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4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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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信托资产
5.2.1信托项目资产负债汇总表
报表日期:2020年12月31日 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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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徐众华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朱建高 会计机构负责人:黄晓
5.2.2信托项目利润及利润分配汇总表
报表日期:2020年度 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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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徐众华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朱建高 会计机构负责人:黄晓
6、会计报表附注
6.1会计报表编制基础
6.1.1编制基础
本公司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的披露规定编制财务报表。
6.1.2持续经营
本公司自报告期末起12个月不存在对本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
6.2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说明
6.2.1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本财务报表符合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公司2020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20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6.2.2会计期间
自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本报告期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止。
6.2.3营业周期
本公司营业周期为12个月。
6.2.4记账本位币
人民币与外币业务采用分账制。
6.2.5现金等价物的确定标准
现金,是指本公司的库存现金以及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现金等价物,是指本公司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的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
6.2.6外币财务报表的折算方法
外币核算采用分账制,资产负债表日,按照下列规定对相应的外币账户余额分货币性项目和非货币性项目进行调整。
(1)外币货币性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折算。因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与初始确认时或者前一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不同而产生的汇兑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2)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仍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不改变其记账本位币金额。
货币性项目,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和将以固定或可确定的金额收取的资产或者偿付的负债。 非货币性项目,是指货币性项目以外的项目。采用分账制记账方法,其产生的汇兑差额的处理结果与统账制一致。
6.2.7金融工具
金融工具包括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
1、 金融工具的分类
根据本公司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金融资产于初始确认时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债务工具)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业务模式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且合同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的,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业务模式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又以出售该金融资产为目标且合同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的,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债务工具);除此之外的其他金融资产,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对于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本公司在初始确认时确定是否将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权益工具)。
金融负债于初始确认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和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
2、 金融工具的确认依据和计量方法
自2019年1月1日起适用的会计政策
(1)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包括货币资金、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发放贷款和贷款、长期应收款、债权投资等,按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初始确认金额;不包含重大融资成分的应收账款以及本公司决定不考虑不超过一年的融资成分的应收账款,以合同交易价格进行初始计量。
持有期间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的利息计入当期损益。
收回或处置时,将取得的价款与该金融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2)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债务工具)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债务工具)包括应收款项融资、其他债权投资等,按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初始确认金额。该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公允价值变动除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的利息、减值损失或利得和汇兑损益之外,均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终止确认时,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3)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权益工具)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权益工具)包括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等,按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初始确认金额。该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取得的股利计入当期损益。
终止确认时,之前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利得或损失从其他综合收益中转出,计入留存收益。
(4)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资产、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等,按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当期损益。该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终止确认时,其公允价值与初始入账金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同时调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5)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负债、衍生金融负债等,按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当期损益。该金融负债按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终止确认时,其公允价值与初始入账金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同时调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6)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按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初始确认金额。
持有期间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的利息计入当期损益。
终止确认时,将支付的对价与该金融负债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3、金融资产转移的确认依据和计量方法
公司发生金融资产转移时,如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则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如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则不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在判断金融资产转移是否满足上述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时,采用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公司将金融资产转移区分为金融资产整体转移和部分转移。金融资产整体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将下列两项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1)所转移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
(2)因转移而收到的对价,与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涉及转移的金融资产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情形)之和。
金融资产部分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将所转移金融资产整体的账面价值,在终止确认部分和未终止确认部分之间,按照各自的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摊,并将下列两项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1)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值;
(2)终止确认部分的对价,与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中对应终止确认部分的金额(涉及转移的金融资产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情形)之和。
金融资产转移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继续确认该金融资产,所收到的对价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
4、金融负债终止确认条件
金融负债的现时义务全部或部分已经解除的,则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本公司若与债权人签定协议,以承担新金融负债方式替换现存金融负债,且新金融负债与现存金融负债的合同条款实质上不同的,则终止确认现存金融负债,并同时确认新金融负债。
对现存金融负债全部或部分合同条款作出实质性修改的,则终止确认现存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同时将修改条款后的金融负债确认为一项新金融负债。
金融负债全部或部分终止确认时,终止确认的金融负债账面价值与支付对价(包括转出的非现金资产或承担的新金融负债)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本公司若回购部分金融负债的,在回购日按照继续确认部分与终止确认部分的相对公允价值,将该金融负债整体的账面价值进行分配。分配给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对价(包括转出的非现金资产或承担的新金融负债)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5、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工具,以活跃市场中的报价确定其公允价值。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工具,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在估值时,本公司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选择与市场参与者在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交易中所考虑的资产或负债特征相一致的输入值,并优先使用相关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相关可观察输入值无法取得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6、金融资产减值(不含贷款和应收款项)的测试方法及会计处理方法
本公司考虑所有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包括前瞻性信息,以单项或组合的方式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债务工具)的预期信用损失进行估计。预期信用损失的计量取决于金融资产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发生信用风险显著增加。
如果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已显著增加,本公司按照相当于该金融工具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如果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并未显著增加,本公司按照相当于该金融工具未来12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由此形成的损失准备的增加或转回金额,作为减值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
通常逾期超过90日,本公司即认为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已显著增加,除非有确凿证据证明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并未显著增加。
如果金融工具于资产负债表日的信用风险较低,本公司即认为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并未显著增加。
6.2.8贷款和应收款
1、 贷款
对于贷款,公司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由此形成的损失准备的增加或转回金额,作为减值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
本公司对每一单项贷款按其资产质量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其主要分类的标准和计提损失准备的比例为:
正常:交易对手能够履行合同或协议,没有足够理由怀疑债务本金和收益不能按时足额偿还,计提损失准备1%。
关注:尽管交易对手目前有能力偿还,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的债权类资产;交易对手的现金偿还能力出现明显问题,但交易对手抵押或质押的可变现资产大于等于其债务的本金及收益。计提损失准备2%。
次级:交易对手的偿还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无法足额偿还债务本金及收益,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计提损失准备25%。
可疑:交易对手无法足额偿还债务本金及收益,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计提损失准备50%。
损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后,资产及收益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计提损失准备100%。
如果有客观证据表明某项贷款已经发生信用减值,则本公司对该贷款单项计提坏账准备并确认预期信用损失。
2、 应收账款(不含应收保理款)
对于应收账款,无论是否包含重大融资成分,本公司始终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由此形成的损失准备的增加或转回金额,作为减值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
本公司将该应收账款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账龄)进行组合,并基于所有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包括前瞻性信息,对该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进行估计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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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客观证据表明某项应收账款已经发生信用减值,则本公司对该应收账款单项计提坏账准备并确认预期信用损失。
3、 其他应收款
对于划分为组合的其他应收款,本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等预测未来6及12个月内或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其中以账龄划分的其他应收款组合所计提预期信用损失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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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客观证据表明某项其他应收款已经发生信用减值,则本公司对该其他应收款单项计提坏账准备并确认预期信用损失。
本公司关联企业间的往来款在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为0,关联企业间应收款项不计提坏账准备。
6.2.9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和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购买时根据协议约定于未来某确定日返售的资产将不在资产负债表内予以确认。为买入该等资产所支付的成本,包括应计利息,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为买入返售款项。购入与返售价格之差额在协议期间内按实际利率法确认,计入利息收入。
根据协议约定于未来某确定日期回购的已售出资产不在资产负债表内予以终止确认。出售该等资产所得款项,包括应计利息,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为卖出回购款项,以反映其作为向本公司贷款的经济实质。售价与回购价之差额在协议期间内按实际利率法确认,计入利息支出。
证券借入和借出交易一般均附有抵押,以证券或现金作为抵押品。只有当与证券所有权相关的风险和收益同时转移时,与交易对手之间的证券转移才于资产负债表中反映。所支付的现金或收取的现金抵押品分別确认为资产或负债。
借入的证券不在资产负债表内确认。如该类证券出售给第三方,偿还债券的责任确认为为交易而持有的金融负债,并按公允价值计量。
6.2.10持有待售
本公司将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
(1)根据类似交易中出售此类资产或处置组的惯例,在当前状况下即可立即出售;
(2)出售极可能发生,即本公司已经就一项出售计划作出决议且获得确定的购买承诺,预计出售将在一年内完成。有关规定要求本公司相关权力机构或者监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出售的,已经获得批准。
6.2.11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
1、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的判断标准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相关约定对某项安排所共有的控制,并且该安排的相关活动必须经过分享控制权的参与方一致同意后才能决策。本公司与其他合营方一同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且对被投资单位净资产享有权利的,被投资单位为本公司的合营企业。
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本公司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被投资单位为本公司联营企业。
2、初始投资成本的确定
(1)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公司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以及以发行权益性证券作为合并对价的,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同一控制下的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在合并日根据合并后应享有被合并方净资产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的份额,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合并日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与达到合并前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加上合并日进一步取得股份新支付对价的账面价值之和的差额,调整股本溢价,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的,冲减留存收益。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公司按照购买日确定的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非同一控制下的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按照原持有的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改按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2)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时,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如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均能可靠计量的,对于换入的长期股权投资,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或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均不能可靠计量的,对于换入的长期股权投资,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以所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和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税金等其他成本确定其入账价值,并将所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3、后续计量及损益确认方法
(1)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
公司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除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外,公司按照享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当期投资收益。
(2)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
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公司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的份额,分别确认投资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享有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
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按照公司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在持有投资期间,被投资单位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以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净利润、其他综合收益和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中归属于被投资单位的金额为基础进行核算。
公司与联营企业、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按照应享有的比例计算归属于公司的部分,予以抵销,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收益。与被投资单位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失,属于资产减值损失的,全额确认。
在公司确认应分担被投资单位发生的亏损时,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处理:首先,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其次,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不足以冲减的,以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账面价值为限继续确认投资损失,冲减长期应收项目等的账面价值。最后,经过上述处理,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企业仍承担额外义务的,按预计承担的义务确认预计负债,计入当期投资损失。
(3)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
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处置该项投资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按相应比例对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部分进行会计处理。因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而确认的所有者权益,按比例结转入当期损益,由于被投资方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变动而产生的其他综合收益除外。
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等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单位的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处置后的剩余股权改按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核算,其在丧失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之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原股权投资因采用权益法核算而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在终止采用权益法核算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因被投资方除净损益、其他综合收益和利润分配以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而确认的所有者权益,在终止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因其他投资方对子公司增资而导致本公司持股比例下降等原因丧失了对被投资单位控制权的,在编制个别财务报表时,剩余股权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改按权益法核算,并对该剩余股权视同自取得时即采用权益法核算进行调整;剩余股权不能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改按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其在丧失控制之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处置的股权是因追加投资等原因通过企业合并取得的,在编制个别财务报表时,处置后的剩余股权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的,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股权投资因采用权益法核算而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和其他所有者权益按比例结转;处置后的剩余股权改按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进行会计处理的,其他综合收益和其他所有者权益全部结转。
6.2.12固定资产
1、固定资产确认条件
固定资产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并且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固定资产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
(1)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2、折旧方法
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年限平均法分类计提,根据固定资产类别、预计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率确定折旧率。如固定资产各组成部分的使用寿命不同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则选择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分别计提折旧。
各类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折旧年限、残值率和年折旧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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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3无形资产
1、无形资产的计价方法
(1)本公司取得无形资产时按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购买无形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无形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
债务重组取得债务人用以抵债的无形资产,以该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其入账价值,并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该用以抵债的无形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备商业实质且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前提下,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换入的无形资产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其入账价值,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不满足上述前提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无形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2)后续计量
在取得无形资产时分析判断其使用寿命。
对于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在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期限内按直线法摊销;无法预见无形资产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期限的,视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予摊销。
2、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估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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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期末,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及摊销方法进行复核。
经复核,本年期末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及摊销方法与以前估计未有不同。
6.2.14长期资产减值
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于资产负债表日存在减值迹象的,进行减值测试。减值测试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计提减值准备并计入减值损失。可收回金额为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的较高者。资产减值准备按单项资产为基础计算并确认,如果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资产组是能够独立产生现金流入的最小资产组合。
商誉、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尚未达到可使用状态的无形资产至少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
本公司进行商誉减值测试,对于因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的账面价值,自购买日起按照合理的方法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难以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的,将其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组合。本公司在分摊商誉的账面价值时,根据相关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能够从企业合并的协同效应中获得的相对受益情况进行分摊,在此基础上进行商誉减值测试。在对包含商誉的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时,如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存在减值迹象的,先对不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计算可收回金额,并与相关账面价值相比较,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再对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比较这些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包括所分摊的商誉的账面价值部分)与其可收回金额,如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确认商誉的减值损失。
上述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予转回。
6.2.15职工薪酬
1、短期薪酬的会计处理方法
本公司在职工为本公司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实际发生的短期薪酬确认为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本公司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在职工为本公司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规定的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计算确定相应的职工薪酬金额。
职工福利费为非货币性福利的,如能够可靠计量的,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2、离职后福利的会计处理方法
设定提存计划
本公司按当地政府的相关规定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在职工为本公司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按以当地规定的缴纳基数和比例计算应缴纳金额,确认为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除基本养老保险外,本公司还依据国家企业年金制度的相关政策建立了企业年金缴费制度(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计划。本公司按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当地社会保险机构缴费/年金计划缴费,相应支出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3、辞退福利的会计处理方法
本公司在不能单方面撤回因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所提供的辞退福利时,或确认与涉及支付辞退福利的重组相关的成本或费用时(两者孰早),确认辞退福利产生的职工薪酬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
6.2.16收入确认原则和方法
自2020年1月1日起的会计政策
1、利息收入和支出
本公司利润表中的“利息收入”和“利息支出”,为按实际利率法确认的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等产生的利息收入与支出。
实际利率法,是指计算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摊余成本以及将各期利息收入或利息支出分摊计入各会计期间的方法。实际利率,是指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预计存续期间的估计未来现金流量,折现为该金融资产账面余额或该金融负债摊余成本所使用的利率。在确定实际利率时,本公司在考虑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所有合同条款的基础上估计预期现金流量,但不考虑预期信用损失。本公司支付或收取的、属于实际利率组成部分的各项收费、交易费用及溢价或折价等,在确定实际利率时予以考虑。
对于购入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本公司自初始确认起,按照该金融资产的摊余成本和经信用调整的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其利息收入。经信用调整的实际利率,是指将购入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在预计存续期的估计未来现金流量,折现为该金融资产摊余成本的利率。
对于购入或源生的未发生信用减值、但在后续期间成为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本公司在后续期间,按照该金融资产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其利息收入。
2、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本公司通过向客户提供各类服务收取手续费及佣金。其中,通过在一定期间内提供服务收取的手续费及佣金在相应期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其他手续费及佣金于相关交易完成时确认。
本公司根据履行履约义务与客户付款之间的关系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合同资产或合同负债。本公司已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提供服务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且该权利取决于时间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列示为合同资产。合同资产的减值适用新金融工具准则。本公司拥有的、无条件(仅取决于时间流逝)向客户收取对价的权利作为应收款项单独列示。
本公司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义务列示为合同负债。
同一合同下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以净额列示。
2020年1月1日前的会计政策
3、利息收入
(1)发放贷款及垫款利息收入
按照客户使用本企业货币资金的时间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实际利率与合同约定利率差别较小的,按合同约定利率确认为当期收入。
(2)买入返售证券收入
按返售价格与买入成本价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收入。实际利率与合同约定利率差别较小的,按合同约定利率确认为当期收入。
(3)存放同业利息收入
在相关的收入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可以收到时,按资金使用时间和实际利率确认利息收入。
4、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1)信托管理费收入
于信托合同到期,与委托人结算时,按信托合同规定的比例计算应由公司享有的管理费收益,确认为当期收益;或合同中规定公司按约定比例收取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则在合同期内分期确认管理费和业绩报酬收益。
(2)顾问及咨询费收入
按照有关合同或协议约定,在向客户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到款项时确认收入。
6.2.17政府补助
1、类型
政府补助,是本公司从政府无偿取得的货币性资产与非货币性资产。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本公司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
本公司将政府补助划分为与资产相关的具体标准为:政府文件明确规定补助对象为企业取得、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的长期资产。
本公司将政府补助划分为与收益相关的具体标准为:政府文件明确规定补助对象为费用支出或损失。
对于政府文件未明确规定补助对象,难以区分的,本公司将政府补助整体归类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视情况不同计入当期损益,或者在项目期内分期确认为当期收益。
公司本期收到的政府补助主要为税费返还,公司认为该补助属于对过去发生费用的补偿,是与资产相关的补助之外的补助,因此将其作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2、确认时点
公司于实际收到款项时确认为政府补助。
3、会计处理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冲减相关资产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当期损益(与本公司日常活动相关的,计入其他收益;与本公司日常活动无关的,计入营业外收入);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本公司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与本公司日常活动相关的,计入其他收益;与本公司日常活动无关的,计入营业外收入)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用于补偿本公司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与本公司日常活动相关的,计入其他收益;与本公司日常活动无关的,计入营业外收入)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
6.2.18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对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以未来期间很可能取得的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对于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对于应纳税暂时性差异,除特殊情况外,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特殊情况包括:商誉的初始确认;除企业合并以外的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的其他交易或事项。
对与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相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除非本公司能够控制该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时间且该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不会转回。对与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相关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当该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转回且未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当拥有以净额结算的法定权利,且意图以净额结算或取得资产、清偿负债同时进行时,当期所得税资产及当期所得税负债以抵销后的净额列报。
当拥有以净额结算当期所得税资产及当期所得税负债的法定权利,且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是与同一税收征管部门对同一纳税主体征收的所得税相关或者是对不同的纳税主体相关,但在未来每一具有重要性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及负债转回的期间内,涉及的纳税主体意图以净额结算当期所得税资产和负债或是同时取得资产、清偿负债时,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以抵销后的净额列报。
6.2.19信托赔偿准备金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公司按当年税后净利润的10%计提信托赔偿准备金。
6.2.20 一般风险准备
财政部《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财金【2012】20号),为了防范经营风险,增强金融企业抵御风险能力,金融企业应提取一般风险准备做为利润分配处理,并作为股东权益的组成部分。一般风险准备的计提比例由金融企业综合考虑所面临的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原则上一般风险准备余额不低于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1.5%。
6.2.21信托业保障基金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于2014年12月10日颁布的“银监发【2014】50号”《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及中国银监会办公厅于2015年2月26日颁发的“银监办发【2015】32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信托业保障基金筹集和管理等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信托业保障基金认购执行下列统一标准:(一)2015年4月1日前信托公司按上年度未经审计的母公司净资产余额的1%认购保障基金,以后年度以上年度末未经审计的母公司净资产余额为基数动态调整;(二)2015年4月1日起新发行的资金信托按新发行金额的1%计算并认购保障基金;(三)2015年4月1日起新设立的财产信托按信托公司收取报酬的5%计算并认购保障基金。
6.2.22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变更
1、重要会计政策变更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
财政部于2017年度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修订后的准则规定,首次执行该准则应当根据累积影响数调整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
本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根据准则的规定,本公司仅对在首次执行日尚未完成的合同的累积影响数调整2020年年初留存收益以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比较财务报表不做调整。执行该准则的主要影响如下:
单位:万元
■
与原收入准则相比,执行新收入准则对2020年度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影响如下(增加/(减少)):
单位:万元
■
(2)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3号》
财政部于2019年12月10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3号》(财会〔2019〕2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3号”),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不要求追溯调整。
①关联方的认定
解释第13号明确了以下情形构成关联方:企业与其所属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单位(包括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企业的合营企业与企业的其他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此外,解释第13号也明确了仅仅同受一方重大影响的两方或两方以上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并补充说明了联营企业包括联营企业及其子公司,合营企业包括合营企业及其子公司。
②业务的定义
解释第13号完善了业务构成的三个要素,细化了构成业务的判断条件,同时引入“集中度测试”选择,以在一定程度上简化非同一控制下取得组合是否构成业务的判断等问题。
本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解释第13号,比较财务报表不做调整,执行解释第13号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3)执行《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
财政部于2020年6月19日发布了《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20〕10号),自2020年6月19日起施行,允许企业对2020年1月1日至该规定施行日之间发生的相关租金减让进行调整。按照该规定,对于满足条件的由新冠肺炎疫情直接引发的租金减免、延期支付租金等租金减让,企业可以选择采用简化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本公司对于属于该规定适用范围的租金减让全部选择采用简化方法进行会计处理,并对2020年1月1日至该规定施行日之间发生的相关租金减让根据该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本公司作为承租人采用简化方法处理相关租金减让冲减本期业务及管理费合计人民币85,682.00元(含税价)。
2、重要会计估计变更
报告期本公司主要会计估计未发生变更。
3、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情况
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
6.3或有事项说明
无
6.4重要资产转让及出售说明
本公司无上述情况。
6.5会计报表中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
6.5.1自营资产经营情况
6.5.1.1信用风险资产情况
表6.5.1.1
单位:人民币万元
■
不良资产合计=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
6.5.1.2各项资产减值损失准备情况 表6.5.1.2
单位:人民币万元
■
6.5.1.3固有业务股票投资、基金投资、债券投资、股权投资等投资业务情况
表6.5.1.3
单位:人民币万元
■
6.5.1.4前五名的自营长期股权投资情况 表6.5.1.4
单位:人民币万元
■
注:投资损益是指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核算股权投资确认损益并计入披露年度利润表的金额。
6.5.1.5前五名的自营贷款情况
表6.5.1.5
■
6.5.1.6表外业务情况 表6.5.1.6
单位:人民币万元
■
注:其他主要反映信托代保管项目。
6.5.1.7公司当年的收入结构
表6.5.1.7
■
注: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均应为损益表中的科目,其中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利息收入、营业外收入为未抵减掉相应支出的全年累计实现收入数。
6.5.2信托财产管理情况
6.5.2.1信托资产情况
表6.5.2.1
单位:人民币万元
■
6.5.2.1.1非事务管理型信托业务的信托资产情况
表6.5.2.1.1
单位:人民币万元
■
6.5.2.1.2事务管理型信托业务的信托资产情况 表6.5.2.1.2
单位:人民币万元
■
6.5.2.2本年度已清算的信托项目情况
6.5.2.2.1本年度已清算的信托项目情况 表6.5.2.2.1
■
6.5.2.2.2本年度已清算结束的非事务管理型信托项目情况 表6.5.2.2.2
■
6.5.2.2.3本年度已清算结束的事务管理型信托项目情况 表6.5.2.2.3
■
6.5.2.3本年度新增的信托项目情况 表6.5.2.3
■
6.5.2.4信托业务创新成果和特色业务有关情况
2020年,公司于四月份启动第二曲线业务转型,并在公司层面成立领导小组和推进协调办公室,以加快推进相关工作。第二曲线转型业务明确了四大类、十四个重点研究业务方向。目前已评审通过三个批次共15个项目,包括城市更新、养老信托、权益投资、资产证券化、普惠金融和家族信托等。从项目方案通过后的落地情况来看,标品业务项目落地情况良好,包括可转债、FOF、TOF等不同策略的产品均上架发行,并取得了良好的业绩表现,投研能力提升显著,为全面推进标品业务的开展和标准化净值化转型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养老信托、普惠金融、非标转标ABS等也已有落地或正在落地过程中的项目,对公司业务转型起到积极作用。
6.5.2.5公司履行受托人义务情况及因本公司自身责任而导致的信托资产损失情况
无
6.5.2.6信托赔偿准备金的提取、使用和管理情况
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公司按当年税后净利润的10%计提信托赔偿准备金。本年度公司提取信托赔偿准备金12,378.65万元。
截至报告期末本公司未发生对信托产品赔偿的事项。
6.6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6.6.1关联交易 表6.6.1
■
6.6.2关联方关系 表6.6.2
■
6.6.3本公司与关联方的重大交易事项
6.6.3.1固有与关联方之间交易情况 表6.6.3.1
单位:人民币万元
■
6.6.3.2信托与关联方交易情况 表6.6.3.2
单位:人民币万元
■
6.6.3.3信托公司自有资金运用于自己管理的信托项目(固信交易)、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项目之间的相互(信信交易)交易情况
6.6.3.3.1固有与信托财产之间的交易情况 表6.6.3.3.1
单位:人民币万元
■
6.6.3.3.2信托项目之间的交易情况
表6.6.3.3.2
单位:人民币万元
■
备注:期数/期末数已与计财部1104报表核对一致。
6.6.4关联方逾期未偿还本公司资金的详细情况以及本公司为关联方担保发生或即将发生垫款的详细情况。
无
6.7会计制度的披露
1、本公司固有业务自2007年起执行财政部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表》有关规定及应用指南中商业银行会计报表格式进行编制。
本公司已执行财政部于2014年颁布的下列新的及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修订)、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修订)、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修订)、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修订)、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修订)、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修订)、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修订)、
《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
《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修订)、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修订)、
《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修订)、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修订)。
2、本公司信托业务自2010年起执行财政部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并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表》有关规定及应用指南中商业银行会计报表格式进行编制。
7、财务情况说明书
7.1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
2020年度,公司实现净利润121,079.18万元,计提盈余公积12,107.92万元、信托赔偿准备金12,107.92万元及一般风险准备金697.53万元后,未分配利润216,732.74万元。
7.2主要财务指标
■
注:资本利润率=净利润/所有者权益平均余额×100%
加权年化信托报酬率=(已清算信托项目1的实际年化信托报酬率×已清算信托项目1的实收信托+已清算信托项目2的实际年化信托报酬率×已清算信托项目2的实收信托+…已清算信托项目n的实际年化信托报酬率×已清算信托项目n的实收信托)/( 已清算信托项目1的实收信托+已清算信托项目2的实收信托+…已清算信托项目n的实收信托)×100%
人均净利润=净利润/年平均人数
平均值采取年初、年末余额简单平均法。
公式为:a(平均)=(年初数+年末数)/2
7.3对本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无
8、特别事项揭示
8.1前五名股东报告期内变动情况及原因
无
8.2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及原因
2020年5月12日,上海银保监局核准徐众华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任职资格。
2020年6月2日,上海银保监局核准杨毅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任职资格。
8.3公司的重大未决诉讼事项
公司于2014年12月收到上海一中院签发的应诉通知书及民事起诉状,原告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大炭素”)诉我司等承担股东出资款不到位所导致的损失赔偿责任,其中我司承担股东出资人民币8690万元及利息。该诉讼系公司作为信托代持股东所引发的法律纠纷,所涉股东出资问题,经初步核查,已按法定程序完成,依法不应承担其他责任,我司已积极应诉。之后原告方大炭素以证据尚不完善为由,向上海一中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我司的起诉。后该案移送至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2016年3月,方大炭素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书面申请追加我司为共同被告。2017年7月13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一审民事判决书(【2015】四中民(商)初字第00124号),判决公司在未出资资本金以及利息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随后公司积极提起上诉。
2019年7月9日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京民终601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述判决为二审终审判决,判决的执行对公司正常经营活动无重大影响,对公司当期损益有负面影响。公司将积极应对,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以上事项详见2014年12月17日公司临2014-047号公告、2015年2月3日公司临2015-008号公告、2017年7月15日公司临2017-069号公告、2019年7月10日公司临2019-042号公告) 2020 年年度报告
2019年8月22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对公司开户银行原冻结的5,600万人民币及660万美元进行了扣划。预计后续还将有针对相应利息不足部分的执行措施。本判决的执行对公司正常经营活动无重大影响,公司经审慎、合理预估,涉案本金8690万元和相应利息约7000万元(具体数字以法院最终认定为准)的赔偿执行会对公司当期利润总额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已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以上事项详见2019年8月23日公司临2019-051号公告)
2020年1月10日公司作为再审申请人,已向最高人民法院就方大碳素诉我司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申请再审。公司于1月10日收到最高院再审裁定书,最高院同意对上述案件进行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以上事项详见2020年1月11日公司临2020-004号公告)
2020 年 5 月 27 日公司与中昌海运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昌海运”,所涉案件为“案件一”,涉及金额为人民币 1.37 亿元信托贷款本金 及相应利息)、上海隆维畅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维畅”,所涉案件为“案件二”,涉及金额为人民币 1.5 亿元信托贷款本金及相应利息)因信托贷款合同产生债务纠纷,我司作为债权人和申请执行人,于前期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申请,要求两名债务人分别履行相应归还信托贷款本金及利息的义务,其余八名被告/被执行人分别履行对应的担保义务。公司于2020 年5月27日收到上海金融法院出具的相关受理文件,上海金融法院决定对上述两案件分别进行立案起诉和立案执行。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以上事项详见2020年5月28日公司临2020-034号公告)
此后,案件一已由上海金融法院出具一审判决书,判决相关被告在限期内归还公司相关贷款本金和利息,如不履行相关付款义务,则相关保证人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二经公司与法院沟通,得知目前部分质押股票的处置权已经移送到上海金融法院。我司已向上海金融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以司法拍卖或大宗交易方式处置已取得处置权的股票。(以上事项详见2020年9月3日公司临2020-055号公告)
目前,一审判决已生效,案件进入执行阶段。
8.4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有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的说明
无
8.5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处罚的情况
无
8.6监管意见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海银保监局下发《上海银保监局关于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度的监管意见》(沪银保监发[2020]6号)。收到监管意见后,公司领导高度重视、组织研究,逐条对照监管意见及关注重点进行梳理,制定相应的落实方案和计划。我司整改计划落实情况如下:通过修订《公司章程》、针对风控体系再造推行三年发展规划,同时持续建立符合转型发展的薪酬和激励机制,推行合规为前导的风险防控体系,启动风险体系再造及信息系统重建计划,推进审批人团队和风管条线人员团队建设,建立中台联席会议机制,基本落实公司治理各项监管要求、培育科学发展的战略理念、坚持回归本源的转型发展导向、夯实内部风险管理能力;固有资金投资信托受益权余额已压降,货币资金余额已增加,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流动性支持及时有效,且股东恢复与处置计划中已明确流动性支持相关条款,持续保障股东流动性支持意愿和能力,已落实加强固有业务流动性管理;公司严格控制存续房地产业务规模,已落实指标要求,同时已调整风险政策,细化项目测算,推动交易对手评级分析等,结合监管检查部分问题项目,公司已拟定整改方案并推动尽早落实,多数已落实严控房地产业务风险;公司已制定2020年信政业务风险政策,项目准入收紧并鼓励开展包括规范化PPP基金、城市发展基金等业务,已落实关注政信类业务风险;为加强推进销售推介管理体系,已通过完善多项制度建设、流程、应用移动设备等方式深化落实,同步加强应用APP、CRM等移动工具,推进全流程无纸化,基本落实重视合格投资者甄别,提升销售管理能力和水平,个别管理问题正在进一步明确、细化销售管理职责和流程。
8.7本年度重大事项临时报告
无
8.8银监会及其省级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有必要让客户及相关利益人了解的重要信息
无
9、公司监事会意见
(1)公司2020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制度的各项规定。
(2)公司2020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符合监管部门的要求和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真实反映公司2020年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3)在提出本意见前,没有发现参与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