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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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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04-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一、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阮洪良、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蒋纬界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金慧萍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注1: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为公司H股非登记股东所持股份的名义持有人。

注2: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名下股票为沪股通的非登记股东所持股份。

注3:此处列示持股情况摘自本公司截至2021年3月31日的股东名册。

注4:因公司股票为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股东持股数量按照其通过普通证券账户、信用证券账户

持有的股票及权益数量合并计算。

2.3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3.1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1、截止报告期末,公司资产负债表主要项目大幅变动的情况和原因

(1)货币资金:主要系A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所致。

(2)交易性金融资产:主要系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余额增加所致。

(3)应收款项融资:主要系收到信用等级较高的银行出具的银行承兑汇票增加所致。

(4)预付账款:主要系为满足生产需要,预付了部分对矿石、石英砂等原材料款。

(5)存货:主要系越南项目和安徽二期项目投产导致原材料、在产品和产成品等增加所致。

(6)其他流动资产:主要系预缴增值税增加所致。

(7)在建工程:主要系公司新项目建设投资增加所致。

(8)其他非流动资产:主要系新项目采购机器设备等预付款增加所致。

(9)应付票据:主要系公司增加开立票据支付货款所致。

(10)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系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增加所致。

(11)应付债券:系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全部转股完成所致。

(12)其他权益工具:系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全部转股完成所致。

(13)资本公积:系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转股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股本溢价增加所致。

2、截止报告期末,公司利润表主要项目大幅变动的情况和原因

(1)营业收入:主要系光伏玻璃销售量增加和销售均价提高所致。

(2)管理费用:主要系股权激励和职工薪酬增加所致。

(3)研发费用:主要系研发项目增加所致。

(4)财务费用:主要系利息费用减少和汇兑收益增加所致。

(5)所得税费用:主要系利润总额增加导致所得税的增加。

(6)净利润:主要系光伏玻璃销售量增加和销售均价增加所致。

3、截止报告期末,公司现金流量表主要项目大幅变动的情况和原因

(1)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主要系购买商品的支出减少所致。

(2)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主要系新项目建设投入增加所致。

(3)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主要系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所致。

3.2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2021年1月18日,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核准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648号),完成了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84,545,147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9.57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的《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5)。

2、2021年1月29日,公司已行使“福莱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对2021年1月29日登记在册的人民币2,703,000元“福莱转债”全部赎回。2021年2月1日公司的“福莱转债”(债券代码:113035)、“福莱转股”(转股代码:191035)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摘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1年2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关于“福莱转债”赎回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2)。

3.3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3.4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名称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阮洪良

日期 2021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601865 证券简称:福莱特 公告编号:2021-055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及董监高持股的基本情况

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郑文荣先生持有公司股份52,002,000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比例为2.4230%;监事祝全明先生持有公司股份34,668,000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比例为1.6153%;监事沈福泉先生持有公司股份34,668,000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比例为1.6153%;董事兼副总经理魏叶忠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7,334,000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比例为0.8077%;董事沈其甫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1,556,000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比例为0.5384%;副总经理韦志明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1,556,000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比例为0.5384%。

公司股东潘荣观先生持有公司股份5,778,000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比例为0.2692%;股东孙利忠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080,000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比例为0.0503%。

上述股份合计168,642,000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比例为7.8577%(四舍五入后),股份均来源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IPO”)前持有的股份。

●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因个人资金需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魏叶忠先生、沈其甫先生、郑文荣先生、祝全明先生、沈福泉先生、韦志明先生以及公司股东潘荣观先生、孙利忠先生本次拟自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拟通过大宗交易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数量合计不超过16,864,200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7858%(四舍五入后);减持价格按市场价格确定。若本次减持实施,其今年累计减持股份均不超过其分别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10%。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自上市以来,未减持其所持有的A股股票;董监高及5%以下特定股东过去12个月内,减持股份情况如下:

注:减持比例为当期减持数占公司当时总股本数的比例。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大股东及董监高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魏叶忠、沈其甫、韦志明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前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限售期届满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在限售期届满二十四个月后的四十八个月内,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3)上述期限届满后,本人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自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本人持有的股份。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同样遵守上述规定。(4)发行人A股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股票的发行价格(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价格应做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的发行价格的,则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5)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如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承诺减持股份的价格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股票的发行价格,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如本次发行并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应做相应调整。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该承诺。(6)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郑文荣、沈福泉、祝全明作为公司监事承诺:(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前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限售期届满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在限售期届满二十四个月后的四十八个月内,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3)上述期限届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4)本人自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本人持有的股份。(5)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同样遵守上述规定。

3、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潘荣观和孙利忠作为公司股东承诺:(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前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2)限售期届满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在限售期届满二十四个月后的四十八个月内,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此外,本次拟减持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低于5%的特定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均承诺“如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相关机构报告备案减持计划,披露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本人及一致行动人减持达到发行人股份总数1%的,还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就该事项作出公告;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上述承诺具体内容详情请见公司披露的《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本次减持计划系魏叶忠、沈其甫、郑文荣、祝全明、沈福泉、韦志明、潘荣观和孙利忠个人资金需求自主决定,上述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因素选择是否实施减持计划,减持的数量和价格存在不确定性。本次股份减持计划系股东的正常减持行为,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其他风险提示

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相关股东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要求实施减持,公司及相关股东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601865 股票简称:福莱特 公告编号:2021-056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闲置募集资金

购买理财产品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委托理财受托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行。

●本次委托理财金额:65,000万元。

●委托理财产品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结构性存款、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结构性存款。

●委托理财期限(产品期限):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结构性存款34天、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结构性存款91天、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结构性存款47天。

●履行的审议程序: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莱特”或“公司”)2021年1月19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安徽福莱特光伏玻璃有限公司拟使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该额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该议案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并可在有效期限内滚动使用。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前述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

一、本次委托理财概况

(一)委托理财目的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闲置募集资金,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的前提下,利用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增加资金效益,更好地实现公司资金的保值增值,保障公司股东的利益。

(二)资金来源

1、公司本次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系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

2、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648号)核准,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450,000,000股新股。公司本次实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84,545,147股,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29.57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499,999,996.79元,扣除保荐承销费及其他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16,918,053.1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483,081,943.69元。以上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1月11日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德师报(验)字(21)第00008号《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上述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三)本次委托理财产品的基本情况

(四)公司对委托理财相关风险的内部控制

1、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办理相关现金管理业务;

2、公司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现金投资产品运作情况,如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公司资金使用和现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4、公司将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二、本次委托理财的具体情况

(一)委托理财合同主要条款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的投向

主要用于银行定制的理财产品。

(三)风险控制分析

公司使用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上述理财产品的发行主体为能够提供保本承诺的金融机构,投资的品种均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单项产品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的各种存款、理财产品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等,且该等投资产品不得用于质押。同时,公司财务部对理财行为进行事前、事中、事后严格审核并进行风险评估跟踪,一旦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措施,控制投资风险。公司内审部亦会就募集资金的使用与保管情况进行全程监督及审计。

三、委托理财受托方的情况

公司本次委托理财的受托方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产权、资产、人员等关联关系。

四、对公司的影响

(一)公司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情况如下: 单位:元

截至2020年3月31日,公司货币资金为2,293,694,382.07元,本次委托理财支付金额为65,000万元,占最近一期期末货币资金的28.34%。对公司未来主营业务、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不会造成重大影响,公司不存在有大额负债的同时购买大额理财产品的情形。

(二)对公司的影响

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运营、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和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不会影响公司日常经营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开展。通过适度理财,也可以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五、风险提示

(1)尽管公司使用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的是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低风险、发行主体有保本约定的理财产品,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2)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因此短期投资的实际收益不可预期。

六、决策程序的履行及监事会、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意见

公司2021年1月19日召开了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安徽福莱特光伏玻璃有限公司拟使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该额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该议案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并可在有效期限内滚动使用。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前述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福莱特关于使用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1)。

七、截止本公告日,公司最近十二个月使用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委托理财的情况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前十二个月累计使用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尚未赎回的金额合计为75,000万元(含本次购买金额),未超过公司董事会的授权额度。

单位:万元

特此公告。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

公司代码:601865 公司简称:福莱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