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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经营状况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经营状况良好,生产经营的内外部环境未发生或未将要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业政策、行业周期性变化、业务模式、竞争趋势、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和采购价格、主要产品的生产模式、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重大合同条款或实际执行情况、主要税收政策等方面均未发生重大变化,不存在新增对未来经营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或仲裁事项、重大安全事故等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已与保荐机构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监管协议》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具体账户开立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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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事项
公司于2021年4月16日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联测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江苏联测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江苏联测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江苏联测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关于江苏联测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议案》等。
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联测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除上述事项外,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经营状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购价格和产品销售 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 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内容无异常。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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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
(一)何君光的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何君光:保荐代表人、副总裁,主要负责和参与了建霖家居、三美股份、七彩化学、富祥药业、艾艾精工、优德精密、哈森股份、鼎捷软件、新莱应材、永太科技等IPO,富祥股份可转债,永太科技和汉钟精机非公开发行,永太科技和天华超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等多个项目。
(二)邹棉文的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邹棉文:保荐代表人、总监,主要负责和参与了三美股份IPO、富祥药业IPO、新亚电子IPO。
三、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认为,发行人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条件。长江保荐同意推荐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关于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关于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核心技术人员赵爱国及其一致行动人李辉、张辉承诺如下:
①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②本人在持有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③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④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外,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于本承诺中的所有股份锁定期结束后)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上市时所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每年转让股份的数量以本条中较少的为准);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⑤本人在前述限售期满后减持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的,应当明确并披露发行人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发行人持续稳定经营。
⑥发行人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⑦不论本人在发行人处的职务是否发生变化或者本人是否从发行人处离职,本人均会严格履行就限售及减持所作出的承诺。若未来关于锁定期及锁定期满减持上市公司股票的规则有所调整,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⑧本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⑨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票的,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且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公司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郁旋旋,承诺如下:
①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②本人在持有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③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④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外,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于本承诺中的所有股份锁定期结束后)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⑤本人在前述限售期满后减持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的,应当明确并披露发行人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发行人持续稳定经营。
⑥发行人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⑦不论本人在发行人处的职务是否发生变化或者本人是否从发行人处离职,本人均会严格履行就限售及减持所作出的承诺。若未来关于锁定期及锁定期满减持上市公司股票的规则有所调整,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⑧本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⑨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票的,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且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2、其他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黄冰溶承诺如下:
①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②本人在持有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并通过发行人在减持前按照规定公告。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③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④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外,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于本承诺中的所有股份锁定期结束后)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⑤发行人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⑥不论本人在发行人处的职务是否发生变化或者本人是否从发行人处离职,本人均会严格履行就限售及减持所作承诺。若未来关于锁定期及锁定期满减持上市公司股票的规则有所调整,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⑦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⑧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票的,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且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公司股东、董事、核心技术人员史江平承诺如下:
①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②本人在持有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并通过发行人在减持前按照规定公告。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③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④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外,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于本承诺中的所有股份锁定期结束后)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上市时所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每年转让股份的数量以本条中较少的为准);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⑤发行人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⑥不论本人在发行人处的职务是否发生变化或者本人是否从发行人处离职,本人均会严格履行就限售及减持所作承诺。若未来关于锁定期及锁定期满减持上市公司股票的规则有所调整,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⑦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⑧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票的,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且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陈然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米建华、唐书全,承诺如下:
①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②本人在持有发行人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并通过发行人在减持前按照规定公告。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③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④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外,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于本承诺中的所有股份锁定期结束后)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⑤发行人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⑥不论本人在发行人处的职务是否发生变化或者本人是否从发行人处离职,本人均会严格履行就限售及减持所作承诺。若未来关于锁定期及锁定期满减持上市公司股票的规则有所调整,则本人将按相关要求执行。
⑦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⑧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票的,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且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监事郭建峰、沈根宝承诺如下:
①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②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外,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于本承诺中的所有股份锁定期结束后)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③发行人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④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⑤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票的,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且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3、公司其他股东关于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公司股东郁吕生,作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赵爱国的近亲属,承诺如下:
①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②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应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③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应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④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票的,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且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其他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包括史文祥、王圣昌、仇永兴承诺如下:
①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②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应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③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应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④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票的,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且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其他持有公司股份的非自然人股东,包括中新兴富、慧锦投资、厚生投资、久联投资、臻至同源承诺如下:
①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本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②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应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③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应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④本企业将忠实履行承诺,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票的,本企业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且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本企业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4、公司其他核心技术人员关于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公司其他核心技术人员蒯锁生、孙懿、李锋承诺如下:
①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和离职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本次公开发行前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②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外,本人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③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④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票的,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且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二、关于本次发行前的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赵爱国及其一致行动人李辉、郁旋旋、张辉承诺如下:
①本人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在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如届时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减持另有要求的,本人将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②本人将严格遵守上述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进行减持的,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2、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包括黄冰溶、史文祥、史江平,承诺如下:
①本人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在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如届时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减持另有要求的,本人将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②本人将严格遵守上述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进行减持的,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三、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及股份回购的承诺
1、发行人关于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及股份回购的承诺
为在公司上市后保持本公司股价稳定,公司制定了《江苏联测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公司承诺,公司上市(以本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之日为准)后三年内,若本公司股价持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本公司将严格依照《江苏联测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中规定的相关程序通过回购公司股票等方式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江苏联测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
(2)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及顺序
股价稳定措施包括:公司回购股票;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等方式。
选用前述方式时应考虑: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不能迫使控股股东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如下:
①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但如公司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则第一选择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②第二选择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在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将启动第二选择: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或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
③第三选择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启动该选择的条件为: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如公司股票仍未满足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并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要约收购义务。
单一会计年度,公司需强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义务限一次。
(3)实施公司回购股票的程序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在10日内召开董事会,依法作出实施回购股票的决议、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相应公告程序。公司将在董事会决议出具之日起30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对实施回购股票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备案及通知债权人等义务。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决议通过的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回购。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回购股票,如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公司将停止实施增持公司股票计划: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继续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单次实施回购股票完毕或终止后,本次回购的公司股票应在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10日内注销,并及时办理公司减资程序。
(4)实施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①启动程序
1)公司未实施股票回购计划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并且在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的前提下,公司控股股东将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或公司股东大会作出不实施回购股票计划的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2)公司已实施股票回购计划
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公司控股股东将在公司股票回购计划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②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
在履行相应的公告等义务后,控股股东将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方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增持。
控股股东增持股票的金额不超过控股股东上年度从公司领取的分红和上年度从公司领取的薪酬的合计值,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提供资金支持。
控股股东将在增持方案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实施增持公司股票计划,如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控股股东将停止实施增持公司股票计划: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控股股东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并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要约收购义务的情况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90日内增持公司股票,且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超过其上一年度于公司取得薪酬总额,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具体增持股票的数量等事项将提前公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在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情况下终止: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关于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及股份回购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赵爱国及其一致行动人李辉、郁旋旋、张辉承诺,本公司上市(以本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之日为准)后三年内,若公司股价持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本人将严格依照《江苏联测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中规定的相关程序通过回购公司股票等方式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3、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及股份回购的承诺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赵爱国、黄冰溶、郁旋旋、李辉、史江平、陈然方、米建华和唐书全,承诺如下:公司上市(以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之日为准)后三年内,若联测科技股价持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本人将严格依照《江苏联测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中规定的相关程序通过回购公司股票等方式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四、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
1、发行人关于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
公司关于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如下:
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机关作出本公司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按如下方式依法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1、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的阶段内,本公司将于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2、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上市交易之后,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机关作出本公司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1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制订针对本次公开发行上市的新股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公司将按照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份回购具体方案依法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不低于本公司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活期存款利息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价格(若本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3、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机关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关于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赵爱国及其一致行动人关于股份回购和股份购回的措施和承诺如下: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机关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1、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及其派生股份(如有),购回价格为不低于发行人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购回要约发出时相关期间银行活期存款利息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价格(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2、督促发行人履行股份回购事宜的决策程序,并在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时,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3、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如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机关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1、公司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公司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如下:
保证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如果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关于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赵爱国及其一致行动人李辉、郁旋旋、张辉承诺如下:
保证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
如果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诈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承诺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六、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赵爱国及其一致行动人李辉、郁旋旋、张辉承诺如下:
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①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②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③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④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⑤若公司后续推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⑥本人承诺切实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愿意承担因违背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为充分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为股东提供稳定持续的投资回报,促进股东实现投资收益最大化,公司承诺将严格遵守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实行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
八、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1、发行人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赵爱国及其一致行动人李辉、郁旋旋、张辉承诺如下:
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后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中介机构的承诺函
①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承诺函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承诺:
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②律师事务所的承诺
发行人律师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承诺:
若因本所未能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 本所将根据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作出的生效司法判决, 依法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损失。如果投资者依据本承诺函起诉本所, 赔偿责任及赔偿金额由被告所在地或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上市交易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确定。
③会计师事务所的承诺
申报会计师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若因本所未能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将根据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作出的生效司法判决,依法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损失。如果投资者依据本承诺函起诉本所,赔偿责任及赔偿金额由被告所在地或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上市交易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确定。
④评估机构的承诺
评估机构江苏中企华中天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
若因本公司未能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公司根据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作出的生效司法判决,依法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损失。如果投资者依据本承诺函起诉本公司,赔偿责任及赔偿金额由被告所在地或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上市交易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确定。
九、关于公司股东信息披露专项承诺
公司承诺如下:
1、本公司股东均具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2、本公司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3、本公司股东不存在以本公司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十、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函
1、公司承诺如下:
(1)公司将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
(2)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公司将视具体情况采取如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及解决措施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或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③因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3)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公司将采取如下措施:
①及时、充分披露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及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况;
②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和公司投资者的利益,公司还应说明原有承诺在不可抗力消除后是否继续实施,如不继续实施的,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4)对未履行其已作出承诺、或因该等人士的自身原因导致公司未履行已作出承诺的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公司将立即停止对其进行现金分红,和/或停发其应在公司领取的薪酬、津贴,直至该等人士履行相关承诺。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赵爱国及其一致行动人李辉、郁旋旋、张辉,承诺如下:
(1)本人将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
(2)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如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及解决措施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或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③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公司或者其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④如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立即停发本人应从公司领取的薪酬、津贴,直至本人履行相关承诺,并有权扣减本人应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如当年度现金分配已经完成,则从下一年度的现金分红中扣减;
⑤如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
(3)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如下措施:
①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和公司投资者的利益,本人应通过公司说明原有承诺在不可抗力消除后是否继续实施,如不继续实施的,本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承诺如下:
(1)本人将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各项公开承诺。
(2)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视具体情况采取如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及解决措施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或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③如因本人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公司或者其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④如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立即停发本人应在公司领取的薪酬、津贴,直至本人履行相关承诺;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公司有权扣减本人从公司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如当年度现金分配已经完成,则从下一年度应向本人分配的现金分红中扣减;
⑤如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
(3)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如下措施:
①通过公司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②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和公司投资者的利益,本人应通过公司说明原有承诺在不可抗力消除后是否继续实施,如不继续实施的,本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十一、其他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2020年6月10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赵爱国及其一致行动人李辉、郁旋旋、张辉承诺如下:
①于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联测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未从事或参与任何与联测科技主营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
②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联测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将不会从事或参与任何与联测科技主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存在竞争的业务;
③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如联测科技进一步拓展其主营业务范围,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联测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将不与联测科技拓展后的主营业务相竞争;若与联测科技拓展后的主营业务产生竞争,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联测科技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将以停止经营相竞争业务、或将相竞争业务纳入到联测科技、或将相竞争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第三方等方式避免同业竞争;
④上述承诺在本人作为联测科技实际控制人或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期间持续有效;
⑤本人近亲属亦应遵守上述承诺。
2、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①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赵爱国及其一致行动人李辉、郁旋旋、张辉承诺如下:
本人及本人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或本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企业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将尽量减少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时,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上述承诺在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期间持续有效。
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包括黄冰溶、史文祥和史江平,承诺如下:
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将尽量减少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时,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上述承诺在本人作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期间持续有效。
③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本人、本人控制的企业或本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企业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将尽量减少关联交易;在进行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时,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操作,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上述承诺在本人作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持续有效。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关于所持股份权利未受限制及无重大权属纠纷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赵爱国及其一致行动人李辉、郁旋旋、张辉出具了承诺,确认截至确认函出具之日,本人投资公司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系以本人自有或自筹资金对公司投资,资金来源合法。本人所持公司的股份清晰,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对赌协议等特殊协议或利益输送安排的情况;本人所持公司的股份未发生质押、司法冻结或其它权利限制情形,未发生重大权属纠纷,且不存在任何可能导致质押、司法冻结、其他权利限制或者重大权属纠纷的情形。
4、社保公积金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赵爱国及其一致行动人李辉、郁旋旋、张辉承诺如下:
如果根据有权部门的要求或决定,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需要为员工补缴发行人上市前应缴未缴的社会保险金或住房公积金,或因未足额缴纳需承担任何罚款或损失,公司实际控制人赵爱国及其一致行动人李辉、郁旋旋、张辉对因此发生的支出或所受损失足额补偿。
5、实际控制人配偶涉及相关仲裁事项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赵爱国及其配偶郁卫红承诺如下:
①本人承诺, 赵爱国、郁卫红可通过借款等方式自筹资金, 除赵爱国持有之联测科技的股份外, 赵爱国、郁卫红其他自有资产以及自筹资金足以覆盖郁卫红因广西开元全体投资者股东要求回购相关事宜可能需要承担的责任。若赵爱国、郁卫红通过借款等方式取得自筹资金, 赵爱国、郁卫红将根据资产情况, 与各借款方制定合理、有效的还款计划, 该还款计划将不涉及赵爱国所持有联测科技股份, 还款计划的制定及履行不会影响联测科技股本结构的稳定性、且不会影响赵爱国于联测科技的实际控制人地位。②若因广西开元全体投资者股东申请对赵爱国所持有的联测科技股份采取保全措施且被法院准许或郁卫红因广西开元全体投资者股东要求回购相关事宜经仲裁裁决或其他情形需承担回购义务及连带责任, 本人将提供除赵爱国持有之联测科技的股份外的赵爱国、郁卫红其他自有资产以及自筹资金请求解除赵爱国所持有的联测科技股份的保全措施或进行偿还该等责任, 不会影响联测科技股本结构的稳定性、且不会影响赵爱国于联测科技的实际控制人地位。
十二、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承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对股份锁定、股份减持、稳定股价、股份回购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等事项作出了承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及时、有效。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要求,相关承诺主体提出的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江苏联测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2021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