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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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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取得商标注册证书及专利证书的公告

2021-04-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青鸟消防”)已于2021年1月1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使用不超过5.0亿元(含本数)的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上述额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的 12 个月内,可循环使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上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3)。

一、本次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

公司于近日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具体情况如下:

二、关联关系说明

公司与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涿鹿支行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 投资风险分析及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公司拟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产品均将严格评估和筛选,风险可控;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介入,降低市场波动引起的投资风险。

(二)投资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严格筛选投资对象,选择与信誉好、规模大、有能力保障资金安全的商业银行进行现金管理业务合作;

2、具体实施闲置自有资金现金管理时,需得到董事长批准并由董事长签署相关合同。决策人员、具体实施部门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现金管理产品的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4、公司内审部负责对现金管理资金使用及保管情况进行审计与监督,根据谨慎性原则对各项投资可能的风险与收益进行评价,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

5、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四、 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1、公司运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公司日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实施的,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

2、通过对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进行适度、适时的现金管理,能减少资金闲置,且能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和股东获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五、公告日前十二个月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累计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在过去十二个月累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均已到期,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审批对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授权投资额度范围。

截至本公告日前十二个月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累计情况(含本公告所述购买理财产品情况),具体如下:

六、备查文件

1、相关产品合同、开户证实书

特此公告。

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300813 证券简称:泰林生物 公告编号:2021-061

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取得商标注册证书及专利证书的公告

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960 证券简称:青鸟消防 公告编号:2021-019

青鸟消防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泰林生物”)及全资子公司浙江泰林生命科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林生命科学”)、浙江泰林医学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林医学工程”)于近期共取得了9项商标注册证书、9项专利证书,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取得商标注册情况

以上商标的取得,有利于加强公司注册商标的保护,防止有关商标侵权事件的发生,有利于提高公司品牌和市场知名度。

2、取得专利证书情况

上述专利的取得不会对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泰林生命科学、泰林医学工程近期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但有利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泰林生命科学、泰林医学工程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发挥自主知识产权优势,并形成持续创新机制,保持技术领先地位,提升核心竞争力。

特此公告。

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26日

(上接451版)

公司财务报表

单位:元

2.重要会计估计变更

本公司报告期内无重要会计估计变更

3.首次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情况

(1)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调整情况说明:

本公司将2019年12月31日适用新收入准则的预收款项中不含增值税金额于2020年1月1日重分类至合同负债,增值税金额按照流动性重分类为其他流动负债。

(2)公司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调整情况说明:

本公司将2019年12月31日适用新收入准则的预收款项中不含增值税金额于2020年1月1日重分类至合同负债,增值税金额按照流动性重分类为其他流动负债。

(2)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情况。

(3)与上年度财务报告相比,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化的情况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1.2020年8月,公司设立全资子公司宁波海联精密制造有限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2.2020年9月,公司设立控股子公司江苏联诚精密合金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山东联诚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郭元强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921 证券简称:联诚精密 公告编号:2021-026

债券代码:128120 债券简称:联诚转债

山东联诚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山东联诚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4月26日在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经济开发区北环城路6号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及通讯相结合方式召开,会议由董事长郭元强先生主持。通知于2021年4月22日以书面通知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应出席会议董事7人,实际出席会议董事7人,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的议案》

经审核,董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详见《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详见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

经审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差错更正》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一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会计类第1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更正后的信息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山东联诚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921 证券简称:联诚精密 公告编号:2021-027

债券代码:128120 债券简称:联诚转债

山东联诚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山东联诚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4月26日在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经济开发区北环城路6号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及通讯相结合方式召开,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何振生先生主持。通知于2021年4月22日以书面通知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应出席会议监事3人,实际出席会议监事3人,本次监事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认为公司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差错更正》《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一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会计类第1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更正后的信息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同意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的处理。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山东联诚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921 证券简称:联诚精密 公告编号:2021-028

债券代码:128120 债券简称:联诚转债

山东联诚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联诚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年4月2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一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一一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会计类第1号》等相关规定,对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以及2020年年度报告中相关项目及经营数据进行更正,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差错更正概述

公司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一收入》(简称“新收入准则”),根据新收入准则及中国证监会2020年11月13日发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会计类第1号》关于收入确认的相关规定,应将与销售订单直接相关的合同履约成本包装费及物流费调整至营业成本,而2020年度公司未对上述费用进行调整。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一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一一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规定,公司拟对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以及2020年年度报告中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营业成本、销售费用项目进行重分类调整。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不影响净利润,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二、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的具体情况及影响

公司对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及2020年年度报告报告更正信息具体如下:

(一)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相关信息更正情况

1.“第四节 财务报表 一、财务报表 3、合并利润表”

2.“第四节 财务报表 一、财务报表 4、母公司利润表”

(二) 2020年半年度报告相关信息更正情况:

1、“第四节 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 二、主营业务分析 主要财务数据同比变动情况”

2.“第四节 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 二、主营业务分析 占公司营业收入或营业利润

10%以上的行业、产品或地区情况”

更正前:

更正后:

3. “第十一节 财务报告 二、财务报表 3、合并利润表”

4.“第十一节 财务报告 二、财务报表 4、母公司利润表”

5. “第十一节 财务报告 七、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 61、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

6.“第十一节 财务报告 七、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 63、销售费用”

7.“第十一节 财务报告 十七、母公司财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 4、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

(三)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相关信息更正情况

1. “第四节 财务报表 一、财务报表 3、合并本报告期利润表”

2.“第四节 财务报表 一、财务报表 4、母公司本报告期利润表”

3.“第四节 财务报表 一、财务报表 5、合并年初到报告期末利润表”

4“第四节 财务报表 一、财务报表 6、母公司年初至报告期末利润表”

(四)2020年年度报告相关信息更正情况

1、“第四节 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 二、主营业务分析 2、收入与成本(2)占公司营业收入或营业利润10%以上的行业、产品或地区情况”

更正前:

更正后:

2、“第四节 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 二、主营业务分析 2、收入与成本(5)营业成本构成”

更正前:

更正后:

3、 “第四节 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 二、主营业务分析 3、费用”

更正前:

更正后:

4、“第十二节 财务报告 二、财务报表 3、合并利润表”

5、“第十二节 财务报告 二、财务报表 4、母公司利润表”

6、“第十二节 财务报告 七、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 61、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

7、“第十二节 财务报告 七、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 63、销售费用”

8、“第十二节 财务报告 十七、母公司财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 4、营业收入与营业成本”

9、“第十五节 摘要数据报送 三、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 3、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或主营业务利润10%以上产品情况”

更正前:

更正后:

三、本次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上述会计差错更正,涉及金额仅影响当期营业成本和销售费用,不影响公司资产总额、净资产、利润总额、净利润和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会计师事务所就会计差错更正事项重新出具了审计报告

公司聘请的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会计差错更正事项重新出具了《审计报告》(和信审字(2021)第000584号)。

更正后的审计报告强调事项如下:我们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联诚精密公司于2021年3月19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报出的财务报表(业经本所审计,并出具了《审计报告》(和信审字(2021)第000131号))将与销售订单直接相关的合同履约成本包装费及物流费误列报于销售费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要求,联诚精密公司对上述事项进行了更正。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五、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关于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的意见

1、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差错更正》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一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会计类第1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更正后的信息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2、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对本次会计差错进行更正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和财务状况,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差错更正》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号一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会计类第1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更正后的信息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广大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

3、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差错更正》《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 号一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会计类第1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更正后的信息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同意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的处理。

六、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20年度审计报告(更新后)》(和信审字(2021)第000584号);

5、公司更正后的中期财务报表。

特此公告。

山东联诚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921 证券简称:联诚精密 公告编号:2021-029

债券代码:128120 债券简称:联诚转债

山东联诚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2018年12月7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一租赁〉的通知》(财会〔2018〕35号)(以下《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一租赁》简称“新租赁准则”)要求,山东联诚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租赁准则,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2018年12月7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一租赁〉的通知》(财会〔2018〕35号),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司根据财政部上述通知的规定对原会计政策予以相应变更。

(二)变更前后采用会计政策的变化

1、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2006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一租赁》,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一租赁〉应用指南》、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和其他相关规定。

2、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执行财政部财会[2018]35号通知规定,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执行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日期

按照财政部财会[2018]35号通知规定,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租赁准则。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

新租赁准则完善了租赁的定义,增加了租赁的识别、分拆、合并等内容。取消承租人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的分类,要求对所有租赁(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除外)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改进承租人后续计量,增加选择权重估和租赁变更情形下的会计处理。丰富出租人披露内容,为报表使用者提供更多有用信息。对于租赁负债,承租人应当按照固定的周期性利率计算租赁负债在租赁期内各期间的利息费用,并计入当期损益。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

执行新租赁准则,不涉及对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山东联诚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上接452版)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6、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调整、解除限售、回购注销等。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3、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5、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股权激励计划,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6、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1、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解除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3、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4、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五)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4、本激励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5、公司需要回购限制性股票时,应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方案,依法将回购股份的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及时公告。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十一、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向激励对象回购并注销其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3、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4、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5、公司将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

6、公司确定本期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意味着激励对象享有继续在公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对员工的聘用关系仍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执行。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3、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合法资金。

4、在解除限售前,限制性股票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5、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等。但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份、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6、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司在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7、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激励对象发生任一离职情形的,在其离职前需缴纳因激励计划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8、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9、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次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10、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十二、公司与激励对象异常情况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完全按照该情形发生前的相关规定进行: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3、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处理,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

1、激励对象在公司内发生正常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子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2、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资格,激励对象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劳动合同到期而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4、激励对象因退休离职不再在公司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若退休后公司继续返聘且返聘岗位仍属激励范围内的,其因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仍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5、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考核条件;

(2)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6、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考核条件。

(2)激励对象因其他原因身故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已解除限售部分限制性股票由其指定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若该部分股票尚未缴纳完毕个人所得税,由指定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依法代为缴纳。

7、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十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股权激励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股权激励协议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60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十四、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份的情况确认银行存款、股本、资本公积、库存股及其他应付款。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4、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市价为基础,对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在测算日,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公允价值=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授予价格,为每股61.59元。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授予100.00万股限制性股票应确认的总费用预计为6,159.00万元,前述总费用由公司在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在相应的年度内按每次解除限售比例分摊,同时增加资本公积。假设授予日为2021年5月,则2021年-2024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测算见下表:

说明:

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十五、上网公告附件

1、《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2、《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特此公告。

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603267 证券简称:鸿远电子 公告编号:临2021-023

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1年5月12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1年5月12日 14 点00 分

召开地点:北京市大兴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大兴生物医药产业基地天贵街1号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1年5月12日

至2021年5月12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独立董事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独立董事卢闯先生作为征集人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投票权。有关征集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投票权的时间、方式、程序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1年4月27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1-022)。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已于2021年4月27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2、特别决议议案:1、2、3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2、3、4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1、2、3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 登记时间:2021年5月8日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00(16:00以后将不再办理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登记)

(二) 登记地点:北京市大兴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大兴生物医药产业基地天贵街1号,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会议室。

(三) 登记方式

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应持以下文件在上述时间、地点现场办理或者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办理登记:

1、 自然人股东:本人身份证原件、股票账户卡原件;

2、 自然人股东授权代理人:代理人身份证原件、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原件复印件、股东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人股票账户卡原件;

3、 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本人身份证原件、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股票账户卡原件;

4、 法人股东授权代理人:代理人身份证原件、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原件;

5、 以上所有原件均需一份复印件。如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办理登记,请提供联系人及有效联系电话和地址,在邮件或传真上注明“鸿远电子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与公司电话确认后方视为登记成功。

六、其他事项

(一)本次会议预计半天,出席会议人员交通、食宿费用自理。

(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表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到场。

(三)会议联系方式

地址: 北京市大兴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大兴生物医药产业基地天贵街1号

联系人:张成

联系电话:010-52270567

传真:010-52270569

电子邮件:603267@yldz.com.cn

特此公告。

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27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1年5月12日召开的贵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