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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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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04-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473版)

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一家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该所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期间,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委托的相关工作,严格履行了双方业务约定书中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审计需要,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公司拟续聘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的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审计费用合计不超过150万元(不含差旅费)。

二、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信息

1、机构信息

名称: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机构性质: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历史沿革:

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前身为立信中联闽都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12月29日,2013年经天津市财政局津财会[2013]26号文件批复同意,立信中联闽都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转制设立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成立于2013年10月31日,持有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201160796417077的《营业执照》,注册地址为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亚洲路6975号金融贸易中心南区1栋1门5017室-11,办公地址为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333号万豪大厦C座10层。

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总所设在天津市,截至2019年末,在北京市、上海市、深圳市、福建省、山东省、河北省、山西省、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四川省等地设有13家分所。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亚洲路6975号金融贸易中心南区1栋1门5017室-11

业务资质: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持有天津市财政局核发的执业证书编号为12010023号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核发的证书编号为08181001号《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条件备案证书》;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持有财政部、证监会核发的证书序号为000388号的《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经历。

是否曾从事过证券服务业务:是

职业风险基金计提:2,019.27万元

职业风险基金使用:未使用

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6000.00万元

职业保险能否承担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能够覆盖因可能发生审计失败而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

是否加入相关国际会计网络:无

2、人员信息

上年末合伙人数量(2020年12月31日):40人

注册会计师数量:327人

是否有注册会计师从事过证券服务业务:是

注册会计师从事过证券服务业务的人员数量:112人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1姓名:高凯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1从业经历:中国注册会计师,先后任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项目经理、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项目经理、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高级经理、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高级经理、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从事的证券服务业务: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2姓名:周赫然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2从业经历:中国注册会计师,先后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高级经理、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部门经理,从事的证券服务业务

3、业务信息

最近一年总收入(2019年): 2.60亿元

最近一年审计业务收入(2019年):1.94亿元

最近一年证券业务收入(2019年):0.83亿元

最近一年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家数(2019年):20家

是否有涉及上市公司所在行业审计业务经验:是

4、执业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否

项目合伙人的从业经历: 高凯,先后任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项目经理、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项目经理、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高级经理、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高级经理、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从事的证券服务业务:

项目合伙人的执业资质:中国注册会计师

项目质量控制负责人的执业资质:中国注册会计师

项目质量控制负责人是否从事过证券服务业务:是

项目质量控制负责人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是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2的从业经历: 周赫然 中国注册会计师,先后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高级经理、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部门经理,从事的证券服务业务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2的执业资质:中国注册会计师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2是否从事过证券服务业务:是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2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是

5、诚信记录

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受到的刑事处罚:无

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受到的行政处罚:

无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受到的行政监管措施: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9年11月收到证监会安徽监管局关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27号);于2019年11月收到证监会天津监管局关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津证监措施〔2019〕34号);于2020年1月收到证监会吉林监管局关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吉证监决〔2020〕3号);2020年10月收到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采取警示函措施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55号;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均已按要求整改完毕并提交整改报告。除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之外,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其从业人员最近三年不存在受到其他行政监管措施的情形。

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受到的自律监管措施:无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1近三年受到的刑事处罚:无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1近三年受到的行政处罚:无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1近三年受到的行政监管措施:于2020年1月收到证监会吉林监管局关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吉证监决〔2020〕3号)。除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之外,最近三年不存在受到其他行政监管措施的情形。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1近三年受到的自律监管措施:无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2近三年受到的刑事处罚:无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2近三年受到的行政处罚:无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2近三年受到的行政监管措施:于2020年1月收到证监会吉林监管局关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吉证监决〔2020〕3号)。除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之外,最近三年不存在受到其他行政监管措施的情形。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2近三年受到的自律监管措施:无

三、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已对立信中联进行了审查,认为其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同意向董事会提议续聘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聘请2021年度审计机构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对此事项发表了如下意见。

1、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一家主要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独立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

2、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优质审计服务的丰富经验和强大的专业服务能力,能够较好满足公司未来业务和战略发展以及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

3、同意将《关于聘请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如下。

1、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一家主要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独立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

2、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优质审计服务的丰富经验和强大的专业服务能力,能够较好满足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以及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

3、同意聘请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

(三)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21年第一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立信中联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本次聘请2021年度审计机构事项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备查文件

1、第九届董事会2021年第一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3、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业证照,主要负责人和监管业务联系人信息和联系方式,拟负责具体审计业务的签字注册会计师身份证件、执业证照和联系方式。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000669 证券简称:*ST金鸿 公告编号:2021-014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撤销公司股票交易退市风险警示并实施

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公司未触及新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且未触及原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 11 月修订)暂停上市的情形,公司符合申请撤销公司股票交易退市风险警示的条件。 公司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能否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 因公司存在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最近一年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的情形,且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形,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3.3 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于 2021 年 4 月 30日(星期五)起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3、 本次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后,公司股票简称仍为“*ST金鸿”, 股票代码仍为“000669”,公司股票交易的日涨跌幅限制仍为5%。

一、公司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况

公司 因 2018 年度、2019年度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均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有关规定,公司股票已于 2020 年 4 月 30 日起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处理。公司股票简称由“金鸿控股”变更为“*ST 金鸿”, 股票交易的日涨跌幅限制为5%

二、2020 年度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

根据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0年度《审计报告》(立信中联审字[2021]C-0029号),《关于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专项审核意见》(立信中联专审字[2021]C-0020号),公司2020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651.89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35,980.70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为127,383.74万元;实现营业收入为230,359.90万元;营业收入在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金额为 226,625.08万元。

三、 公司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况

1、公司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

经核查,公司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 第14.3.1 条规定的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具体如下: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

公司 2020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1,651.89万元;归属于

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35,980.70万元;实现营业收入为 230,359.90万元;营业收入在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金额为226,625.08万元。 不存在追溯重述的情形。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公司 2020 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127,383.74万元,不存在追溯重述的情形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0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出具了带“带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和强调事项段落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4)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表明公司已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该年度相关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

报告期内,公司未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且上市至今从未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公司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暂停上市情形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1.1 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有权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 因净利润触及本规则第 13.2.1 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继续为负值。 (二) 因净资产触及本规则第 13.2.1 条第(二)项规定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继续为负值;”公司 2020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1,651.89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为127,383.74万元。 公司 2020 年度审计结果表明公司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规定的暂停上市的情形。

综上,公司未触及新规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且未触及原规则暂停上市的情形,公司符合申请撤销公司股票交易退市风险警示的条件。

公司于 2021 年 4月 29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2021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撤销公司股票交易退市风险警示并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的议案》,同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公司股票交易退市风险警示。

四、公司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况

根据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公司年度报告, 2018 年度、 2019 年度、 2020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 损 益 的 净 利 润 分 别 为-163,952.22万元、-135,660.32 万元、-35,980.70万元,以上数据已经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审计。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30 日披露《2020年年度报告》, 《2020 年年度报告》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

因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3.3 条(五)、(六)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最近一年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并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情形,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 13.2 条“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在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以区别于其他股票。公司同时存在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情形的,在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 ”

公司股票将于 2021 年 4 月 30日(星期五)起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具体情况如下:

1、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2、股票简称仍为:“*ST 金鸿”

3、股票代码仍为:“000669”

4、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起始日: 2021 年 4 月 30 日

5、公司股票停复牌起始日:不停牌

6、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后公司股票交易的日涨跌幅限制仍为 5%

五、风险提示

公司提交撤销股票交易退市风险警示的申请,尚需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批准,如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批准,公司股票被深交所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并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公司股票简称将由“*ST金鸿”变更为“ST金鸿”,股票代码“000669”不变,交易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仍为5%。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000669 证券简称:金鸿控股 公告编号:2021-015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0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04月29日召开2021年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情况

一、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报废资产概述

(一) 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报废资产的原因

为更加真实、准确、客观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资产价值,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一资产减值》、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8号一商誉减值》及本公司会计政策等相关规定对合并报表中截至2020年12月31日相关资产价值出现的减值迹象进行了全面的清查,对各项资产是否存在减值进行评估和分析,其中对商誉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了专项测试,对存在减值的资产计提了减值准备。

(二)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范围、总金额、拟计入的报告期间

经过公司及子公司对2020年末存在可能发生减值迹象的资产,范围包括存货、应收款项、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商誉、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进行清查和资产减值测试后,计提2020年度各项资产减值准备19,813.45万元,明细如下表:

单位:万元

本次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计入的报告期间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二、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确认标准、计提标准的说明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金额为19,733.78万元,全部计入2020年度损益,将相应减少2020年度的净利润19,733.78万元,减少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17,450.89 万元,减少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17,450.89 万元。

(二)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确认标准、计提标准的说明

1、应收账款,对于个别信用风险特征明显不同,已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了减值的应收款项,公司逐笔按照预期信用损失进行减值测试,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减值损失并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对于未纳入单项计提损失模型范围的应收账款,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按历史信用损失经验并根据前瞻性估计调整后进行减值测试。本报告期公司对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5,259.13万元。

2、其他应收款,对于个别信用风险特征明显不同,已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了减值的应收款项,公司逐笔按照预期信用损失进行减值测试,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减值损失并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按账龄进行减值测试。本报告期公司对其他应收款计提坏账准备9,582.57万元。

3、应收股利,对于个别信用风险特征明显不同,已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了减值的应收款项,公司逐笔按照预期信用损失进行减值测试,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减值损失并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本报告期对应收股利计提坏账准备225.00万元。

4、固定资产,以资产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孰高作为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本报告期公司对固定资产计提资产减值准备144.09万元。

5、在建工程,资产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孰高作为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本报告期公司对在建工程计提资产减值准备947.34万元。

6、商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一一资产减值》的规定,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是否存在可能发生资产减值的迹象。对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公司应当至少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判断资产组或者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应当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公司对存在商誉减值迹象的资产组进行了专门的可收回金额测试。2020年度商誉计提减值3,575.65万元;

三、公司对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确认标准、计提标准的说明及履行的审批程序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21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遵循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是基于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和减值测试,是按照谨慎性原则进行计提,符合法规规定和实际情况,有助于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资产价值,确保公司会计信息的公允性与合理性。

四、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原因说明

(一)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原因说明

公司资金短缺未得到彻底解决,融资环境依然比较恶劣。这种情况下,公司为了减缓资金压力以及对资产未来预期的评估,公司放弃对部分项目的投入,导致部分资产无法形成有效资产为公司产生经济利益流入,公司对该部分资产可收回价值以及未来现金流流入进行评估并计提了相应的减值准备。

(二)商誉减值损失的计提原因说明

(1)威海燃气资产组:受整体行业影响,资产组盈利能力不及预期,根据减值测试结果,原收购时所形成的商誉累计计提了6,971.59 万元的减值准备;

(2)荆门金鸿和瑞燃气资产组,受整体行业影响,该资产组盈利能力不及预期,根据减值测试结果,原收购时所形成的商誉累计计提了1,376.21 万元的减值准备。

(三)单项应收款项减值准备的计提原因说明

由于经济大环境影响,部分客户出现资金短缺情况,经营困难,无法及时归还对公司的债务,公司在充分评估的情况下计提了相应的信用减值损失。

特此公告。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4月29日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2021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情况概述

根据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19年度《审计报告》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金额为-1,169,181,270.02元,实收股本680,408,797.00元,2019年度公司未弥补亏损金额超过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根据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20年度《审计报告》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金额为-1,152,162,372.77元,实收股本680,408,797.00元,2020年度公司未弥补亏损金额超过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该事项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2019年、2020年导致亏损的主要原因

1、近年来,由于宏观金融去杠杆政策的影响,违约风险增加,导致财务费用增加。受疫情影响,商业用户基本处于停业状态用气量下降,导致天然气销售收入下降。同时上游管道气供气量减少,门站价格提高,公司为了保证冬季供暖季气量供应,采购部分高价气及 LNG 高价气,致使综合采购成本上升; 工程安装方面,受房地产市场调控及公司资金紧张、以及疫情等因素影响,本期新增用户数量大幅下降,经营业绩不及预期。

2、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对合并报表中截至2019年12月31日、截止2020年12月31日相关资产价值出现的减值迹象进行了全面的清查,对各项资产是否存在减值进行评估和分析,其中对商誉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了专项测试,对存在减值的资产计提了减值准备,

对公司存在减值迹象的存货、应收款项、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商誉、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进行清查和资产减值测试后,计提2019年度各项资产减值准备98,271.71万元,2020年度各项资产减值准备 19,733.78万元。

三、公司为弥补亏损采取的措施

1、为进一步优化公司结构,提升资产运营效率,缓解资金压力,剥离低效且高负债率资产,优化上市公司资产结构,减少上市公司亏损,公司出售了的中油金鸿华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00%股权。

2、 2020年公司积极与债权人进行沟通, 与债权人达成了一致意见,并与“15金鸿债”和“16中油金鸿MTN001”相关债权人签署了最新的债务清偿协议与和解协议,大大降低了财务费用。

3、压缩重大项目投资支出:停止或减少目前非必要的投资,对投资规模大、回报期长、占用资金多的工程项目进行清理、停止或减少投入。

4、加强公司管理:优化人员结构、合理配置人员,严控非生产性支出,控制各项成本费用,加大增效改善力度。

5、对外催收:公司通过各种手段积极进行了对外债权的催收,并对收回可能性小的债权进行了全面的清理和减值计提。

特此公告。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000669 证券简称:*ST金鸿 公告编号:2021-017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2021年度申请银行综合授信及担保授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21年4月29日,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2021年第一次会议,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申请银行综合授信及担保授权的议案》,并将该议案提交2020年度股东大会表决,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申请银行综合授信的情况

公司为了贯彻落实2021年度的生产经营计划和目标,缓解资金压力,拓宽融资渠道,有效拉动销售收入的增长,确保公司长期持续发展,2021年度拟计划在总额度252,700万元人民币之内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主要包括项目资金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开具银行承兑汇票、保函、票据等形式的融资。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签署综合授信的所有文书,超过授权范围须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本授权有效期为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做出新的决议之日止。

二、担保授权的情况

(一)担保情况概述

本公司相关控股子公司因经营业务发展的需要,2021年需补充流动资金及项目建设。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考虑到各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情况, 2021年,全资子公司拟对本公司及本公司对下列控股子公司(共计8家)的生产经营所需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及专项贷款及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担保总金额为人民币252,700万元,占公司2020年经审计净资产127,383.74万元的198.38%。

具体担保情况如下:

担保期限:公司对下属企业担保的保证期间为贷款到期日后两年。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述担保议案需提交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被担保人: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吉林市高新区恒山西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王议农

经营范围:能源开发利用;资产经营管理、投资咨询、技术开发与咨询服务、国内批发与零售贸易;高新技术推广服务和高科技产品产业化投资合作业务;计算机软件及硬件生产(凭环保证经营)、销售;日用百货、化工产品(不含化学危险品及易制毒化学品)、建筑材料(木材除外)购销;电化学环保产品、网络及软件开发、生产、销售和服务;电子产品、光电子产品生产、销售;建筑材料(木材除外)、金属材料、机电产品(小轿车除外)批发零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企业自有资金对外投资;公司自有房产、设备对外租赁。

与本公司关系:本公司

截止2020年12月31日,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审计的资产总额为6,591,972,324.19元,净资产为3,614,089,800.56元。报告期实现营业收入0元,实现净利润-169,140,458.06元。

2、被担保人:中油金鸿华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泰安市岱岳区天平办事处拥军路以东

法定代表人:曹景辉

经营范围:对燃气输配管网项目投资建设;燃气具销售;房屋租赁;房地产开发、经营;非学历短期专业技术培训。

与本公司关系:公司全资子公司中油金鸿天然气输送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截止2020年12月31日,中油金鸿华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为1,394,549,407.89元,净资产为715,774,066.65 元, 报告期实现营业收入2,011,226.62元,实现净利润-30,392,176.79元。

3、被担保人:沙河中油金通天然气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河北省邢台市沙河市经济开发区北外环北侧、经十四路东

法定代表人:路登举

经营范围:天然气长输管道建设;城市燃气管道建设与管理;天然气(CNG、LNG)加注站的建设;天然气利用技术开发与咨询;燃气具的销售与安装;管道天然气供应与销售、CNG、LNG销售。

与本公司关系:公司全资二级子公司中油金鸿华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控股51%的三级子公司。

截止2020年12月31日,沙河中油金通天然气有限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为-19,285,108.27元。报告期实现营业收入586,809.08元,实现净利润-34,430,102.27元。

5、被担保人:衡阳市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点:衡阳市石鼓区演武坪北壕塘15号

法定代表人:郭见驰

经营范围:城市燃气管网的建设与管理;燃气管网设计服务;燃气及燃气设备的生产与销售;燃气具及零配件销售、燃气具安装与维修;危险货物运输(2类1项);以下限分支机构经营:压缩天然气加气站的建设和经营,燃气汽车加气;保险代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与本公司关系:公司全资子公司中油金鸿华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66%的控股子公司

截止2020年12月31日,衡阳市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经审计的资产总额为1,950,539,688.89元,净资产为512,609,618.65元。报告期实现营业收入960,360,555.12元,实现净利润3,267,429.38元。

5、被担保人:中油金鸿天然气输送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湖南省衡阳市雁峰金果路15号

法定代表人:郭见驰

经营范围:燃气输配管网建设及经营

与本公司关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截止2020年12月31日,中油金鸿天然气输送有限公司经审计的资产总额为4,700,337,376.88元,净资产为1,460,291,857.28元。报告期实现营业收入96,478,489.96元,实现净利润34,734,226.27元。

6、被担保人:耒阳国储能源燃气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耒阳市五里牌办事处青麓居委会十七组

法定代表人:于跃飞

经营范围:管道燃气的生产、输送与销售,CNG与LNG加气业务经营、燃气具的销售、安装与维修。

与本公司关系:公司控股子公司衡阳市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持股100%的子公司

截止2020年12月31日,耒阳国储能源燃气有限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为96,354,159.80元。报告期实现营业收入50,589,194.61元,实现净利润-18,215,452.55元。

7、被担保人:青铜峡市中青油气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青铜峡市109国道北侧、西干渠东侧

法定代表人:魏明瑞

经营范围:天然气销售;石油燃气设备的销售;天然气器材销售;天然气开发技术咨询。

与本公司关系:公司控股子公司荆门市金鸿和瑞燃气有限公司持股100%的子公司。

截止2020年12月31日,青铜峡市中青油气销售有限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为12,346,316.82元。报告期实现营业收入33,191,992.24元,实现净利润 1,550,882.42元。

8、被担保人:中油金鸿华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演武坪14栋

法定代表人:郭见驰

经营范围:以自有资金从事实业投资,资产经营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技术开发与咨询服务;节能环保技术服务。

与本公司关系:公司全资子公司中油金鸿天然气输送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截止2020年12月31日,中油金鸿华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为12,346,316.82元。报告期实现营业收入33,191,992.24元,实现净利润 1,550,882.42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依据有关银行给予上述全资及控股子公司2021年度授信额度总额,及融资租赁业务的融资总额度,上述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将根据实际经营需要,与银行、融租公司签订贷款、融资租赁合同,上述担保自贷款人或融租租赁人实际发放贷款或融资资金之日起生效,本公司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公司授权董事长在担保期限和额度内全权代表公司与贷款银行办理担保手续,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由于沙河中油金通天然气有限公司、衡阳市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本公司分别持有其51%、66%的股权,股权关系结构图如下所示:

上述控股子公司的其他持股方与公司及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公司为上述控股子公司提供的保时,为确保本次担保的公平与对等,公司要求被担保子公司采取资产反担保或其他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被担保公司股权质押给本公司等方式作为本次公司对其提供担保对应的反担保。

(四)董事会意见

因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公司计划在2021年度内为其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专项贷款及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公司对上述提供担保的8家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具有绝对控制权,上述8家全资及控股公司经营稳定,担保风险可控。其贷款主要用于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与项目建设,公司对其提供担保不会损害公司的利益。

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同时关注控股子公司对有关贷款的使用情况及经营状况,以便及时采取措施防范风险。

(五)截止信息披露日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1、截至公告日,本公司因出售子公司事项,未能及时导出出售子公司担保事项,导致形成对外担保,共计175,158.94万元。

2、截至公告日,公司存在逾期担保13299.04万元、无逾期利。

公司管理层将采取资产处置、压缩重大项目投资支出、拓展融资渠道、加强内部管理等措施积极筹措资金尽快解决上述事项。

3、涉及诉讼的担保情况如下: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支行与沙河金通天然气有限公司、中油金鸿天然气输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诉讼背景及事由:

2014年6月6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支行(以下简称“沙河建行”)与沙河中油金通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通公司”)签订《固定资产贷款合同》,约定沙河建行向金通公司提供2.2亿元借款,借款期限79个月,自2014年6月6日至2021年1月6日,贷款利率为浮动利率,即起息日基准利率上浮10%。2014年5月4日,沙河建行与中油金鸿天然气输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鸿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为前述《固定资产贷款合同》约定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自2014年6月6日至2016年4月25日,沙河建行分六笔共向金通公司转存1.54亿元。金通公司收到贷款后,未按《贷款合同》约定及时偿还本息,截止2019年3月21日,金通公司拖欠本金1.33亿元及利息3035086.79元。2017年10月17日,金通公司与沙河建行签订《质押合同》,约定以金通公司燃气经营收费权质押给沙河建行,用于担保全部债务,并于2017年10月23日将权利凭证“冀201610050052G”号燃气经营许可证进行了质押登记。

沙河建行于2019年4月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履行还款义务,同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诉讼请求:

沙河建行要求宣告《固定资产贷款合同》项下的贷款立即到期,判令金通公司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33亿元及截止2019年3月21日的利息3035086.79元,自2019年3月22日起至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罚息、复利等;判令沙河建行对金通公司的燃气经营收费权享有优先受偿还;判令金鸿公司对金通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金通公司、金鸿公司连带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

截至报告报出日诉讼进展: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受理了该案件,并于2019年5月28日进行了开庭审理,2019年6月3日金鸿公司收到(2019)冀民初41号民事判决书。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金通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沙河建行偿还贷款本金1.33亿元、截至2019年3月21日的利息3035086.79元及2019年3月22日以后(含本日)的利息(以1.33亿元为基数,利率为年利率5.39%,自2019年3月22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复利(以欠付利息3035086.79元为基数,以年利率5.39%×1.5为计算标准,自2019年3月22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罚息(以1.33亿元为基数,利率为年利率5.39%×1.5,自2019年3月22日起至本息本部清偿完毕之日止);沙河建行在金通公司的债务范围内,对权利凭证为“冀201610050052G”号燃气经营许可证的金通公司燃气经营收费权,享有优先受偿权;金鸿公司就判决确定的金通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21975元、保全费5000元由金通公司、金鸿公司共同负担。

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对方已申请强制执行。

三、备查文件

1、第九届董事会2021年第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000669 证券简称:*ST金鸿 公告编号:2021-018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1年度对外关联担保预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预计发生的关联担保概述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20年第五次会议及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出售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决定将公司全资子公司中油金鸿天然气输送有限公司持有的中油金鸿华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北投资”)100%股权全部转让给中油新兴能源产业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中油新兴”),且中油新兴为公司关联方。故公司为华北投资或其下属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即公司为关联公司提供的担保(详情请参阅公司2020年10月14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相关协议约定:转让方及其关联方为目标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提供的融资担保,随着相关借款到期,转让方及其关联方不再为目标公司及其下属公司提供新增担保,截止目前,因华北投资股权属于质押状态暂无法办理股权变更手续,且上述借款尚存在部分借款暂未到期,经与相关银行协商,暂时无法撤销或替换相关担保。2021年预计新增上述对外担保总额为175,158.94万元,占公司净资产的137.50% ,上述事项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21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

为切实避免上市公司担保风险,保护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就公司为华北投资或其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由中油新兴提供了债务归还的担保及对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反担保,并将与公司签署反担保协议。

此项交易尚需获得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项议案的投票权。

本次被担保公司均为华北投资及其下属子公司,公司对其提供担保及该担保对应的借款详细情况如下具体担保情况如下:

二、关联方介绍

1.企业名称:中油新兴能源产业集团股份公司

2.注册地址:北京市管庄路181号院1号楼103室

3.注册资本: 30612.24万元

4.法定代表人:杨双虎

5.经营范围:经营范围:物业管理;销售食品;投资管理、投资顾问;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销售矿产品、机电设备、五金交电、建筑材料、电子计算机、化工(不含危化危险品)、煤炭(不在北京地区开展实物煤的交易,储运活动),燃料油、润滑油、焦炭、金属材料;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工程机械维修(不含机动车维修);建筑机械及设备租赁;汽车租赁(不含九座以上客车);天然气供应;能源矿产地质勘查;货运代理;经济贸易咨询;出租商业用房;会议及展览服务;房地产开发;仓储服务;酒店管理。

7.股权关系:

中国富莱德实业有限公司持有中油新兴89.71%股权,内蒙古中汇富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中油新兴10.29%股权。

8. 主要财务数据:截至 2020年12月31日未经审计总资产为734356.53万元,净资产为366546.48万元,总负债为368171.93万元,营业收入为299239.36万元,净利润为-13622.03万元。

9、关联关系:

公司实际控制人陈义和先生在2020年8月24日前曾任中国国储能源化工集团股份公司董事长,中国富莱德实业公司持有中国国储能源化工集团股份公司58%股权,同时中国富莱德实业公司持有中油新兴89.71%股权,故上述各方构成关联关系。

10、中油新兴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被担保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1、被担保人:山西普华燃气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大同市开发区云州街1169号

法定代表人:张斌

经营范围:天然气利用项目投资;城镇天然气经营;销售天然气灶具、茶炉、锅炉、天然气利用技术研发、工程设计与咨询服务(不含中介)。

2、被担保人:张家口中油金鸿天然气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 张家口市高新区清水河南路65号

法定代表人:李亚军

经营范围: 天然气销售、天然气管道工程施工、安装维修、天然气设备、备件器具销售;对天然气项目投资,加气站设计与建设。

3、被担保人:张家口中油金鸿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张家口高新区清水河南路65号

法定代表人: 刘若松

经营范围: 天然气设备、备件、器具销售;天然气项目投资;天然气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和技术培训。

4、被担保人:中油金鸿华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 张家口市高新区清水河南路65号

法定代表人:李玲

经营范围: 投资管理,投资顾问,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培训;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产地租赁。

5、被担保人:张家口市宣化金鸿燃气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张家口市宣化区建国街18号

法定代表人:李东升

经营范围:管道燃气(天然气、焦炉煤气);管道工程(不管压力管道);天然气设备及配件,器具的销售与维修;加气站设计与建设;项目投资服务。煤气工程安装,煤气设备、灶、管件的销售为维修,煤气设备鉴定与维修、劳保用品;防腐保温材料,五金工具,民用电工器材;场地租赁、仓储服务(不含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及危险化学品);打字复印。

6、被担保人:张家口金鸿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张家口高新区清水河南路31号

法定代表人: 贾宇楠

经营范围: 危化品运输(2类1项),液化天然气、汽车加注站项目建设;对液化天然气项目投资;新能源技术开发、咨询及服务,天然气销售结算,灶具销售及维修;液化天然气销售;供热经营;移动加液车租赁、加气机配件销售,低温燃气设备备品备件销售;城镇气化设备销售;工业及民用燃气设备、燃气锅炉销售、维修安装及服务。。

7、被担保人:张家口应张天然气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张家口市高新区清水河南路65号

法定代表人:张静波

经营范围:天然气管道的投资建设与开发管理;清洁能源技术开发、技术咨询;燃气管网建设和管理;燃气管网设计;燃气具安装维修,燃气具及零配件的生产与销售,加气站建设与服务;天然气管道储运与输送;计量器具检测服务;公共安全检测服务;液化天然气(LNG)、压缩天然气(CNG)、液化石油气(LPG)销售(仅限于民用);安全阀校验;计量器具检定及经营;气瓶检测及经营;安全技术咨询;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经营;安全生产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燃气经营;天然气设备及配件销售。

8、被担保人:北京正实同创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 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开拓路1号1层1021

法定代表人:李玲

经营范围: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工程和技术研究与实验发展;烟气治理;废弃治理;大气污染治理;固体废物污染治理;水污染治理;销售机械设备;合同能源管理;投资管理;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工程勘探设计。

(二)被担保公司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三)被担保公司股权关系

因华北投资股权目前属于质押状态,股权关系暂未变更,但华北投资控制权已转移至中油新兴,下图是以控制权关系列示: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担保协议

保证人的担保方式在担保合同下提供的担保为连带担保责任,保证范围在担保合同项下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债务在主合同下应向债权人偿还或支付本金、利息、复利、手续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约定的主合同债务人履行主合同项下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二)反担保协议

鉴于中油新兴拟收购中油金鸿华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鸿华北”)100%的股权,就公司及下属公司为金鸿华北及其下属公司基准日前已发生的和自基准日至交接完成日期间提供的融资担保提供反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融资事项:

中油新兴同意为上述融资事项的担保人提供反担保,在此不可撤销地和无条件地作出如下反担保承诺:

中油新兴知悉并认可上述融资事项涉及的债权债务真实、合法及有效;

2、如金鸿华北及其下属公司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中油新兴保证替金鸿华北及其下属公司代为偿还;

3、因金鸿华北及其下属公司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导致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的,如担保人代为偿还,中油新兴全额补偿担保人垫付资金及相应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及其他损失;

中油新兴作出上述反担保承诺已得到中油新兴内部必要的授权与批准。

五、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提供关联担保,是基于公司以前历史期间已审批的担保事项,因股权出售转变成了关联担保,不属于新增担保的情形;目前,华北投资已对该债务提供了还款计划,并由中油新兴提供了债务归还的担保及对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反担保。因此,上述对外担保暂时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如因上述对外担保所涉及的贷款事项在合同规定期限内未履行还款义务,不排除公司及其子公司会面临被诉讼的风险。

五、董事会意见

1、董事会意见

本次新增关联担保系基于公司以前历史期间已审批的担保事项,因本出售股权事项转换而来。为切实防范公司的担保风险,保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公司已与中油新兴签署了相应的反担保协议。本次新增关联担保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

2、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公司已就2021年度新增对外关联担保预计事项事先与我们进行了沟通,我们认真听取了有关人员的汇报并审阅了相关材料。我们认为鉴于一方面公司向关联公司出售华北公司交易较为复杂,部分手续仍在办理中,实际影响了对外担保置换事项推进进度;而在短期内继续提供上述相关担保,有助于保证相关已出售公司经营持续稳定,有利于保证相关手续办理,从而最终有效降低公司债务压力,优化资产结构,符合公司长远发展和公司股东利益;另外对方也已通过相关《反担保函》等形式同意对此履行相应责任,风险相对可控。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本次董事会审议表决。

在同意对外关联担保预计议案的同时,我们也注意到上述对外担保事项可能会增加公司潜在的债务及法律风险,我们还将持续对上述对外担保事项保持密切关注,要求管理层在继续推进上述交易相关事项进展时,加强与交易对手方沟通协调,继续明确对方责任,锁定或有风险,尽快确定相关担保导出进度计划,逐一落实并及时汇报各项担保替换处置工作;同时要求管理层随时关注被担保方资金资产及经营状况,认真做好相关预案,努力降低减少相应风险,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

鉴于上述原因,我们同意了该新增对外关联担保议案,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截止信息披露日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1、截至公告日,本公司累计对外担保(合并报外的公司)总额共计175149.94万元。

2、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存在逾期对外担保43677.79万元、逾期利息6703.83万元。

3、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情况如下: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分行与张家口中油金鸿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中油金鸿天然气输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诉讼背景及事由:

2017年8月11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与张家口中油金鸿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销售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中国银行向销售公司提供3000万元额度的流动资金贷款授信。贷款期限为2017年8月11日至2018年8月10日,利率为4.79%。2017年5月25日,中国银行与中油金鸿天然气输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鸿输送”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输送公司承担最高额连带保证责任。中国银行按约定向销售公司发放了借款3000万元。

2020年7月21日收到张家口市中院发来的起诉状等法律文件、证据资料。2020年9月23日开庭审理,在法院的主持下原、被告达成调解,调解意见为:被告于本次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24080358.96元,2020年5月1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华北2020年11月20日收到调解书。

诉讼请求:

中国银行要求判令销售公司立即偿还借款及利息24080358.96元;金鸿输送承担全部债务连带保证责任;要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销售公司和输送公司承担。

截至报告报出日的诉讼进展:

2020年7月30日,查封或扣押销售公司、输送公司、中油金鸿华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金鸿华北)2500万元的财产,动产查封或扣押期限为两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2020年8月31日,冻结华北持有的河北中油金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冻结金鸿华北持有的张家口金鸿液化天然气有限公司100%股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1101元,保全费5000元由销售公司承担。

(2)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中油金鸿华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诉讼背景及事由:

2017 年 2 月,中油金鸿华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金鸿华北”)与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简称“恒丰银行”)签订《综合授信额度合同》及《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 2 亿元人民币,年利率 5.7%, 借款期限 24 个月,已于 2019 年 2 月 21 日到期,同时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恒丰银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对此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诉讼请求:

2020年8月4日,恒丰银行向北京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0年12月29日收到一审判决。

恒丰银行要求金鸿华北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 191961453.03 元;要求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金鸿控股”)为上述给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诉讼费用由金鸿华北和金鸿控股共同承担。恒丰银行要求至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借款本金及逾期罚息、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共计220005124.59元。

截至报告报出日诉讼进展:

目前,案件尚无其他进展,双方在谈和解方案。

(3)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棵松支行与北京正实同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诉讼背景及事由:

2017年2月22日,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棵松支行(以下简称“北京银行”)与北京正实同创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实同创”)签订授信合同,授予2000万元的额度,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鸿控股”)与北京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授信范围内就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7年8月31日,北京银行发放贷款300万元,期限12个月;2017年11月1日,发放贷款200万元,期限12个月;2017年12月1日,发放贷款200万元,期限12个月;2018年2月8日,发放贷款300万元,期限12个月;共计发放贷款1000万。截至2019年2月15日,贷款余额合计7122929.72元及相应利息未偿还。

北京银行于2019年3月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就四个借款合同提起诉讼,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海淀法院于4月2日立案。

诉讼请求:

北京银行要求正实同创偿还欠付本金共计7122929.72元及利息、逾期罚息;要求金鸿控股就全部债务承担连事保证责任;要求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

截至报告报出日诉讼进展:

2019年6月27日,经法院调解,各方达成和解,于2019年9月30日偿还全部借款本金余额及利息、罚息;金鸿控股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由两被告负担。2019年9月30日偿还了300万元。2020年6月17日偿还42.3万元,2020年12月31日偿还40万元。

(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化支行与张家口市宣化金鸿燃气有限公司、中油金鸿天然气输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诉讼背景及事由:

2012 年 12 月 11 日月,张家口市宣化金鸿燃气有限公司(简称“宣化金鸿”)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化支行(简称“建设银行”)以“张家口宣化天然气利用工程项目建设工程”申请借款,双方签订《固定资产贷款合同》,金额为壹亿陆仟万元整,借款期限为:2012 年 12 月 11 日至 2021 年 2 月 10 日,借款利率为浮动利率,即基准利率下浮 5%,每 12 个月调整一次;贷款逾期罚息为贷款利率上浮 50%。结息方式为按月结息,即每月第 20 日固定结息;本金归还按照合同第七条还本约定偿还;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导致的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 同时,双方签订《抵押合同》,约定将“因张家口宣化区天然气利用工程项目所形成的资产进行抵押”,用于为上述借款合同提供抵押担保,双方签订《权利质押合同》 ,约定将本项目建设形成的“燃气收费权”质押给建设银行,为上述借款合同提供质押担保,后双方签订《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约定为上述应收账款办理质押登记。 2012 年 12 月 11 日,建设银行与中油金鸿天然气输送有限公司(简称“输送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约定输送供公司为上述借款合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保证期限为自合同生效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之后,建设银行分别于宣化金鸿和输送公司 2018年、2019年及2020年签订《固定资产贷款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对还本计划进行变更。 现《固定资产贷款合同》已经到期,宣化金鸿未按照约定归还欠款,截止至 2021 年 2 月 10 日,尚欠建设银行83890000万元,利息 216948.86元,合计84106948.86 元。

诉讼请求:

建设银行要求偿还本金83890000元,利息216948.86元,合计84106948.86 元,(利息计算至 2021 年 2 月 10 日,之后利息、罚息及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建设银行请求判令对宣化金鸿提供的抵押物及质押财产(燃气收费权)行使优先受偿权;要求输送公司对诉讼请求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要求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及律师费等费用均由输送公司和宣化金鸿承担。

截至报告报出日诉讼进展:

2021年2月18日,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建设银行诉前保全宣化金鸿、输送公司银行存款85000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2021年2月22日,查封宣化金鸿管道燃气收费权及高压环网、高压调压站、线路阀室等设备设施,查封期限三年,自2021年2月22日至2024年2月21日止。

该案件将于2021年5月7日开庭审理。

三、备查文件

1、第九届董事会2021年第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