风险

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披露《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经审计,公司 2020 年度业绩实现扭亏为盈,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914.27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1,322.36万元,主要是报告期内出售投资性房地产和取得拆迁补偿及各项政府补助所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6,342.71万元。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维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