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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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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1-04-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331 证券简称:皖通科技 公告编号:2021-087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4月29日在公司会议室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临时会议的通知及会议资料已于2021年4月26日以电子邮件形式送达各位董事。本次会议应到董事8人,实到董事8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周发展先生主持,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南方银谷科技有限公司提请召开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021年4月26日,公司董事会收到股东南方银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银谷”)以书面形式出具的《关于提请召开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函》,提请公司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以下议案:

议案 1:《关于提请罢免罗守生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

议案 2:《关于提请罢免周艳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

议案 3:《关于提请罢免袁照云第五届监事会监事职务的议案》

议案 4:《关于提请罢免陈延风第五届监事会监事职务的议案》

议案 5:《关于提请选举杨大可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 6:《关于提请选举陈矜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 7:《关于提请选举韩文为第五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议案 8:《关于提请选举张瑶为第五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议案 9:《关于提请选举王莹莹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4月30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关于提请召开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函》。

《公司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十三条规定:“股东大会的提案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

截至发函日,南方银谷持有公司56,593,01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73%,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本议案同意5票,反对3票,弃权0票。

独立董事罗守生先生对本议案投反对票,其反对的理由为:

此次南方银谷提出罢免本人的理由是:在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上发表未经证实的言论,对个人进行恶意揣测和攻击,违反了《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忠实勤勉义务,不适合继续担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

而我在此次董事会上对《关于选举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反对意见为:周发展先生在前次担任董事长期间,屡屡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不宜再任董事长。

至于是否“未经证实的言论”,是否“恶意揣测和攻击”,是否“屡屡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请参见皖通科技董事会于2020年3月13日发布的《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以及2020年7月9日公告的《关于安徽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整改报告》中均有具体表述,不再赘言!

作为公司创业股东聘任的、共事过全部5位董事长的独董,我认为周发展先生不适合再担任公司董事长。不妨看看其上次担任董事长不到一年时间的几次运作。

一、2019年4月8日周发展当选公司董事长,开始推动一桩收购案,即由周发展任董事长、法人代表的皖通科技收购由周发展任董事长、法人代表的广州趣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分别是:深圳市花生金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市车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花生兄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中亿融投商业保理(福建)有限公司和点个车商业保理(福建平潭)有限公司)。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公司对标的公司进行二年加一期(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1一6月)的财务审计和价值评估。

审计标的公司二年加一期的《合并利润表》显示:(单位:元)

评估结论为:广州趣连“净资产账面价值为4414.40万元,评估价值为5535.60万元,增值额为1121.20万元,增值率为25.40%”。

在拿到审计、评估报告之后,周发展于8月29日第四届二十三次董事会正式议题结束董事签字期间,将一份《关于皖通科技拟收购广州趣连的汇报》文本分发给各位董事审阅。《汇报》明确提出:由皖通科技以5535万元现金收购广州趣连及其控股子公司。由于之前对审计、评估活动一无所知,面对突如其来的“收购案”,我们认真审阅了《汇报》和二份报告,发现广州趣连仅仅是一家服务于汽车销售环节的普通公司,其科技含量远低于目前皖通科技几大业务板块的任何一块。收购该公司对于改善皖通科技资产质量,提升科技发展水平,增强盈利能力等无所贡献,甚至是包袱。于是我们三位独董(安大陈结淼教授、科大张瑞稳副教授和我)均表示反对!周发展看我们态度坚决,如上董事会肯定通不过,便收回文本。

不过,公司为此支出了30万元的审计费和30万元的评估费。《审计报告》为:(DH审字[2019]0010373号)。《资产评估报告》为(TX 评报字[2019]第1056号)。

二、至2019年,皖通科技已成立20年上市近10年,在高速公路、港口航运、城市智能交通、军工电子信息等领域树立了良好的市场形象,打造了诸多优质品牌,拥有稳定的市场份额。周发展任董事长之后,则拟将业界成名多年的“皖通科技”更名为了无特色的“银谷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并付诸实施,且于2019年底取得了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企业名称变更通知书》(通知书编号略)。此事因他在2020年3月4日召开的五届二次董事会上被罢免董事长之职而告停,我们也才因此得知还有企业更名这回事儿。

三、皖通科技与法智金公司于2020年1月2日签订《基于联盟链的物联网解决方案》、1月13日签订《运力交易平台开发协议》两份合同。《解决方案》的第一、二笔款项560万元(占公司上年度净利润的5.84%)由周发展违规审批后支付给法智金公司。对此公司公告已有说明,不再赘述。令人难以接受的是:

1、根据《解决方案》,第二笔款项的支付前提是“乙方提交商业模式设计方案以及区块链方案后”。直至大半年过去,公司也未见法智金的任何方案,而该笔320万元早在1月19日就由周发展作为唯一审批人直接审批支付了。审批理由竟然是“公司应于法智金提交商业模式设计方案以及区块链方案后5个工作日支付”。由于这个“错误”犯得太过明显,迫于各方压力,在过了大半年之后(合同有效期为一年),法智金才终于传来了《解决方案》。打开“方案”一看,除了“联盟链”、“物联网”等名词解释外,解决方案全是”???”、”???”、“???”。让人哭笑不得的是,封面的日期居然是:202 年。

2、合同竟然约定,即使由于乙方(法智金公司)违约,甲方也“不得要求退还此前支付的款项”。自己把自己正常主张权利的路堵死了!

四、为什么周发展的各种运作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事前大多一无所知,以致于没有及时受到监督和约束呢?其管理模式是,一方面采取大事化小,大合同切成小合同(公司公告已有表述)等做法绕过董事会;另一方面是对公司内部的管理、技术等重要管理岗位采取单线联系。如上述支付给法智金的240万元、320万元两笔款项,就分别由公司原董事长助理A和原创新研究院院长B提出,由周发展直接审批后支付的。而看看该二人的任职通知(有截图),或可略见一斑(因二人的任职通知除姓名、职务和任职时间不同之外,其他文字几乎一样,故仅以A为例,原文照录如下):

关于A的人事任命通知

全体员工:

经决定,任命A为董事长助理,直接向董事长周发展汇报。

特此通知。

以上任命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生效。

如此重要的人事任命,没有任何关于责权利的表述,正常吗?重要的管理、技术岗位主管都是“直接向董事长周发展汇报”,正常吗?

我受创业股东之委托,深感肩上责任重大!本着对投资者负责,对公司负责,对员工负责的初心,在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上对周发展再次担任董事长投出了反对票,明知会引起不满,但是不违职业操守,无愧于良心!

独立董事周艳女士对本议案投反对票,其反对的理由为:

南方银谷提请召开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共九个提案。本人均予以反对:

1、反对其罢免独立董事罗守生的提案1。罗董任职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勤勉尽责。其在5届17次会议上的反对意见有明确的事实依据如下:公司2020年7月9日公告《关于安徽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整改报告》中关于内部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核查和整改章节,陈述了审计委员会聘请立信所出具了相关专项核查报告并陈述了违规事实。罢免理由完全不成立。

2、反对其罢免本人的提案2。本人任职时,过往履历、兼职情况均如实披露,本人的对外投资均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经董事会审查。彼时南方银谷及时任董事长周发展并未质疑本人的独立性。本人的任职资格经深交所核查并备案,经股东大会依法合规选举聘任。《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8号一独立董事备案》第七条第一款第(1)至(9)项关于独立性的规定对关联关系和影响独立性的其他关系有明确定义和限制,本人未违反其中任何一项。

3、反对其罢免监事袁照云和陈延风的提案3和4。公司罢免的理由系公司起诉监事袁照云、陈延风损害公司利益责任一案(案号:(2021)皖0191民初2347号)。2021年4月25日经合肥高新区人民法院就该案出具民事判决书,判决两位监事不存在过错,公司的诉讼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了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其罢免理由在事实上和法律上均完全不成立。

4、提案5-8以提案1-4为前提,本人既已反对提案1-4,提案5-8自然反对。

5、反对王莹莹为公司董事人选的提案9。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王莹莹的工作履历称其2021年3月至今现任公司高管,但其任命未经公司程序由提名委员会提名并经董事会聘任。

独立董事李明发先生对本议案投反对票,其反对的理由为:

提请罢免的公司现任两名独立董事和两名监事任职期向勤勉尽责,无违规行为;提请另行选举的前提不存在。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拟定于2021年5月17日14:30召开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同时,公司原定于2021年5月25日召开的股东大会届次依次顺延为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本议案同意5票,反对1票,弃权2票。

独立董事罗守生先生对本议案投弃权票,其弃权的理由为:

首先尊重持股10%以上股东的合法权益。但是同样是持股10%以上的股东,同样是提请召开关于罢免的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西藏景源于2021年3月26日致函皖通科技,提请于4月22日召开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却在未征得提案人同意的情况下被延期至5月25日召开。

而此次南方银谷于4月26日致函皖通科技,公司即于当日23:29将4月29日上午召开董事会的通知发至董事邮箱,审议南方银谷提请于5月17日召开第3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如此后发一个月而先至,作为独立事本人认为有失公充。

独立董事周艳女士对本议案投弃权票,其弃权的理由为:

本人虽然反对南方银谷的9个提案,但南方银谷有提名董事、提议召开股东大会的法定权利。

独立董事李明发先生对本议案投反对票,其反对的理由为:

公司董事会于3月26日收到股东西藏景源以书面形式出具的《关于提请召开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函》,要求公司于4月22日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4月7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23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拟定于5月25日召开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而公司董事会于4月26日收到股东南方银谷以书面形式出具的《关于提请召开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函》,公司拟定于5月17日召开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南方银谷所提出的议案。公司董事会收到南方银谷函件在后,但审议时间却早于在先提出提案的西藏景源,对西藏景源有失公允。

独立董事对股东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罢免及选举董事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2021年4月30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股东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罢免及选举董事的独立意见》。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刊登于2021年4月30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股东大会届次暨召开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刊登于2021年4月30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002331 证券简称:皖通科技 公告编号:2021-088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于2021年5月17日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本次会议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1年5月17日14:30;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5月17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5月17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1年5月12日

7、会议出席对象

(1)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8、会议地点: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皖水路589号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议案 1:《关于提请罢免罗守生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

议案 2:《关于提请罢免周艳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

议案 3:《关于提请罢免袁照云第五届监事会监事职务的议案》

议案 4:《关于提请罢免陈延风第五届监事会监事职务的议案》

议案 5:《关于提请选举杨大可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 6:《关于提请选举陈矜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 7:《关于提请选举韩文为第五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议案 8:《关于提请选举张瑶为第五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议案 9:《关于提请选举王莹莹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股东大会方可进行表决。

本次会议审议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上述议案为股东南方银谷科技有限公司提请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上述议案属于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

提交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议案中,议案1表决通过是议案5表决结果生效的前提;议案2表决通过是议案6表决结果生效的前提;议案3表决通过是议案7表决结果生效的前提;议案4表决通过是议案8表决结果生效的前提。

三、提案编码

四、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时间:2021年5月13日9:30-11:30、14:30-17:00;

2、登记地点: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皖水路589号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3、登记方式:

(1)自然人股东本人出席的,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股东账户卡、有效持股凭证等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受托人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人股东账户卡、授权委托书和有效持股凭证等办理登记;

(2)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的,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的,须持代理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

(3)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书面信函或传真方式办理登记(须在2021年5月13日17:00前送达或传真至公司),公司不接受电话登记(授权委托书见附件)。

4、本次会议会期半天,与会股东的食宿、交通费用自理。

5、联系方式

会议联系人:杨敬梅

联系电话:0551-62969206

传真号码:0551-62969207

通讯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皖水路589号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邮政编码:230088

邮 箱:wtkj@wantong-tech.net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六、备查文件

1、《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2、《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股东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罢免及选举董事的独立意见》;

3、南方银谷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提请召开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函》。

特此公告。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4月30日

附件一: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2331

2、投票简称:皖通投票

3、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对于非累积投票的议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4、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他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1年5月17日的交易时间,即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5月17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1年5月17日下午3: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二:

授权委托书

兹授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公司/本人出席于2021年5月17日召开的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表本公司/本人对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按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行使投票,并代为签署本次会议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如没有作出明确投票指示,代理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见投票,其行使表决权的后果均为本公司/本人承担。

本公司/本人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意见如下: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章):

委托人持股数:

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股东账号: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有效期限:自本次会议召开时起,至会议结束时止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

1、只有在备注列打勾的栏目可以投票。如欲投票同意议案,请在“同意”栏内相应地方填上“√”;如欲投票反对议案,请在“反对”栏内相应地方填上“√”;如欲投票弃权议案,请在“弃权”栏内相应地方填上“√”。三者中只能选其一,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视为授权委托人对审议事项投弃权票。

2、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单位委托须加盖单位公章。

证券代码:002331 证券简称:皖通科技 公告编号:2021-089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股东大会届次暨召开

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7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1-061),定于2021年5月25日公司临时股东大会。

鉴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于2021年5月17日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因此,现将拟于2021年5月25日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届次由原定的“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调整为“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除会议届次调整外,原定于2021年5月25日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议案等均保持不变,现将更新后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1年5月25日14:30;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5月25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5月2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1年5月20日

7、会议出席对象

(1)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8、会议地点: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皖水路589号公司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关于提请罢免周发展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

2、审议《关于提请罢免周成栋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

3、审议《关于提请选举陈翔炜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

4、审议《关于提请选举毛志苗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

5、审议《关于提请选举甄峰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

本次会议审议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上述议案为股东西藏景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提请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7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上述议案属于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

三、提案编码

四、会议登记等事项

1、登记时间:2021年5月21日9:30-11:30、14:30-17:00;

2、登记地点: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皖水路589号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3、登记方式:

(1)自然人股东本人出席的,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股东账户卡、有效持股凭证等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受托人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人股东账户卡、授权委托书和有效持股凭证等办理登记;

(2)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的,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法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的,须持代理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

(3)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书面信函或传真方式办理登记(须在2021年5月21日17:00前送达或传真至公司),公司不接受电话登记(授权委托书见附件)。

4、本次会议会期半天,与会股东的食宿、交通费用自理。

5、联系方式

会议联系人:杨敬梅

联系电话:0551-62969206

传真号码:0551-62969207

通讯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皖水路589号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邮政编码:230088

邮 箱:wtkj@wantong-tech.net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六、备查文件

1、《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2、《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股东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罢免现任董事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3、西藏景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提请召开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的函》;

4、《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4月30日

附件一: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2331

2、投票简称:皖通投票

3、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对于非累积投票的议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4、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他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1年5月25日的交易时间,即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5月25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1年5月25日下午3: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二:

授权委托书

兹授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公司/本人出席于2021年5月25日召开的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表本公司/本人对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按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行使投票,并代为签署本次会议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如没有作出明确投票指示,代理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见投票,其行使表决权的后果均为本公司/本人承担。

本公司/本人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意见如下: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章):

委托人持股数:

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股东账号: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有效期限:自本次会议召开时起,至会议结束时止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

1、只有在备注列打勾的栏目可以投票。如欲投票同意议案,请在“同意”栏内相应地方填上“√”;如欲投票反对议案,请在“反对”栏内相应地方填上“√”;如欲投票弃权议案,请在“弃权”栏内相应地方填上“√”。三者中只能选其一,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视为授权委托人对审议事项投弃权票。

2、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单位委托须加盖单位公章。

股票简称:皖通科技 股票代码:002331 公告编号:2021-090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计提2020年度资产减值准备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公司2020年度计提资产减值损失(含计提商誉减值236,183,876.46元)总计288,724,200.70元。现将具体情况补充公告如下:

一、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情况概述

1、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原因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一一资产减值》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为了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截至2020年12月31日的资产状况和财务状况,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资产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和评估,对可能发生资产减值损失的资产计提减值准备。

2、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范围、总金额和拟计入的报告期间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项目为存货跌价损失及合同履约成本、无形资产、商誉减值,共计提2020年度资产减值准备288,724,200.70元,占2020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147.82%。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计入的报告期间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明细如下:

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具体内容详见《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中相关财务报表注释。

二、单项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说明

1、无形资产减值说明

2020年度公司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金额为49,076,412.90元。主要是子公司烟台华东电子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计提商誉减值所引起的。

2、商誉减值说明

2020年度公司计提的商誉减值准备金额为236,183,876.46元,占2020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120.92%。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4月28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计提商誉减值准备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78)。

本次计提商誉减值准备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三、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288,724,200.70元,该项减值损失计入公司2020年度损益,考虑递延所得税的影响,相应减少了公司2020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80,843,152.06元。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宜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四、备查文件

1、《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2、《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3、《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资产评估报告书》(中联评报字【2021】第949号);

5、《资产评估报告书》(中联评报字【2021】第950号)。

特此公告。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002331 证券简称:皖通科技 公告编号:2021-091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部分股份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接到持股5%以上的股东王晟函告,获悉王晟所持有公司的部分股份被质押,具体事项如下:

(一)股东股份质押基本情况

1、本次股份质押基本情况

2、股东股份累计质押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3、持股5%以上股份质押股份的相关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日,王晟质押的股份不存在平仓风险,其股份质押行为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若后续出现平仓风险,王晟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追加保证金、提前还款等积极措施应对上述风险。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备查文件

1、王晟出具的《关于部分股份质押的告知函》;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

特此公告。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002331 证券简称:皖通科技 公告编号:2021-092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媒体报道的澄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皖通科技”)关注到“数科社”、“博望财经”等自媒体发布的报道中涉及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及2020年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相关消息,为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公平性,公司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媒体报道情况

近日,公司关注到“数科社”发布的标题为《皖通科技财报被出具保留意见:子公司涉嫌虚增收入2245万,疑为对赌注水》、“博望财经”发布的标题为《子公司虚增收入、对赌注水 皖通科技财报被出具保留意见疑似造假》等相关报道,微信公众号、微博等社会化媒体也有相关信息。主要涉及内容如下:

1、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20年财务报告出具的是非标准有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这也可以被理解为,审计师认为成都赛英应收账款可疑,涉嫌虚增收入,疑似财务造假。

2、对赌注水,成都赛英及易增辉或将因此赔钱受处。上市公司为何要铤而走险财务造假呢?通常来说动机无非是两个方面,一是报表的美化有利于进一步融资,二是业绩承诺或是对赌协议造成的上市公司的压力。而在造假操作后,其完成率(实际实现利润与承诺数的比例)仅为101.43%,差异仅160.23万元,十分异常。

3、如果梳理追溯皖通科技过往公告中涉及成都赛英及易增辉的内容,会发现本次年报披露中虚增营业收入、财务造假问题的暴露并非是黑天鹅事件,而是早有预兆。然而,易增辉藏了一年多的财务造假之“雷”,最终还是在2020年年度审计上被“爆”了出来。对此有成都赛英内部人士评价称,上会所是西藏景源聘请的中介机构、并受其指示,本次财报是上会在其授意下故意“迫害”易增辉一方。

二、澄清说明

公司对上述媒体报道事项高度重视,经核实,公司针对上述事项说明如下:

1、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0年财务报告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进行了说明。具体内容详见刊登于2021年4月28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关于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保留审计意见的专项说明》《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2020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董事会关于2020年度财务报告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的意见》等相关公告。

2、根据合同所列产品的生产、发货、收货、验收等,与《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一收入(2006)》(财会[2006]3号)和《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对照检查,公司不存在上会所所说保留意见事项。公司认为,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赛英科技在满足收入准则五个条件基础上所确认的收入仍发表保留意见,已属发表不当审计意见。

3、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提示

1、为了保证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及部分媒体的有组织、有蓄谋的不实攻击,恶意中伤上市公司,公司已组织律师方代表公司进行起诉。公司董事会郑重提醒相关媒体方,应遵循新闻真实性原则,保持客观公正的立场。

2、公司董事会郑重提醒股东、董事及相关方,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来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保障重大信息披露透明、依法运作、诚实守信。

3、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及时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002331 证券简称:皖通科技 公告编号:2021-093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起诉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皖通科技”)于2021年4月15日收到甄峰以邮件形式发送的《民事起诉状》,获悉甄峰向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公司决议效力纠纷。《民事起诉状》具体内容如下:

一、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甄峰

被告: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确认被告于2021年2月9日作出的《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不成立。

(2)请求判令确认被告于2021年2月9日之后作出的董事会会议决议(《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不成立。

(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诉讼事由

被告成立于1995年5月12日,并于2010年1月6日在深圳交易所中小板上市,股票代码为002331。原告为被告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原董事。2021年2月9日,被告公司召开了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了17项议案。因该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故请求法院判令确认该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不成立,同时判令确认因该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会作出的董事会决议不成立。具体事实及理由如下:

(1)被告股东宁波保税区永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永谐”)与王晟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在其共同持有的表决权超过10%时未依法进行信息披露,且继续买入,故宁波永谐与王晟的表决权股份超过5%的部分不得行使表决权。

宁波永谐从2020年上半年开始增持被告公司股份,至2020年11月20日持有被告公司股份总计6,583,500股,占被告公司总股本的1.60%。

王晟和王中胜、杨世宁、杨新子等三人(以下简称“三人”)于2020年9月8日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三人将其所持公司合计26,725,992股股份(占被告公司总股本的6.49%)的表决权无条件、不可撤销地委托给王展行使。王晟直接持有公司8,253,400股股份(占被告公司总股本的2%),故因《表决权委托协议》构成一致行动人持有被告公司股份总股本的8.49%。2020年12月28日,前述人员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将表决权委托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10日。

根据公开信息登记显示,杭州曦之置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曦之置业”)为一家经过杭州市高新区(滨江)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宁波永谐对曦之置业直接出资占比为29.7619%,在2020年12月1日前,王晟对曦之置业直接出资占比为26.0378%,2020年12月1日以后王晟对曦之置业间接出资占比为3.3%。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本办法所称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六)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规定可知宁波永谐与王展为一致行动人。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三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情形除外。……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买入上市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的,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在2020年11月20日,宁波永谐与王晟共同持有被告公司表决权股份达到10.09%(8.49%+1.6%)。宁波永谐与王晟应当在其共同持有表决权股份比例超过10%的时候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被告公司,并予公告,且自事发之日起至公告三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被告公司股票,否则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超过规定部分的表决权。因宁波永谐的持续买入,2020年11月20日之前宁波永谐和王晟所持股份已经超过规定比例,但宁波永谐并未依法进行信息披露,且仍持续买入被告公司股票,故宁波永谐与王晟持有被告公司的超过5%的股份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

被告公司召开2021年临时股东大会时,宁波永谐及王晟均正常参与了投票表决,故该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违法。故原告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请求法院判令确认该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不成立。

(2)被告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违法,该次临时股东大会改选了二分之一的董事会成员,且改选后的董事周发展、周成栋的表决行为违反其与原告签订的《合作备忘录》,故请求法院确认在该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之后产生的董事会决议不成立。

被告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了17项议案,共改选了八名董事会成员中的四名董事,相关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

7、审议通过《关于提请罢免李臻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

8、审议通过《关于提请罢免廖凯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

9、审议通过《关于提请罢免甄峰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

10、审议通过《关于提请罢免王辉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

11、审议通过《关于提请选举周发展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2、审议通过《关于提请选举周成栋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选举王夕众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4、审议通过《关于提请选举刘漪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

因被告公司2021年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不成立,而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改选了一半董事会成员,足以对董事会会议的表决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原告认为,被告于2021年2月9日之后作出的董事会会议决议不成立。

此外,原告与周发展、周成栋、廖凯、汪博涵于2019年11月12日签订《合作备忘录》,原告为甲方,周发展、周成栋、廖凯、汪博涵为乙方。《合作备忘录》约定:“乙方需与甲方一致行动包括但不限于在公司与皖通科技的股东会与董事会的表决中与甲方一致行动,按照甲方意愿投票不得弃权,乙方应将投票权完整委托给甲方。”而周发展、周成栋在董事会会议中的投票行为均未依照原告意愿,该行为违反了双方在《合作备忘录》中一致行动关系的约定。原告亦于2021年3月10日发函至被告董事会,提请被告董事会审慎采纳周发展、周成栋在贵司董事会上发表的决议,但至今未能得到任何书面回复。

综合上述情况,请求法院判令确认被告于2021年2月9日之后作出的董事会会议决议不成立。

综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无实质性影响。

四、其他说明

1、截至本公告日,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尚未正式受理本次诉讼。本次诉讼结果可能导致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中相关议案被撤销及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等无效。

2、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处于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状态。本次诉讼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3、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事项的进展,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及时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备忘录》。

特此公告。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002331 证券简称:皖通科技 公告编号:2021-094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皖通科技”或“上市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1〕第176号)(以下简称“《关注函》”),对公司披露《关于西藏景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等股东所持的部分公司股份存在〈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四款情形的说明》(以下简称《说明》)、《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及《法律意见书》表示关注,公司现根据《关注函》所涉问题进行说明和回复,具体内容如下:

1、请你公司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说明西藏景源与刘含构成一致行动关系的具体依据。同时,请西藏景源自查并说明是否与刘含构成一致行动关系。请你公司和西藏景源分别聘请律师并出具核查意见。

公司回复: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

(一)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

(二)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

(三)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四)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五)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

(六)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七)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八)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九)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十)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

(十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

(十二)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

经核查,西藏景源与刘含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具体理由及依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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