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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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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1-04-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一、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牟昊、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牛义和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刘豪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2.3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3.1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1)资产负债变动分析表 单位:元

(2)利润变动分析表 单位:元

(3)现金流量变动分析表 单位:元

3.2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16 日就与重庆市涪陵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涪陵投资集

团”)、张良宾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四川省高院”)提起诉讼,

请求判令被告涪陵投资集团、张良宾停止侵权、返还财产,将侵占原告的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000 万股股权及其孳息、配送股、转增股、已分配红利返还给公司;同时请求判令由二被告承担

本案诉讼费用(具体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19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的

《涉及诉讼公告》临时编号:2019-011 号)。

2019 年 8 月 30 日,公司收到四川省高院(2019)川民初 52 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四川省高院认为,(2008)川刑终字第 811 号刑事判决这执行程序中对案涉股权是否予以追缴尚不能确定,公司 5000 万华西证券股权纠纷一案须以该刑事判决执行案的处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公司提起的民事诉讼案中止诉讼。(具体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31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的《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临时编号:2019一026 号)。

此前,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四川凉山中院”)在执行(2008)

川刑终字第 811 号刑事判决过程中,裁定冻结记载于涪陵投资集团名下的 5000 万股华西证券股份及收益。

涪陵投资集团于 2019 年 3 月向四川凉山中院提出执行异议,四川凉山中院于 2019 年 4 月作出裁定,驳回了涪陵投资集团的异议请求。涪陵投资集团向四川省高院提起了复议申请。四川省高院审查后认为原执行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于 2019 年 7 月 18 日作出(2019)川执复 170 号执行裁定,将该案发回四川凉山中院重新审查。

2020 年 1 月 14 日,公司收到四川凉山中院就涪陵投资集团提起的复议执行异议出具的(2019)川 34 执异 13 号《执行裁定书》,四川凉山中院裁定:一、撤销本院(2018)川 34 执恢 15 号执行裁定;二、解除对重庆市涪陵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4,304,000.00股(原为 5000 万股)的股份及收益的冻结措施。本公司不服四川凉山中院作出的(2019)川 34 执异 13 号执行裁定,于 2020 年 1 月 17 日通过四川凉山中院向四川省高院递交了《复议申请书》,请求四川省高院撤销四川凉山中院(2019)川 34 执异 13 号执行裁定,继续冻结涪陵投资持有的华西证券 74,304,000.00 股(原为 5,000 万股)的股份及收益。(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1 月 16日、2020 年 1 月 21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的《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0-001号、《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0-002 号。)2020 年 6 月,西昌电力收到四川省高院(2020)川执复 43 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 34 执异 13 号执行裁定”。2020 年10 月 15 日,西昌电力代理律师接到四川省高院电话通知,该院定于 2020 年 10 月 30 日开庭审理西昌电力诉涪陵投资集团、张良宾股权转让纠纷一案。

截至报告日,民事诉讼一审的庭审程序已完结,尚未宣判。该案件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无法准确判断本诉讼事项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3.3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3.4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名称 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牟昊

日期 2021年4月28日

股票代码:600505 股票简称:西昌电力 编号:临2021-016

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的通知,会议于2021年4月26日至27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与表决董事12名,实际参与表决董事12名。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会议审议,一致通过如下决议:

一、2021年一季度报告

表决情况:1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本项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关于2021年一季度资产核销处置的议案

表决情况:1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本项议案。

为了加强公司资产管理,提升资产质量,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已实质形成呆坏账的应收旧欠电费600,429.76元,在2021年度进行核销。本次核销的旧欠电费600,429.76元,已100%计提坏账准备,影响当期利润-90,064.46元。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项议案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情况:1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本项议案。

特此公告。

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600505 证券简称:西昌电力 编号:临2021-017

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以邮件方式发出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的通知,会议于2021年4月26日至27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与表决监事5人,实际参与表决监事5人。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会议审议,一致通过以下议案:

1、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

监事会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1、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完整地反映了公司报告期的经营管理情况和财务状况;

3、在提出本意见前,公司监事会未发现参与《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4、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表决情况: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关于2021年第一季度资产核销处置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资产核销和报废处置,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会就该事项的决策程序合法,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表决情况: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四川西昌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4月28日

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

公司代码:600505 公司简称:西昌电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