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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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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1-04-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一、重要提示

本行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行董事会会议于2021年4月29日审议通过了本行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会议应参会董事9名,实际参会董事9名,其中黄芳董事因事委托王彦康董事代为出席和表决。本行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行执行董事、行长、财务总监方合英,执行董事、主管财会工作副行长郭党怀,财务会计部负责人薛锋庆,声明并保证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本报告中的财务报表按照中国会计准则编制且未经审计。

本报告中“本行”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集团”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本报告除特别说明外,金额币种为人民币。

二、公司基本情况

2.1 公司基本情况

2.2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百万元人民币

注:为便于分析,本节及2.9季度经营情况中涉及的贷款及垫款总额、客户存款总额均不含相关应计利息。

单位:百万元人民币

2.3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百万元人民币

2.4 按中国会计准则与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差异说明

本集团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计算的截至报告期末的净资产、报告期净利润无差异。

2.5 资本充足率

本集团根据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有关规定计算和披露资本充足率,报告期内满足监管相关资本要求。在满足监管相关资本要求的基础上,本行进一步计提储备资本、逆周期资本和附加资本,其中储备资本要求为2.5%,逆周期资本要求为0%,附加资本要求为0%。

截至报告期末,本集团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8.59%,较上年末下降0.15个百分点;一级资本充足率9.96%,较上年末下降0.22个百分点;资本充足率12.73%,较上年末下降0.28个百分点。本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8.33%,较上年末下降0.14个百分点;一级资本充足率9.76%,较上年末下降0.21个百分点;资本充足率12.69%,较上年末下降0.26个百分点。

单位:百万元人民币

2.6 杠杆率

单位:百万元人民币

2.7 流动性覆盖率

单位:百万元人民币

2.8 资产质量

2.9 季度经营情况

报告期内,本集团以高质量可持续发展为主线,全力推动业务转型增效,各项业务总体稳中有进,开局良好。

截至报告期末,本集团资产总额77,856.36亿元,较上年末增长3.65%;负债总额72,098.95亿元,较上年末增长3.72%;贷款及垫款总额46,450.88亿元,较上年末增长3.84%;客户存款总额46,469.96亿元,较上年末增长2.62%。

报告期内,本集团净利润增长良好,实现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利润156.41亿元,同比增长8.22%;实现营业收入519.14亿元,同比增长0.79%。其中,利息净收入374.08亿元,同比增长1.29%;非利息净收入145.06亿元,同比下降0.50%。

报告期内,本集团持续加大问题贷款化解和不良处置力度,不良贷款余额、不良贷款率有所下降,资产质量保持平稳。截至报告期末,不良贷款余额715.29亿元,较上年末减少19.23亿元;不良贷款率1.54%,较上年末下降0.10个百分点;拨备覆盖率185.87%,较上年末上升14.19个百分点;贷款拨备率2.86%,较上年末上升0.04个百分点。

报告期内,本行公司银行业务坚定贯彻落实国家政策导向,积极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绿色信贷、制造业、民营企业等重点领域信贷投放,支持各级经营单位精准营销,引导授信资源进一步优化配置;零售银行业务坚持客户导向、价值导向,以全功能财富管理牵引能力和体系建设,深化“主结算、主投资、主融资、主服务、主活动”客户关系,打造客户首选的财富管理主办行;金融市场业务坚持效益导向,围绕轻型发展道路,积极研判市场趋势,抢抓市场机会,不断优化资产结构,提升交易盈利能力,大力推动同业客户一体化经营,稳步推进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截至报告期末,本行对公存款余额35,248.71亿元,较上年末增长2.35%;对公贷款(不含贴现)余额21,117.88亿元,较上年末增长6.93%;对公客户总数达到84.74万户,较上年末增加2.21万户。本行个人存款余额8,389.26亿元,较上年末增长2.06%;个人贷款余额18,932.72亿元,较上年末增长2.30%;个人客户总数11,266.17万户,较上年末增加178.12万户。

2.10 风险管理

报告期内,本行积极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顺应产业结构调整方向,将授信资源投向国家有导向、市场有前景的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继续强化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信贷支持;提升节能环保、清洁能源等绿色信贷占比,严控产能过剩行业新增授信,审慎介入高耗能、高污染领域新建项目;把握新兴产业、医疗健康、大消费等领域业务机遇,进一步优化授信结构。强化风险管理的主动性和针对性,持续加强重点领域风险防控。坚决落实房地产调控政策,有序推进授信集中度风险管控。强化信用卡客户准入管理和风控模型迭代,开展个贷和代销业务体系性重检,多措并举防范化解风险。加速推进数字化风控建设,升级全面风险智慧化管理平台,打造以大数据+AI为内核的客户预警模型,实现风险客户早发现、早预警、早退出。

2.11 公司治理概述

报告期内,本行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决策部署和监管要求,积极探索符合中信银行特色的公司治理模式,加强治理体系建设,加快提升治理能力,全面提高治理效能,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勤勉审慎履职,公司治理实效不断提升。截至报告期末,本行董事会由9名成员构成,报告期内共召开5次会议(其中4次为现场会议,1次为通讯表决会议)、12次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监事会由8名成员构成,报告期内共召开4次监事会会议(均为现场会议)、2次监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报告期内,本行共召开1次股东大会。本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均符合本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

2.12 截至报告期末的普通股股东总数、前十名普通股股东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注:(1)除中国中信有限公司(简称“中信有限”)、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外,上表中A股和H股股东持股情况分别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提供的本行股东名册统计。

(2)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是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所持股份总数是该公司以代理人身份,代表截至报告期末,在该公司开户登记的所有机构(除中信有限)和个人投资者持有的H股股份合计数。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是以名义持有人身份,受他人指定并代表他人持有股票的机构,其中包括香港及海外投资者持有的沪股通股票。

(3)中信有限为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股份”)的全资子公司。中信有限确认,截至报告期末,中信股份及其下属子公司(含中信有限)合计持有本行股份32,284,227,773股,占本行股份总数的65.97%,其中包括A股股份28,938,928,294股,H股股份3,345,299,479股。中信有限直接持有本行股份31,988,728,773股,占本行股份总数的65.37%,其中包括A股股份28,938,928,294股,H股股份3,049,800,479股。

(4)冠意有限公司(Summit Idea Limited)确认,截至报告期末,其通过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持有本行H股股份2,292,579,000股,占本行股份总数的4.685%。冠意有限公司为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湖中宝”)的全资附属公司。除上述股份外,新湖中宝全资子公司香港新湖投资有限公司通过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持有本行H股股份153,686,000股,占本行股份总数的0.314%。

(5)上表中普通股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说明: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是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根据《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报告》,截至2020年末,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中央汇金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合计持有中国建设银行57.31%的股份。除此之外,本行未知上表中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2.13 截至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无限售条件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单位:股

注:(1)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是根据本行优先股股东名册中所列的信息统计。

(2)上述优先股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说明:根据公开信息,本行初步判断: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红-个人分红-005L-FH002沪、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传统-普通保险产品-005L-CT001沪存在关联关系,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能-个险万能、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红-个险分红存在关联关系,交银施罗德资管-交通银行-交银施罗德资管卓远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与交银施罗德基金-民生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除此之外,本行未知上述优先股股东之间、上述优先股股东与前10名普通股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3)“持股比例”指优先股股东持有优先股的股份数量占优先股股份总数的比例。

(4)本行无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三、重要事项

3.1 本集团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2021年第一季度变动幅度超过30%以上的主要项目及变动原因如下:

单位:百万元人民币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2020年8月27日,本行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的议案》,同意本行在境内外市场发行不超过400亿元人民币(含400亿元)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补充本行其他一级资本。2020年10月30日,本行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了《关于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的议案》。2021年3月,本行已收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的批复》(银保监复〔2021〕57号)及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中国人民银行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银许准予决字〔2021〕第58号)(以下简称“《决定书》”)。本行获准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不超过400亿元人民币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债券”),并按有关规定计入本行其他一级资本。核准额度自《决定书》发出之日起2年内有效,在有效期内可自主选择分期发行时间。本次债券于2021年4月22日簿记建档,并于2021年4月26日完成发行。

上述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有关情况请参见本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披露易网站(www.hkexnews.hk)和本行网站(www.citicbank.com)发布的相关公告。

3.3 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行长:方合英

2021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601998 证券简称:中信银行 编号:临2021-031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于2021年4月15日以书面形式发出有关会议通知和材料,于2021年4月29日在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中信大厦2801会议室以现场会议形式完成一次董事会会议召开并形成决议。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其中黄芳董事因事委托王彦康董事代为出席并表决。本次会议由方合英董事主持,本行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规定。根据表决结果,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中信银行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9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中信银行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请见与本公告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本行网站(www.citicbank.com)的相关公告。

二、审议通过《中信银行2021-2022年海外发展规划》

表决结果:赞成9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中信银行普惠型小微企业互联网贷款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赞成9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四、审议通过《中信银行个人互联网贷款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赞成9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五、审议通过《给予关联方企业授信额度》的议案

1. 给予中信集团关联方企业授信额度

方合英董事、曹国强董事因与该议案中本项表决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回避表决,本表决事项的有效表决票数为7票。

表决结果:赞成7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2. 给予新湖中宝关联方企业授信额度

黄芳董事因与该议案中本项表决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回避表决,该事项有效表决票数为8票。

表决结果:赞成8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经审议,本行董事会同意给予中国银保监会监管口径下中信集团关联方企业8.5亿元人民币授信额度,根据监管规定占用关联授信额度8.5亿元人民币,纳入中信集团关联方企业关联授信限额管理;同意给予中国银保监会监管口径下新湖中宝关联方企业8亿元人民币授信额度,根据监管规定占用关联授信额度8亿元人民币,纳入新湖中宝关联方企业关联授信限额管理。

本次关联授信所涉及的中信集团和新湖中宝关联方企业具体情况请见附件1。

本行独立董事何操、陈丽华、钱军、殷立基关于本次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函请见附件2。

六、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9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修订案及说明》请见与本公告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本行网站(www.citicbank.com)的相关文件。

七、审议通过《关于召集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9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董事会同意于2021年6月24日(星期四)以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行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本行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安排将另行通知和公告。

八、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中信银行2021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9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2021年3月25日,本行董事会审议通过《中信银行2021年度财务预算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为进一步加强预算执行管理,董事会同意对《方案》作适当修订,删除原《方案》中“2021年度固定资产投资预算获得批准后,实际使用中可在项目之间进行调剂”的表述,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董事会同意修订后的《方案》并同意将其提交本行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29日

附件1:

关联方企业具体情况

给予关联方企业授信额度议案项下授信交易所涉及的关联方企业具体情况如下:

1. 中信金属宁波能源有限公司

中信金属宁波能源有限公司是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宁波大榭开发区海光楼407-6室,法定代表人为吴献文。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煤炭的批发;钢铁、金属材料、铁矿石、焦炭、矿产品、金属制品、冶金化工产品、机械设备、电子设备、建筑材料的批发、零售及相关技术、经济信息咨询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实业投资;电力销售。

截至2020年11月末(未经审计),公司总资产30.18亿元人民币,2020年1-11月实现营业收入126.81亿元人民币,净利润5.07亿元人民币。

2. 广东艾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艾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由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通过中信环境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持有股权,实际控制人是自然人曹蔚。公司注册资本为4,203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深海路17号瀚天科技城A区3号楼三楼304单元(住所申报),法定代表人为李超。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研制、设计和研发、生产、销售:建筑能源管理系统、供热计费系统、中央空调计费系统,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普通电子产品,普通机电产品;计算机软件开发;经销:电子元件,电子产品,普通机电产品;自动化控制工程服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及限制经营的除外);安全技术防范设计、施工(凭有效资质经营);从事节能技术领域的技术推广、咨询、转让、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0年末,公司总资产6,255万元人民币,2020年实现营业收入3,358万元人民币,净利润149万元人民币。

3. 广东艾科智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艾科智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由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通过中信环境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持有股权,实际控制人是自然人曹蔚。公司注册资本为1,26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深海路17号瀚天科技城A区3号楼三楼302单元(住所申报),法定代表人为潘庆。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研发、生产和销售(生产项目另设经营场地):智能交通系统,停车场设备,计算信息系统集成,普通电子产品,普通机电产品;门禁控制软件、门禁控制器、门禁读卡器、IC卡读写机、智能卡读卡设备、门禁控制电源、门禁门锁、电控自动门、门禁按钮、通道闸、三辊闸、人脸识别系统及设备;门禁系统的建设、运营、管理及服务;计算机软件开发;机动车公共停车场以及道路停车泊位建设、运营、管理及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停车场管理设备及停车场地租赁;经销:电子元件,电子产品,普通机电产品;自动化控制工程服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及限制经营的除外);安全技术防范设计、施工(凭有效资质经营);从事停车技术领域的技术推广、咨询、转让、服务;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0年9月末(未经审计),公司总资产6,747万元人民币,2020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5,064万元人民币,净利润726万元人民币。

4. 苏州御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苏州御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由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通过绿城中国控股有限公司间接持有股权,实际控制人是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3.3亿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街道塔韵路178号2楼,法定代表人为赖圣场。公司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0年末(未经审计),公司总资产47.29亿元人民币,因项目尚处于建设期,2020年营业收入为零,净利润-0.2亿元人民币。

5. 绿城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绿城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由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通过绿城中国控股有限公司间接持有股权。公司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双龙街199号5号楼1层185-190室,法定代表人为朱快。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室内外装修装饰工程的设计、咨询及施工,水电安装,建筑幕墙工程的设计、安装及施工,建筑门窗的施工,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及施工,园林建筑工程的设计及施工,消防设施工程的设计及施工,民用、公用建筑工程设计,招标代理,工程勘测设计、咨询(以上项目涉及资质证凭证经营),建筑幕墙、建筑门窗、建筑石材、家具、木制品的制造、加工(限分支机构经营),园林古建筑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钢结构工程、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建筑设备、建筑材料、预包装食品、日用百货、办公用品、家居用品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0年9月末(未经审计),公司总资产52.59亿元人民币,2020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28.39亿元人民币,净利润0.73亿元人民币。

附件2: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函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银行”)拟给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口径下中国中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集团”)关联方企业8.5亿元人民币授信额度,根据监管规定占用关联授信额度8.5亿元人民币,纳入中信集团关联方企业关联授信限额管理;拟给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口径下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湖中宝”)关联方企业8亿元人民币授信额度,根据监管规定占用关联授信额度8亿元人民币,纳入新湖中宝关联方企业关联授信限额管理。

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等监管部门要求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信银行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正原则,事前认真审阅并认可了相关议案及文件,现就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中信银行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中信银行向中信集团关联方企业、新湖中宝关联方企业进行上述授信的相关议案。在该议案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基于中信银行信用审批委员会审查意见,董事会审计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了相关议案,我们作为中信银行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予以认可。董事会会议在审议与本次关联交易有关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本次董事会会议召开程序及决议合法、有效。

二、中信银行向中信集团关联方企业、新湖中宝关联方企业进行上述授信的相关议案,符合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要求,符合《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

三、中信银行上述关联交易系依据市场定价原则和一般商业条款,于中信银行日常业务过程中进行,包含利费率在内的定价等交易条件具有公允性,且符合中信银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信银行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中信银行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何操、陈丽华、钱军、殷立基

2021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601998 证券简称:中信银行 编号:临2021-032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行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于2021年4月12日以书面形式发出有关会议通知和材料,于2021年4月29日在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中信大厦以现场会议形式完成一次监事会会议召开并形成决议。本次会议应参会监事8名,实际参会监事8名。刘成监事长主持会议,本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规定。根据表决结果,会议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中信银行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 赞成8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监事会就《中信银行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以下简称“季度报告”)出具审核意见如下:

1. 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 鉴于本行为A股和H股上市公司,为同时满足两地监管要求,季度报告在编排顺序上与中国证监会颁发的格式准则略有不同。除此以外,季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所包含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出本行当期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二、审议通过《中信银行监事会对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2020年度流动性风险管理履职监督报告》

表决结果: 赞成8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监事会同意向本行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报告上述报告。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名第六届监事会外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监事会同意提请本行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选举3名外部监事,并同意提名下列人员为本行第六届监事会外部监事候选人:

1.提名魏国斌先生为本行第六届监事会外部监事候选人

魏国斌先生因与本项表决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回避表决,本事项有效表决票数为7票。

表决结果: 赞成7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2.提名孙祁祥女士为本行第六届监事会外部监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 赞成8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3.提名刘国岭先生为本行第六届监事会外部监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 赞成8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第六届监事会监事任期三年,魏国斌先生为连任监事,孙祁祥女士、刘国岭先生为新任监事,任期自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之日起开始计算。外部监事在本行任职时间累计不得超过六年,在满足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规定的情况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外部监事候选人简历和声明见附件1、2。

本行监事会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本行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关于提名第六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监事会同意提请本行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选举1名股东代表监事,并同意提名李蓉女士为本行第六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

李蓉女士因与该议案存在利害关系回避表决,该议案有效表决票数为7票。

表决结果: 赞成7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第六届监事会监事任期三年,李蓉女士为连任监事,任期自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之日起开始计算。在满足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规定情况下,股东代表监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和声明见附件3、4。

本行监事会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本行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关于第六届监事会监事津贴政策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分项表决,情况如下:

1. 股东代表监事不从本行领取任何监事津贴

李蓉女士因与该议案中本项表决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回避表决,本表决事项有效表决票数为7票。

表决结果: 赞成7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2. 职工代表监事不从本行领取任何监事津贴,但将根据其在本行的职位取得相应的报酬。

刘成先生、李刚先生、陈潘武先生、曾玉芳女士因与该议案中本项表决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回避表决,本表决事项有效表决票数为4票。

表决结果: 赞成4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3. 外部监事每人每年从本行领取基本报酬人民币24万元(税前),并在此基础上根据履职情况领取挂钩浮动报酬和津贴

魏国斌先生因与该议案中本项表决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回避表决,本表决事项有效表决票数为7票。

表决结果: 赞成7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

本行监事会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本行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4月29日

附件1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外部监事候选人简历

魏国斌先生 中国国籍

魏国斌先生,1959年3月出生,现任本行第五届监事会外部监事。魏先生曾任中银香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中益善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监事长。魏先生曾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任河北省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山西省分行行长,总行个人金融部总经理,湖南省分行行长。魏先生毕业于河北省银行学校金融专业,为高级经济师。

孙祁祥女士 中国国籍

孙祁祥女士,1956年9月出生,现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和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博雅特聘教授、美国C.V.Starr冠名教授、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首席专家。孙女士同时担任中国银保监会国际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金融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美国国际保险学会董事局成员、北京大学中国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以及中航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国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独立董事。孙女士曾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院长、亚太风险与保险学会主席、美国哈佛大学访问教授。孙女士毕业于北京大学经济学院,获经济学博士学位。

刘国岭先生 中国国籍

刘国岭先生,1960年1月出生。刘先生曾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任总行信贷管理部副总经理,广西分行副行长,总行三农信贷部副总经理、信用管理部副总经理,总行专项工作检查组组长。刘先生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统计学专业,获经济学学士学位,高级经济师。

截至本文件披露日,上述外部监事候选人均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有关部门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惩戒;均未持有本行股份。

附件2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部监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第五届监事会,现提名魏国斌先生、孙祁祥女士、刘国岭先生为中信银行第六届监事会外部监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中信银行第六届监事会外部监事候选人(参见该外部监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外部监事任职资格,与中信银行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和良好信誉,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2. 具有符合条件的法律、经济、金融、财务或其他有利于履行外部监事职责的工作经历;

3. 熟悉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

4. 能够阅读、理解和分析商业银行的信贷统计报表和财务报表。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监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2. 《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关于外部监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4.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5. 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6.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1. 持有中信银行1%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在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

2. 在中信银行或其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

3. 就任前3年内曾经在中信银行或其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

4. 在中信银行借款逾期未归还的企业的任职人员;

5. 在与中信银行存在法律、会计、审计、管理咨询等业务联系或利益关系的机构任职的人员;

6. 中信银行可控制或通过各种方式可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任何人员;

7. 上述人员的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四、被提名人无下列不良记录:

1. 三年内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 三年内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3. 处于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市场禁入期;

4. 处于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监事的期间。

五、包括中信银行在内,被提名人未在超过两家商业银行同时任职,未在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金融机构兼任外部监事。

本提名人已经对外部监事候选人相关情形进行核实。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做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4月29日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外部监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魏国斌、孙祁祥、刘国岭,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银行”)第五届监事会提名本人为中信银行第六届监事会外部监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外部监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中信银行外部监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和良好信誉,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2. 具有符合条件的法律、经济、金融、财务或其他有利于履行外部监事职责的工作经历;

3. 熟悉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

4. 能够阅读、理解和分析商业银行的信贷统计报表和财务报表。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监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2. 《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关于外部监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4.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5. 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6.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1. 持有中信银行1%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在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

2. 在中信银行或其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

3. 就任前3年内曾经在中信银行或其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

4. 在中信银行借款逾期未归还的企业的任职人员;

5. 在与中信银行存在法律、会计、审计、管理咨询等业务联系或利益关系的机构任职的人员;

6. 中信银行可控制或通过各种方式可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任何人员;

7. 上述人员的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记录:

1. 三年内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 三年内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3. 处于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市场禁入期;

4. 处于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监事的期间。

五、包括中信银行在内,本人未在超过两家商业银行同时任职,未在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金融机构兼任外部监事。

本人完全清楚外部监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以及公开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中信银行外部监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勤勉尽职,作出独立判断,不受中信银行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中信银行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特此声明。

声明人:魏国斌、孙祁祥、刘国岭

2021年4月29日

附件3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李蓉女士 中国国籍

李蓉女士,1968年4月出生,现任本行股东代表监事,合规部总经理。李女士曾任本行重庆分行零售银行部总经理、行长助理、副行长,总行金融同业部总经理。此前,李女士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工作,历任办公室副主任、个人银行部总经理、营业部总经理、零售银行部总经理等职务。李女士毕业于重庆大学,获工商管理学硕士学位。

截至本文件披露日,李女士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有关部门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惩戒;李女士持有本行H股36.4万股。

附件4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第五届监事会现就提名李蓉女士为中信银行第六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如下:

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接受中信银行第六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提名,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符合中信银行所适用之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中信银行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做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4月29日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声明

依据《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有关要求,本声明人作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第六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如下:

一、本人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中信银行第五届监事会提名为中信银行第六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

二、本人已披露的简历及其他与监事候选人资格相关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三、本人符合中信银行所适用之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中信银行章程规定的监事任职资格条件;

四、本人完全清楚监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做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相关监管机构、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

五、本人在担任中信银行股东代表监事期间,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要求,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切实履行监事职责,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并谨慎履职。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李蓉

2021年4月29日

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

A股 股票代码 60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