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

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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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2021-04-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226 证券简称:华电重工 公告编号:临2021-028

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遵循公司关于信息披露和内幕知情人信息的规定,针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必要登记。

2020年12月29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2020年12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进行披露。根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现说明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内(即2020年6月28日至2020年12月29日)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在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六个月内(即2020年6月28日至2020年12月29日),前述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结论意见

综上,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在《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内,未发现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所有核查对象的行为均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均不存在内幕交易的行为。

四、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特此公告。

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601226 证券简称:华电重工 公告编号:2021-027

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年4月28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6号华电发展大厦B座11层1110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文端超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5人,董事田立先生、袁新勇先生、独立董事郑新业先生、王琨女士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2人,监事徐磊先生、王燕云女士、李更祥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会议;

3、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赵江先生出席会议,其他2名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议案名称: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5、关于调整公司部分监事的议案

(三)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四)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议案1、议案2、议案3、议案4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议案1、议案2、议案3、议案4涉及关联交易,涉及的关联股东为参加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股东或者与本次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在对议案1、议案2、议案3、议案4的表决中,关联股东已经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律师:郑晴天、叶兰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合法,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