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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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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际联合(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2021-04-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47版)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本人承诺未来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七、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承诺

公司将严格履行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各项公开承诺。若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承诺事项中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公司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者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

2、自愿接受监管部门、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因违反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赔偿金额依据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4、如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承诺,本公司将暂扣其应得的现金分红和/或薪酬,直至其将违规收益足额交付公司为止。

如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公司将及时、充分披露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承诺事项的不可抗力具体情况,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等处理方案,以尽可能地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利益。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本人将严格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各项公开承诺。若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承诺事项中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人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及时公开说明本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者无法按期履行承诺事项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

2、自愿接受监管部门、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向公司或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因违反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4、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有权暂扣本人应得的现金分红和/或薪酬,同时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直至本人将违规收益足额交付公司为止。

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将及时、充分披露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承诺事项的不可抗力具体情况,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等处理方案,以尽可能地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利益。

(三)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世创发展、中日节能承诺

本股东将严格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各项公开承诺。若本股东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承诺事项中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股东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及时公开说明本公司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者无法按期履行承诺事项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

2、自愿接受监管部门、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向公司或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因违反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4、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有权暂扣本公司应得的现金分红,同时不得转让本股东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直至本公司将违规收益足额交付公司为止。

如本股东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股东将及时、充分披露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承诺事项的不可抗力具体情况,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等处理方案,以尽可能地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利益。

(四)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将严格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各项公开承诺。若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承诺事项中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人承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及时公开说明本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者无法按期履行承诺事项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

2、自愿接受监管部门、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向公司或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因违反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对公司或投资者进行赔偿;

4、因违反承诺所产生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有权暂扣本人应得的现金分红和/或薪酬,同时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直至本人将违规收益足额交付公司为止。

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本人将及时、充分披露未能充分且有效履行承诺事项的不可抗力具体情况,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等处理方案,以尽可能地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利益。

八、保荐机构及律师对上述承诺及约束措施的意见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他责任主体已出具相关承诺,并对其未履行承诺作出相应的约束措施,上述承诺及约束措施真实、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九、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经公司2019年4月12日召开的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由全体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享。

十、本次发行后利润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制定上市后生效的〈中际联合(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和《关于〈中际联合(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本次发行后,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和未来分红规划如下: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采取积极的现金或股票股利分配政策。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考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公司一般按照会计年度进行利润分配,也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具体方案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四)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最低比例

1、公司当年实现盈利、且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依法提取公积金后,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未来12个月内无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资金支出指:①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风险投资等)、收购资产或购买资产(指机器设备、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有形或无形的资产)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的30%;②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

4、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随着公司的不断发展,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的发展阶段属于成熟期的,则根据公司有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计划,由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程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提高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的最低比例。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5、现金分红的最低比例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④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五)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若公司业绩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公司发放股票股利应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第二节股票上市情况

一、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说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简称“本次发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278号”文核准。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达到一定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1]179号”文批准。本公司发行的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简称为“中际联合”,证券代码为“605305”。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110,000,000股,其中本次发行的27,500,000股社会公众股将于2021年5月6日起上市交易。

四、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21年5月6日

3、股票简称:中际联合

4、股票代码:605305

5、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10,000,000股

6、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27,500,000股,均为新股发行,无老股转让。

7、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27,500,000股

8、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以及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二、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9、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10、上市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1、中文名称:中际联合(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Ficont Industry (Beijing) Co., Ltd.

公司简称:中际联合

2、法定代表人:刘志欣

3、成立日期:2005年7月21日

4、注册资本:人民币8,250万元(本次发行前)

5、住所:北京市通州区创益东二路15号院1号楼

6、经营范围:技术推广;制造悬吊接近设备、塔筒升降机、助爬器、爬梯及防坠落系统;批发机械设备、建筑材料、金属材料、电子产品;销售专用升降设备、风力发电设备、建筑工程机械、建筑工程设备、消防器材;维修专用升降设备、风力发电设备、建筑用机械设备、消防器材;租赁专用升降设备、风力发电设备、建筑工程机械、建筑工程设备、消防器材;代理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出租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不得作为有形市场经营用房);普通货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0年11月07日)。(该企业于2013年12月02日由内资企业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领取本执照后,应到区县商务委备案。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7、主营业务:专用高空安全作业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并提供高空安全作业服务。

8、所属行业:专用设备制造业(C35)

9、联系电话:010-69598980

10、传真号码:010-69598980

11、互联网网址:www.3slift.com

12、电子信箱:ir@3slift.com

13、董事会秘书:刘亚锋

1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5、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债券情况

本次发行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具体情况如下: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未发行债券,不存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况。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本次发行后,公司控股股东为刘志欣先生,实际控制人为刘志欣先生、于海燕女士。刘志欣先生直接持有公司24.31%的股份,通过世创发展间接持有公司5.69%的股份,直接和间接合计持有公司30.00%的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于海燕女士为刘志欣先生的配偶,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于海燕女士自2016年3月以来一直担任公司董事,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刘志欣先生:1970年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上海交通大学本科学历。曾任首都钢铁公司设计院机械工程师、上海凯特克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代表、北京东方氏纬贸易有限公司监事、世创(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纸飞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等。2008年5月至2009年9月任中际有限董事兼总经理,2002年6月至2012年6月担任北京加汇通业机电技术有限公司监事,2012年6月至今历任中际有限董事长兼总经理、本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现任本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于海燕女士:1975年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北京大学专科学历。曾任广东钢材交易市场会计、北京动人广告有限公司财务经理、纸飞机监事等,现任世创发展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06年1月至2009年9月担任中际有限总经理助理,2009年9月至2012年6月,担任中际有限董事兼总经理助理,2012年7月至2016年2月历任中际有限及本公司总经理助理,2016年3月至今担任本公司董事兼总经理助理。现任本公司董事兼总经理助理。

三、股本结构及前十名股东情况

1、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本公司总股本为8,250.00万股,本次发行股数为2,750.00万股。本次发行前后本公司的股本结构如下:

注:2020年10月,杭州英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变更为杭州华方创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东名册中的名称未变更。

2、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登记信息,本公司本次发行后、上市前股东户数为37,318户,前十大股东具体情况如下:

注:2020年10月,杭州英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变更为杭州华方创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东名册中的名称未变更。

第四节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2,750.00万股

二、发行价格:37.94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达到一定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16,500,000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60.0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11,000,000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40.00%。回拨机制启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2,750,000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24,750,000股,占本次发行总量90%。本次发行网下投资者弃购673股,网上投资者弃购62,328股,由主承销商包销。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1,043,350,000.00元。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4月28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大信验字[2021]第3-00017号《验资报告》。

六、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1、本次发行费用总计7,400.94万元;其中:保荐及承销费用6,094.43万元、审计及验资费用693.40万元、律师费用174.53万元、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400.00万元、发行手续费38.58万元。以上费用均不含对应的增值税。

2、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每股发行费用为2.69元(按本次发行费用总额除以发行股数计算)。

七、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募集资金净额:969,340,566.25元。

八、发行市盈率:22.99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收益计算)。

九、发行后每股净资产:17.13元(按本次发行后净资产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其中,本次发行后的净资产为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和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

十、发行后每股收益:1.65元(按2020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财务会计情况

一、报告期内经营业绩及财务状况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对公司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大信审字[2021]第3-00008号《审计报告》。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上述财务报告详细情况,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敬请投资者注意。

二、2021年第一季度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请查阅本上市公告书附件,公司上市后2021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不再单独披露。公司2021年1-3月和2020年1-3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敬请投资者注意。公司2021年1-3月财务报告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一)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主要财务数据

注:净资产收益率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两个指标的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为两期数的差值。

(二)会计报表的变动分析

截至2021年3月31日,公司总资产为124,274.37万元,较上年末增长1.67%;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96,731.45万元,较上年末增长5.67%。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公司总资产和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资产规模稳步增长。

2021年1-3月,公司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基本每股收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等均较上年同期大幅增长,主要原因如下:一、2020年第一季度,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公司生产销售有所放缓;2021年第一季度,国内新冠疫情得到有效控制,下游风电行业项目恢复正常。二、2021年以来,风电行业继续保持高景气度,风电项目投资继续加快;公司产品主要用于风电行业,相应营业收入和净利润等保持持续增长。

2021年1-3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3,928.74万元,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0.48元,均较上年同期有较大增幅,主要系公司销售收入规模不断增加,同时应收账款回款情况较好所致。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规模同比实现增长,主要原材料的采购价格和主要产品的销售价格未出现大幅变化,产业政策未发生重大调整,进出口业务未受到重大限制,税收政策、行业周期性、业务模式及竞争趋势、主要客户或供应商、重大合同条款或实际执行情况等方面均未发生重大变化,未新增对未来经营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整体经营情况良好。

三、2021年1-6月业绩预计情况

结合公司在手订单情况和实际经营情况,公司预计2021年1-6月营业收入为36,000.00万元至40,000.00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22.47%至36.08%;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0,600.00万元至12,000.00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0.28%至24.85%;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10,400.00万元至11,800.00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0.15%至24.97%。

上述2021年1-6月业绩预计中相关财务数据是公司基于国内良好的疫情防控形势初步测算的结果,预计数不代表公司最终可实现收入、净利润,亦不构成公司盈利预测。

第六节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安排

(一)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本公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州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通州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路支行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长安街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本公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设情况如下: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本公司简称为“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为“乙方”,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4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继受享有。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2、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3、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与关联方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主要内容无异常。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2号凯恒中心B座9层

电话:010-65608299

传真:010-86451190

保荐代表人:隋玉瑶、侯世飞

项目协办人:王逐原

项目经办人:宋双喜、吕佳、陈健、李广宇、张松、吴窑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认为,中际联合(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中际联合(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担任中际联合(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人,推荐其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发行人:中际联合(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