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天凯马股份有限公司
一、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李颜章、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何标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陆爱萍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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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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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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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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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子公司凯马汽车诉陕西德格尔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德格尔”)未按期支付购车款5,704.72万元(不含利息及诉讼费等费用)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风县支行(以下简称“建行扶风县支行”)未按《银行履约保函》约定支付履约保证金4,648.26万元的案件,于2019年1月分别由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2019)鲁0783民初14号)和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2019)鲁07民初第1号)。凯马汽车已对销售给陕西德格尔的汽车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查封金额约为5000万元。
诉陕西德格尔案:2019年6月,寿光法院判令德格尔公司支付凯马汽车除银行保函之外的款项,即761.47 万元及利息418.22 万元和案件受理费保全费13.48万元。一审判决已生效,后双方签订还款协议。
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风县支行案:2020年3月19日,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布(2019)鲁07民初1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双方保证关系不成立,驳回凯马汽车的诉讼请求。2020年7月20日,根据(2020)鲁民中1681号民事判决书,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凯马汽车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凯马汽车不服,认为属于认定事实错误,现已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子公司凯马汽车诉中科建设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建设公司")、北京凯马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凯马新能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案件号为(2019)沪74民初792号,北京凯马新能源公司欠凯马汽车货款余额4,583.99万元,北京凯马新能源公司以两张中科建设公司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向凯马汽车支付货款,一张票面金额4,000.00万元,另一张票面金额3,719.53万元,至兑付日,上述两张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按期承兑。凯马汽车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2019年9月上海金融法院判决中科建设公司向凯马汽车支付汇票款项及相应的利息,中科建设公司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中科建设公司现已进入破产重组阶段,确认凯马汽车申报债权金额为8,446.40 万元(含利息)。
3.3 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名称 恒天凯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颜章
日期 2021年4月27日
公司代码:900953 公司简称:凯马B
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