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上接316版)
3、监事会意见
经认真审核,公司监事会成员一致认为:在保障日常经营运作的前提下,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利于降低货币汇率波动对经营成果造成的影响,公司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3、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符合公司实际经营的需要,开展该项业务有利于规避外汇市场风险,防范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生产经营、成本控制造成不良影响。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及实际情况制定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针对套期保值业务内部管理的制度较为完备,具有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该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截至目前公司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本保荐机构对公司开展上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无异议。
八、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第八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000887 证券简称:中鼎股份 公告编号:2021-030
转债代码:127011 转债简称:中鼎转2
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闲置
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15亿元(人民币,币种下同)的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和不超过25亿元的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和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和进行委托贷款业务,使用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在上述使用期限及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公司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构成关联交易,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和公司日常经营情况的开展。本次拟用于现金管理的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合计不超过40亿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情况
2016年3月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了《关于核准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419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121,298,200股新股。国元证券依据相关规定完成非公开发行工作,向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99,202,025股,发行价格为19.75元/股。2016年4月19日,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会验字[2016]2806号《验资报告》。根据该验资报告,中鼎股份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1,959,239,993.75元,扣除发行费用(包括承销及保荐机构费、律师费、会计师费、股份登记费等)42,464,799.88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916,775,193.87元,其中新增股本99,202,025.00元,余额1,817,573,168.87元计入资本公积。
2018年11月7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803号)核准,2019年3月中鼎股份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面值总额1,200,000,000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6年。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1,2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包括承销及保荐机构费、律师费、会计师费、资信评级费、登记费等)12,865,000.0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187,135,000.00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已于2019年3月14日全部到账,并经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出具了会验字[2019]2280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遵循规范、安全、高效、透明的原则,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审批、使用、管理与监督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以在制度上保证募集资金的规范使用。
(一)2015年非公开发行
2016年4月,公司与原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市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宁国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市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实施严格审批,以保证专款专用;2017年8月,公司与原保荐机构国元证券、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市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018年公司聘请民生证券担任中鼎股份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应当终止与原保荐机构的保荐协议,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尚未完结的持续督导工作。2018年10月,公司与民生证券、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宁国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市支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上述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三方监管协议得到了切实履行。
截至2021年4月20日,募集资金专户余额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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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1年4月20日,公司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存放于专户的募集资金为4,062.62万元,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共计11,000万元,募集资金余额合计15,062.62万元。
(二)2018年公开发行可转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公司和保荐机构民生证券、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市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支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在上述银行进行了专户存储。
截至2021年4月20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余额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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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1年4月20日,公司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存放于专户的募集资金为2,863.04万元,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共计109,000万元,募集资金余额合计111,863.04万元。
三、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
(一)目的
鉴于募集资金的使用需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需要逐步投入,本着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及募集资金使用,并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适时进行现金管理,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保持资金流动性。
(二)品种
本次现金管理为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金融机构发行的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的产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和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和进行委托贷款业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的保本型理财产品不得用于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将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三)购买额度
公司以不超过15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和不超过25亿元的自有资金购买上述理财产品,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内该等资金额度可滚动使用。
(四)投资期限
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五)资金来源
本次用于现金管理的资金来源为公司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在进行具体投资操作时,公司将对资金收支进行合理预算和安排,确保不会影响到公司募投项目建设和日常经营活动。
(六)信息披露
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七)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1、风险
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等因素影响较大,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合理规划,但不排除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2、控制措施
(1)公司严格遵守审慎投资原则,以上额度内资金只能购买不超过12个月的符合上述条件的理财产品,不得购买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规定的风险投资品种。
(2)公司财务部门及财务人员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现金管理的投向、项目进展情况,控制投资风险。
(3)公司内审部门将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不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4)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将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四、截止公告日前十二个月内,公司购买理财产品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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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拟使用不超过15亿元的募集资金和不超过25亿元的自有资金用于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现金管理收益,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的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15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和不超过25亿元的自有资金用于现金管理,使用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在上述使用期限及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本着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为提高公司资金的收益和使用效率,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下,使用不超过15亿元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不超过25亿元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用于现金管理的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程序符合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15亿元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不超过25亿元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在上述使用期限及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三)保荐机构意见
中鼎股份本次拟使用不超过15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和不超过25亿元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带来不利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尚需取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的相关规定。
本保荐机构对中鼎股份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专项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000887 证券简称:中鼎股份 公告编号:2021-031
转债代码:127011 转债简称:中鼎转2
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21 年4月29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孙公司的年度授信担保将陆续到期,为保障各控股公司正常经营,经初步测算,公司2021年拟对安徽中鼎减震橡胶技术有限公司、安徽中鼎流体系统有限公司、安徽特思通管路技术有限公司、嘉科(安徽)密封技术有限公司、安徽中鼎精工技术有限公司、嘉科(无锡)密封技术有限公司、特思通管路技术(苏州)有限公司、四川望锦机械有限公司、成都望锦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提供合计15.6亿元的担保额度,担保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拟对中鼎密封件(美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1.35亿元,担保有效期为3年。以上共计16.95亿元,具体明细情况如下:
(一)银行授信担保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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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拟对上述公司的贷款、承兑、信用证、贸易融资、货物融资等提供不超过16.95亿元的担保,期限不超过有效期。
以上担保计划是公司控股公司与相关银行初步协商后制订的预案,实际担保金额仍需与相关银行和单位进一步协商后确定,相关担保事项以正式签署的担保协议为准。为确保公司担保计划的顺利实施及协商过程中的有关事项及时得到解决,在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在不超过16.95亿元实际总担保额度的前提下, 可根据控股公司(包括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单位)与各银行、单位的协商情况适时调整为各控股公司(包括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单位)最高担保额,并签署相关业务合同及其它相关法律文件。
以上担保计划需提请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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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目前尚未签署具体担保协议,上述担保事项尚未实质性实施。每笔担保的期限和金额依据控股公司与有关银行最终协商后签署的合同来确定,最终实际担保总额将不超过本次授予的担保额度。
四、担保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上述被担保的对象均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孙公司,经营运行正常、财务管理规范,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的范围之内。公司对其提供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利益,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公司《公司章程》等相违背的情况。此次担保有利于子公司筹措资金、开展业务,保障生产经营的稳定,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日,公司实际累计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187,260.25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86%,若本次董事会审议的担保全部发生,公司累计对外担保490,5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4.65%,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25.92%。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事项。
六、董事会审议意见
上述被担保的对象均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孙公司,公司对其具有绝对控制权,且经营稳定,资信状况良好,担保风险可控。贷款主要为日常经营流动资金所需,公司对其提供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七、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公司为控股公司担保事宜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向控股公司提供担保,有助于解决其在日常经营中的资金需求,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符合公司整体战略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上述被担保的对象均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孙公司,公司能够对其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有效管控,对其提供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利益,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公司《公司章程》等相违背的情况。此次担保有利于子公司、孙公司筹措资金、开展业务,保障生产经营的稳定,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公司为控股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000887 证券简称:中鼎股份 公告编号:2021-032
转债代码:127011 转债简称:中鼎转2
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重要会计政策变更
(一)变更原因
2018年12月7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21号一租赁》(财会[2018]35号)(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由于上述会计准则修订,公司需对原采用的租赁会计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二)变更日期
按照财政部的规定,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租赁准则》。
(三)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新租赁准则》的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务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执行新租赁准则,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和相关通知进行的合理变更,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财务报表的净利润。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进行的合理变更,能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财务报表的净利润。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和相关通知进行的合理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六、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第八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4月30日
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待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3月8日公开发行了可转换公司债券12亿元。由于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增加。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修订完善。具体修订请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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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4月30日
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
第六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有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1、经核查,在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中,能够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属于经营性往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2、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实际为控股子公司、孙公司担保187,260.25万元,主要目的是为了支持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满足子公司、孙公子生产经营规模扩张带来的流动资金需求,把握市场机遇。公司对控股公司提供担保,公司对其具有绝对控制权,且资信状况良好,担保风险可控。
二、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并能有效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20年度严格执行了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信息披露等重大事项的内部控制充分、有效,保证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正常进行。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确认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以及预计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中鼎股份日常关联交易是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客观需要,交易价格采取市场定价的原则,公平、公正、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申请2021年度授信额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公司2021年度的生产经营计划和目标,减少资金压力,拓宽融资渠道,有效拉动销售收入的增长,确保公司长期持续发展,公司2021年拟在总额度100亿元人民币之内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银行授信可用于流动资金贷款、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保函、进口开证、申办票据贴现、申办贸易融资、保理业务等授信业务以及国际、国内结算中涉及授信的其他各项业务。我们认为公司申请2021年度综合授信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就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制定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该业务的相关审批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利于提高公司抵御市场波动和平抑价格震荡的能力,控制经营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作为平抑价格震荡的有效工具,通过加强内部控制,落实风险防范措施,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有利于充分发挥公司竞争优势,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可行的,风险是可以控制的,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进行的合理变更,能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财务报表的净利润。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八、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2020年度)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同意将本项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使用不超过15亿元的募集资金和不超过25亿元的自有资金用于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现金管理收益,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的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15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和不超过25亿元的自有资金用于现金管理,使用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在上述使用期限及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为控股公司提供担保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公司为控股公司担保事宜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向控股公司提供担保,有助于解决其在日常经营中的资金需求,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符合公司整体战略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上述被担保的对象均为公司的控股子、孙公司,公司能够对其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有效管控,对其提供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利益,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公司《公司章程》等相违背的情况。此次担保有利于子公司筹措资金、开展业务,保障生产经营的稳定,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公司为控股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及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能够勤勉、尽职、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同意公司继续聘任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1年度的审计机构。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黄攸立
魏安力
翟胜宝
2021年4月30日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鼎股份”、“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中鼎股份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保荐机构进行的核查工作
保荐机构通过与公司有关人员交谈,查阅了董事会、监事会等会议记录、审计报告、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以及各项业务和管理规章制度,对公司内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内部控制的实施情况等方面进行了核查。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安徽中鼎减震橡胶技术有限公司、安徽中鼎精工技术有限公司、安徽中鼎流体系统有限公司、安徽宁国中鼎模具制造有限公司、安徽特思通管路技术有限公司、安徽库伯密封技术有限公司、四川望锦机械有限公司、安美科(安徽)汽车电驱有限公司、Zhongding Sealing Parts (USA) Inc、Zhongding Europe GMBH、AMK Holding GmbH & Co.KG、Austria Druckguss GmbH & Co.KG、Tristone Flowtech Holding S.A.S、KACO GmbH+Co.KG、WEGU Holding GmbH、Michigan Rubber Products,Inc、Zhongding USA,Inc、Cooper Products,Inc、Acushnet Rubber Company,Inc、ZD Metal Products,Inc、Zhongding Malaysia Sdn.BHD,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89.42%,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98.22%,利润总额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利润总额的110.69%;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人力资源、财务报告、资金营运、采购业务、销售管理、全面预算、投资管理、融资管理、信息系统、无形资产、研究与开发;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人力资源薪酬及绩效考核管理、重大事项会计处理、资金收支管理、供应商选择与管理、销售政策制定与执行、预算执行与分析、投资过程管理和监督、专项资金管理、系统安全管理、无形资产的使用与保护、研发过程管理和成果保密。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控制评价办法,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单独缺陷或连同其他缺陷导致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报。出现下列情形的,认定为重大缺陷:
(1)控制环境无效;
(2)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行为;
(3)外部审计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公司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4)已经发现并报告给管理层的重大缺陷在合理的时间后未加以改正;
(5)公司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6)其他可能影响报表使用者正确判断的缺陷。
重要缺陷:单独缺陷或连同其他缺陷导致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告中虽然未达到和超过重要性水平,仍应引起管理层重视的错报。
一般缺陷:不构成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的其他内部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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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出现以下情形的,认定为重大缺陷,其他情形按影响程度分别确定为重要缺陷或一般缺陷。
(1)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2)重大决策程序不科学;
(3)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或制度系统性失效;
(4)重大或重要缺陷不能得到整改;
(5)其他对公司影响重大的情形。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四、会计师的意见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了中鼎股份2020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出具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1]230Z0319号),认为:中鼎股份于2020年12月31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
中鼎股份建立了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内部控制体系较为健全,符合有关律、法规规定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中鼎股份董事会对2020年度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在重大方面真实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及运行情况。本保荐机构对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无异议。
保荐代表人:谢国敏 方 芳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专项核查意见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鼎股份”、“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中鼎股份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位时间
1、2015年非公开发行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419号)核准,中鼎股份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99,202,025股,募集资金总额1,959,239,993.75元,扣除发行费用42,464,799.88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916,775,193.87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已于2016年4月19日全部到账,并经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出具了会验字[2016]2806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2018年公开发行可转债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803号)核准,中鼎股份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面值总额1,200,000,000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6年。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1,2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12,865,000.0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187,135,000.00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已于2019年3月14日全部到账,并经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出具了会验字[2019]2280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民生证券、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使用及结余情况
1、2015年非公开发行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使用非公开募集资金183,449.43万元,其中:以前年度使用179,331.19万元,2020年度使用4,118.24万元。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非公开募集资金余额合计17,340.58万元,其中存放于专户的募集资金余额为2,340.58万元,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共计15,000.00万元。
2、2018年公开发行可转债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使用可转债募集资金12,354.01万元,其中:以前年度使用3,860.83万元,2020年度使用8,493.18万元。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可转债募集资金余额合计111,292.16万元,其中存放于专户的募集资金余额为12,292.16万元,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共计99,000.00万元。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规定,遵循规范、安全、高效、透明的原则,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审批、使用、管理与监督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以在制度上保证募集资金的规范使用。
(一)2015年非公开发行
2016年4月,公司与原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市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宁国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市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实施严格审批,以保证专款专用;2017年8月,公司与原保荐机构国元证券、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市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018年公司聘请民生证券担任中鼎股份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应当终止与原保荐机构的保荐协议,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尚未完结的持续督导工作。2018年10月,公司与民生证券、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宁国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市支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上述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三方监管协议得到了切实履行。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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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018年公开发行可转债
2019年3月,公司和保荐机构民生证券、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市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2020年1月,公司和保荐机构民生证券、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在上述银行进行了专户存储。
上述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三方监管协议得到了切实履行。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余额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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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2020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2020年度,公司实际投入相关项目的募集资金款项共计人民币12,611.42万元,各项目的投入情况及效益情况详见附表1。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详见附表2“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使用募集资金,并及时、真实、完整、准确地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了披露,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及管理的违规情形。
六、会计师对募集资金年度存放和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鉴证意见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中鼎股份管理层编制的《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容诚专字[2021]230Z0309号),认为:中鼎股份2020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上述《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及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中鼎股份2020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民生证券认为,中鼎股份2020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民生证券对中鼎股份2020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无异议。
附表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附表2: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附表1-1: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015年非公开发行)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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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收购WEGU Holding 100%的股权项目将因汇率变动因素产生的差额部分1,850.36万元及其相关利息收益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中鼎股份橡胶制品装备自动化及产能提升项目”、“中鼎股份特种橡胶混炼中心建设项目”节余资金21,169.40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注2:实际使用金额与承诺投资金额差额为募集资金账户余额取得的相关利息收益扣除银行手续费等支出后的净额。
附表1-2: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018年公开发行可转债)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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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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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代表人:谢国敏 方 芳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的专项核查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鼎股份”、“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对中鼎股份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一)2015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419号)核准,中鼎股份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99,202,025股,募集资金总额1,959,239,993.75元,扣除发行费用(包括承销及保荐机构费、律师费、会计师费、股份登记费等)42,464,799.88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916,775,193.87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已于2016年4月19日全部到账,并经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出具了会验字[2016]2806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2018年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803号)核准,中鼎股份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面值总额1,200,000,000.00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6年。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1,200,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包括承销及保荐机构费、律师费、会计师费、资信评级费、登记费等)12,865,000.0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187,135,000.00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已于2019年3月14日全部到账,并经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出具了会验字[2019]2280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遵循规范、安全、高效、透明的原则,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审批、使用、管理与监督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以在制度上保证募集资金的规范使用。
(一)2015年非公开发行
2016年4月,公司与原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市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宁国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市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实施严格审批,以保证专款专用;2017年8月,公司与原保荐机构国元证券、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市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018年公司聘请民生证券担任中鼎股份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应当终止与原保荐机构的保荐协议,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尚未完结的持续督导工作。2018年10月,公司与民生证券、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宁国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市支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上述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三方监管协议得到了切实履行。
截至2021年4月20日,募集资金专户余额情况如下:
■
截至2021年4月20日,公司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存放于专户的募集资金为4,062.62万元,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共计11,000万元,募集资金余额合计15,062.62万元。
(二)2018年公开发行可转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公司和保荐机构民生证券、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市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国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支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在上述银行进行了专户存储。
(下转318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