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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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
(一)变更原因
1、2018年12月7日,财政部发布《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一租赁〉的通知》,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上述要求,公司需对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相应变更。
(二)变更前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的变化
1、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2、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租赁》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执行财政部前期颁布的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日期
根据规定,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租赁准则。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新租赁准则统一承租人会计处理方式,取消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的分类,对于符合租赁定义的租赁合同,按照新租赁准则的要求进行会计处理。除符合要求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租赁资产外,初始确认时,根据租赁开始日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确认租赁负债,同时按照租赁负债及相关初始成本确认使用权资产。后续计量时,对使用权资产计提折旧费用,并进行减值测试,按实际利率法确认租赁负债的利息支出。此外,新租赁准则对财务报告披露要求作出调整,其他租赁模式下的会计处理无重大变化。对于出租人,新租赁准则仍要求在租赁开始日将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并分别按照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方式进行初始确认及后续计量。根据新旧准则衔接规定,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新租赁准则,自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起按新租赁准则要求进行会计报表披露,不追溯调整2020年度可比数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关于修订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租赁》(财会[2018]35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的修订,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变更后的会计政策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及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的合理变更,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0732 证券简称:泰禾集团 公告编号:2021-038号
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2021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召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4、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6月4日下午3: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1年6月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6月4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6月4日上午9:15至2021年6月4日下午3:00的任意时间。
5、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1年5月31日。
7、出席对象:
(1)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8、现场会议地点: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横屿路9号东二环泰禾广场泰禾中心30层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公司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公司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4、审议《公司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审议《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6、审议《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7、审议《关于未来十二个月向关联方借款预计情况的议案》;
8、审议《关于未来十二个月对参股公司对外担保预计情况的议案》;
9、审议《关于未来十二个月拟新增财务资助预计额度的议案》;
10、审议《关于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11、审议《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12、听取独立董事2020年度述职报告。
议案7为关联交易议案,公司控股股东泰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需回避表决;议案8为特别议案,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议案1-6、9-11为普通议案,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一以上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将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述职,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已于2021年4月30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
以上议案1、3-11已获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2至议案6、议案11已获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以上议案内容详见2021年4月30日巨潮资讯网相关公告。
三、提案编码
表一: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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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现场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时间:2021年6月3日上午9:00至12:00,下午1:00至4:00;
2、登记地点: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横屿路9号东二环泰禾广场泰禾中心29层证券事务中心;
3、登记方式:
(1)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委托他人代理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2)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由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持股凭证进行登记。
(3)拟出席会议的外地股东也可将上述材料邮寄或传真至公司证券事务中心,并注明参加股东大会。上述授权委托书详见本通知附件2。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1。
六、其他事项
1、与会股东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2、联系地址: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横屿路9号东二环泰禾广场泰禾中心29层证券事务中心
联系人:王筱锦
联系电话/传真:010-89580885/010-89576999
邮编:350001
七、授权委托书(附件2)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股票平台,网络投票包括交易系统投票和互联网投票,网络投票程序如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普通股的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360732”,投票简称为“泰禾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1年6月4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6月4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1年6月4日下午3: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2: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公司(个人)出席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股东帐号:
委托人持股数: 股
委托人营业执照号码(或身份证号码):
被委托人(签名):
被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本项授权的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起至本次股东会议结束。
委托人对下述审议事项表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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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请对每一审议事项根据股东本人的意见选择同意、反对或者弃权并在相应栏内划“√”)
如果委托人未对上述审议事项做出具体表决指示,被委托人可以按自己意思表决。
委托人(签字/签章):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证券代码:000732 证券简称:泰禾集团 公告编号:2021-040号
债券代码:112394 债券简称:H6泰禾02
债券代码:112395 债券简称:H6泰禾03
债券代码:114205 债券简称:H7泰禾01
债券代码:114219 债券简称:H7泰禾02
债券代码:114357 债券简称:H8泰禾01
债券代码:114373 债券简称:H8泰禾02
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仲裁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便于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重大诉讼、仲裁的进展情况,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对公司涉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进行了核实、确认,现将进展情况披露如下:
一、重大诉讼、仲裁的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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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一:因股权转让纠纷事项,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泰禾锦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城置业”)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沃得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沃得重工(中国)有限公司、江苏沃得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江苏沃得起重机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提起诉讼(公告编号:2019-013号)。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案尚未判决。
案件二:因股权转让纠纷事项,沃得重工(中国)有限公司、江苏沃得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及江苏沃得起重机有限公司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公司及锦城置业提起诉讼(公告编号:2019-013号公告)。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案尚未判决。
案件三:因票据纠纷事项,康佳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佳商业保理”)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公司、福州泰佳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州泰佳”)及相关当事人提起了诉讼(公告编号:2019-047号)。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本案作出了裁定,裁定内容为:驳回原告康佳商业保理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述裁定作出后,康佳商业保理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上诉请求为:请求裁定撤销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2019)闽02民初60号之四),指令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公告编号:2020-018号)。2020年8月28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公司与康佳商业保理的票据纠纷事项作出了裁定,裁定内容为:撤销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2民初60号之四民事裁定,指令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案尚在一审审理中。
泰佳实业的商票纠纷事项,涉案共8起,除上述康佳商业保理案件外,其他案件的单个案件涉案商票金额为600万元至3,000万元不等,所有相关案件涉案商票金额合计1.57亿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其他案件已结案或尚在执行中。
案件四:因股权转让纠纷事项,东莞市金泽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泽置业”)的股东卢泽芳、王照文向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申请(公告编号:2019-061号)。2020年11月10日,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同意仲裁申请人撤回本案仲裁申请的决定。2020年12月3日,卢泽芳、王照文再就该股权转让纠纷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案尚未开庭。
案件五:因金融借款纠纷事项,中原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信托”)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公司及子公司福州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相关当事人提起了诉讼(公告编号:2020-075号)。2020年9月14日,经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该院出具了《民事调解书》并已生效,调解书对债务清偿、财产保全等做了约定。2020年10月14日,因中原信托申请强制执行,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执行通知书》。2020年12月11日,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案尚在执行中。
案件六:因金融借款纠纷事项,中原信托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公司及子公司郑州泰禾运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泰禾运成”)等相关当事人提起了诉讼(公告编号:2020-075号)。2020年11月9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中原信托与郑州泰禾运成的金融借款纠纷事项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内容为:(1)郑州泰禾运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本金9.57亿元及相关利息、罚息、违约金等;(2)泰禾集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抵押土地、质押股权的拍卖或变卖所得优先受偿等;(4)被告负担部分原告律师费、保全费、诉讼费等。2020年12月1日,郑州泰禾运成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请求降低利息、罚息及违约金的计算标准。2021年3月29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2021)豫民终106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2,738.58元,由上诉人郑州泰禾运成负担。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二审判决已生效。
案件七: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事项,四川信托有限公司向上海金融法院对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提起了诉讼(公告编号:2021-003号)。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案一审尚未判决。
案件八: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事项,浙商金汇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公司及子公司上海金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相关当事人提起了诉讼(公告编号:2021-003号)。2021年2月4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上海金闵向浙商金汇偿付信托贷款本金6亿元,利息336,986.3元,罚息10,806,065.7元,以上暂共计611,143,052元,同时浙商金汇信托有权在上述债权范围内就上海金闵提供的相关土地使用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并驳回了浙商金汇其他诉讼请求。截至目前,本案尚在执行中。
案件九: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建工”)向锦绣置业提起了诉讼。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案尚未开庭。
案件十: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北分行(以下简称“上海银行市北分行”)向上海红御及相关当事人提起了诉讼。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案尚未判决。
案件十一:2020年7月10日,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事项,西部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信托”)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公司及北京泰禾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泰禾置业”)提起了诉讼。西部信托主要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西部信托与泰禾集团所签订的《借款合同》;(2)判决泰禾集团向西部信托立即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74,906.71625万元及利息;(3)判令泰禾集团向西部信托支付违约金8,745.335813万元;(4)判令北京泰禾置业承担泰禾集团应偿还本金及利息的差额补足义务;(5)判令泰禾集团和北京泰禾置业向西部信托赔偿前期律师服务费损失15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截至目前,本案一审尚未判决。
案件十二:2020年7月27日,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事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苏州锦润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锦润”)及相关当事人提起了诉讼。原告主要诉讼请求:(1)判令苏州锦润归还欠款794,284,860.62元;(2)判令苏州锦润支付银团费用41,800,000元;(3)判令苏州锦润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4,822,900元;(4)判决原告对苏州锦润持有的江苏东恒海鑫置业有限公司100%股权享有质押权,有权就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在对该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5)判决原告对江苏东恒海鑫置业有限公司相关抵押财产享有抵押权,有权就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在对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668,800,000元本金及相应利息范围内优先受偿;(6)判决相关被告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7)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2021年3月31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审判决主要内容为:(1)苏州锦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77,997,655.11元,并支付至2020年5月21日止的利息、罚息合计16,287,205.51元;(2)如苏州锦润到期未履行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原告有权以苏州锦润持有的江苏东恒海鑫置业有限公司100%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质押财产所得价款在登记的债权数额范围内优先受偿;(3)如苏州锦润到期未履行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原告有权以江苏东恒海鑫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价款在登记的最高额抵押权数额范围内优先受偿;(4)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其森、叶荔对于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保证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苏州锦润追偿;(5)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2021年4月21日,苏州锦润提起上诉,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案二审尚未开庭。
案件十三:2020年6月24日,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事项,上海中城联盟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城联盟”或“申请人”)向上海仲裁委员会对福州泰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州泰屿”)及相关当事人申请仲裁。原告主要仲裁请求:(1)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福州泰屿向申请人支付借款本金170,000,000.00元及相应的投资收益;(2)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福州泰屿向申请人支付自2018年12月22日起至2019年9月21 日止的未付违约金468,096.65元,以及自2019年9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3)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福州泰屿向申请人赔偿律师费损失150,000.00元;(4)请求依法裁决申请人有权以被申请人福州泰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持有的福州泰屿股权及质押期间相应的分红等其他收益予以折价,或者申请拍卖、变卖上述质押财产,所得价款由申请人优先受偿,优先受偿范围为被申请人福州泰屿上述第1-3项付款义务以及其他追索产生的费用,上述质押股份不足以清偿上述全部债务的,不足部分由被申请人福州泰屿继续清偿;(5)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泰禾集团对被申请人福州泰屿前述第1-3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本案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共同承担。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案仲裁尚未开庭。
案件十四:2020年8月10日,因借款合同纠纷事项,北京科技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科建”)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公司全资子公司福州泰禾及公司提起了诉讼,2021年3月5日,又向法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原告主要诉讼请求:(1)判令福州泰禾、泰禾集团向北科建支付借款本金279,567,164.20元及利息,上述本息金额暂合计281,947,408.94元;(2)判令福州泰禾就上述给付义务向北科建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就质押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值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福州泰禾及公司共同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案一审尚未判决。
二、上述进展情况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原全资子公司泰佳实业的商票纠纷事项,涉案共8起,除本公告所述案件外,其他案件的单个案件涉案商票金额为600万元至3,000万元不等,所有相关案件涉案商票金额合计1.57亿元,泰佳实业已将对应商票备付金全额支付给本公司,相关案件的执行不会对公司造成损失,公司未计提预计负债;公司已于2019年对金泽置业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计提了1,908.36万元的预计负债。鉴于其余诉讼案件的司法程序尚未执行完毕,其对公司财务状况、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暂时无法准确估计。公司将持续关注案件的进展情况,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