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上接179版)
证券代码:002980 证券简称:华盛昌 公告编号:2021-016
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公司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2021年第一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2021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前述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基本情况
经审计,公司2020年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37,558,995.59元,母公司净利润为323,291,015.74元,减去预留的法定盈余公积32,329,101.57元,剩余可供分配的利润为290,961,914.17元,截至2020年12月31日累计实际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292,056,507.65元。
考虑到公司未来可持续发展,同时兼顾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结合公司当前实际经营、现金流状况和资本公积情况,根据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政策相关规定,提议2020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预案为:以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13,333.34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11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146,666,740元(含税)。经过本次分配后未分配利润剩余部分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分配方案公布后至实施前,公司总股本由于增发新股、股权激励行权、可转债转股、公司回购股份等原因发生变动的,公司将按照 “现金分红总额”固定不变的原则,在方案实施公告中披露按公司最新股本总额计算的分配比例。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公司上市招股说明书中“上市后三年的股利分配规划”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的要求,公司的现金分红水平与所处行业上市公司平均水平不存在重大差异,与公司业绩成长性相匹配,上述利润分配预案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
本次现金分红方案的提议人:公司董事会。
确定该现金分红方案的理由:公司近年业务稳健、财务状况良好,本方案兼顾了公司可持续发展与合理回报投资者的原则,有利于广大投资者分享公司发展的经营成果。本次分红方案不会造成公司流动资金短缺或其他不良影响。
二、相关审批程序及意见
1、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2021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2、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二届监事会2021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结合公司未来的发展前景和战略规划,是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张的前提下制定,充分考虑了广大投资者的长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监事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3、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充分考虑了广大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资金需求,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上述预案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三、其他说明
1、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在本次利润分配预案披露前,公司严格控制知情人的范围,告知相关知情人应履行保密义务和严禁内幕交易,对知情人进行了备案登记。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2021年第一次会议会议决议》;
2、《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2021年第一次会议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2021年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监事会关于第二届监事会2021年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002980 证券简称:华盛昌 公告编号:2021-017
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及公司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2021年第一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2021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前述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2年2月9日成立(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101
首席合伙人:梁春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合伙人数量:232人;
截至2020年12月31日注册会计师人数:1647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821人。
2019年度业务总收入:199,035.34万元
2019年度审计业务收入:173,240.61万元
2019年度证券业务收入:73,425.81万元
2019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319
主要行业: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建筑业
2019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收费总额:2.97亿元
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5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职业风险基金2019年度年末数:266.73万元
职业责任保险累计赔偿限额:70,000万元
职业风险基金计提或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
近三年因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无
3、诚信记录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2次、监督管理措施22次、自律监管措施3次和纪律处分0次。44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2次、监督管理措施22次和自律监管措施3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赖其寿,2015年12月成为注册会计师,1997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中断后从2015年开始重新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0年11月开始在本所执业,2021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一家。
签字注册会计师:赖敦宏。2016年10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0年10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6年10月开始在本所执业,2021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2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包铁军,1998年12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01年10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2年2月开始在本所执业,2015年10月开始从事复核工作,近三年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情况超过50家次。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独立性。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能够在执行本项目审计工作时保持独立性。
4、审计收费
2021年度审计费用共计85万元,其中年报审计费用80万元,内控审计费用5万元;系按照大华所提供审计服务所需工作人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用。工作人数根据审计服务的性质、繁简程度等确定;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根据执业人员专业技能水平等分别确定。
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于2021年4月16日召开,经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0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表现了良好的职业操守和执业水平,且具备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备从事财务审计的资质和能力,与公司股东以及公司关联人无关联关系,不会影响在公司事务上的独立性,满足公司审计工作要求,具备投资者保护能力。为保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审计委员会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请公司第二届董事会2021年第一次会议审议。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独立意见
事前认可意见:我们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基本情况、执业资质相关证明文件、业务规模、人员信息、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进行了充分了解和审查,并对2021年的审计工作进行了评估,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能够满足公司未来审计工作需求,在对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的过程中,严格遵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计程序,收集了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审计结论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及支付相应的审计费用,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
独立意见: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作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在为公司提供财务审计服务中,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勤勉尽职,较好地履行了双方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有利于保障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本次续聘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及支付相应的审计费用,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三)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2021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该议案得到所有与会董事一致表决通过。
(四)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2021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该议案得到所有与会监事一致表决通过。
(五)生效日期
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三、报备文件
1、《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2021年第一次会议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2021年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监事会2021年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2021年第一次会议会议决议》;
5、《监事会关于第二届监事会2021年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意见》;
6、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决议;
7、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业证照,主要负责人和监管业务联系人信息和联系方式,拟负责具体审计业务的签字注册会计师身份证件、执业证照和联系方式。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002980 证券简称:华盛昌 公告编号:2021-018
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公司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2021年第一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2021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相关事项具体情况如下:
一、申请授信额度的情况
根据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和资金周转需要,公司拟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民币8000万元的授信额度、拟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民币8000万元的授信额度、拟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民币6000万元的授信额度,授信期间均为12个月,授信期间内授信额度可循环滚动使用,均无抵押及担保。具体授信额度以银行审批为准,具体融资金额视公司实际资金需求和银行审批情况确定。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负责办理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及其他法律文件。
二、备查文件
1、《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2021年第一次会议会议决议》;
2、《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2021年第一次会议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002980 证券简称:华盛昌 公告编号:2021-019
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公司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2021年第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2021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财政部于2018 年12月修订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以下统称新租赁准则),根据新租赁准则的要求,公司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租赁准则,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于2018年12月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新租赁准则的要求,公司决定自 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租赁准则,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的会计政策为财政部 2006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及其相关规定。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公司将执行财政部于2018年修订并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4、会计政策变更执行日期
公司根据财政部上述相关准则及通知规定,作为境内上市企业,将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租赁准则。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说明
新租赁准则变更的主要内容包括:
1、新租赁准则下,除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外,承租人将不再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所有租赁将采用相同的会计处理,均须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2、对于使用权资产,承租人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两者孰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同时承租人需确定使用权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并对已识别的减值损失进行会计处理;
3、对于租赁负债,承租人应当计算租赁负债在租赁期内各期间的利息费用,并计入当期损益;
4、对于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承租人可以选择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或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5、按照新租赁准则及上市规则要求,在披露的财务报告中调整租赁业务的相关内容;根据新租赁准则,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对所有租入资产按照未来应付租金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选择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除外)确认使用权资产及租赁负债,并分别确认折旧及未确认融资费用,不调整可比期间信息。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租赁准则,公司将在编制2021年年度及各期财务报告时,根据首次执行新租赁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首次执行新租赁准则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相应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2018 年12月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进行的合理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根据国家财政部文件的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当期和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监事会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备查文件
1、《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2021年第一次会议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2021年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2021年第一次会议会议决议》;
4、《监事会关于第二届监事会2021年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002980 证券简称:华盛昌 公告编号:2021-021
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及公司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2021年第一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2021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使用总额不超过等值2,000万美元自有资金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在该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使用期限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相关事项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目的
公司境外销售收入占比较高,在人民币对外币汇率浮动的背景下,公司面临一定的汇率波动风险。公司拟与银行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互换、外汇期货、外汇期权及其他外汇衍生产品等业务。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外汇交易行为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二、公司预计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情况
1、业务规模
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在业务期间内,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使用总额不超过等值2,000万美元自有资金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在该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2、业务期间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3、投入资金
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及下属子公司除根据与银行签订的协议缴纳一定比例的交易保证金外,不需要投入其他资金,该保证金将使用公司的自有资金,不涉及募集资金。具体事项将由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层审批有关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及签署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合同。
三、外汇套期保值风险分析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锁定汇率风险、保值的原则,不做投机性、套利性的交易操作,在签订合约时严格按照公司预测回款期限和回款金额进行交易。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可以在汇率发生大幅波动时,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的影响,但也可能存在一定的风险:
1、汇率波动风险:在外汇汇率行情变动较大的情况下,银行远期结售汇汇率报价可能偏离公司实际收付时的汇率,造成汇兑损失。
2、内部控制风险: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较高,可能会由于内控制度不完善而造成风险。
3、交易违约风险: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对手出现违约,不能按照约定支付公司套期保值盈利从而无法对冲公司实际的汇兑损失,将造成公司损失。
4、预测风险:公司业务部门根据订单情况进行款项预测,实际执行过程中,客户可能调整自身订单和预测,造成公司款项预测不准,导致远期结汇延期交割风险。
四、公司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1、为避免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带来汇兑损失,公司会加强对汇率的研究分析,实时关注国际市场环境的变化,适时调整策略,最大限度的避免汇兑损失。
2、公司制定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操作规范、审批权限、内部管理流程、信息隔离措施、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信息披露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3、为防止外汇套期保值延期交割,公司将高度重视外币应收账款管理,避免出现应收账款逾期的现象。同时公司将严格按照客户回款计划,控制外汇资金总量及结售汇时间。
4、公司部分原材料直接对外采购,采用外币交易直接支付外汇,以减少外币结汇量,从而降低汇兑损益。
五、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分析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围绕公司业务来进行的,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为手段,有利于规避和防范汇率波动风险,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的影响。公司制定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并完善了相关内控流程,公司拟采取的针对性风险控制措施可行有效;同时,公司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保证金将使用自有资金,不涉及募集资金。因此,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能有效地降低汇率波动风险,增强公司财务稳定性,符合公司稳健经营的要求,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六、会计政策及核算原则
公司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一一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一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拟开展的远期外汇交易业务进行相应的核算处理,反映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相关项目。
七、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围绕公司业务来进行的,不是单纯以盈利为目的,而是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为手段,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波动风险为目的,以保护正常经营利润为目标,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公司已制定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并完善了相关内控流程,公司采取的针对性风险控制措施是可行的;同时,公司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保证金将使用自有资金,不涉及募集资金。公司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
九、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审阅了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及第二届董事会2020年度一次会议相关议案及决议、独立董事出具的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本次事宜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2020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相关制度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已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2、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及实际情况制定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内部管理的制度较为完备,具有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3、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符合公司实际经营的需要,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符合公司发展的需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4、公司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保证金将使用自有资金,不涉及募集资金。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此次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事项无异议。
十、备查文件
1、《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2021年第一次会议会议决议》;
2、《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2021年第一次会议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2021年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关于开展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5、《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002980 证券简称:华盛昌 公告编号:2021-022
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公司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2021年4月28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2021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5月20日(星期四)下午15:00开始(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请于会前15分钟到达开会地点,办理签到手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5月2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5月20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1年5月12日(星期三)。
7、出席对象:(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代理人;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3)公司聘请的律师。
8、现场会议地点:深圳市南山区西丽白芒松白公路百旺信工业区五区19栋二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20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4、《关于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5、《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6、《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7、《关于聘请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分别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2021年第一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2021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其中公司独立董事已就议案4、议案6、议案7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时,以上议案均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将进行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将及时公开披露。
三、提案编码
■
四、会议登记事项
1、登记方式:现场登记、电子邮件登记;不接受电话登记。
2、登记时间:(1)现场登记时间:2021年5月14日9:00-11:30及14:00-16:00;(2)电子邮件方式登记时间:2021年5月14日当天16:00之前发送邮件到公司电子邮箱(huxiaoyu@cem-instruments.com)。
3、现场登记地点:深圳市南山区西丽白芒松白公路百旺信工业区五区19栋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秘办办公室。
4、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出席的,应出示①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原件、②法人股东有效持股凭证原件,并提交:①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本件真实有效且与原件一致”并签名、加盖公章)、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③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④法人股东有效持股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⑤参会股东登记表原件(格式详见附件二,加盖公章)办理登记手续;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的,代理人应出示①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②法人股东有效持股凭证原件,并提交:①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签字确认“本件真实有效且与原件一致”并签名、加盖公章)、②法人股东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③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原件)、④法人股东有效持股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⑤参会股东登记表原件(格式详见附件二,加盖公章)。
(2)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①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②有效持股凭证原件,并提交:①本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股东签字确认“本件真实有效且与原件一致”并签名)、②有效持股凭证复印件(股东签字确认“本件真实有效且与原件一致”并签名)、③参会股东登记表原件(格式详见附件二)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并提交:①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签字确认“本件真实有效且与原件一致”并签名)、②股东身份证复印件(股东签字确认“本件真实有效且与原件一致”并签名)、③有效持股凭证复印件(股东签字确认“本件真实有效且与原件一致”并签名)、④授权委托书原件(格式请见附件三)、⑤参会股东登记表原件(格式详见附件二)办理登记手续。
(3)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需凭以上有关证件及经填写的登记表采取直接送达、电子邮件方式于规定的登记时间内进行确认登记。上述登记材料均需提供复印件一份,个人材料复印件须个人签字,法人股东登记材料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4)注意事项: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请务必于会前携带相关证件于2021年5月20日下午14:45点前到现场办理签到登记手续。
5、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胡晓宇
电话:0755-27353188 传真:0755-27652253
电子邮箱:huxiaoyu@cem-instruments.com
6、会议预计半天,出席会议人员交通、食宿费用自理。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六、备查文件
1、《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2021年第一次会议会议决议》;
2、《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2021年第一次会议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附件一: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附件二:参会股东登记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4月30日
附件一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2980
2、投票简称:华盛投票
3、填报表决意见
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4、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他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在对总议案与具体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议案投票表決,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1年5月2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5月20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1年5月20日下午3: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二:参会股东登记表
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参会股东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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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请用正楷字填写完整的股东全名及地址(须与股东名册上所载相同)。
2、截止本次股权登记日2021 年5月12日下午15:00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5月20日召开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受托人有权依照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进行投票表决,并代为签署相关文件。
■
注:
1、请在“同意”、“反对”、“弃权”栏之一打“√”每一议案,只能选填一项表决类型,不选或者多选视为无效。
2、如本股东无明确投票指示的,受托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见投票表决?
□ 是 □ 否
委托人名称及签章(法人单位委托须加盖单位公章):
委托人持股数量及性质: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人股东账号:
受托人姓名及签字: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委托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日起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时止。
(上接180版)
本次股东大会需要表决的议案事项的顺序号及对应的议案编码如下表:
表1 股东大会议案对应“议案编码”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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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对于上述非累积投票议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1年5月21日的交易时间,即9:30一11:30 和13:00一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 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5月21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1年5月21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2:
授 权 委 托 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公司(本人)出席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名称(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股东帐号: 委托人持股数: A/B 股
受委托人名称(签名或盖章): 受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授权委托有效期限:
委托人对下述议案表决如下(请在相应的表决意见项下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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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临时议案的表决指示:□可以□不可以
2)如果委托人未作表决指示,受托人是否可以按自己决定表决:□可以□不可以
委托人签名(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委托日期:2021年 月 日
证券代码:000627 股票名称:天茂集团 公告编号:2021-020
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在分析日常关联交易基础上,结合日常经营和业务开展的需要,对2021年度可能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进行了预计,具体情况如下: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概述
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21年日常关联交易主要为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华人寿)与关联人新理益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理益)、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证券)、上海一仟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仟金融)、重庆龙的美术馆(以下简称龙美术馆)之间发生的租赁、证券和金融产品服务以及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等业务。
租赁收入中预计关联交易总金额为1,016.49万元,其中:本公司及国华人寿与新理益关联交易预计金额622.33万元,2020年实际发生金额656.27万元;与长江证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219.63万元,2020年实际发生金额212.65万元;与一仟金融关联交易预计金额6.93万元,2020年实际发生金额6.93万元;与龙美术馆关联交易预计167.60万元,2020年实际发生金额125.69万元。
证券和金融产品服务和交易中由于证券市场情况无法预计,交易量难以预计,以实际发生数准。2020年本公司及国华人寿与长江证券实际发生金额48.23万元。
1、2021年4月29日公司第八届二十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2、本公司董事长刘益谦先生担任新理益公司董事长、故刘益谦先生作为关联董事应回避本议案表决。本议案由6名非关联董事表决,有效表决票为6票。
本议案由6名非关联董事一致表决通过。
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3、本议案尚需提交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新理益集团有限公司、刘益谦、王薇在股东大会上应对此议案回避表决。
(二)预计2021年日常关联交易类别和金额
单位:万元
■■
(三)上一年度(2020年)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
单位:万元
■
二、关联人介绍和关联关系
1、关联方名称:新理益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淮海东路85号19A室
主要办公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70层
法定代表人:刘益谦
注册资本:600,000万元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经济信息咨询服务,投资咨询,从事电子信息科技、化工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房地产开发经营,百货、建筑材料、钢材、化工原料及产品、工艺品(象牙及其制品除外)、珠宝首饰的销售,医药投资。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新理益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持有本公司44.56%股份,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条第(一)款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为公司关联法人。截止2020年12月31日,新理益集团(母公司未经审计)总资产309.66亿元,净资产209.30亿元,营业收入0万元,投资收益11.65亿元,净利润1.84亿元。有足够履约的能力。
2、关联方名称: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注册资本:552,946.7678万元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证券(不含股票、上市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承销;证券自营;融资融券业务;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股票期权做市业务。
本公司董事长刘益谦先生的近亲属陈佳先生担任了长江证券董事,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条第(三)款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故长江证券为公司关联法人。截止2020年9月30日,长江证券总资产1343亿元,净资产289.4亿元。2019年1-9月营业收入59.01亿元,净利润19.32亿元,有足够履约的能力。
3、关联方名称:上海一仟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向城路288号、世纪大道1501号709室
法定代表人:薛飞
注册资本:5,000万元
经营范围:金融信息服务(除金融业务),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从事金融信息技术外包、金融业务流程外包、金融知识流程外包,从事金融软件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业务),市场信息咨询与调查(不得从事社会调研、社会调查、民意调查、民意测验),投资咨询、商务咨询、财务咨询,投资管理,资产管理,金融产品的研究开发、组合设计、咨询服务,金融和经济咨询服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上海一仟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为新理益的控股子公司,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条第(二)款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为公司关联法人。截止2020年12月31日,上海一仟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总资产4391.09万元,净资产4414.52万元。2020年营业收入0万元,净利润-9.73万元,有足够履约的能力。
4、关联方名称:重庆龙的美术馆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9号金沙路29号
负责人:王薇
注册资本:1,000万元
经营范围:现代、当代、革命时代书画、油画、雕塑作品、艺术品、工艺品收藏、展览、学术交流。
社会组织类型:民办非企业单位
重庆龙的美术馆法人王薇女士为本公司董事长刘益谦先生配偶,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条第(三)款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为公司关联法人,王薇女士有足够的履约能力。
经核查,上述相关各方均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1、2018年3月国华人寿与新理益签署了《上海环球金融中心房屋租赁合同》,将持有的上海环球金融中心70层物业租赁给新理益,租赁期限为2018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参考市场价格,月租金为人民币546,891.67元,租金按月支付。
2021年3月国华人寿与新理益签署了《房屋租赁合同》,将持有的上海环球金融中心70层物业租赁给新理益,租赁期限为2021年4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参考市场价格,月租金为人民币509,175.00元,租金按月支付。
2、2016年11月国华人寿控股子公司重庆平华置业有限公司与长江证券签署了《重庆国华金融中心租赁合同》,将持有的“重庆国华金融中心”部分物业租赁给长江证券,租赁期限为2016年11月1日至2021年10月31日,参考市场价格,月租金为人民币146,562.07元,每三个月支付一次。
3、2017年5月国华人寿控股子公司荆门市城华置业有限公司与长江证券签署了《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并于2018年签署了《房屋租赁补充协议》,将持有的“国华汇金中心”部分物业租赁给长江证券,租赁期限为2018年4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参考市场价格,月租金为人民币36,466元,每六个月支付一次。
4、2019年6月国华人寿与一仟金融签署了《国华人寿金融大厦房屋租赁合同》,将持有的上海国华人寿金融大厦部分物业租赁给一仟金融,租赁期限为2019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参考市场价格,月租金为人民币5,779.16元,按月支付。
5、2016年05月国华人寿控股子公司重庆平华置业有限公司与龙美术馆签署了《房屋租赁合同》,将持有的“重庆国华金融中心”部分物业租赁给龙美术馆,租赁期限为2016年5月25日至2021年5月24日,参考市场价格,月租金为人民币139,660.80元,每三个月支付一次。
6、本公司及国华人寿基于资产保值增值需求与长江证券及其控股子公司发生的证券和金融产品服务以及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等业务参照市场水平定价,由于证券市场情况无法预计,交易量难以估计,以实际发生数计算。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上述日常关联交易均系公司正常业务运营产生,有助于公司拓展业务,并将为公司带来合理收益。
(二)上述日常关联交易双方是互利双赢的平等互惠关系,定价参考市场价格进行,符合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三)上述日常关联交易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未因上述关联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
五、独立董事意见
(一)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拟审议的关于预计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日常经营的需要;该类交易对公司独立性无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该类交易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
(二)独立意见
公司对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符合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开展的需要,符合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相关关联交易的定价遵循公允定价原则,参考市场价格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关于预计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关于预计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
六、备查文件
1、第八届二十次董事会决议;
2、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董事意见;
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000627 股票名称:天茂集团 公告编号:2021-021
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2021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公司董事会拟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同时聘请该所为公司2021年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说明
自公司1996年上市以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一直为公司的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具有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大信事务所勤勉尽责,坚持独立审计原则,严格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按计划完成了对公司的各项审计业务,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记录良好,能够满足公司未来业务发展和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2020年度公司支付财务报告审计费为人民币肆拾万元及内部控制审计业务费人民币贰拾万元,审计收费的定价原则主要按照审计工作量确定,该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人员的差旅费用由公司承担。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拟聘任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2021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费及内部控制审计业务费按照审计工作量和市场公允合理的定价原则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二、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信息
1.机构信息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成立于1985年,2012年3月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务所,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号学院国际大厦1504室。大信在全国设有31家分支机构,在香港设立了分所,并于2017年发起设立了大信国际会计网络,目前,大信国际会计网络全球成员有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德国、法国、英国、新加坡等17家网络成员所。大信拥有财政部颁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是我国最早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以及首批获得H股企业审计资格的事务所,具有近30年的证券业务从业经验。
2.人员信息
首席合伙人为胡咏华先生。截至2020年12月31日,大信从业人员总数4449人,其中合伙人144人,注册会计师1192人,注册会计师较上年增加14人。注册会计师中,超过500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
3.业务信息
2020年度业务收入18.32亿元,为超过10,000家公司提供服务。业务收入中,审计业务收入15.68亿元、证券业务收入5.84亿元。2019年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客户165家(含H股),平均资产额174.78亿元,收费总额2.13亿元,主要分布于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1家。
4.投资者保护能力
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和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之和超过9亿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和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
2018-2020年度因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2020年12月31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债券持有人起诉五洋建设、陈志樟、德邦证券、本所等中介机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中介机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所不服判决已提出上诉。
5.独立性和诚信记录
大信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2018-2020年度,大信受到行政处罚1次,行政监管措施15次,未受到过刑事处罚、自律监管措施和自律处分。2018-2020年度,从业人员中2人受到行政处罚、34人次受到监督管理措施。
三、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项目成员情况
1. 基本信息
签字项目合伙人:向辉,中国注册会计师,合伙人,具有证券业务服务经验,为多家上市公司提供过年报审计、IPO申报审计、重大资产重组和再融资等证券服务,未在其他单位兼职。
签字注册会计师:廖梅,中国注册会计师,具有证券业务服务经验,为多家上市公司提供过年报审计、IPO申报审计、重大资产重组和再融资等证券服务,未在其他单位兼职。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刘仁勇,中国注册会计师,合伙人,具有证券业务质量复核经验,未在其他单位兼职。
2.诚信记录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及质量控制复核人员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3.独立性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及质量控制复核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未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也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其他经济利益,定期轮换符合规定。
四、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审议程序
1、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
审计委员会通过对公司历年来审计情况的查阅,对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提交的公司情况说明和资质文件进行了审核并通过公开信息进行核实,同时通过行业协会也进行了多方面的了解和核实。认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公司历年审计工作中表现出了良好的职业操守和执业水平,且具备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备从事财务审计、内部控制审计的资质和能力,与公司股东以及公司关联人无关联关系,不会影响在审计事务上的独立性,满足公司审计工作要求,具备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记录良好,能够胜任2021年度审计工作,向董事会提议聘任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请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
2、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1)事前认可意见
自公司1996年上市以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一直为公司的财务报告审计机构,为公司提供了客观、公允的审计结果。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从业资格,且已为本公司提供了多年的优质审计服务,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记录良好,公司2021年聘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机构,有利于保持公司审计业务的连续性,有利于保障或提高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同时聘请该所为公司2021年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
(2)独立意见
自公司1996年上市以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一直为公司的财务报告审计机构,为公司提供了客观、公允的审计结果。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从业资格,且已为本公司提供了多年的优质审计服务,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记录良好,公司2021年聘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机构,有利于保持公司审计业务的连续性,有利于保障或提高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2021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3、董事会审议表决情况和尚需履行的程序
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2021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全部七名董事同意聘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关于聘请2021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五、报备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审计委员会履职的证明文件;
3、《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4、大信事务所营业执业证照,主要负责人和监管业务联系人信息和联系方式,拟负责具体审计业务的签字注册会计师身份证件、执业证照和联系方式。
特此公告!
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000627 股票名称:天茂集团 公告编号:2021-022
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年4月29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一)收入准则的变更
1、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2017年7月5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 (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司母公司作为投资控股型公司,除通过控股子公司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华人寿)从事保险业务外,无其他经营业务。2021年4月12日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国华人寿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变更后的会计准则。为保持会计政策的一致性,公司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变更后的会计准则。
2、会计政策变更日期
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
3、变更前后的会计政策
(1)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2)变更后相关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执行新收入准则的相关规定。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执行财政部前期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4、审批程序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经公司第八届二十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监事会审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不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内容
根据财政部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一收入》,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识别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在履行时分别确认收入;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更明确的指引;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新旧准则衔接规定,企业可以选择根据首次执行新收入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首次执行本准则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不调整可比期间信息。
6、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将于2021年1月1日变更会计政策,自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起按新收入准则要求进行财务报表披露,不重述可比期间数据。公司控股子公司国华人寿所属保险行业,与保险业务相关的收入适用保险合同准则,上述新收入准则实施预计对公司财务报告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二)租赁准则的变更
1、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2018年12月7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租赁〉的通知》(财会〔2018〕35号)(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司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变更后的会计准则。
2、会计政策变更日期
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新租赁准则。
3、变更前后的会计政策
(1)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2)变更后相关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执行新租赁准则的相关规定。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执行财政部前期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4、审批程序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经公司第八届二十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并经监事会审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不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内容
新租赁准则统一承租人会计处理方式,对于符合租赁定义的租赁合同,按照新租赁准则的要求进行会计处理。除符合要求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租赁资产外,初始确认时,根据租赁开始日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确认租赁负债,同时按照租赁负债及相关初始成本确认使用权资产。后续计量时,对使用权资产计提折旧费用,并进行减值测试,按实际利率法确认租赁负债的利息支出。此外,新租赁准则对财务报告披露要求作出调整,其他租赁模式下的会计处理无重大变化。
根据新旧准则衔接规定,企业可以选择根据首次执行新租赁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首次执行本准则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不调整可比期间信息。
6、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将于2021年1月1日变更会计政策,自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起按新租赁准则要求进行财务报表披露,不重述2020年末可比数据。上述新租赁准则实施预计对公司财务报告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以前年度净利润的追溯调整,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公司
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公司股东提供更加可靠、准确会计信息,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依照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了相应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更符合财政部、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发布的最新会计准则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变更和调整,符合相关法规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此次会计政策变更。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000627 股票名称:天茂集团 公告编号:2021-023
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0年度业绩说明会
并征集投资者问题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定于 2021 年 5月 20 日(星期四)下午15:00-17:00 在全景网举办 2020 年度业绩说明会,本次年度业绩说明会将采用网络远程的方式举行,投资者可登陆全景网“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http://ir.p5w.net)参与本次年度业绩说明会。
出席本次说明会的人员有:公司董事长刘益谦先生、总经理周文霞女士、公司财务总监陈大力先生、公司独立董事毕建林先生、公司董事会秘书龙飞先生、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冀爱萍女士。
为充分尊重投资者、提升交流的针对性,现就公司 2020 年度业绩说明会提前向投资者公开征集问题,广泛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投资者可于 2021 年5 月 14 日(星期五)17:00 前访问 http://ir.p5w.net/zj/,或扫描下方二维码,进入问题征集专题页面,或将所关注问题发送至公司投资者关系邮箱:tmjt@tianmaogroup.net。公司将在 2020 年度业绩说明会上,对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欢迎广大投资者积极参与本次网上说明会。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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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茂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