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周建文、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刘素娥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刘素娥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1、参与设立并购基金朴和基金
2018年1月30日,公司2018年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专业机构合作成立并购基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与朴和资本共同投资设立并购基金湖南朴和长青私募股权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并签署《湖南朴和长青私募股权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协议》。朴和基金于2018年2月6日完成工商登记并领取了由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2019年12月,朴和基金向长沙市岳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变更合伙人,将朴和基金普通合伙人由湖南朴和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北京淳信宏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淳信宏图”),朴和基金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为淳信宏图,并购基金整体规模不变,并完成工商登记,领取了由长沙市岳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变更后的《营业执照》。2020年3月20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0年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参与投资的并购基金重新签订合伙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2019年12月23日)》的要求及结合实际情况将与北京淳信宏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重新签订《湖南朴和长青私募股权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有限合伙协议》。已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于2020年5月19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手续,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参与设立并购基金完成基金备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9)。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已实际出资1亿元。
公司收到朴和基金通知:朴和基金完成签署《投资合作协议》。根据《投资合作协议》安排,朴和基金作为有限合伙人以自有资金出资15,000万元人民币与普通合伙人联储润达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张俊共同设立嘉兴联储消费升级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1月13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朴和基金参与设立股权投资基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85)
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 2021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并购基金合伙协议主要条款暨重新签订合伙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与淳信宏图重新签订《湖南朴和长青私募股权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有限合伙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变更并购基金合伙协议主要条款暨重新签订合伙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8)。
公司收到朴和基金通知:朴和基金与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当代晟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代晟安”)共同投资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晟道卓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晟道卓行”)。晟道卓行认缴出资总额为人民币10,000万元,其中朴和基金作为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人民币8,000万元,认缴出资比例为80%;当代晟安作为普通合伙人认缴出资人民币2,000万元,认缴出资占比为20%。2021年2月8日,晟道卓行完成工商登记手续,并取得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截至目前晟道卓行尚未发生对外投资行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2月10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并购基金对外投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4)。
2、并购基金合兴基金的对外投资进展
公司于2014年1月1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2014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投资合兴(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议案。公司拟作为有限合伙人使用自有资金20,000万元入伙合兴(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称“合兴基金”),占合兴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99.9950%。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拟投资合兴(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07)。
合兴基金签订补充协议
鉴于合兴基金经营期限将于2021年2月28日到期,且其在管项目尚需时间实现全部退出,需对有限合伙的经营期限进行延期。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1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合兴(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签订〈合兴(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6)。
投资收益:2019年12月11日,合兴基金对部分投资项目退出所得的本金和收益进行了分配。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已收回投资本金及收益共计178,255,000元,其中本金为94,040,000.00元,收益为84,185,000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获得投资收益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65)
间接参股上市公司:合兴基金出资2900万元入伙嘉华天明(天津)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嘉华天明”)占嘉华天明认缴出资总额的27.6190%。嘉华天明持有中饮巴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比食品”)1302万股,持股比例为5.25%。公司间接参股的巴比食品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6,2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的申请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2223号文核准。巴比食品于2020年10月9日发布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发行人的股票简称为“巴比食品”,股票代码为“605338”,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将于2020年10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截至本报告披露日,本公司间接持有巴比食品约1.4499%的股份,该股份自巴比食品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上述投资事项对公司日常经营不产生实质影响,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实际影响以审计报告结论为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间接参股公司拟上市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8)
3、公司银行账户冻结及相关诉讼事项
(1)2018年7月,优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因与公司实际控制人杨振、肖赛平、控股股东卓越投资的合同纠纷事宜,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公司实际控制人杨振、肖赛平、控股股东卓越投资向其返还本金、收益。优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据以其持有的公司2017年6月20日签章的《公司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书(不可撤销)》,将本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北京一中院于2020年12月24日作出(2018)京01民初7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优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64,70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优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优选资本不服该判决,已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截至目前,本案尚在二审审理中。
2019年12月,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冻结,截至报告期末被冻结银行账户的明细情况
单位:万元
■
截至本报告批准报出日,上市公司违规担保事项已解除,银行账户冻结暂未解除。
(2)公司于 2021年 1 月 12 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送达的《民事上诉状》。优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选资本”)因与杨振、肖赛平、湖南卓越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越投资”)、加加食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一中院(2018)京 01 民初 796 号民事判决书。已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1年1月25日,本公司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优选资本承担违约责任,案件受理后公司拟增加诉讼请求项及金额,增加后诉讼请求金额超过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级别管辖范围,故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优选资本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加加食品的经济损失和市场声誉损失。截至本报告披露日,该案尚未开庭审理。
2021年4月9日,优选资本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请求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1民初796号《民事判决书》并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在一审中的诉讼请求。
2021年4月16日,公司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传票,案号:(2021)京民终207号,公司与优选资本的诉讼案件将于2021年5月12日下午15点00分再次开庭。
(3)北京新加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相关诉讼
2019年4月18日,加加食品及福建有福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福建明坤控股有限公司、谢海燕签订《合资成立公司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各方约定共同设立公司打造加加食品旗下产品的电商销售平台。根据《合作协议》,2019年5月27日,上述主体共同设立北京新加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新加加”)。公司授权北京新加加开展电商平台销售业务。自北京新加加成立后,一直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截至2020年6月19日,累计欠付货款达4,075,913.75元,经公司多次催收未果。据此,公司于2020年6月29日向宁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与福建明坤控股有限公司、福建有福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谢海燕、北京新加加之间的《合作协议》及《合作协议之补充协议》并收回对北京新加加的电商平台运营授权。2020年7月15日,长沙加加食品销售有限公司向宁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北京新加加支付货款4,219,970.34元及对应的违约金,并请求解除与北京新加加之间的《加加产品销售合同》。2020年7月20日,福建明坤控股有限公司就与公司的合资成立北京新加加合同纠纷事宜,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公司继续履行《合作协议》并请求判令公司承担违约金及赔偿损失合计3,986,485元。因此次福建明坤控股有限公司起诉继续履行《合作协议》与公司起诉解除《合作协议》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纠纷,且公司已在先立案,据此公司已于2020年8月5日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申请,请求裁定移送案件至宁乡市人民法院。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3日出具《民事裁定书》,认为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处理。福建明坤控股有限公司诉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冻结公司银行存款3,986,485.00元。上述银行账户实际冻结金额为3,986,485.00元。上述银行账户冻结及诉讼事项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和业务未产生实质性影响,公司目前已收回全部电商运营授权,公司已自行开展运营电商业务。
截至本报告批准报出日,相关诉讼经各方协商一致,已达成和解,2021年2月10日,加加食品向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申请撤回对明坤控股、福建有福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新加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谢海燕的起诉;长沙加加食品销售有限公司向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申请撤回对北京新加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明坤控股向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申请撤回对加加食品的起诉并申请解除对加加食品采取的保全措施。公司被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查封冻结的银行账户已被解除冻结,解冻金额为3,986,485.00元。
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质押、冻结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卓越投资实际控制人杨振先生、杨子江先生、肖赛平女士持有的公司股份被司法轮候冻结。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控股股东卓越投资共计质押公司股份216,000,000股,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99.78%,占公司总股本的18.75%,其所持有公司股份216,419,200股全部冻结;实际控制人杨振共计质押公司股份116,840,000股,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99.20%,占公司总股本的10.14%,其所持有公司股份117,777,653股全部冻结;杨子江(杨振之子)共计质押公司股份82,440,000股,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100.00%,占公司总股本的7.16%,其所持有公司股份82,440,000股全部冻结;肖赛平(杨振之配偶)共计质押公司股份70,560,000股,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100.00%,占公司总股本的6.13%,其所持有公司股份70,560,000股全部冻结。除上述情况外,不存在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持有公司的股份处于质押状态的情况。
5、投资者诉讼事项
2020年2月12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湖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2020]1号),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有关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处罚,自然人申阳中等4名、自然人陈烨铭、自然人朱劲松等8名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分别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就前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公司分别于2020年6月11日、2020年10月23日、2021年3月17日收到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相关《应诉通知书》。
2021年4月2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1民初369号、515号、517号、1064号、1810号《民事判决书》,对原告自然人申阳中等4名、自然人陈烨铭提起的诉讼,长沙市中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截至本报告披露日,自然人朱劲松等8名提起的诉讼案件尚在审理中。
6、公司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2020年6月15日,公司因存在为控股股东湖南卓越投资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违规担保的情形,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公司在自查中发现存在为控股股东湖南卓越投资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违规担保的情形,违规对外担保本金余额合计46,605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9.94%。公司控股股东于2020年5月11日出具了《承诺函》,承诺将在一个月内(2020年5月11日-2020年6月11日)通过出售控股股东资产、向控股股东主要纾困方求助、向金融机构融资等多种方式筹集资金,力争彻底解决各方与优选资本和湖南三湘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债务,进而消除因违规担保事项给加加食品和子公司造成的不利影响。同时,在解决违规担保事项前,积极寻求第三方替控股股东向加加食品和子公司提供反担保或提供质押物等方式,保证加加食品和子公司不受因违规担保可能带来或有损失的影响。公司积极督促控股股东尽快落实承诺,以消除违规担保对公司的影响。
2020年6月10日、6月11日控股股东与担保方订《债务清偿协议》、《和解协议》约定2020年6月30日前由控股股东支付首笔清偿款后,加加食品不再负任何义务与责任。公司积极督促控股股东尽快落实上述协议,以消除违规担保对公司的影响。
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违规担保事项已解除,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担保情形。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3.8条等相关规定,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0年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申请撤销公司股票其他风险警示的议案》,并于2020年9月21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了撤销对公司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申请及相关会计师、律师专项意见。
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491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就《关注函》相关事项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20年10月12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对外披露。公司积极组织公司相关部门、人员及中介机构对关注函中的问题进行认真核查及回复。中介机构对优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函证,截至目前,优选资本未对《关注函》涉及中介函证内容要求配合提供《特别公告》及《加加并购基金合同》,公司已向交易所申请延期回复《关注函》。
■
股份回购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回购股份的实施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四、金融资产投资
1、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2、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衍生品投资。
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六、对2021年1-6月经营业绩的预计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七、日常经营重大合同
□ 适用 √ 不适用
八、委托理财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委托理财。
九、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十、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十一、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
证券代码:002650 证券简称:ST加加 公告编号:2021-041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2021年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1年第五次会议通知于2021年4月23日以电话、书面通知方式送达,并于2021年4月28日上午10: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为董事会临时会议,以现场会议举手表决方式召开。会议由周建文董事长主持,会议应出席董事5名,实际出席董事5名,符合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公司监事蒋小红、肖星星、王杰,公司高管杨亚梅、刘素娥列席会议,公司全体董事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方式及程序无异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经与会董事审议表决,一致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全体董事以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经审议,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变更后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3)。
独立董事意见详见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2、全体董事以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的议案;
经审议,董事会认为:公司提交的《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文本合法合规、真实完整地对2021年第一季度公司基本情况进行了归纳和总结。
会议审议通过该报告。
《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公告编号:2021-044)。
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2021年第五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对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002650 证券简称:ST加加 公告编号:2021-042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2021年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2021年第二次会议通知于2021年4月23日以书面通知方式送达,并于2021年4月28日下午14: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为监事会临时会议,以现场会议举手表决方式召开。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蒋小红女士召集并主持,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董事会秘书杨亚梅列席。公司全体监事对本次会议召集召开方式及程序均无异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与会监事审议及举手表决,一致通过如下议案:
1、全体监事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新修订的相关会计准则和有关规定进行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3)。
2、全体监事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的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会议审议通过该报告。
《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正文》(公告编号:2021-044)。
特此公告。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1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002650 证券简称:ST加加 公告编号:2021-043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2021年第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2021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2018年12月7日颁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租赁〉的通知》(财会﹝2018﹞35号)(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变更日期
公司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新租赁准则。
3、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2006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租赁》及其相关规定;
4、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公司将执行财政部于 2018 年 12 月修订并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一租赁》。除上述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务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 2 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5、变更内容
本次执行的新租赁准则主要内容如下:
(1)新租赁准则下,除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外,承租人将不再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所有租赁将采用相同的会计处理,均须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2)对于使用权资产,承租人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两者孰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同时承租人需确定使用权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并对已识别的减值损失进行会计处理;
(3)对于租赁负债,承租人应当计算租赁负债在租赁期内各期间的利息费用,并计入当期损益;
(4)对于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承租人可以选择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或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新租赁准则,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但公司应当根据准则要求对首次执行该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本次适用新租赁准则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变更后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的相关会计准则和有关规定进行,本次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新修订的相关会计准则和有关规定进行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2021年第五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2021年第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002650 证券简称:ST加加 公告编号:2021-045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加加食品”)存在为控股股东湖南卓越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越投资”)及其关联方违规担保的情形,违规担保本金余额合计46,605万元,占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9.94%,其中优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选资本”)担保本金余额为27,805万元,湖南三湘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湘银行”)担保本金余额为18,800万元;公司未能在一个月内解决上述违规担保事宜,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3.3.1条第(四)项、第13.3.2条第(二)项的规定,2020年6月15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具体详见公司于2020年6月12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被实行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2)。
一、解决措施及进展情况
1、其他风险警示的解决措施及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0年7月1日披露了《关于解除违规担保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56),加加食品/盘中餐粮油食品(长沙)有限公司对优选资本及三湘银行的违规担保已全部解除,加加食品/盘中餐粮油食品(长沙)有限公司不再对优选资本及三湘银行的担保负有任何义务与责任。
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披露了《关于申请撤销公司股票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7),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撤销对公司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申请。
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披露了《关于延期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9),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关于对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491号)(以下简称“关注函”),因优选资本未对中介函证内容进行实质性回复,亦未配合提供《特别公告》及《加加并购基金合同》,故无法知悉《特别公告》及《加加并购基金合同》所述内容,公司无法按期完成回复和对外披露工作。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将延期回复《关注函》,待资料完善后,公司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关注函》书面回复及相关资料,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后,及时予以公告。
公司于2021年1月29日、2月27日、3月31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13、2021-021、2021-028)。
2、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0年5月12日披露了《关于重大诉讼暨违规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4),优选资本因与杨振、肖赛平、卓越投资、加加食品合同纠纷事宜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提起诉讼。
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2020年12月1日、2020年12月12日分别披披露了《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81)、《关于诉讼进展和银行账户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88)、《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90)。
公司于2020年12月29日披露了《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95),公司收到北京一中院于2020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8)京01民初796号《民事判决书》,北京一中院判决如下:驳回优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64,70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优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公司于2021年1月14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民事上诉状〉暨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2),优选资本因与杨振、肖赛平、卓越投资、加加食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一中院(2018)京01民初796号民事判决书,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公司于2021年1月27日披露了《关于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1-010),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因合同纠纷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优选资本向公司支付未依约申请撤诉及解除保全措施的违约金;2、请求判令优选资本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公司拟增加诉讼请求项及金额,增加后诉讼请求金额超过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级别管辖范围,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签收到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案件编号:(2021)京0101民初4908号)公司撤诉,该案件已结案。
公司于2021年3月19日披露了《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7),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公司因与优选资本合同纠纷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优选资本向公司支付未依约申请撤诉及解除保全措施的违约金;2、请求判令优选资本赔偿公司损失;3、请求判令优选资本赔偿公司市场声誉损失;4、优选资本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公司于2021年4月9日披露了《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9),公司于2021年4月7日,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传票,案号:【(2021)京民终207号】,就上诉人优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杨振、被上诉人肖赛平、被上诉人湖南卓越投资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4月13日上午9点30分开庭,当日未审结。
公司于2021年4月17日披露了《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2),公司于2021年4月16日,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传票,案号:【(2021)京民终207号】,就上诉人优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杨振、被上诉人肖赛平、被上诉人湖南卓越投资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5月12日下午15点00分再次开庭。
3、董事会关于争取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措施
公司进一步加强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及业务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学习和培训,提高规范意识,保障各项规章制度的有效落实。公司正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评价机制,确保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及时加以改进,保证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强化内部审计力度,加强对各业务部门业务开展情况的审计,梳理内控流程,查找流程风险点,评估和分析风险强度,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权益。
二、风险提示
公司将继续积极采取行动,力争尽快消除影响,并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违规担保事项引发的相关诉讼、仲裁案件最终判决结果及执行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002650 证券简称:ST加加 公告编号:2021-044
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旗下华泰保兴安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代码:011381,基金简称:华泰保兴安鑫)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994号文准予注册,并经机构部函〔2020〕2027号文准予延期募集。截至2021年4月28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本基金未能满足《华泰保兴安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备案的条件,故本基金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本公司将按照本基金基金合同第五部分“基金备案”中“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相关约定办理。敬请投资者留意。
投资者可登陆本公司网站(www.ehuataifund.com)查询相关信息或拨打客户服务热线(400-632-9090,021-80210198,免长途话费)咨询相关事宜。
特此公告。
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华泰保兴安鑫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的公告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总部办公地址自2021年5月6日起,由深圳市南山区科苑南路(深圳湾段)3331号阿里巴巴大厦N1座第8层和第9层迁至新的办公地址。
本公司新址及联系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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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一年五月六日
信达澳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总部迁址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