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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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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04-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2020年年度报告摘要

公司代码:605177 公司简称:东亚药业

一重要提示

1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2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4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5经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公司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3.5 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39,760,000.00 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本次分配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本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2报告期公司主要业务简介

1.主营业务

公司主要从事化学原料药、医药中间体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产品主要涵盖抗细菌类药物(β-内酰胺类和喹诺酮类)、抗胆碱和合成解痉药物(马来酸曲美布汀)、皮肤用抗真菌药物等多个用药领域。

β-内酰胺类抗菌药物是人类最早应用于临床的抗菌药物之一,又因其具有抑菌作用强,抗菌谱广的特点,而成为应用时间最长的、应用范围最广的里程碑式抗菌药物。

喹诺酮类抗菌药物是一种人工合成的抗菌药,通过抑制DNA螺旋酶作用,阻碍DNA合成而导致细菌死亡,对细菌的选择性较高,药效优越,对人的安全性较强,是目前临床广泛应用的抗菌药物之一。

抗胆碱和合成解痉药主要用于治疗胃肠道平滑肌痉挛、功能性胃肠道疾病等,马来酸曲美布汀是抗胆碱和合成解痉药的代表品种之一。

皮肤病用抗真菌药能抑制或杀灭真菌,外用时主要治疗皮肤真菌感染病症,市场中常见的药品包括酮康唑、盐酸特比萘芬等。

截至2020年末,公司主要产品具体如下:

公司主要产品的类别、名称、用途具体如下:

(二)经营模式

1、采购模式

公司设立采购部,由采购部负责采购公司所需各类物资,包括原材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配件及辅助材料、分析仪器、实验室耗材和试剂等。采购部根据销售部门的销售计划以及生产部门的生产计划和生产任务,结合相关质量指标,制定采购计划,既要做到保证生产、销售,又要尽量避免库存积压。

公司采购部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内控标准,通过考察评选确定原辅料供应商并建立合格供应商目录,主要原料原则上应选择两家或两家以上经过公司审计并经质量部批准的合格供应商采购。

采购员对下月主要原料价格进行询价,并获取经质量部批准合格的两家或以上供应商的报价,采购员综合比较质量、价格、信誉等指标,择优确定供货单位。

公司采购的原辅材料进入公司后由仓库管理人员保管、点收,并由质量部对原辅料进行取样、检验、检测合格后,按照原辅料的不同性质进行分类、分库(或分区),按批存放。

2、生产模式

化学原料药和医药中间体的生产通常由若干道工序构成,生产过程中依次产出中间体和原料药,其中部分中间体既可用于下道工序继续生产,也可直接对外销售。

对于原料药产品,一般情况下,公司结合订单情况和设备运行情况,组织安排生产。对于既可用于下道工序继续生产、又可直接对外销售的中间体,公司在排产时,结合该产品的下道工序领用需求量和销售需求量,确定合理的生产数量。

此外,对于小批量的客户采购公司产品用于研究开发或进行药政审批阶段的产品,由于通常客户对该产品的单次采购量较小、每次采购时间间隔较长,出于对生产经济性的考虑,公司结合该产品的市场前景、成品质量要求、药政法规的要求、市场开拓的重要性,确定排产数量。

公司严格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客户指定的产品规格和公司制定的相关质量管理体系组织生产。生产过程中,严格按照产品工艺规程、岗位标准操作规程、设备标准操作规程和清洁标准操作规程,确保生产的产品符合各项质量标准。生产完成后,质量部组织对产品质量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进入成品库。公司不断通过提升生产工艺水平、细化相关制度,实现生产管理的标准化和规范化。

3、销售模式

公司采用直销为主、经销为辅的销售模式。对于国内市场,目标客户较为明确,因此采用直接销售为主的销售模式;对于国际市场,由于市场范围广阔,采用直接销售和通过经销商销售(包括国外经销商)相结合的销售模式,具体情况如下:

(1)国内市场

国内市场销售模式主要为直接销售。公司通过网络、贸易商、展销会、拜访客户等方式收集公司产品的潜在销售对象信息,并与其取得联系,实现直接销售;同时,公司也会与下游客户的研发机构进行合作,参与产品的前期开发,待下游产品批量化生产后,实现向下游客户的销售。部分产品的国内销售以经销销售作为补充,通过医药贸易公司进行。公司根据与客户签订的《购货合同》等合同文件约定,向客户销售相关产品,公司在约定期限内在指定地点交付符合质量要求的货物。

(2)国际市场

公司产品出口销售主要通过以下方式:

①直销出口

公司与外国客户直接取得联系,产品符合客户标准及出口国主管部门相关要求后,即可直接出口。直接与客户进行业务往来,不仅可以减少中间环节的费用,降低销售成本,同时与客户的直接交流可以有效提升公司的生产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有利于公司及时了解最新市场动态。

②经销出口

根据最终进口国的具体情况,出于控制成本、提高效率、经商环境等方面的考虑,公司选择通过国内、外经销商出口的方式实现产品出口销售。经销商熟悉出口地市场情况,掌握诸多客户资源,语言沟通便利,了解客户的情况和需求。公司与经销商保持着良好的合作关系,通过其专业知识和市场能力为公司带来更多的客户资源。

4、经销模式具体情况

(1)公司经销模式概述

经销商模式在原料药行业内较为常见,尤其是部分原料药品种的主要市场在境外,境外客户由于不熟悉出口国政策、供应商格局,习惯通过熟悉出口国政策和供应商格局的专业机构进行采购,还有部分境外客户出于保护商业机密的考虑,不愿在海关数据上体现核心物料的终端供应商信息,往往更倾向于通过经销商进行间接采购。

公司经销商主要服务于境外市场。公司部分产品如抗胆碱和合成解痉药的境外市场分散、单一客户采购规模小,客户获取和沟通成本均较高,并且部分非规范市场诸如俄罗斯、南美地区等,客户回款风险较高,通过经销商进行交易有助于提高交易效率并降低业务风险,使公司能够在销售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尽可能覆盖更多的境外订单。这类贸易商性质的经销商一般是在获取下游终端需求后,向公司进行询单和价格谈判,双方达成意向后签署买断式销售合同或订单,公司在产品发出经客户确认或报关出口后确认销售收入。

(2)经销商选择标准、日常管理模式

公司经销模式主要应用于境外市场,选择经销商的标准与总体的客户选择标准基本一致,即综合考虑经销商客户的公司规模、资信状况、所处地区、订单潜力等因素,结合第三方机构如中信保对境外经销商的调查报告,选择规模较大、资金状况良好、订单潜力较大的经销商开展合作。

在对经销商的日常管理模式上,公司制定了《销售管理制度》,对新经销客户档案建立、客户复审、销售定价、销售合同与订单审批、销售合同台账及档案管理、销售出库与收入确认、应收账款管理、售后管理等进行统一管理。

(三)报告期内业绩驱动因素

报告期内,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全国管控加强,药店销售抗生素实施实时监控,医院门诊量、住院病人和医院手术量大幅减少,公司下游制剂客户的销售受到一定影响,受终端影响,作为抗生素核心原料的母核中间体的销量也受到较大影响,叠加公司东邦工厂部分产线环保提升改造而停产,公司下半年营业收入有所下降,推动全年销售业绩下滑。

2020年,公司整体实现营业收入约88,167.07万元,同比下降约10.77%;综合毛利率同比微幅下降约1.03个百分点;实现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11,448.16万元,同比下降约31.99%。

(四)行业情况说明

1、化学制药行业简介

根据申万行业分类,化学制药行业是一级行业医药生物下的二级行业(其它几个二级行业分别是:中药、生物制品、医疗服务、医疗器械和医药商业)。从产业链来看,化学制药行业处于整个医药产业链的上游,其上游为化工行业,下游是医药流通行业。化学制药行业又可以细分为两个三级行业:化学原料药和化学制剂,化学原料药与化学制剂呈上下游关系。

化学原料药(API,ActivePharmaceuticalIngredients),是指用于生产各类制剂的原料药物,是化学制剂中的有效成份,由化学合成、植物提取或者生物技术所制备的各种用来作为药用的粉末、结晶、浸膏等,但病人无法直接服用的物质。化学原料药又可细分为大宗原料药、特色原料药和专利原料药三类。

化学制剂主要指的是西药制剂,其是原料药和辅料(淀粉、葡萄糖等)通过进一步加工处理而得到的可直接用于人体疾病防治、诊断的化学药品制剂。化学制剂进一步又可分为专利药和仿制药。

从产业链来看,化学制剂企业需要大量的技术和资本投入,原料药行业则需要大量的资本投入,安全环保要求较高,属于强监管行业。

2、化学制药行业近期运行情况

(1)中国医药市场需求规模不断扩大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高速发展,人口结构变化和人民生活品质提升不断地推动我国医药市场需求规模扩容,化学制药行业在未来具有相当庞大的发展潜力。

①人口老龄化推动市场刚性增长

我国人口的自然增长和人口老龄化趋势推动药品市场刚性增长,从而推动上游化学制药行业规模不断增加。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末,全国大陆总人口140,005万人,60周岁及以上人口25,388万人,占比达18.10%。其中尤为值得关注的是,截至2019年末,我国65周岁及以上人口17,603万人,占比达12.60%。

伴随着慢性疾病等发病率提高,人均寿命不断增加,以及我国人口快速老龄化,我国居民对医药的刚性需求持续增长,成为我国医药市场长远发展的最重要推动力。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人均医疗卫生支出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②居民收入水平不断提升、健康观念不断升级,叠加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日益完善,医药市场需求稳步快速增长

2020年5月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推动形成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7月30日的政治局会议指出,要持续扩大国内需求,扩大最终消费,为居民消费升级创造条件。有效提高人均收入,缩小贫富差距,将收入分配向低收入人群倾斜是促成顺畅“内循环”的必经之路。长远来看,新冠肺炎疫情对我国经济的影响终会过去,随着未来人均收入恢复稳步上升、贫富差距缩小,我国的医药市场需求潜力相当大,将在未来的几年中随着“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的发展而得到进一步释放。

医药行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业,是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点领域,与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生活质量等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我国政府历来重视医药产业发展。2016年10月国务院发布《“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提出到我国健康服务业总规模到2020年达到8万亿元、到2030年达到16万亿元。新冠肺炎疫情爆发后,2020年2月14日,中国共产党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提出,“完善重大疫情防控体制机制,健全国家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其中涉及的15个体系、9种体制、4项制度都将增加政府向医疗卫生领域的投入。国家的政策支持将为我国医药行业发展带来机遇,并为药品生产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产业环境。

我国持续推进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不断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加大医疗卫生投入,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近些年政府在医疗卫生领域投入不断增长,政府卫生支出由2015年12,533亿元增加到2019年的17,428.5亿元,政府卫生支出占全国卫生总费用比重提升到26.7%,使得居民个人基本医疗卫生费用负担得到有效减轻,有力地促进居民医疗卫生消费,带动医药市场规模大幅增长。

③行业整顿规范及医疗制度改革有利于行业健康发展

我国行业监管部门对医药行业进行一系列整顿,涉及药品质量监管、安全整顿、环保督查、医药反腐等各个领域。整顿规范使得缺乏核心竞争力、扰乱市场秩序的企业生存难度加大,为规范经营企业拓展生存空间,提高人民对我国药品质量的信心,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引导我国医药企业注重研发、提升药品质量,促进优质药生产企业和医药研发企业做大做强,从而有利于行业健康稳健发展,提升我国医药产业的国际竞争力。

(2)医药制造行业收入增速放缓

尽管我国医药市场规模不断扩大,但医药制造业营业收入增速正在逐渐放缓。

2015年以来,国家密集出台针对医药行业的改革政策,一系列药品价格调控政策的实施,使得药品整体的价格水平持续下降,我国制药企业面临较大的经营压力,医药制造业收入增速放缓。由下图可以看到,我国医药制造业主营业务在2018年以前虽然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但是同比增速总体呈现下行趋势。2018年,我国医药制造业主营业务收入首次出现负增长,同比降低14.90%。2019年医药制造业共实现主营业务收入23,908.6亿元,与2018年相比同比减少1.47%。

数据来源:WIND

2020年初,新冠肺炎疫情的爆发在短期内对医药制造业造成了较大冲击。尽管疫情相关医药产品的市场规模发生了爆发式增长,但是由于疫情导致的交通运输受阻、医院普通门诊量和住院人数下降等因素,对医药工业的下游市场需求形成较大冲击,导致第一季度的医药制造业营收表现较差。自4月起,随着国内疫情逐渐得到有效控制,医药制造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医院门诊逐渐恢复常态化运转,相关治疗、预防药品需求量逐步增加。医药制造业营业收入(年内累计值)同比数据不断朝着正增长的方向恢复,截至2020年10月底,医药制造业营业收入(年内累计值)同比增长率为-0.59%。

3、行业政策

作为医药产业链的核心环节,化学制药行业受到了国家相关职能部门强化监管,政策变迁对化学制药行业的发展影响极大。自2015年起,中国医药行业的政策环境出现明显变化:监管部门通过严格审批(临床自查、提高审批门槛、一致性评价),整顿流通(两票制、94号文),对产业链进行从上游到中游的规则重构。对化学制药行业来说,这一系列的政策改变了研发和生产生态,影响了药品获批上市的标准和节奏,进而影响了化学制药行业的整体格局。行业环境正在向合理、公正、规范的新常态不断发展。

近期对化学制药行业影响重大的政策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全面实施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取消GMP认证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oodManufacturingPractices,GMP)组织生产。2019年12月1日,经过修订并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正式开始施行。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全面实施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自2019年12月1日起,凡持有药品注册证书(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的企业或者药品研制机构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严格履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义务,依法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中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负责。同时,取消药品GMP认证,不再受理GMP认证申请,不再发放药品GMP证书。

修订后的《药品管理法》取消GMP认证具有重大的进步意义,对化学制药行业而言意味着更多、更严格和更科学的监管。从近两年来看,GMP认证取消趋势之下,一个重大的改变已经出现,即飞行检查的频次明显增多,已显示出常态化趋势。取消GMP认证并不会降低药品质量标准,也不意味着药企生产门槛的降低,相反,药企将面临更加常态化和严苛的检查。

(2)环保政策密集出台,引导行业格局变迁

虽然化学制药行业被分类于医药行业,但是其生产场所本质上与化工厂相同,环保已经成为老生常谈的问题。近些年来,出于环保压力,中国政府密集发布多项政策加强对制药行业的环保监管。

2020年6月23日,生态环境部发布《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其中指出要大力推进源头替代,有效减少挥发性有机物(VOCs)产生,并深化园区和集群整治,促进产业绿色发展。2020年10月30日,生态环境部等部门联合发布《长三角地区2020-2021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方案指出要持续推进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攻坚,进一步加大制药等行业废气综合治理力度,推动重点行业“一行一策”,加大清洁生产改造力度。此外,中共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十四五”期间,要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加强生态系统保护,为美丽中国建设开好局、起好步。

密集出台的环保政策对化学制药行业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对于更为重视环保和安全生产的原料药生产企业而言,愈发严格的环保要求推高了企业的环保支出,进而使得一部分小产能企业逐渐退出市场,并淘汰了众多脏、乱、小企业,行业集中度不断提升。

(3)集中采购引导药品价格下行,多方面医改政策促进化学制药行业发展

2019年以来,随着集中采购范围不断扩大、新版医保目录、重点药品监控、新版药品管理法以及药品优先审批政策等一系列重磅政策法规的发布,通过医保、医药和医疗的联动,医药行业改革进一步推进与深化。

从2019年新医保目录调整到2020年多轮药品集中采购落地,使得众多药品价格显著降低。2020年8月24日,第三批国家集中采购中选结果正式公布。第三批国家集中采购竞价比以往更加激烈,共涉及56个药品品种。各品种的平均价格降幅72%,最大价格降幅98.7%,平均降幅在90%以上的品种有9个。此外,一致性评价范围扩大等政策,有助于整体提升仿制药品质,加速原研药替代。随着医药行业调控力度的不断加强,行业规范化程度或将进一步提高,为医药各领域实现转型和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宏观环境。

4、行业发展趋势

从产业链上看,原料药和化学制剂之间的边界已经被打破,目前“原料药+化学制剂”一体化的企业运作模式正在逐渐成为行业主流。目前行业内企业纷纷谋求实现上中游资源整合,以原料药中间体生产为主的企业,产业链向成品制剂端延伸,实现产业链一体化发展,提升其核心竞争力,将成为“原料药+制剂”一体化成的主要形式之一。“原料药+制剂”产业链一体化的发展模式是政策驱使和企业内部成本控制需求双重作用的结果。

(1)中国版DMF制度促进产业链一体化快速发展

政策方面,自2017年至今,我国不断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连续出台相关政策,开启并不断推进中国批准文号制度向药物主控文件(DrugMasterFile,DMF)制度过渡的进程。展望未来,中国版的DMF制度将继续完善。新制度将“原辅包”与其关联的制剂统一在一个平台上,建立起一个以制剂质量为核心、“原辅包”为支撑的一个模式,把涉及制剂生产的诸多源头环节看成一个整体,将监管延伸至整个药品生产质量链条,进而从整体上提升我国药品的质量,是质量源于设计理念更深层次的推广。

在中国版DMF制度下,从原料药端来看,低端产能终将面临被淘汰的命运;从制剂端来看,企业在更换原料药供应商时将面对较大的成本、质量等方面的不确定因素,拥有稳定的上游原料药供应商将成为未来制剂生产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未来,原料药供应商与制剂生产企业的绑定也将更加密切,并都会谋求向上游或下游的资源整合。

(2)通过产业链整合来控制环保成本上升

上文提到,化学制药企业(尤其是原料药中间体生产企业)受到环保政策的影响与化工企业相当。2018年,中国开始征收环境保护税,原料药低端产能出清进程加速。受此影响,2018年中国原料药产量发生断崖式下降,2019年中国原料药产量再次缩减,我国原料药年产量从2017年的347.8万吨降低至2019年的262.1万吨。

受原料药产量急剧下降影响,原料药价格上升趋势明显,抬升了处于下游的化学制药企业生产成本。因此,原料药+制剂一体化战略将推进化学制药行业产业链的上下游对接,从而降低环保成本、安全成本和流通成本。

(3)通过一体化来应对集中采购常态化背景下的成本控制

自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以来,多轮集中采购相继实施落地,涉及药品品种数、区域和份额不断扩大,相关药品价格下降显著。展望未来,随着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常态化运行,集中采购的品种和地区范围将会进一步扩大,自费药物和生物类药物将来也有可能纳入集采范畴。企业的盈利空间受到来自产品价格下降的压力不断增大,而“原料药+制剂”一体化的运营模式可以有效的控制原材料生产成本,更好的抵御产品价格下降风险,并有利于企业快速抢占市场份额。

(五)行业周期性特点

医药行业的发展不可避免的受到国民经济发展情况的影响,但药品的使用事关生命、健康,需求刚性较强,不存在明显的周期性变化。

医药行业没有明显的区域性和季节性特征。但由于某些疾病的发生与气候条件变化密切相关,而且不同地区的经济发达程度、环境状况、医疗水平存在差异,因此不同地区、不同季节的疾病谱和用药结构存在一定差异,导致单种或某一类药品的消费存在一定的季节性或区域性。

(六)公司市场地位

公司主要从事化学原料药、医药中间体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导产品涵盖抗细菌类药物(β-内酰胺类和喹诺酮类)、抗胆碱和合成解痉药物(马来酸曲美布汀)、皮肤用抗真菌药物等多个用药领域,拥有省级技术中心、省级研发中心,多项合成工艺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凭借产品的优势地位,公司与多家国内外知名医药企业建立了稳定的战略合作关系。

公司自创办以来,走过将近三十年的奋斗历程。近三十年来,公司始终坚持绿色环保、品质至上、科技创新、安全高效、诚实守信、感恩回报的发展理念,闯出了一条适合自己的发展之路。公司先后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浙江省专利示范企业”、“台州市管理创新十强企业”等称号,曾多次承担国家火炬计划项目。凭借着优质的产品和严格的质量控制体系,多个产品通过日本、韩国和欧盟的认证。同时与欧美、东南亚等十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产品销售网络遍及全球五十多个国家和地区,在国际国内市场上享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3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1近3年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3.2报告期分季度的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季度数据与已披露定期报告数据差异说明

□适用 √不适用

4股本及股东情况

4.1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 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 股

4.2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的方框图

√适用 □不适用

4.3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的方框图

√适用 □不适用

4.4报告期末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 名股东情况

□适用 √不适用

5公司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三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

1报告期内主要经营情况

2020年,公司整体实现营业收入约88,167.07万元,同比下降约10.77%;综合毛利率同比微幅下降约1.03个百分点;实现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11,448.16万元,同比下降约31.99%。

2导致暂停上市的原因

□适用 √不适用

3面临终止上市的情况和原因

□适用 √不适用

4公司对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原因及影响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详见《2020年年度报告》之“第十一节财务报告”之“五重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之“44.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变更”部分。

5公司对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原因及影响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6与上年度财务报告相比,对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作出具体说明。

□适用 √不适用

证券代码:605177 证券简称:东亚药业 公告编号:2021-012

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的相关企业会计准则而进行的相应变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租赁》(财会[2018]35号,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衔接规定,公司根据首次执行新租赁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首次执行新准则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不调整可比期间信息,即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影响公司2020年度相关财务指标。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一)变更原因

2018年12月财政部修订发布新租赁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由于上述会计准则修订,公司需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2021年4月29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届第十三次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意根据新租赁准则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变更日期

公司根据财政部上述相关准则及通知规定,将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租赁准则。

(三)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执行新租赁准则,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主要内容

新租赁准则在租赁定义和识别、承租人会计处理方面作了较大修改,出租人会计处理基本延续现有规定。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完善了租赁的定义,增加了租赁识别、分拆、合并等内容;取消承租人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的分类,要求对所有租赁(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除外)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在租赁期分别计提折旧和利息费用;改进承租人后续计量,增加选择权重估和租赁变更情形下的会计处理;丰富出租人披露内容,为报表使用者提供更多有用信息。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新租赁准则。按照新租赁准则衔接规定,公司根据首次执行新租赁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首次执行新准则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不调整可比期间信息,即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影响公司2020年度相关财务指标。

新租赁准则统一承租人会计处理方式,取消了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的分类,对于符合租赁定义的租赁合同,按照新租赁准则的要求进行会计处理。除符合要求的选择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外,初始确认时,根据租赁开始日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确认租赁负债,同时按照租赁负债及相关初始成本确认使用权资产。后续计量时,对使用权资产计提折旧费用,并进行减值测试,按实际利率法确认租赁负债的利息支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变更后会计政策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董事会关于执行新租赁准则事项的意见

本次执行新修订的租赁会计准则是根据财政部于2018年12月公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一租赁》(财会[2018]35号)相关规定,要求其他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执行修订后的租赁会计准则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因此,董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独立董事关于执行新租赁准则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依据财政部于2018年12月公布了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一租赁》(财会[2018]35号)的要求,对公司相应会计政策进行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修订后的租赁会计准则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会计政策的修订已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监事会关于执行新租赁准则事项的意见

本次执行新修订的租赁会计准则是根据财政部于2018年12月公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一租赁》(财会[2018]35号)相关规定,要求其他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执行修订后的租赁会计准则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七、备查文件

(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605177 证券简称:东亚药业 公告编号:2021-013

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分配比例:A股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5元(含税)

● 本次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公司总股本为基数,具体日期将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明确。

● 如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 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情况、经营现状、未来发展规划和资金需求等因素,本年度公司现金分红比例为34.73%,留存利润将主要用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

一、利润分配方案的内容

根据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2020年度实现的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14,481,599.47元。2020年度母公司年初可供分配利润为79,831,235.96元,本年度实现净利润53,759,801.27元,扣除本年度计提的法定盈余公积5,375,980.13元,扣除本年派发2019度现金股利15,336,000.00元,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母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112,879,057.10元,已经审计确认的可供分配的利润为112,879,057.10元。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2021年度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前景,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如下: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3.5元(含税),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113,600,000股,合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39,760,000.00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本次分配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如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审议和表决情况

2021年4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以7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同意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并同意将该利润分配方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是基于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资金需求以及未来发展状况所做出的重要决定,留存资金将主要用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业务发展对资金的需求,有利于公司及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现行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定,具备合理性;方案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利润分配方案,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监事会意见

2021年4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资金需求以及未来发展状况等因素,兼顾了股东合理回报和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规范,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相关风险提示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结合了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资金需求以及未来发展状况等因素,不会对公司经营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上网公告附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605177 证券简称:东亚药业 公告编号:2021-014

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公司2021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拟续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汇会计师事务所”)

● 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21年4月2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1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公司拟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1)基本信息

(2)投资者保护能力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未计提职业风险基金,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为10,000万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满足相关监管法规要求,能够依法承担因审计失败可能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

(3)诚信记录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近三年不存在因在执业行为或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导致的在相关民事诉讼中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近三年累计受到证券监管部门任何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自律监管措施等的情况具体如下:

刑事处罚:0次

行政处罚:1次

行政监管措施:2次

自律监管措施:0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2、上述相关人员的诚信记录情况

上述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均未发现其存在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场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3、独立性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4、审计收费

审计费用定价原则:2021年度的审计服务收费是按照业务的责任轻重、繁简程度、工作要求、所需的工作条件和工时及实际参加业务的各级别工作人员投入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等因素确定。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及其指定人员与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就2021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服务收费协商确定。

二、拟续聘会计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1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公司2021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意见

本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1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1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进行了充分的了解和审查,在查阅了中汇会计师的基本情况、资格证照和诚信记录等相关信息后,认为其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审计的专业能力和资质,能够满足公司年度审计要求,此次公司续聘2021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系公司战略发展和会计师审计工作安排需要。同意向公司董事会提议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为2021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事项。(下转538版)

一、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池正明、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王小敏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王小敏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2.3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3.1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1)资产负债表变动情况说明

单位:元

(2)利润表变动情况说明

单位:元

(3)现金流量表变动情况说明

单位:元

3.2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3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3.4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名称 浙江东亚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池正明

日期 2021年4月29日

公司代码:605177 公司简称:东亚药业

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