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接353版)
附件一: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0333
2、投票简称:美的投票
3、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1年5月21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9:15一9:25,9:30一11:30和下午13:00一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5月21日9:15至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二: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我单位(个人)出席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召开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表本人依照以下指示对下列议案投票。
一、本人(本单位)对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的明确投票意见如下:
■
二、本人(本单位)对上述审议事项中未作明确投票指示的,代理人有权____ /无权____按照自己的意见投票。
委托人名称: 委托人证件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量及性质: 委托人股票账户卡号码:
受托人姓名: 受托人证件号码: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章):
委托日期:2021年 月 日
有效期: 2021年 月 日至2021年 月 日
证券代码:000333 证券简称:美的集团 公告编号:2021-033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向各位监事发出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知,并于2021年4月28日在公司总部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监事会召集人董文涛先生主持,经会议认真讨论,形成如下决议:
一、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已于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2020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根据相关法规的规定,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0年度报告的审核意见如下: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八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第八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实施《第八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待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即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予以实施。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第八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核查公司〈第八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第八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第八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第八期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八、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待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即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予以实施。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九、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核查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十一、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核心管理团队持股计划暨“美的集团全球合伙人计划”之第七期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监事会经过审议认为:
1、《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核心管理团队持股计划暨“美的集团全球合伙人计划”之第七期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基于面向未来长期的发展和治理,构建创新的核心管理团队持股的长期激励机制,将有效推动与促进公司“经理人”向“合伙人”的身份转变,实现企业的长远发展与核心管理团队利益的充分结合,有利于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公司持股计划的情形;
3、同意公司实施核心管理团队持股计划暨“美的集团全球合伙人计划”之第七期持股计划。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期全球合伙人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一致同意《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期全球合伙人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内容,本办法条款符合《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违反《指导意见》相关规定,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三、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核心管理团队持股计划暨“美的集团事业合伙人计划”之第四期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监事会经过审议认为:
1、《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核心管理团队持股计划暨“美的集团事业合伙人计划”之第四期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基于面向未来长期的发展和治理,在原有机制基础上,吸收“全球合伙人”的企业家精神,进一步构建创新的核心管理团队持股的长期激励机制,通过向更多的管理层赋予持有人权利义务,将有效推动与促进公司“经理人”向“合伙人”的身份转变,实现企业的长远发展与核心管理团队利益的充分结合,有利于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公司持股计划的情形;
3、同意公司实施核心管理团队持股计划暨“美的集团事业合伙人计划”之第四期持股计划。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四、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一致同意《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内容,本办法条款符合《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违反《指导意见》相关规定,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五、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为下属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与会监事一致认为:对公司主要业务的控股子公司在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等情况下提供担保,有利于促进公司主营业务的持续稳定发展,提高资金周转效率,符合公司利益。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六、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与会监事一致认为:公司日常关联交易,以市场公允价格进行,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上述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没有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没有发现有损害公司利益以及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
十七、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十八、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外汇资金衍生产品业务投资的专项报告》;
十九、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2021年大宗原材料期货业务的专项报告》;
二十、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以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二十一、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与顺德农商行相关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该项关联交易,以市场公允价格进行,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上述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没有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没有发现有损害公司利益以及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二、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三、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修正案(2021年4月)》;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四、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
根据相关法规的规定,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的审核意见如下: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十五、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调整第五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期权数量的议案》(《监事会关于调整第五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期权数量的核查意见》已于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
公司监事会经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对第五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及期权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和公司《第五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十六、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第五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第一个行权期行权相关事项的议案》(《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五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第一个行权期激励对象名单及行权数量的核查意见》已于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
监事会经过对第五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第一个行权期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认为公司可行权的74名激励对象作为公司《第五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第一个行权期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公司第五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同意激励对象按照《第五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第一个行权期的有关安排行权。
二十七、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第一次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监事会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第一次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数量的核查意见》已于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
公司监事会审核后认为:根据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第一次解除限售期的解锁条件已满足,同意公司为24名激励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第一次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40.3249万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锁手续。
根据财政部、证监会等部门联合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如下:
1、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所处行业、经营方式、资产结构及自身特点,建立健全了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保证了公司业务活动的正常开展和风险的控制,保护了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2、公司已建立较完善的内部组织结构,内部审计部门及人员配备齐全到位,保证了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的执行及监督充分有效。
3、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违反深交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情形发生。
综上所述,监事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真实、准确,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特此公告。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4月30日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二〇二一年四月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激励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9号一一股权激励》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美的集团”)《公司章程》制定。
2、本激励计划所采用的激励形式为股票期权,其股票来源为美的集团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新股。本次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总计为8,248万份,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为8,248股,占美的集团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17% 。上市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
3、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82.98元。
该行权价格为下列价格之较高者:
(1)本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82.98元;
(2)本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2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81.90元;
4、股票期权有效期内若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股、增发股票等事项,股票期权的数量和行权价格将做相应调整。
5、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5年,自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6、在股票期权授予日后24个月为等待期,等待期满后为行权期。股票期权自授予日起满24个月后(即等待期后),激励对象应在未来36个月内分三期行权。
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7、主要行权条件:本激励计划在行权期的三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行权条件之一。
授予的股票期权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上述净利润指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需剔除考核当期并购重组及重大资产处置对损益的影响)。
除上述财务指标外,激励对象行权只有在各个行权期前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在B级及以上,所在经营单位层面前二个年度业绩考核为“优秀”的,可全额参与当年度股票期权的行权;若所在经营单位层面前二个年度业绩考核为“合格”的,则当年度股票期权可行权额度的80%可行权,当年度股票期权可行权额度的20%不可行权,由公司注销;若所在经营单位层面前二个年度业绩考核为“一般”的,则当年度股票期权可行权额度的65%可行权,当年度股票期权可行权额度的35%不可行权,由公司注销;若所在经营单位层面前二个年度业绩考核为“较差”的,激励对象当年度股票期权的可行权额度不可行权,由公司注销。
8、激励对象行权资金以自筹方式解决,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不得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9、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10、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11、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12、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释义
在本计划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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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确保公司发展目标的实现,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9号一一股权激励》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制定本激励计划。
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由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生效。
(一)制定本计划所遵循的基本原则
1、本着向经营“一线”倾斜、向产品与用户相关的业务骨干倾斜的原则,本次股权激励的对象范围侧重于研发、制造、品质等科技人员及相关中高层管理人员,与公司“科技领先、用户直达、数智驱动、全球突破”的战略主轴相一致;
2、公平、公正、公开;
3、激励和约束相结合,风险与收益相对称;
4、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一致,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5、维护股东权益,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持续的回报。
(二)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1、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负责审核批准实施本计划及本计划的变更和终止。
2、公司董事会是股权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和修改股权激励计划,报股东大会审批,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3、公司监事会是股权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负责对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公司章程》进行监督。
4、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表独立意见,并就本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第二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确定激励对象的法律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以《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依据,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确定。
2、确定激励对象的职务依据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为美的集团及下属单位的研发、制造、品质等科技人员及相关中高层管理人员。公司现任的独立董事和监事不参与本计划。
3、确定激励对象的考核依据
依据公司董事会通过的《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对激励对象进行考核,激励对象经考核合格后方具有获得授予本计划项下股票期权的资格。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1,901的对象范围侧重于研发、制造、品质等科技人员及相关中高层管理人员,与公司“科技领先、用户直达、数智驱动、全球突破”的战略主轴相一致,将有利于推动公司持续稳定的业绩增长与公司战略的实现。
上述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成为本计划的激励对象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7、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如在本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以上任何规定不得参与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计划的权利,注销其已被授予但尚未行权的全部股票期权。
(四)激励对象的确定和审核
1、本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在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和数量
(一)股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公司将通过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票作为本计划的股票来源。
(二)授予股票期权的数量
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数量为8,248万份,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为8,248万股,占美的集团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17%。股票期权有效期内若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股、配股等事宜,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将根据本计划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三)授予的股票期权分配情况
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第四章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日和禁售期
(一)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5年,自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二)授予日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本激励计划授予日在本计划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60日内由公司董事会确定。
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应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三)等待期
指股票期权授予后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本计划的等待期为2年。
(四)可行权日
激励对象可以自授予日起满2年后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且在行权有效期内,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二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激励对象必须在期权有效期内行权完毕,期权有效期结束后,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五)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行权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
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如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如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章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或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下列价格之较高者:
(1)本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82.98元;
(2)本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2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81.90元;
根据上述原则,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每股人民币82.98元。
在满足行权条件后,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份期权可以行权价格82.98元购买一股公司A股股票。
(二)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发生派息、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增发股票等事宜时,行权价格将根据本计划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第六章 股票期权授予和行权条件
(一)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7)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二)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激励对象行使已获授的股票期权时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7)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3、考核合格
根据公司制定的《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公司业绩考核达标后,激励对象行权只有在各个行权期的前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在B级及以上,且所在经营单位层面前二个年度业绩考核为“优秀”的,可全额参与当年度股票期权的行权;若所在经营单位层面前二个年度业绩考核为“合格”的,则当年度股票期权可行权额度的80%可行权,当年度股票期权可行权额度的20%不可行权,由公司注销;若所在经营单位层面前二个年度业绩考核为“一般”的,则当年度股票期权可行权额度的65%可行权,当年度股票期权可行权额度的35%不可行权,由公司注销;若所在经营单位层面前二个年度业绩考核为“较差”的,激励对象当年度股票期权的可行权额度不可行权,由公司注销。
4、业绩条件
本激励计划在行权期的三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行权条件之一。
授予的股票期权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上述净利润指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需剔除考核当期并购重组及重大资产处置对损益的影响)。
5、行权安排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予日起5年。股票期权自授予日起满24个月后(即等待期后),激励对象应在未来36个月内分三期行权。
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三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激励对象所在经营单位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归母净利润,归母净利润指标反映公司未来盈利能力,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设定了2021-2024年度归母净利润分别不低于前二个会计年度平均水平的110%业绩考核指标。若考核当期有新增并购重组业务或重大资产处置,可能导致与公司实施激励计划时设立的考核指标所涵盖的业务范围并不一致,所以剔除考核当期新增并购重组业务及重大资产处置对当期损益的影响,考核指标才具有连贯性和一致性。
激励对象所在经营单位层面业绩考核是依据单位在各个行权期的前二个会计年度经营责任制确定的相关业绩经营指标。
除公司层面以及激励对象所在经营单位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在各个行权期的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的条件及具体行权比例。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第七章 股票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方法
自股票期权授予日起,若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二)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自股票期权授予日起,若在行权前有派息、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 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三)调整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本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董事会调整股票期权数量和行权价格后,应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计划的规定向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第八章 公司授予股票期权及激励对象行使的程序
(一)生效程序
1、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股票期权的授权、行权、注销工作;
2、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3、公司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并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4、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5、上市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6、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7、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办理股权激励计划实施的相关事宜。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董事会将按相关规定对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二)激励对象授予程序
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股票期权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3、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股票期权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5、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 60 日内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股票期权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股票期权登记完成后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自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股票期权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6、公司授予股票期权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激励对象行权的程序
1、公司董事会在可行权日之前确定本激励计划的行权方式,并向激励对象告知具体的操作程序;
2、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的行权数额、行权资格与行权条件审查确认;
3、激励对象按照董事会确定的行权方式行权,公司(或委托券商)办理相应的股票登记事宜;
4、公司向登记机关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加速行权的情形;
(2)降低行权价格的情形。
(五)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决议的,自决议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第九章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
(一)当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分立或合并或其他重大变更时,根据相关条件变化程度,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本计划的继续执行、修订、中止或终止,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二)激励对象在本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效期结束前,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或死亡等情况后,按照以下规定处置:
1、激励对象因降职,不再为公司管理及业务骨干的,其未达到可行权条件股票期权由公司进行注销,激励对象降职后,仍为公司管理及业务骨干的,按其新任岗位所对应的标准,重新核定其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所调减的股票期权予以注销;
2、激励对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达到可行权条件股票期权可按本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由激励对象正常行使权利,未达到可行权条件股票期权仍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可行权。激励对象除不再受个人可行权业绩条件限制之外,其他可行权条件仍然有效:
(1)激励对象因工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获授的股票期权可由其监护人代其行使);
(2)激励对象因工死亡(其获授的股票期权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
(3)因重大疾病(以国家认定为“重疾”范围为准)在岗时间不足一年,导致个人层面业绩考核不达标的,经所在经营单位申请及公司审议后,按实际在岗时间折算当年度可行权的期权数。
3、发生以下任一情形时,已达到可行权条件股票期权可按本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正常行使权利,未达到可行权条件股票期权不再可行权,公司应注销该部分股票期权:
(1)激励对象非因前述第2条(1)-(3)原因而与公司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
(2)激励对象不胜任岗位工作、考核不合格;
(3)激励对象在美的集团全资、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若美的集团失去对该子公司控制权,且激励对象仍留在该子公司任职的;
(4)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政策并经公司批准正常退休,且在本计划有效期内未从事与公司相同业务的投资及任职。
4、当激励对象在任职期间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红线”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或因此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公司将对该等激励对象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予以注销,并且公司可要求激励对象返回其已行权的股票期权所获得的收益。
5、当激励对象离职后因违反竞业限制、因离职后查明的触犯“公司红线”或重大工作问题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返回其在本激励计划项下获得的全部收益。
6、对于上述规定之外的情形,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激励对象的具体情况,酌情处置激励对象未达到可行权条件股票期权。
(三)在等待期和行权期内,如果发生公司管理层无法控制的政治及政策风险、重大自然灾害等严重影响本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正常实施的不可抗力事件,公司董事会可终止本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公司发生《管理办法》中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时,应当终止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不得向激励对象继续授予新的权益,激励对象根据本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应当终止行使。在本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的,公司不得继续授予其权益,其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应当终止行使。
第十章 其他事项
(一)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对特定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授予、等待、行权以及获得收益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当公司发生合并或分立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对应的标的股票按照公司合并或分立时股份的转换比例相应转换为新公司的股票。
(四)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包括:
1、报告期内激励对象的范围;
2、报告期内授出、行使和失效的权益总额;
3、至报告期末累计已授出但尚未行使的权益总额;
4、报告期内权益价格、权益数量历次调整的情况以及经调整后的最新权益价格与权益数量;
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自的姓名、职务以及在报告期内历次获授、行使权益的情况和失效的权益数量;
6、因激励对象行使权益所引起的股本变动情况;
7、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方法及股权激励费用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8、报告期内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的说明;
9、报告期内终止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况及原因。
(五)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在财务报告中披露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
(六)目前公司的股权结构中社会公众持股比例满足《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且本计划的实施将不会导致社会公众持股比例的下降,因此,不存在由于实施本计划而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的情形。
(七)本计划的实施过程受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监管。
(八)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股票期权授予协议书》的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公司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一章 附则
(一) 本计划由美的集团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 本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二〇二一年四月
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
1、本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9号一一股权激励》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美的集团”)《公司章程》制定。
2、本计划所采用的激励形式为限制性股票,其股票来源为美的集团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回购的股票。本次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1,057万股,对应的标的股票数量1,057万股,占美的集团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0.15%。上市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3、本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147人,为对经营单位和部门承担主要管理责任的高层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认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管理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价格为41.49元。
该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面额,且原则上不得低于下列价格之较高者:
(1)本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即41.49元;
(2)本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2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即40.95元。
5、在本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股、增发股票等事项,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和授予价格将做相应调整。
6、本计划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7、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本期激励计划授予日起满24个月后,在未来36个月内分3次解锁。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授予限制性股票解锁安排如下表所示:
■
8、激励对象在同时达成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所在经营单位层面业绩考核及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的前提下,可按本计划约定的比例进行解锁。
本计划在解锁期的三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行权条件之一。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上述净利润指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需剔除考核当期并购重组及重大资产处置对损益的影响)。
除上述财务指标外,激励对象只有在各个解除限售期的前一个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在B级及以上,所在经营单位层面前二个年度业绩考核为“优秀”的,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可解除限售;若所在经营单位层面前二个年度业绩考核为“合格”的,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中的80%可以解除限售,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中的20%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若所在经营单位层面前二个年度业绩考核为“一般”的,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中的65%可以解除限售,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中的35%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若所在经营单位层面前二个年度业绩考核为“较差”的,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9、激励对象通过自筹方式获取限制性股票所需资金,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不得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10、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1、公司承诺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计划。
12、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13、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
14、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第一章 释义
在本计划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
第二章 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确保公司发展目标的实现,公司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9号一一股权激励》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制定本计划。
本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由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生效。
(一)制定本计划所遵循的基本原则
1、本计划激励对象为对经营单位和部门承担主要管理责任的高层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认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管理人员;
2、公平、公正、公开;
3、激励和约束相结合,风险与收益相对称;
4、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一致,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5、维护股东权益,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持续的回报。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负责审核批准实施本计划及本计划的变更和终止。
(二)公司董事会是股权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和修改股权激励计划,报股东大会审批,并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公司监事会及独立董事是股权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负责对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公司章程》进行监督。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独立董事将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限制性股票与本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前,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确定激励对象的法律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以《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依据,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下转35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