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9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21年

4月29日

查看其他日期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信建投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2021-04-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4月27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cfund108.com)发布了《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信建投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并于 2021年4月 28日发布了第一次提示性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现发布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会议基本情况

中信建投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6年8月29日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中信建投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962号)准予募集注册,《中信建投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于2016年12月7日正式生效。

为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基金调整基金赎回费率的有关事项。会议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1年4月29日起,至2021年5月26日17:00止(以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计票日:2021年5月27日。

4、会议通讯表决票将送达至本基金管理人,具体收件地址和联系方式如下:

收件人: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收件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2号凯恒中心B座19层

联系人:於梦娜

联系电话:(010)57760035

邮政编码:100010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中信建投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可通过专人送交、邮寄的方式送达至上述地址的收件人。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调整中信建投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赎回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详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说明详见《关于调整中信建投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赎回费率有关事项议案的说明》(详见附件四)。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1年4月28日,即在2021年4月28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出席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

四、投票方式

1、本次会议仅接受纸质投票,表决票样本见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fund108.com)下载等方式获取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专用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本公告“五、授权”的规定授权其他个人或机构代其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

(4)以上各项及本公告全文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受托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于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内(自2021年4月29日起,至2021年5月26日17:00止,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公告规定的收件地址,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中信建投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五、授权

为便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充分表达其意志,基金份额持有人除可以直接投票外,还可以授权他人代其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表决需符合以下规则:

(一)委托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可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行使表决权的票数按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数计算,一份基金份额代表一票表决权。委托人在权益登记日未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授权无效。

委托人在权益登记日是否持有基金份额以及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的数额以本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受托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三)授权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仅可通过书面方式授权受托人代为行使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向他人授权的,授权委托书的样本请见本公告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fund108.com)下载等方式获取授权委托书样本。

1、书面方式授权

(1)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书面授权所需提供的文件

①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受托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受托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并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二),并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②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受托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受托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二),并提供该机构持有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受托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受托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二),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该受托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受托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2)书面授权文件的送达

书面授权文件应与表决票一同于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内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公告规定的收件地址,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在授权截止时间前至基金管理人的柜台办理授权,填写授权委托书委托基金管理人代为投票,并提交相关文件。

2、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多次以有效书面方式授权的,以最后一次书面授权为准。不能确定最后一次书面授权的,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次,以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书面授权为准;最后时间收到的多次书面授权均未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若授权表示一致,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示不一致,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2)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书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书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表决意见行使表决权;

(3)如委托人既进行委托授权,又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则以有效表决票为准。

3、对基金管理人的授权开始时间及截止时间

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的开始至截止时间为2021年4月29日至2021年5月25日17时。将书面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寄送或专人送达给本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地址(与表决票送达地址一致)的,授权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时间为准。

六、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受托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七、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关于调整中信建投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赎回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应当由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可做出;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基金管理人自决议生效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重新授权

根据《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根据《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可在本次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方可召开。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九、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2号凯恒中心B座19层

联系人:於梦娜

联系电话:(010)57760035

电子邮件:yumengna@csc.com.cn

传真:(010)59100298

网址:www.cfund108.com

2、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联系人:郭明

联系方式:(010)66105799

网址:www.icbc.com

3、公证机关:北京市方圆公证处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东水井胡同5号北京INN大厦3层A516

联系人:崔军

联系电话:(010)85197622

4、见证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层

联系电话:021-31358695

联系人:陆奇

十、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寄送表决票时,充分考虑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cfund108.com)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4009-108-108咨询。

3、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

附件一:《关于调整中信建投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赎回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授权委托书(样本)

附件三:中信建投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四:《关于调整中信建投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赎回费率有关事项议案的说明》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4月29日

附件一:

关于调整中信建投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赎回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

中信建投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信建投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经与中信建投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按照《关于调整中信建投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赎回费率有关事项议案的说明》(详见附件四)的方案对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等相关条款进行修改。

本议案如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调整本基金赎回费率的有关事项,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将进行相应调整。

以上提案,请予审议。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4月27日

附件二:

授 权 委 托 书

本人(或本机构)持有中信建投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就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1年4月27日在规定媒介发布的《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信建投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所述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本人(或本机构)的意见为(请在意见栏下方划“√”):

本人(或本机构)特此授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按照上述意见行使表决权。本人(或本机构)同意受托人转授权,转授权仅限一次。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若本基金重新召集审议相同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则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姓名/名称(签字/盖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证件号码(填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填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姓名/名称(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证件号码(填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fund108.com)下载等方式获取授权委托书样本。

2、“基金账户号”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基金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授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出现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以上授权将被视为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向受托人所做授权。

附件三:

中信建投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四:

关于调整中信建投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赎回费率有关事项议案的说明

一、重要提示

1、中信建投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成立于2016年12月7日,为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信建投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经与中信建投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整本基金赎回费率的相关事项。

2、《关于调整中信建投睿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赎回费率有关事项的议案》的生效条件为: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并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因此该议案存在无法获得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基金管理人自决议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本基金赎回费率调整情况说明

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需缴纳赎回费用,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期限递减。为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本基金管理人拟降低基金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并相应调整赎回费率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不变。

调整前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结构如下:

(注:1 个月按30 日计算,一年按365 日计,下同)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将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 30 日(含)但少于3 个月的投资人,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 个月(含)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将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6 个月(含)的投资人,将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调整后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结构如下:

(注:1个月按30日计算,下同)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将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 30 日(含)但少于3 个月的投资人,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 个月(含)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将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赎回费中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三、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日起,调整后的本基金赎回费率正式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将于调整后的赎回费率正式生效的三个工作日内在招募说明书中对上述内容进行相应更新并披露。届时投资者可以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fund108.com)查阅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9-108-108)咨询相关信息。

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4月27日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指定媒介公告;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指定媒介公告;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规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上接708版)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 ……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四二)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

…… (六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于指定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于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五)临时报告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规定报刊和指定规定网站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

……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

…… (八六)澄清公告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 (十三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十三)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十四二)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相关公告

(十四)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2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2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规定报刊上。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15年以上。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自2021年[ ]月[ ]日起,原《基金合同》失效,变更注册后的《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上接707版)

注:上述特定申购费率适用于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产品;养老目标基金;职业年金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将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除上述养老金客户外,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0.01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0.01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申请赎回。但各销售机构对交易账户最低份额余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4.2赎回费率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12个月的最短持有期限(因红利再投资所得的份额与原份额适用相同的锁定期),不再收取赎回费。

5. 日常转换业务

5.1转换费率

自2021年5月6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直销柜台和网上交易系统,下同)办理本基金的转换转入业务;自2022年3月3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直销网点办理本基金的转换转出业务。

因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12个月的最短持有期限,转出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用;转出本基金A类份额的转换申购补差费用免予收取,转入本基金A类份额的,如转出基金前端申购费不为0,则转换申购补差费免予收取,如转出基金前端申购费为0,则转换申购补差费享受0.1折优惠;转出本基金C类份额的转换申购补差费用享受0.1折优惠,转入本基金C类份额的,无转换申购补差费用。当转换金额达到转入基金收取固定费用的标准,则不享受基金转换申购补差优惠,基金管理人收取固定转换费用。

5.2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5.2.1转换业务适用范围

本基金仅开通与富国旗下部分自TA基金之间的基金转换业务,请详见2021年3月25日发布的《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在直销渠道进行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用优惠活动的公告》、2020年9月21日发布的《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开放式基金在直销渠道转换业务规则的公告》、2018年10月23日发布的《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在直销渠道开通转换业务的公告》、2015年10月23日发布的《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直销网点开展转换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5.2.2转换业务规则

(1)基金份额持有人仅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直销柜台和网上交易系统)办理上述基金之间的基金转换业务。

(2)登记机构以收到有效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转换申请日(T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转换基金成功的,登记机构在T+1日为其办理权益转换的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通常可自T+2日(含该日)后查询转换业务的确认情况,并有权转换或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基金转换后,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直销网点申请转换基金份额时,每次对基金份额的转换申请不得低于0.01份基金份额,转换时或转换后在直销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0.01份的,需一次全部转换。

(5)基金转换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基金份额持有人采用“份额转换”的原则提交申请。转出基金份额必须是可用份额。

(6)投资者转换转入本基金的份额需至少持有满12个月,在12个月持有期内不能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

6.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目前,投资者只可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最低金额为10元。

7.基金销售机构

7.1直销机构

1)本公司的直销网点:直销中心

直销中心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27层

客户服务热线: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均免长途话费)

传真:021-20513177

联系人:孙迪

2)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www.fullgoal.com.cn

7.2代销机构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中信期货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8.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2021年5月6日起,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敬请投资者留意。

9.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等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2021年2月4日发布在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和本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上的《富国兴远优选12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富国兴远优选12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相关资料。

(4)有关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的具体规定若有变化,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5)投资者在本基金代销机构办理基金业务,具体办理规则及程序请遵循各代销机构的规定。

(6)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对每一份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分别计算12个月的“最短持有期”,因红利再投资所得的份额与原份额适用相同的锁定期。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自最短持有期到期日的下一个工作日起,方可申请办理赎回业务。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在最短持有期内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7)投资者可以登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或拨打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均免长途费)进行相关咨询。

(8)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确认已知悉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了解基金产品的详细情况,选择与自己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基金,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