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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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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2021-04-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005 股票简称:重庆钢铁 公告编号:2021-034

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重庆钢铁能源环保有限公司(曾用名:重庆千信能源环保有限公司)。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被担保人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担保金额为人民币5.75亿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为被担保人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4.08亿元。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重庆钢铁能源环保有限公司(简称“重钢能源”)因业务发展需要,于2017年向中国建设银行长寿支行(简称“建设银行”)借入长期借款人民币5.05亿元;于2019年向重庆鈊渝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鈊渝租赁”)和信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简称“信达租赁”)以融资租赁的形式分别借入资金人民币2亿元、5亿元。截止2020年12月15日,以上借款余额分别为人民币1.16亿元、1.17亿元、3.42亿元。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购买重钢能源股权前,重庆千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千信集团”)为重钢能源的控股股东,为重钢能源的三笔融资共计人民币5.75亿元提供担保。

鉴于公司与千信集团于2020年7月15日签订的《产权交易合同》第五条第2点约定“双方一致同意,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千信集团对于重钢能源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由公司承担相应担保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对重庆钢铁能源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对重钢能源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5.75亿元,担保期限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9月27日。

上述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披露的《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8)。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 企业名称:重庆钢铁能源环保有限公司

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68624093X0

3.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4. 法定代表人:杨斌

5. 注册资本:52,569.493814万元人民币

6. 成立日期:2009年04月14日

7. 住所:重庆市长寿区晏家工业园区

8.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工业余热、余气发电,电力、热力生产及销售;太阳能、风能、水能、天然气、瓦斯、分布式发电项目的开发、建设及运营;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环境污染治理;节能环保产品的研发、制造与销售及技术服务;电力电子产品、机电设备销售及技术服务;水处理剂、水性涂料(不含危险化学品)、润滑油、切削液的研发、生产及销售;销售:仪器仪表、电线电缆、普通机械设备及零部件、五金交电、水暖器材、冶金材料、冶金炉料、有色金属、金属材料、金属制、矿产品、焦炭、建材、钢材、化工原料及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生铁及水渣、钢渣、废钢;电能质量检测、优化及技术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9. 股东情况:公司持有重钢能源100%股权

10. 财务状况:

单位:人民币,亿元

三、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截至2021年4月29日,公司分别与建设银行、鈊渝租赁和信达租赁签署了相关担保合同或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与建设银行签署的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

鉴于建设银行为重钢能源(下称“债务人”)连续办理下列第 (1)发放人民币/外币贷款、(2)承兑商业汇票授信业务而将要(及/或已经)与债务人在2012年8月10日至2014年3月26日期间(下称“主合同签订期间”)签订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外汇资金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合同、出具保函协议及/或其他法律性文件(在主合同签订期间签订的上述合同、协议及/或其他法律性文件下称“主合同”)。

1. 保证范围

主合同项下不超过人民币陆亿元整的本金余额;以及利息(含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建设银行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建设银行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建设银行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2. 保证方式

公司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3. 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按建设银行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

2021年1月至4月,重钢能源按照主合同相关条款,如期累计偿还建设银行人民币0.52亿元。

(二)公司与鈊渝租赁签署的保证担保合同

为确保鈊渝租赁与重钢能源(下称“债务人”)于2019年7月2日签订的编号为【鈊渝租赁[2019]回字0016号】的《融资租赁合同》(下称“主合同”)的履行。

1. 保证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租金、代垫费用、留购名义价款、保证金,以及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资金占用费用、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是指债权人采取诉讼、仲裁等方式实现债权时支付的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评估费、拍卖费、公告费、公证费、鉴定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必要费用。

2. 保证方式

公司在本合同项下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3. 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2021年1月至4月,重钢能源按照主合同相关条款,如期累计偿还鈊渝租赁人民币0.33亿元。

(三)与信达租赁签署的不可撤销的保证函

为确保重钢能源(下称“承租人”)与信达租赁于2019年9月25日订立了编号为【XDZL2019-077】的《融资租赁合同》(下称“主合同”) 的履行。

1. 保证范围

本保证函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承租人应向信达租赁支付的全部租前息(如有)和租金(包括首期租金以及首期租金以外的每期租金)、租赁风险抵押金、逾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如有)、约定损失赔偿金(如有)、留购价款、信达租赁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公证费、公告费、差旅费及主合同项下租赁物取回时保管、维修、运输、拍卖、评估等费用)及其他应付款项,以及主合同项下承租人应当履行的除前述支付或赔偿义务之外的其他义务。如遇利率变化或租赁成本调整,还应包括因该变化而相应调整的款项。

2. 保证方式

本保证函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3. 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自本保证函出具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承租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满三年时止。

2021年1月至4月,重钢能源按照主合同相关条款,如期累计偿还信达租赁人民币0.82亿元。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5.75亿元、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5.75亿元,不存在逾期担保情形。

特此公告。

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