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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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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青岛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2021-04-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094 证券简称:青岛金王 公告编号:2021-021

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青岛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开展上市公司治理专项行动的公告》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以下简称:“青岛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填报〈上市公司治理专项自查清单〉相关事项的通知》有关要求开展自查,经自查发现关联方曾经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虽然关联方已归还了占用款项及相应利息,未对公司造成损失,但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情形,公司主动将有关情况向青岛证监局汇报。青岛证监局对公司出具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3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你公司主动报告,在2020年1月至2021年1月期间,你公司多次通过控股子公司乌海金王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提供资金给你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青岛金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王集团”)使用,累计金额2.66亿元。2020年12月,你公司通过相同方式向关联方青岛金王轻工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王轻工”)提供资金0.52亿元。上述事项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金额合计3.18亿元。截至报告日,金王集团和金王轻工已主动归还上述款项,完成整改。

你公司未对上述事项履行法定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上述违规情况记入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完善内部控制,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并在2020年年报中如实披露资金占用情况及会计师事务所的专项审核意见。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整改情况:

公司在2020年度报告及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中披露了有关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同时公司年度审计机构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汇总表的专项审核说明》中兴华报字(2021)第030020号和《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清偿情况和违规担保及解除情况的专项审核意见》中兴华报字(2021)第030022号,详细披露了有关情况。

公司就关联方上述行为是否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进行了比对,公司关联方的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为杜绝类似的事情再次发生,公司将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建立防范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的防范机制,加强对公司管理层守法合规经营的教育,增强合规意识,落实内控管理制度,强化内部控制监督检查机制,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特此公告。

青岛金王应用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