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接558版)
如标的公司完成当期的承诺净利润,公司应于该年度《专项审核报告》(2023年度应同时出具《减值测试报告》)或《复核报告》出具后十五(1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对方所持对价股份按下述公式计算的比例进行解锁。
当期解锁股份比例=标的公司当期承诺的净利润数额/业绩承诺期内累积承诺净利润数额(人民币31,440万元)。
如标的公司未完成当期的承诺净利润数,则当期交易对方所持尚未解锁的对价股份继续全部锁定,解锁份额顺延至下一年度计算;如截至下一年度标的公司超额完成当期的承诺净利润数且截至当期期末、尚未解锁年度累积实现的净利润数额超过截至当期期末、尚未解锁年度对应的累积承诺净利润数额,则可按累积解锁股份比例进行解锁,否则继续顺延:
累积解锁股份比例=标的公司截至盈利当期期末、尚未解锁年度对应的累积承诺净利润数额/业绩承诺期内累积承诺净利润数额(人民币31,440万元)。
凯旋门、白宜平承诺,若上述锁定期安排与证券监管机构、外资监管等政府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其承诺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或政府机构的监管意见调整锁定期承诺。
表决结果: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2、过渡期间损益安排
自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标的公司盈利的,则盈利部分归标的公司享有;标的公司亏损的,则由凯旋门、白宜平按照其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比例向标的公司以现金方式补足。
公司应在标的资产交割后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期间损益进行审计。
表决结果: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3、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公司新老股东按本次交易完成后各自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共同享有。
表决结果: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4、业绩承诺、业绩补偿及超额业绩奖励
(1)业绩承诺
凯旋门、白宜平(以下合称“业绩承诺方”或“补偿义务人”)的业绩承诺期为2021年、2022年、2023年,业绩承诺期内前海首科各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应分别不低于人民币8,640万元、人民币10,400万元及人民币12,400万元(前海首科的实际净利润数、承诺净利润数均应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前海首科)股东所有的税后净利润数)。
(2)业绩补偿
如业绩承诺期间前海首科未实现该等业绩承诺,业绩承诺方应根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书》的约定,以股份及/或现金形式进行补偿。
业绩承诺期满,公司应根据业绩承诺期内前海首科累积实现的净利润数一次性计算交易对方应支付的业绩补偿总额,计算公式如下:
业绩补偿总额=[业绩承诺期内累积承诺净利润数额(人民币31,440万元)-业绩承诺期内标的公司累积实现的净利润数额]/业绩承诺期内累积承诺净利润数额(人民币31,440万元)×交易总对价。
(3)超额业绩奖励
如业绩承诺期内,标的公司超额完成业绩承诺,则公司同意在业绩承诺期满后根据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内的实际净利润情况向标的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进行超额业绩奖励,计算公式如下:
超额业绩奖励金额(税前)=(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内累积实现的净利润数额-业绩承诺期内累积承诺净利润数额(人民币31,440万元))×50%,且超额业绩奖励金额合计不超过交易总对价的20%(即人民币1.88亿元)。
业绩承诺、业绩补偿及超额业绩奖励的具体安排由业绩承诺方与公司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书》约定为准。
表决结果: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5、减值补偿
业绩承诺期满,公司应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减值测试报告》。如果2023年度期末标的资产减值额〉业绩承诺方业绩补偿总额,公司有权要求业绩承诺方向公司一次性进行减值补偿。
期末标的资产减值额=交易总对价-期末前海首科100%股权评估值(扣除业绩承诺期内的增资、减资、接受赠与及利润分配等因素的影响)。
减值补偿总金额=期末标的资产减值额-业绩承诺方业绩补偿总额。
减值补偿的具体安排以业绩承诺方与公司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书》约定为准。
表决结果: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16、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相关决议的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相关议案之日起12个月。
表决结果: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募集配套资金
1、发行股份的种类、面值及上市地点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股份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上市地点为深交所。
表决结果: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发行方式及认购方式
公司拟以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募集配套资金,由发行对象以现金方式认购。
表决结果: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3、发行对象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认购对象为宇顺电子控股股东中植融云。
表决结果: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4、发行股份的定价依据、定价基准日及发行价格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为6.10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
公司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若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对前述发行价格有所调整,以其核准的数据为准。
表决结果: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5、发行规模及发行数量
本次交易拟募集配套资金人民币51,200万元,根据发行价格6.10元/股计算,则向中植融云发行的股份不超过83,934,426股。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发行数量将根据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总额及除权、除息后的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最终发行数量将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与承销机构在中国证监会最终核准的方案范围内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
表决结果: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6、锁定期安排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在此之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有关规定执行。
表决结果: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7、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募集的配套资金将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中介费用、相关税费及补充流动资金。
表决结果: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8、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完成后,由公司新老股东按本次交易完成后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比例共同享有本次发行前公司的滚存未分配利润。
表决结果: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9、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关决议的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相关议案之日起12个月。
表决结果: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届时将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五、会议以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监事朱谷佳女士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8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编制了《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重组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于2021年4月30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届时将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六、会议以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协议书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监事朱谷佳女士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为进一步明确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事宜,2021年4月28日,公司与凯旋门、白宜平签署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协议书之补充协议》,约定了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协议书》同时生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届时将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七、会议以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监事朱谷佳女士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一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8年修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需的法定程序,该等法定程序完整、合法、有效。公司就本次交易所提交的法律文件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届时将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八、会议以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监事朱谷佳女士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1、经审慎分析,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1)本次交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2)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3)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4)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5)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6)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7)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2、经审慎分析,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1)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质量、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同业竞争,有利于公司增强独立性。本次交易前,公司的关联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司已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了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了关联交易的管理原则、关联人和关联关系的确认标准及要求、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和审议程序,并在关联交易审议过程中严格实施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制度。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的相关规定,加强对关联交易内部控制,完善公司治理,维护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公司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4)标的资产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并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届时将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九、会议以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监事朱谷佳女士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经审慎判断,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相关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1、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前海首科100%股权,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
2、本次交易行为涉及的有关审批事项,已在《重组报告书(草案)》中详细披露,并对审批风险做出了特别提示;
3、公司本次交易拟购买的标的资产为前海首科100%股权,交易对方合法拥有该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该等持股不存在禁止转让、限制转让的承诺或安排,标的资产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
4、本次交易完成后,前海首科将成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的完整性,且不会影响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5、本次交易有利于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能进一步优化公司资产结构,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且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况,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届时将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十、会议以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监事朱谷佳女士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根据本次交易的方案,经对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自查论证,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本次交易不构成《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届时将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十一、会议以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监事朱谷佳女士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包括公司、标的公司及上述主体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标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届时将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十二、会议以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监事朱谷佳女士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本次交易完成前,公司控股股东中植融云直接持有公司20.42%股份,控股股东中植融云及其一致行动人中植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植产投”)合计持有公司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比例占公司总股本的32%。根据本次交易的交易方案,中植融云拟认购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公司新发行的全部股份。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可以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投资者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的,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公司控股股东中植融云已承诺其在本次交易中通过认购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取得的公司股份自上市之日起36个月不转让或解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所派生的股份,如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之股份等,亦遵守上述锁定安排。
上述承诺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因此,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若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中植融云及其一致行动人中植产投可免于发出要约。因此,公司董事会经审议通过,提请股东大会批准中植融云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刊登在选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5)。
综上,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同意中植融云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届时将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十三、会议以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及其适用意见等相关规定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监事朱谷佳女士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拟在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同时,向中植融云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1,200万元,不超过本次交易中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100%。募集资金将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中介费用、相关税费及补充流动资金,其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比例不超过募集配套资金总额的50%。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及其适用意见和《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上市类第1号》等相关规定。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届时将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十四、会议以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交易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监事朱谷佳女士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交易事项中所选聘的评估机构符合独立性要求,该机构具备相应的业务资格和胜任能力;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选取理由充分,具体工作中按资产评估准则等法规要求执行了现场核查,取得了相应的证据资料;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备相关性;评估定价具备公允性、合理性。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届时将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十五、会议以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批准本次交易相关审计报告、备考审阅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监事朱谷佳女士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为本次交易之目的,审计机构利安达对标的资产2019年度、2020年度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并出具了“利安达审字[2021]第2226号”《深圳前海首科科技控股有限公司2019年度、2020年度模拟审计报告》及“利安达专字[2021]第2087号”《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备考审阅报告》;资产评估机构中联评估对标的资产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编号为“中联评报字[2021]第1259号”《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深圳前海首科科技控股有限公司100%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届时将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十六、会议以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交易定价的依据及公平合理性说明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监事朱谷佳女士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本次交易定价以中联评估出具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为参考依据,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本次交易的股份发行价格以《管理办法》规定的市场参考价为定价依据,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未低于市场参考价的90%,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定价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交易作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届时将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十七、会议以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交易摊薄即期回报情况及填补措施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监事朱谷佳女士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就本次交易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审慎、客观的分析,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刊登在选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情况及填补措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2)。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届时将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2289 证券简称:宇顺电子 公告编号:2021-046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履行法定程序的
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的法律文件的
有效性的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深圳前海首科科技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对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的法律文件的有效性进行了认真审核,特此说明如下:
一、关于公司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的说明
1、因有关事项尚存不确定性,为了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对公司股价造成重大影响,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自2021年1月21日开市起停牌,公司按照相关规定披露了《关于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的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21-004)、《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停牌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05)。
2、公司就本次交易事宜进行内部初步磋商时,采取了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限定重组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确保信息处于可控范围之内,并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
3、公司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等阶段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筹划过程,制作《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交易进程备忘录》,并经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4、公司已按照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编制了本次交易的预案及相关文件。
5、公司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停牌前20个交易日内的股票价格累计涨跌幅超过20%,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第五条的相关标准。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直系亲属进行了自查,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核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直系亲属持有公司股份及股份变更的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文件及相关各方出具的自查报告,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申请停牌前6个月至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披露之前一交易日期间,本次交易的相关各方中知悉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的人员,以及该等人员的直系亲属,均不存在利用公司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也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内幕信息或者委托、建议他人利用本次交易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6、2021年2月3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有关的议案,关联董事就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有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与交易对方签署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协议书》等交易文件。
公司按照相关规定披露了《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及相关公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复牌。
经深交所核准,2021年2月4日开市起,公司股票复牌。
7、按照有关证券监管要求,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披露后,公司对外披露了《关于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后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21、2021-031)。
8、公司聘请了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资产评估机构和审计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各项工作,并分别与其签署了保密协议。
9、2021年4月28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关于〈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有关的议案,关联董事就相关议案回避表决,并履行了信息披露程序。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有关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程序如下:
(1)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包括但不限于豁免中植融云及其一致行动人因本次交易涉及的要约收购义务;
(2)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3)本次交易获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局的审查通过。
综上,公司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需的法定程序,该等法定程序完整、合法、有效。
二、关于公司本次交易提交的法律文件有效性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拟提交的相关法律文件,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已做出如下声明和保证: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司就本次交易提交的相关法律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提交法律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就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需的法定程序,该等法定程序完整、合法、有效;公司就本次交易所提交的法律文件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此说明。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2289 证券简称:宇顺电子 公告编号:2021-047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深圳前海首科科技控股有限公司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一、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具体情况如下:
1、本次交易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2、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3、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4、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5、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上市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6、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人员、机构等方面与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7、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二、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具体情况如下:
1、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质量、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和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同业竞争,有利于公司增强独立性。本次交易前,公司的关联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司已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了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了关联交易的管理原则、关联人和关联关系的确认标准及要求、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和审议程序,并在关联交易审议过程中严格实施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制度。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的相关规定,加强对关联交易内部控制,完善公司治理,维护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公司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3、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4、标的资产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并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属转移手续。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2289 证券简称:宇顺电子 公告编号:2021-048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符合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深圳前海首科科技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首科”)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是否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具体情况如下:
1、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前海首科100%股权,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
2、本次交易行为涉及的有关审批事项,已在《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中详细披露,并对审批风险做出了特别提示;
3、公司本次交易拟购买的标的资产为前海首科100%股权,交易对方合法拥有该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该等持股不存在禁止转让、限制转让的承诺或安排,标的资产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
4、本次交易完成后,前海首科将成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的完整性,且不会影响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5、本次交易有利于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能进一步优化公司资产结构,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且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可能导致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况,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
特此说明。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2289 证券简称:宇顺电子 公告编号:2021-049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的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深圳前海首科科技控股有限公司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前36个月,公司实际控制权未发生变更,公司的控股股东为中植融云(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解直锟先生。
为巩固公司控制权,公司控股股东中植融云(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拟全额认购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并与公司签署了《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书》。本次交易完成后,中植融云(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仍为公司的控股股东,解直锟先生仍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本次交易中,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和募集配套资金的足额认缴互为前提,共同构成本次交易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其中任何一项未获得所需的批准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付诸实施,则上述两项均不实施。
因此,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
特此说明。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2289 证券简称:宇顺电子 公告编号:2021-050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
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深圳前海首科科技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进行了审慎分析,现说明如下:
经核查,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包括公司、标的公司及上述主体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标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综上,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2289 证券简称:宇顺电子 公告编号:2021-051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
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
公允性的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深圳前海首科科技控股有限公司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聘请评估机构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评估”或“评估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了评估,董事会在认真审阅了本次交易相关评估资料后,就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意见如下:
一、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为中联评估,中联评估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具有从事评估工作的专业资质和丰富的业务经验,能胜任本次评估工作。公司聘请中联评估承担本次交易的评估工作,并签署了相关协议,选聘程序合规。除正常的业务往来外,评估机构及其经办评估师与公司、标的公司及其关联方均无关联关系,亦不存在影响其提供服务的现实及预期的利益关系或冲突,具有充分的独立性。
二、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本次评估假设的前提均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与规定进行,遵循了市场的通用惯例或准则,符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未发现与评估假设前提相悖的事实存在,评估假设前提合理。
三、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
本次评估的目的是确定标的资产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本次交易提供价值参考依据。中联评估采用了收益法和资产基础法两种评估方法分别对标的资产进行了评估,并最终选择了收益法的评估值作为本次评估结果。
本次资产评估工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与行业规范的要求,遵循了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实施了必要的评估程序,对标的资产在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所选用的评估方法合理、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一致。
四、评估定价的公允性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经过了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的审计和评估,本次交易定价以中联评估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基础,由交易各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协商一致确定,资产定价具有公允性、合理性,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五、结论
综上,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交易事项中所选聘的评估机构符合独立性要求,具备相应的业务资格和胜任能力;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选取理由充分,具体工作中按资产评估准则等法规要求执行了现场核查,取得了相应的证据资料;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备相关性;评估定价具备公允性、合理性。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2289 证券简称:宇顺电子 公告编号:2021-052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情况
及填补措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深圳前海首科科技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首科”或“标的公司”)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3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就本次交易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审慎、客观的分析,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情况分析
通过本次交易,前海首科将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根据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备考审阅报告》(利安达专字[2021]第2087号),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的基本每股收益较本次备考前有所上升,不存在重组摊薄当期每股收益的情形。但若标的公司未来盈利能力不及预期,公司的每股收益等即期回报指标将面临可能被摊薄的风险。
二、关于本次重组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结论及风险提示
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纳入公司合并范围,有助于公司创造新的利润增长点,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为应对未来可能存在的每股收益摊薄的风险,公司制定了填补即期回报的措施,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了相应的承诺。
三、公司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提高未来回报能力的具体措施
虽然根据上述预计,公司本次交易完成当年不会出现即期回报被摊薄的情况,但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将采取多种措施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高未来的回报能力,具体措施包括:
1、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公司将进一步加强企业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高公司日常运营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理风险,提升经营效率。
2、加快完成对标的资产的整合,持续提升盈利能力。本次交易完成之后,公司将持有标的公司100%股权,前海首科在电子元器件分销行业深耕多年,积累了丰富的供应商、客户资源及供应链管理的经验。电子元器件行业是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基础性、先导性和战略性的支柱产业,近年来保持快速增长,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把握电子元器件行业国产替代加速、集中度提升、技术革新等带来的增长机会,加速对标的公司在业务、资产、团队、管理等方面的整合,并在公司治理、筹融资、客户资源等方面进一步对标的公司赋能,帮助前海首科实现预期效益,持续提升公司盈利能力。
3、落实利润分配政策,优化投资回报机制。公司现行《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的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要求。公司将努力提升经营业绩,严格执行《公司章程》明确的利润分配政策,在公司主营业务实现健康发展和经营业绩持续增长的过程中,给予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合理回报。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为保证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2、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上市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果上市公司未来筹划实施股权激励,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上市公司筹划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上市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承诺严格履行本人所作出的上述承诺事项。如本人违反所作出的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本人将按照《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履行解释、道歉等相应义务,并同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依法作出的监管措施或自律监管措施;给上市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相应补偿责任。”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为保障宇顺电子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控股股东中植融云(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中植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已作出如下承诺:
“1、为充分保护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及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利益,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高上市公司未来的回报能力,本企业作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承诺不越权干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2、本企业将切实履行上市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愿意依法承担对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公司实际控制人解直锟先生,已作出如下承诺:
“1、为充分保护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及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利益,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高上市公司未来的回报能力,本人作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承诺不越权干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2、本人将切实履行上市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愿意依法承担对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2289 证券简称:宇顺电子 公告编号:2021-053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的一般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深圳前海首科科技控股有限公司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于2021年1月21日开市起停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1年1月21日、2021年1月28日在选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的《关于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的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21-004)、《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停牌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05)。
2021年2月3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公司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程序,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2月4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已于2021年2月4日开市起复牌。按照有关证券监管要求,在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披露后,公司对外披露了《关于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后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21、2021-031)。
2021年4月28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关于〈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有关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交易出具了核查意见,聘请的法律顾问就本次交易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文件。
根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通知》的规定,如本公司在首次披露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前股票交易存在明显异常,可能存在涉嫌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导致本次交易被暂停、被终止的风险。
本次交易尚需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并需经有权监管机构批准后方可正式实施,能否实施尚存在不确定性,有关信息均以公司在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公告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2289 证券简称:宇顺电子 公告编号:2021-054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知情人
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说明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深圳前海首科科技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首科”)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上市类第1号》及《关于强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内幕交易防控相关问题与解答》(2019年2月11日)等有关规定,公司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知情人的自查期间为:公司首次披露本次交易事项或本次交易申请股票停牌(孰早)前6个月至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召开日,即2020年7月20日至2021年4月28日。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自查人员范围包括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及其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交易对方白宜平、凯旋门控股有限公司及其主要管理人员,前海首科及其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次交易的相关专业机构及具体业务经办人员等,及前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
三、本次交易相关机构及人员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自查范围内人员出具的自查报告,自查期间内,上述纳入本次交易核查范围内的自然人及机构存在以下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公司控股股东中植融云(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植融云”)与其全资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丰瑞嘉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瑞嘉华”)于2020年12月16日签署了《关于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丰瑞嘉华以协议方式向中植融云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票14,349,08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12%。
转让方丰瑞嘉华系受让方中植融云的全资子公司,上述权益变动系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不涉及内幕交易行为。
除上述情形外,根据本次交易相关方出具的自查报告,在自查期间内,自查范围内的人员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因此,本次交易不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进行内幕交易的行为。
(下转560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