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9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21年

4月28日

查看其他日期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04-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李向春、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郝广利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张志敏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股份回购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截至2021年3月31日,公司累计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41,584,41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98 %,最高成交价1.26 元/股,最低成交价1.08 元/股,已回购金额48,259,609.85 元(不含佣金)。

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回购股份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四、金融资产投资

1、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2、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衍生品投资。

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六、对2021年1-6月经营业绩的预计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七、日常经营重大合同

□ 适用 √ 不适用

八、委托理财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万元

单项金额重大或安全性较低、流动性较差、不保本的高风险委托理财具体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委托理财出现预期无法收回本金或存在其他可能导致减值的情形

□ 适用 √ 不适用

九、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十、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十一、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内未发生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向春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000982 证券简称:*ST中绒 公告编号:2021-35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

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1年4月27日在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隆基大厦15层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1年4月21日以电子邮件以及微信方式发送给每位董事。本次会议应表决董事9名,实际参加表决9名,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3名监事及所有高管列席会议。会议由董事长李向春先生主持,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已于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同时披露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

二、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租赁办公楼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公司现租赁的办公楼1年租期已到,公司拟继续租赁宁夏银川市金凤区泰康街隆基大厦15层作为本公司办公地址,房屋产权人为公司原实际控制人马生国先生,租金为每年70万元。详细内容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2021-36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租赁办公楼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拟进行换届选举。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提名及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李向春先生、王润生先生、郝广利先生、申晨先生、刘京津先生、蒋永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董事会表决结果如下:

3.1 关于提名李向春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3.2关于提名王润生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3.3关于提名郝广利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3.4关于提名申晨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3.5关于提名刘京津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3.6关于提名蒋永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以上6位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方式对每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进行逐项表决。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独立董事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拟进行换届选举。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提名及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同意,虞世全先生、张刚先生、王新元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表决结果如下:

4.1关于提名虞世全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4.2关于提名张刚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4.3关于提名王新元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以上3位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

该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股东大会方可进行表决。公司已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的要求将独立董事候选人详细信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个交易日,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有异议的,均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提供的渠道,就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和可能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反馈意见。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时将采用累积投票制方式对每位独立董事候选人进行逐项表决。

独立董事候选人王新元先生尚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其已书面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任期三年,自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之日起计算。根据相关规定,为确保董事会的正常运作,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将继续履行职责至第八届董事会董事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之日起。

五、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定于2021年5月18日下午14:30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为2021年5月11日, 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的《2021-38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特此公告。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董事候选人简历

非独立董事会候选人简历

李向春

李向春,男,1964年出生,汉族,西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新加坡国立大学EMBA。曾任兵团律师事务所律师;2000年1月至今,任职海南通用同盟医药有限公司董事;2000年5月至今,任职中海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2001年12月至今,任职云南九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2017年11月至今,任职恒天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2019年4月起担任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职务,2019年4月至2020年1月任公司总经理职务。2020年1月17日起担任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向春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公司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管不存在关联关系,是本公司现控股股东恒天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总经理。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王润生

王润生,男,1968年8月出生,汉族,大学本科学历,1991年7月毕业于山西财经大学金融系,1991.07-2001在经纬纺织机械股份公司(经纬厂)财务部、股份制改组办公室、董事会秘书室工作;2001.07-至今历任北京京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2015年7月起任恒天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北京京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恒天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20年3月4日起担任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王润生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公司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管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是本公司现控股股东恒天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长。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郝广利

郝广利,男,1972年6月出生,汉族,大学学历,中共党员。1996年毕业于山西财经学院企业管理专业。1996年7月至2006年11月在经纬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榆次分公司工作。2006年12月至2009年6月担任晋中经纬化纤机械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09年7月至2010年12月任经纬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榆次分公司财务部副部长。2010年12月至2011年12月任无锡宏大纺织机械专件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2011年12月起至2016年3月任青岛宏大纺织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2016年4月至2018年1月担任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8年1月起担任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职务,2018年1月至2020年1月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职务。2020年1月17日起担任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郝广利先生与公司或控股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没有持有中银绒业的股票,没有受过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刘京津

刘京津,男,1983年5月出生,汉族,天津财经大学金融学学士、英国约克大学金融学硕士。2008年10月至2011年5月,工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投资分析员;2011年5月至2016年3月,历任江西鄱阳湖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副总裁、高级副总裁;2016年3月至2020年1月,历任恒天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合规风控副总监、合规风控总监。2020年1月17日起担任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20年3月4日起担任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刘京津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管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申晨

申晨,男,1987年11月出生,汉族,大学本科学历,毕业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航空兵学院。2016年8月至今,任北京和平财富企业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并担任执行董事职务。2018年5月至今,任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19年4月至2020年1月任公司董事长、战略委员会召集人。2020年1月17日起担任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申晨先生没有持有中银绒业的股票,没有受过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蒋永

蒋永,男,1983年9月出生,汉族,工学博士,上海大学环境与化学工程学院副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2005 年在湘潭大学获得理学学士学位,2008 年和 2013 年先后在上海大学获得工学硕士和工学博士学位。2008年至今就职于上海大学从事电化学功能材料和新型储能器件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开发。

蒋永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管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虞世全

虞世全,男,生于1966年11月,在职研究生工商管理(MBA)专业毕业,大学本科(会计、法律专业) ,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税务师,经济师 ,会计师。

1989年7月至1994年10月在四川省华蓥市税务局观音溪税务所、天池税务所从事税收工作,任办事员,科员; 1994年11月至1998年1月在四川省华蓥市国家税务局天池税务所、华蓥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工作,任副所长、局办秘书; 1998年2月至今先后在广东省东莞市清溪审计师事务所、四川华蓥会计师事务所、华蓥市税务师事务所、四川兴安税务师事务所、四川新广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成都中财国政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四川国财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四川益友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华蓥市金汇建材有限公司,从事税务代理、社会独立审计、经济案件鉴定、资产评估、工程造价审核及企业日常经营管理工作,任副所长、负责人、总经理,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2000年10月后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局(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参与国有大型企业财务监督检查工作,被聘为国务院派出中央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工作人员;2002年6月先后兼任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城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经纬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华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华纺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服装股份有限公司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四川华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邻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部监事。

现任四川国财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董事长、成都中财国政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主任会计师)。兼经纬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城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四川邻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部监事。2018年1月起至今担任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虞世全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管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张刚

张刚,男,1973年6月出生,汉族,内蒙古大学法学硕士学历,具有律师资格证以及独立董事资格证书。1996年7月至2002年7月在内蒙古大学讲师;2004年5月至今任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2019年4月起担任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张刚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管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王新元

王新元,男,汉族, 1963年6月出生,1985年7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1985年7月 至1986年7月在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院工作,1986年至今在北方民族大学从事法学教学工作,法学副教授,宁夏回族自治区合天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多年被聘为银川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王新元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管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证券代码:000982 证券简称:*ST中绒 公告编号:2021-36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租赁办公楼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公司拟就继续租赁宁夏银川市金凤区泰康街隆基大厦15层办公楼事宜与公司股东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马生国先生签署《房屋租赁协议》。4月27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发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租赁办公楼暨关联交易的议案》。马生国先生是本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条的相关规定,马生国先生为上市公司关联人,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予以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本次关联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过其他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介绍

此次关联交易方为马生国先生。马生国先生为本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因实施重整计划,恒天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4日成为本公司控股股东,马生国不再是本公司实际控制人;马生国先生为公司股东宁夏中银绒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该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400,000,44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39%,为本公司第二大股东。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规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经查询,马生国先生属于失信被执行人,被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等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失信行为具体情形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具体情况详见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shixin/)。其失信行为所涉案件与本公司无关,亦不涉及本次拟租赁的物业,但该物业存在抵押事项,租赁合同中已就有关抵押事项进行了约定,对本次交易没有影响。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和定价原则

经综合询价、充分比较,公司继续选择租赁宁夏银川市金凤区泰康街隆基大厦15层作为本公司办公地址,房号1501-1517号,共计17间,建筑面积共计为 1261.61 平方米,属于精装修房,水、电、暖、网络通讯设施齐全,办公设施和物业管理完善,交通便利。房屋产权人为马生国先生。

租金为每年70万元,每半年支付一次租金。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因公司实施重整导致公司无自有办公场地,经综合询价、充分比较,从价格、环境、面积、物业、设施等方面综合考量,且租赁价格与市场同类办公物业价格处于中等偏低水平,有一定成本优势,故公司继续租赁宁夏银川市金凤区泰康街隆基大厦15层作为本公司办公地址。独立董事对此次关联交易事项事前予以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此次租赁是依据银川市金凤区商业物业租赁市场价格经双方协商确定,价格公允、公正,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出租方):马生国

乙方(承租方):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一)租赁房屋位置及面积

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座落在宁夏银川市金凤区泰康街隆基大厦15层,房

号1501-1517号,共计17间(以下简称“该房屋”),该房屋建筑面积为1261.61平方米。

(二)租赁期限和租赁用途

租赁期限:自2021年5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租期为壹年,租赁用途为办公,租赁期满前两个月,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可在同等条件下续约。

(三)交付标准

该租赁房屋为精装房,房屋内含办公家具统一交付乙方使用。

(四)租金及物业管理费

1、租金标准:自计租日起满12个月为一个租赁年度,70万元/年。 上述租金不含物业费、采暖费、水电费、通信费、宽带费等费用以及其他与物业使用有关的一切费用。

2、物业管理费: 由乙方向物业管理公司和相关部门支付,具体物业管理相关事宜由乙方与物业管理公司另行签订物业管理合同。

(五)租金支付

1、租金支付方式:半年付。支付时间如下:

(1)自本合同生效起三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租金人民币叁拾伍万元整。

(2)2021年11月1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租金人民币叁拾伍万元整。

2、甲方收到租金后三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增值税发票。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在承租房屋内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乙方自行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开展自身经营业务所必需的一切手续。

2、乙方在承租房屋中的行为和活动应遵守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中的约定,不得任意改变租赁用途。租赁期限内,甲、乙双方如因实际情况确需修改合同有关条款的,应协商一致,协商后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共同遵守。

3、乙方有权根据自身经营的需要对承租房屋进行适当装修改造,如装修造成了建筑物的实质性修改,需事先经过甲方和物业公司的同意。未经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改变承租房屋的结构及原有房屋装修状态等。

4、乙方有权使用承租房屋相关的公共区域、共用设备及公用设施。乙方在所承租房屋相邻的公共区域的地面、墙面放置广告、标识等,须征得甲方和物业管理公司的同意。

5、乙方有义务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向甲方缴纳租金。

6、租赁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承租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未合理使用租赁物而导致该承租房屋受到损坏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物业管理公司进行修缮,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修缮及赔偿费用。

7、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对公共区域及设备设施的使用管理做出合理规定并进行修改和调整,乙方有配合支持的义务。

8、乙方不得在承租房屋内存放或允许他人存放武器、弹药、硝石、火药、汽油、煤油、硫酸、盐酸、毒品、易制毒化工物、非日常生活必须的管制刀具或其他易爆易燃等危险品,乙方在承租甲方房屋期间造成甲方或第三方财产损失的,应当向受害方承担赔偿责任。

9、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承租房屋全部或部分转让、转租或用其他方式交予第三方使用或与第三方合用。

10、若乙方有意续约,须于租赁期届满前两个月内书面通知甲方,双方协商续租事宜。同等价格、条件下乙方享有续约优先权。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按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租赁租金及其他应由甲方征收的费用的权利。

2、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可在遇到紧急事故并且该事故可能危及大厦及承租房屋时(如漏水、漏电、失火、匪险等其他危险情况),有权采取适当措施进入乙方承租房屋内进行处理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告知承租人。如系因甲方责任造成事故发生,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予以赔偿。

3、房屋交付前,甲方应保证承租房屋的结构、墙壁、屋顶、排水、电线电缆处于良好适用状态,水、电、通讯、热力、空调等系统及安全防火设施和物业的其它设施处于可用和正常工作状态,安全且适合于乙方租用的目的,但因乙方装修改动造成不能正常使用的除外。

4、甲方应督促物业管理公司保证大厦公共设施的正常运转和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物业管理公司应按甲方要求为租户及业主提供优质服务。

5、除紧急情况外,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在不影响乙方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或为了全体物业使用人利益的需要向乙方发出通知后,有权暂时中止承租房屋任何设施的日常运行以进行维修,乙方应予以配合。

6、甲方对本合同权利和义务的转让。甲方租赁前已告知乙方该租赁房屋存在抵押事项,若抵押权人行使权力,甲方应不少于15个工作日前书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对该房屋的优先购买权,乙方收到通知后5日内不予书面回复的,视为乙方放弃优先购买权。

7、如甲方将本合同权利和义务向第三方转让,要保证乙方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不受损失,并向乙方发出书面的转让通知,乙方收到该通知后,应当按照甲方或第三方的要求出具确认继续履行本合同并向第三方交纳租金等费用的确认函或与甲方、第三方共同签署相关协议给予确认。乙方必须按照甲方通知的受让人名称、账户向受让人支付租金,甲方已经预收的租金由甲方转交给新的物业所有权人。

(八)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均应遵守本合同的约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除本合同第十条约定的情形外,双方均不得自行终止本合同,任何一方有违反本合同的行为,经另一方通知后十五日内仍未更正,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就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诉讼费、保全费、律师代理费等为维权所支出的合理的费用)进行赔偿。

3、若乙方逾期未能缴纳租金或其他费用,乙方应按照所欠缴金额以每日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滞纳金。同时甲方有权采取(或委托物业服务机构采取)中止该房屋水电气供应等措施直至甲方足额支付欠款及滞纳金,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及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4、若非甲方原因,乙方逾期20天未能缴纳到期应付租金或其他费用,则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解除合同,同时中止该房屋水电等的供应。

5、在租赁期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甲方不予退还已付租金;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中途退租的,甲方应退还乙方已付但未使用期间的租金。

6、该房屋的归还,本合同解除或期满终止时,乙方应将房屋及办公家具归还甲方(正常的损耗除外)。

7、房屋归还给甲方后,乙方遗留在承租房屋内的所有物品,增添的设施、设备,将视为乙方自动放弃对该等物品、设施及设备的所有权,相关遗留物品、设施、设备等均属于乙方的抛弃物,甲方可自行处理。

(九)合同的终止

1、甲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交付的该房屋不符合本合同的约定,致使不能实现租赁目的的;

(2)甲方交付的房屋存在缺陷,危及乙方安全的;

2、房屋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屋:

(1)乙方擅自转租、转借该房屋,转让该房屋承租权或与他人交换各自承租的房屋的;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结构、附属设施设备或因造成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的;

(3)损坏承租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本合同约定的房屋租赁用途;

(5)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或容留他人在承租房屋内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6)逾期交付租金和其他费用的;

(十)不可抗力

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十一)争议的解决

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由租赁物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十二)合同效力

1、本合同自双方盖章签字之日起成立,经乙方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

2、本合同一式贰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关联交易目的和影响

因公司于2019年实施重整计划后无自有办公场地,综合考虑公司办公成本及未来发展需要,从价格、环境、面积、物业、设施等方面综合考量,以及稳定性、连续性以及经济因素考虑,公司拟继续租赁宁夏银川市金凤区泰康街隆基大厦15层作为本公司办公地址,水、电、暖、网络通讯设施齐全,办公设施和物业管理完善,交通便利。

七、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情况

除办公楼租赁事项外,本年初至披露日公司与马生国(包含受同一主体控制或相互存在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未发生其他关联交易。

八、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有关的规定,上述关联交易已征得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同意,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事前认可意见:我们对公司拟向原实际控制人继续租赁隆基大厦15层作为办公地址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通过上网查询银川市金凤区商业办公楼物业的市场租赁价格,并查询此次拟继续租赁的隆基大厦市场租赁价格,对比公司提供的租赁合同价格后认为,此次协议的定价原则和履行方式遵循了市场原则,由双方协商作价,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予以事前认可,同意将《关于租赁办公楼暨关联交易议案》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予以审议。

独立意见如下:

1、我们查阅了公司与马生国签定的“办公楼租赁协议”文本,上网查阅了银川市金凤区商业办公楼物业的市场租赁价格,尤其是本次继续租赁的隆基大厦办公楼市场租赁价格后认为,此次协议的定价原则和履行方式遵循了市场原则,由双方协商作价,保证了交易的公开、公平和公正;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关联关系认定合规准确,董事会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无关联董事参与表决。

3、我们对此次继续租赁办公楼暨关联交易事项表示同意无异议。

九、中介机构意见结论(不适用)

十、备查文件

1.董事会决议(如有);

2.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独立董事意见;

3.监事会决议;

4.房屋租赁协议。

特此公告。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0982 证券简称:*ST中绒 公告编号:2021-37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进行换届选举。2021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非独立董事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独立董事的议案》,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由9人组成,其中非独立董事6人,独立董事3人。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通过,李向春先生、王润生先生、郝广利先生、申晨先生、刘京津先生、蒋永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虞世全先生、张刚先生、王新元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年,董事和独立董事将以累积投票的方式分别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股东大会方可进行表决。本次被提名董事候选人简历附后,独立董事候选人张刚先生、虞世全先生均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王新元先生已承诺参加深交所最近举办的独立董事培训班并考取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为确保董事会的正常运作,在新一届董事会董事就任前,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仍将继续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勤勉履行董事义务和职责。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禹万明先生在公司新一届董事会产生后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独立董事安国俊女士在公司新一届董事会产生后不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禹万明先生及安国俊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公司及董事会对其任职期间为公司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本次被提名董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个人简历

非独立董事会候选人简历

李向春

李向春,男,1964年出生,汉族,西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新加坡国立大学EMBA。曾任兵团律师事务所律师;2000年1月至今,任职海南通用同盟医药有限公司董事;2000年5月至今,任职中海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2001年12月至今,任职云南九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2017年11月至今,任职恒天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2019年4月起担任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职务,2019年4月至2020年1月任公司总经理职务。2020年1月17日起担任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向春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公司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管不存在关联关系,是本公司现控股股东恒天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总经理。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王润生

王润生,男,1968年8月出生,汉族,大学本科学历,1991年7月毕业于山西财经大学金融系,1991.07-2001在经纬纺织机械股份公司(经纬厂)财务部、股份制改组办公室、董事会秘书室工作;2001.07-至今历任北京京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2015年7月起任恒天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北京京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恒天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20年3月4日起担任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王润生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公司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管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是本公司现控股股东恒天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长。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郝广利

郝广利,男,1972年6月出生,汉族,大学学历,中共党员。1996年毕业于山西财经学院企业管理专业。1996年7月至2006年11月在经纬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榆次分公司工作。2006年12月至2009年6月担任晋中经纬化纤机械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09年7月至2010年12月任经纬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榆次分公司财务部副部长。2010年12月至2011年12月任无锡宏大纺织机械专件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2011年12月起至2016年3月任青岛宏大纺织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2016年4月至2018年1月担任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8年1月起担任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职务,2018年1月至2020年1月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职务。2020年1月17日起担任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郝广利先生与公司或控股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没有持有中银绒业的股票,没有受过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刘京津

刘京津,男,1983年5月出生,汉族,天津财经大学金融学学士、英国约克大学金融学硕士。2008年10月至2011年5月,工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投资分析员;2011年5月至2016年3月,历任江西鄱阳湖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副总裁、高级副总裁;2016年3月至2020年1月,历任恒天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合规风控副总监、合规风控总监。2020年1月17日起担任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20年3月4日起担任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刘京津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管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申晨

申晨,男,1987年11月出生,汉族,大学本科学历,毕业于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航空兵学院。2016年8月至今,任北京和平财富企业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并担任执行董事职务。2018年5月至今,任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19年4月至2020年1月任公司董事长、战略委员会召集人。2020年1月17日起担任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申晨先生没有持有中银绒业的股票,没有受过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蒋永

蒋永,男,1983年9月出生,汉族,工学博士,上海大学环境与化学工程学院副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2005 年在湘潭大学获得理学学士学位,2008 年和 2013 年先后在上海大学获得工学硕士和工学博士学位。2008年至今就职于上海大学从事电化学功能材料和新型储能器件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开发。

蒋永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管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虞世全

虞世全,男,生于1966年11月,在职研究生工商管理(MBA)专业毕业,大学本科(会计、法律专业) ,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税务师,经济师 ,会计师。

1989年7月至1994年10月在四川省华蓥市税务局观音溪税务所、天池税务所从事税收工作,任办事员,科员; 1994年11月至1998年1月在四川省华蓥市国家税务局天池税务所、华蓥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工作,任副所长、局办秘书; 1998年2月至今先后在广东省东莞市清溪审计师事务所、四川华蓥会计师事务所、华蓥市税务师事务所、四川兴安税务师事务所、四川新广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成都中财国政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四川国财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四川益友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华蓥市金汇建材有限公司,从事税务代理、社会独立审计、经济案件鉴定、资产评估、工程造价审核及企业日常经营管理工作,任副所长、负责人、总经理,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 2000年10月后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局(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参与国有大型企业财务监督检查工作,被聘为国务院派出中央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工作人员;2002年6月先后兼任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城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经纬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华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华纺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服装股份有限公司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四川华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邻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部监事。

现任四川国财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董事长、成都中财国政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主任会计师)。兼经纬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城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四川邻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部监事。2018年1月起至今担任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虞世全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管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张刚

张刚,男,1973年6月出生,汉族,内蒙古大学法学硕士学历,具有律师资格证以及独立董事资格证书。1996年7月至2002年7月在内蒙古大学讲师;2004年5月至今任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2019年4月起担任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张刚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管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王新元

王新元,男,汉族, 1963年6月出生,1985年7月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1985年7月 至1986年7月在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院工作,1986年至今在北方民族大学从事法学教学工作,法学副教授,宁夏回族自治区合天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多年被聘为银川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王新元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管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证券代码:000982 证券简称:*ST中绒 公告编号:2021-38

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1年5月18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5月18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5月1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5月18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5、召开方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现场投票:本人出席或填写授权委托书授权他人出席。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应在本通知列明的有关时限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3)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6、股权登记日:2021年5月11日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于股权登记日2021年5月11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8、会议地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设在宁夏银川市金凤区泰康街隆基大厦15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审议表决事项

1、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 关于选举李向春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2关于选举王润生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3关于选举郝广利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4关于选举申晨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5关于选举刘京津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6关于选举蒋永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2、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关于选举虞世全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02关于选举张刚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03关于选举王新元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3、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3.01关于选举尹成海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3.02关于选举高海利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二)披露情况

相关议案内容详见2021年4月28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其他相关公告,以及当天披露在上述媒体的所有文件。

(三)议案1至议案3均采取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应选非独立董事6人、独立董事3人、非职工代表监事2人,其中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分别进行。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乘以应选人数,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以应选人数为限在候选人中任意分配(可以投出零票),但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四)议案2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交所备案审核无异议,股东大会方可进行表决。

(五)本次会议审议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具备合法性和完备性。

三、本次会议提案编码

四、会议登记等事项

1、股东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登记。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请见附件2)办理登记手续。A股法人股东及其委托的代理人须持有股东账户卡、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2)个人股东登记。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其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请见附件2)办理登记手续;

(3)上述授权委托书最晚应当在2021年5月18日14:15前交至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和授权委托书同时交到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2、A股预登记时间:2021年5月17日9:00至17:00; 2021年5月18日9:00至12:00

3、现场登记时间:2021年5月18日13:00-14:15;

4、登记方式:可采用现场登记、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5、登记地点:宁夏银川市金凤区泰康街隆基大厦15楼办公室。

6、注意事项: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到场;

(2)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等规定,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业务所涉本公司股票,由证券公司受托持有,并以证券公司为名义持有人,登记于本公司的股东名册。有关股票的投票权由受托证券公司在事先征求投资者意见的条件下,以证券公司名义为投资者的利益行使。有关参与融资融券业务的投资者如需参加本次股东大会,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证,受托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及受托证券公司的有关股东账户卡复印件等办理登记手续。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流程详见附件1。

六、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宁夏中银绒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邮政编码:750002

联系电话: 0951-5969328

传真: 0951-5969368转615

联系人:徐金叶 李丹奇

七、 其他事项

(下转230版)

证券代码:000982 证券简称:中银绒业 公告编号:2021-33

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