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自然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股票简称:浙江自然 股票代码:605080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21年5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上市初期具有较大的价格波动风险,并存在跌破发行价格的风险,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一、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的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扬大管理承诺:
1、本公司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公司承诺若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进行调整)的情形,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的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平台和协议转让等上海证券交易所允许的转让方式进行;
4、本公司减持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公告,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本公司在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每年减持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进行调整);
6、本公司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果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述股份锁定期另有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二)实际控制人的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夏永辉、陈甜敏承诺:
1、本人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承诺若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进行调整)的情形,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的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及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所持的发行人股份在本人就任时的确定期限内,每年转让的股份将不会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若本人离职,在离职后半年内,将不会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平台和协议转让等上海证券交易所允许的转让方式进行;
5、本人减持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公告,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本人在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每年减持股份将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进行调整);
7、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果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述股份锁定期另有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8、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期间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三)实际控制人关联股东的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公司股东瑞聚投资承诺:
(1)本公司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平台和协议转让等上海证券交易所允许的转让方式进行;
(3)本公司减持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并公告,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进行调整);
(5)本公司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果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述股份锁定期另有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2、公司股东九麟投资、雨帆投资承诺:
(1)本公司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公司在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进行调整);
(3)本公司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果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述股份锁定期另有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3、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董毅敏承诺:
(1)本人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承诺若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进行调整)的情形,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的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及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所持的发行人股份在本人就任时的确定期限内,每年转让的股份将不会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若本人离职,在离职后半年内,将不会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本人在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进行调整);
(5)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期间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6)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果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述股份锁定期另有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四)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俞清尧、夏秀华作为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承诺若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进行调整)的情形,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延长的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及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所持的发行人股份在本人就任时的确定期限内,每年转让的股份将不会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若本人离职,在离职后半年内,将不会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4)本人在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进行调整);
(5)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期间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6)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果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述股份锁定期另有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2、陈芳娟、韦志仕、曹京龙作为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承诺:
(1)本人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及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所持的发行人股份在本人就任时的确定期限内,每年转让的股份将不会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若本人离职,在离职后半年内,将不会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3)本人在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2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进行调整);
(4)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期间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5)本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如果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述股份锁定期另有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五)其他股东的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公司股东天民投、国鸿智言、李俊峰、仇清清承诺:
1、本企业/本人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本人承诺本企业/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2017〕9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或届时有效的规定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果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述股份锁定期另有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二、股价稳定计划
公司2019年7月30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2019年8月15日召开的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议案》,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稳定股价的预案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当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应当在三十日内实施相关稳定股价的方案,并应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触发稳定股价启动条件时,公司作为稳定股价的第一顺序责任人将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回购股份以稳定公司股价。
①公司应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在不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A、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B、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百分之二十;C、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
②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③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十个交易日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应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且在未来三个月内不再启动股份回购事宜;
④在公司触发稳定股价启动条件时,公司董事会经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公司所处行业情况、公司股价的二级市场表现情况、公司现金流量状况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后,认为公司不宜或暂无须回购股票的,经董事会作出决议并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认可后,应将不回购股票以稳定股价事宜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控股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增持公司股票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公司将敦促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书面承诺,提出切实可行的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并督促其切实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3)每一会计年度,公司需强制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义务仅限一次。
3、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在公司触发稳定股价启动条件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作出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或不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的决议。
(2)公司董事会应在作出决议后及时公告董事会决议、稳定股价措施(包括拟回购或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或不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理由,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3)经股东大会决议决定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的,公司或控股股东或董事(不含独立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并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实施完毕。
(4)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后,公司或控股股东或董事(不含独立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两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依法履行变更等相关程序。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稳定股价的预案
如果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出现股价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本公司控股股东扬大管理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夏永辉、陈甜敏)将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条件下,承诺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增持公司的股份: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当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扬大管理或公司实际控制人将在三十日内(以下简称“实施期限”)实施相关稳定股价的方案,并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前三日内,提出具体措施,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1)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份或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不回购公司股份或回购股份的有关议案未能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扬大管理或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不会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2)公司虽已实施股票回购预案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十个交易日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要求。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当出现上述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扬大管理或公司实际控制人将以自有或自筹资金,增持公司股份,以稳定股价。增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等允许的方式。
(2)扬大管理及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
①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自发行人上市后累计从发行人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百分之十;
②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超过自发行人上市后累计从发行人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百分之五十。
3、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1)当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份或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不回购公司股份或回购股份的有关议案未能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扬大管理或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不会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扬大管理或实际控制人的要约收购义务时,扬大管理或实际控制人将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预案条件或公司股东大会作出不实施回购股份计划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份的预案(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并由公司公告。
(2)当公司虽已实施股票回购预案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十个交易日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要求时,扬大管理或实际控制人将在公司股份回购计划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交增持公司股份的预案(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并由公司公告。
4、约束条款
若扬大管理或实际控制人未能在触发股价稳定预案条件时按上述承诺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公司有权将应付扬大管理或实际控制人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扣处理,直至扬大管理或实际控制人实际履行上述承诺义务为止。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的预案
如果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出现股价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指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全体董事(独立董事除外,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将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增持公司股份: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1)当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出现下列情形的,本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三十日内(以下简称“实施期限”)实施相关稳定股价的方案,并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前三日内,提出具体措施,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2)在公司回购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预案实施完成后,如公司股票仍未满足“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十个交易日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要求,并且本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当出现上述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本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以自有或自筹资金,增持公司股份,以稳定股价。增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等允许的方式。
(2)本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①单次用于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百分之十;
②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所动用的资金不超过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百分之五十。
3、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预案实施完成后,如公司股票仍未满足“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十个交易日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要求,并且本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本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份的预案(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并由公司公告。
4、约束条款
本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稳定股价方案具体实施期间内,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的措施。
若本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按上述承诺履行稳定公司股价义务,公司有权将应付本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予以暂扣处理,直至本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履行上述承诺义务为止。
三、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承诺:
1、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该情形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则本公司承诺将依法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或司法机关认定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前述违法违规情形之日起的30个交易日内公告回购新股的回购方案,包括回购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股份回购方案还应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公司将在股份回购义务触发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回购,回购价格将以发行价为基础并参考相关市场因素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本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做相应调整;
3、若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依法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扬大管理、实际控制人夏永辉、陈甜敏承诺:
1、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该情形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则本公司/本人承诺将极力促使发行人依法回购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依法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夏永辉、陈甜敏、俞清尧、董毅敏、夏秀华、庞正忠、邹玲、陈少杰、陈芳娟、韦志仕、曹京龙承诺:
1、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该情形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则本人承诺将极力促使发行人依法回购其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依法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公司本次IPO聘请的中介机构承诺
保荐机构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承诺:因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未勤勉尽责,被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会计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积极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资产评估师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积极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承诺主体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股东等承诺责任主体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及其他涉及本次首次公开发行有关承诺,则其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为保证承诺主体严格履行其承诺事项,相关约束措施如下:
(一)发行人的约束措施
1、若本公司未能履行承诺事项中各项义务或责任,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并向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披露承诺事项未能履行原因,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等处理方案,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承担相应赔偿金额。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要求本公司履行承诺;
2、自本公司完全消除其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加薪资或津贴或分配红利或派发红股(如有)。
(二)发行人股东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股东扬大管理、瑞聚投资、雨帆投资、九麟投资、天民投、国鸿智言、李俊峰、仇清清的约束措施:
1、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能完全且有效履行承诺事项的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以自有资金补偿公众投资者因依赖相关承诺实施交易而遭受的直接损失,补偿金额依据本公司/本企业/本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在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本公司/本企业/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转让,同时将本公司/本企业/本人从发行人领取的现金红利等交付发行人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3、在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完全消除因本公司/本企业/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将不直接或间接收取发行人所分配之红利或派发之红股。
(三)实际控制人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夏永辉、陈甜敏的约束措施:
1、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能完全且有效履行承诺事项的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以自有资金补偿公众投资者因依赖相关承诺实施交易而遭受的直接损失,补偿金额依据本人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在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转让,同时将本人从发行人领取的现金红利等交付发行人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3、在本人完全消除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导致的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人将不直接或间接收取发行人所分配之红利或派发之红股(如有)。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约束措施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夏永辉、陈甜敏、俞清尧、董毅敏、夏秀华、庞正忠、邹玲、陈少杰、陈芳娟、韦志仕、曹京龙的约束措施:
1、若本人未能履行承诺事项中各项义务或责任,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并向股东和社会投资者道歉,披露承诺事项未能履行原因,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等处理方案,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承担相应赔偿金额。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要求本公司履行承诺;
2、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停止领取薪酬,且发行人有权从本人在发行人的工资、奖金、补贴、股票分红(若有)等收入中直接予以扣除,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直至足额偿付为止。
五、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及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一)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根据2019年8月15日公司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司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为:如果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未分配利润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由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二)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发行人《公司章程(草案)》,有关股利分配政策的主要内容如下:
1、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需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2、利润分配的形式
利润的分配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股利或者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采取现金分配方式。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3、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公司在具备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下,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4、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在满足下列条件时,可以进行现金分红: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在公司实现盈利、不存在未弥补亏损、有足够现金实施现金分红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公司将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每年以现金分红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前述“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或超过5,000万元;或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5、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发放股票股利。
6、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7、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与机制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定,经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如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但董事会未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向股东大会提交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说明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8、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当对该议案发表独立意见,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时应当采用网络投票等方式为公众股东提供参会表决条件。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六、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是否摊薄即期回报进行分析,提出了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同时相关承诺主体出具了承诺。上述事项已经发行人于2019年7月30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发行人于2019年8月15日召开的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情况如下:
(一)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需要一定周期,在建设期间内发行人股东获得的回报主要通过现有业务完成,发行完成后在发行人股本和净资产均增加的情况下,若公司业务收入未获得相应幅度的增长,则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将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
鉴于上述情况,公司拟通过加强募集资金运用、加大市场开拓力度、保证并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完善利润分配等方式,提高公司盈利能力、增强未来收益以及未来回报能力,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具体情况如下:
1、加强对募集资金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合理合法使用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专项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司已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并完善了本公司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专储、专款专用的制度,以便于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以及对其使用情况加以监督。根据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司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将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将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保证募集资金得到合理合法使用。
2、加大市场开拓力度,提升盈利能力
公司将利用在行业的竞争优势,深入挖掘客户需求、提高客户满意度并进一步加强与重要客户的深度合作,进一步巩固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公司将坚持以市场为中心不断强化客户服务;公司将加大市场开拓力度,提升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生产能力的消化能力,从而进一步增强公司盈利能力。
3、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尽快实现项目预期收益
公司将严格按照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本次募投项目效益预计良好。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上述项目的建设并努力提高股东回报。
4、严格执行现金分红,保障投资者利益
为完善和健全公司科学、持续、稳定、透明的分红政策和监督机制,积极有效地回报投资者,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规定,公司制定和完善了《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等,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强化了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严格执行落实现金分红的相关制度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5、完善公司治理和加大人才引进,为企业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以及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二)公司相关主体对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相关规定,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公司/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本公司/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承诺,具体如下: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会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本人承诺未来公司如实施股权激励,则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浙江大自然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或“浙江自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A股)并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股票发行的核准部门及文号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1200号”号批复核准。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或非限售存托凭证一定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文号
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1】178号”文批准。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浙江自然”,股票代码“605080”。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10,112.36万股,其中本次公开发行的2,528.09万股股票将于2021年5月6日起上市交易。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21年5月6日
(三)股票简称:浙江自然
(四)股票代码:605080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0,112.36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2,528.09万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售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2,528.09万股
(八)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九)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十)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本次网上、网下公开发行2,528.09万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和锁定期安排,自2021年5月6日起上市交易
(十一)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二)上市保荐机构: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第三节 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中文名称:浙江大自然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二)英文名称:ZHEJIANG NATURAL OUTDOOR GOODS INC.
(三)注册资本:7,584.27万元(本次发行前),10,112.36万元(本次发行后)
(四)法定代表人:夏永辉
(五)成立日期:2000年9月4日
(六)住所: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平桥镇下曹村
(七)经营范围:充气床垫、睡袋、帐篷、吊床、箱包、服装、鞋帽、枕头、水具、水袋、储水罐、炊具、雨衣、救生衣、羽绒制品、手套、绳带、桌、椅、复合布、涂层布、户外运动用品、金属制品、塑料薄膜、海绵制品、橡胶制品、塑料制品、体育用品的研发、制造、销售;自有房屋租赁、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普通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八)主营业务:户外运动用品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
(九)所属行业: C17 纺织业
(十)电话:0576-83683676
(十一)传真:0576-83683777
(十二)互联网地址:www.zjnature.com
(十三)电子信箱:irm@zjnature.com
(十四)董事会秘书:董毅敏
(十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
1、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之日,本公司董事名单如下:
■
2、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之日,本公司监事名单如下:
■
3、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之日,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如下:
■
(十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债券等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之日,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本公司债券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之日,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情况如下:
■
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为上海扬大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大管理”),截至上市公告书刊登之日,扬大管理持有公司5,400.00万股,持股比例为53.40%。扬大管理基本情况如下表:
■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夏永辉、陈甜敏,二人为夫妻关系。
本次发行前,夏永辉通过扬大管理间接持有公司68.71%的股份,通过瑞聚投资、瑞腾投资间接持有公司3.89%的股份,合计持有公司72.60%的股份并担任公司董事长;陈甜敏通过扬大管理间接持有公司2.49%的股份并担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二人合计持有公司75.09%的股份,对公司共同实施控制。夏永辉与陈甜敏基本情况如下:
夏永辉先生,1970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33262519700918****。1993年1月至2000年8月,担任天台县旅游品厂副厂长;2000年9月至2004年12月,担任大自然有限监事;2004年12月至2018年6月,担任大自然有限执行董事、经理;2018年6月至今,担任公司董事长。
陈甜敏女士,1981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33010619810622****。1999年1月至2000年8月,担任天台县旅游品厂销售员;2000年9月至2012年10月,担任大自然有限销售经理;2012年10月至2018年6月,担任大自然有限副总经理;2018年6月至今,担任本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三、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和本次上市前的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
(二)前十名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发行后,公司股东户数为34,785户,其中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2,528.09万股,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31.16元/股
三、每股面值:1.00元
四、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或非限售存托凭证一定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回拨机制启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252.79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0.0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2,275.3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90.00%。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68,989股,包销金额为2,149,697.24元,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比例为0.27%。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一)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78,775.28万元,均为新股发行募集。
(二)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4月27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新增注册资本及股本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ZF10609号)。
六、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总计为6,325.64万元。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ZF10609号),发行费用主要包括:
■
注:上述发行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
发行费用总额与各项费用加总不等系四舍五入所致。
每股发行费用:2.50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新股发行股数)
七、募集资金净额:72,449.64万元
八、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13.84元(按本次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权益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其中,发行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权益按截至2020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权益和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
九、发行后每股收益:
1.36元/股(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发行市盈率:
22.99倍(每股收益按照2020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及2020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2018年度、2019年度及2020年度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1]第ZF10049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并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另行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已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招股说明书等文件。
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财务报表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财务报表数据未经审计,公司上市后将不再另行披露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公司 2021 年 1-3 月和 2020 年 1-3 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请查阅上市公告书附件,公司2021年1-3月主要财务数据与去年同期的比较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
公司资产状况良好,保持平稳增长趋势。2021年3月31日,公司资产总额为92,617.81万元,较2020年末增长7.77%,所有者权益为73,720.08万元,较2020年末增长9.13%。
公司主营业务持续稳定发展。2021年1-3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2,517.91万元,较去年同期增长55.13%;净利润6,166.07万元,较去年同期增长59.69%。2021年1-3月度公司业绩较去年同期增幅较大,主要是受疫情、停工等因素影响,2020年1-3月产品产量规模较低所致。随着国内疫情好转以及国外订单的恢复,公司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均呈现上升趋势。
2021年1-3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1,103.93万元,较去年同期下降幅度相对较大,主要是公司收到的税收返还有所下降以及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有所上升所致。
公司自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上市公告书公告之日期间,公司所处户外运动用品行业的产业政策未发生重大调整,税收政策、业务模式及竞争趋势未出现重大变化。公司生产经营情况稳定,整体经营情况良好,主要供应商构成及原材料采购情况、客户构成及产品销售情况、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方面不存在重大不利变化。公司预计2021年1-6月经营业绩同比不会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一)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
为规范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本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县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台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临海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以下简称“开户行”)开设专户作为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本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及开户行共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
(二)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简称为“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乙方”,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简称为“丙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郑睿、刘俊清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应于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上月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在不影响募集资金的使用下,监管账户可开通网上支付功能,并通过网银强制落地处理进行资金监管。
七、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八、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加盖公章的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九、乙方一个自然年度中累计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如发生上述情形,丙方有权向乙方发出催要通知,要求乙方向丙方立即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支付第三次违约时专户余额日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违约期间自丙方催要通知送达之日起算,至乙方向丙方出具相关文件之日终止)。
十、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由各方协商解决;如果在争议发生后十个工作日内未能协商解决的,均应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规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十二、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自招股说明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其他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的进展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或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料采购价格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采购、销售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未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批准报出2021年第一季度财务报表的议案》。除此之外,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
(十三)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骥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24层
联系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24层
电话:021-23153888
传真:021-23153500
保荐代表人:郑睿、刘俊清
项目协办人:钱舒云
项目组其他成员:任文渊、陈华明、刘普阳、孙帅鲲、刘涛、郑律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认为,浙江大自然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浙江大自然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同意推荐浙江大自然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发行人:浙江大自然户外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2021年4月30日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