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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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前述股份回购注销事宜因未获得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通过无法实施的,则上市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补偿义务人实施股份无偿转让方案。补偿义务人应在收到上市公司书面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应补偿的股份无偿转让给上市公司截至审议股份补偿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其他股东。
5、标的资产减值测试补偿
上市公司在业绩承诺期间届满后还将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泰欣环境进行减值测试,并出具关于减值测试结果的专项审核意见。
若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补偿期限内已补偿金额总数,则业绩承诺方将就期末减值额与补偿期限内已补偿金额总数之间的差额另行补偿。(减值额为标的公司交易作价减去期末标的公司的评估值并扣除补偿期限内标的公司增资、减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的影响。)(减值测试评估时采用的评估假设、评估依据、重要评估参数的选取符合资产评估准则,与本次重组资产评估不存在重大不一致。)
标的公司期末减值应补偿金额=标的公司期末减值额-已补偿股份总数×本次发行价格-已补偿现金金额
补偿义务人应按其通过本次购买资产取得的对价总额的相应比例,以对价股份先行减值补偿,不足部分由补偿义务人选择以本次交易取得的现金对价、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向上市公司进行相应补偿。
标的公司期末减值应另行补偿股份数=(标的公司期末减值额-业绩承诺年度内已补偿金额)÷发行价格
股份不足补偿的将以现金方式补偿。
补偿义务人根据《盈利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项下约定累计用于业绩补偿及减值补偿的股份补偿金额及现金补偿金额的总和的上限为上市公司根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向其支付的交易对价。
二、标的公司2020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
根据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泰欣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众环专字[2021]【0100370】号),泰欣环境2020年税后净利润为10,156.63万元,高于2020年承诺净利润8,000.00万元,完成2020年度业绩承诺。
计算过程如下:
2020年税后净利润=2020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8,464.97万元+Min(2020年适格非经常性损益1,349.73万元,500万元)+超额业绩奖励等费用调整金额1,191.66万元= 10,156.63 万元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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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标的资产减值测试情况
根据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减值测试所涉及的上海泰欣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坤元评报[2021]3-24号)和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重组置入资产减值测试报告的专项审核报告》(众环专字[2021]【0100371】号),截止2020年12月31日,泰欣环境的全部权益评估值为71,433.43万元,对应扣除补偿期内注入资产股东增资、减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的影响后的泰欣环境70%股权价值为53,503.40万元,与泰欣环境70%股权交易对价41,851.50万元相比较未发生减值,不存在因标的资产发生减值而需要进行补偿的情况。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公告编号:临 2021-041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通知及材料于2021年4月17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于2021年4月28日在公司五楼董事会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的董事8人,实际参加表决的董事8人。
会议由董事长杨涛先生主持,公司全体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20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赞成8人,反对0人,弃权0人
本报告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全文和摘要》
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赞成8人,反对0人,弃权0人
本报告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审议通过了《公司总经理2020年年度经营工作报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2020年年度经营工作报告》对公司2020年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公司管理等情况进行了总结与回顾,并提出了2021年度重点工作计划。
赞成8人,反对0人,弃权0人
4、审议通过了《公司2020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对董事会2020年度日常工作情况进行了回顾,对2020年度公司主要经营、内控和规范运作等方面工作进行了总结,并简述了公司2021年度经营计划以及未来发展战略。
赞成8人,反对0人,弃权0人
本报告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审议通过了《公司2020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母公司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人民币52,825.52万元。公司2020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10元(含税)。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795,469,152股,以此计算共派发现金红利87,501,606.72元(含税),占公司2020年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为12.78%。
公司主营业务工程建设板块、科技园板块及环保科技板块均属于资金密集型行业,公司需要充足的资金保证公司健康持续发展及财务安全,并结合公司战略规则、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未来的资金需求等因素,同时考虑股东短期现金分红回报与中长期回报,提出上述利润分配方案。本次预案实施后的留存未分配利润将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及项目投资,以保证公司健康稳定的可持续发展,进一步提升公司在行业内的综合竞争力。公司2020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章程》中的相关要求。
该预案已经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就此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结合了公司战略规划、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未来的资金需求等因素,同时考虑了投资者的合理回报。该利润分配方案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议案的审议、决策程序合法,同意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2020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编号:临2021-043)。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赞成8人,反对0人,弃权0人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6、审议通过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及《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全面核查了2020年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并编制了《2020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编号:临2021-044)。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赞成8人,反对0人,弃权0人
7、审议通过了《公司2020年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赞成8人,反对0人,弃权0人
8、审议通过了《公司2020年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赞成8人,反对0人,弃权0人
9、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2020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2020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公告》(编号:临2021-045)。
赞成8人,反对0人,弃权0人
10、审议通过了《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标的资产减值测试报告》
根据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上海泰欣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欣环境”)70%股权签署的相关协议所约定,在业绩承诺期间届满后,公司聘请了第三方专业机构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元评估”)对标的资产即泰欣环境进行减值测试。
坤元评估对泰欣环境全部股东权益价值进行估值,并出具了《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减值测试所涉及的上海泰欣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坤元评报〔2021〕3-24号),截止2020年12月31日泰欣环境全部股东权益价值评估值为714,334,300.00元,扣除补偿期限内公司向泰欣环境增资50,000,000.00元和泰欣环境向股东分红100,000,000.00元的影响后,公司资产重组置入资产泰欣环境70%股东权益调整后价值535,034,010.00元,高于购入时的交易价格418,515,000.00元。
通过以上测试工作,本公司认为:2020年12月31日,标的资产估值扣除补偿期限内拟购买资产股东增资、利润分配的影响后,标的资产即泰欣环境股权没有发生减值情况。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事项进行了鉴证,并出具了《关于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重组置入资产减值测试报告的专项审核报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赞成8人,反对0人,弃权0人
11、审议通过了《公司独立董事2020年年度述职报告》
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赞成8人,反对0人,弃权0人
本报告将于股东大会听取。
12、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赞成8人,反对0人,弃权0人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3、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年度融资计划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2021年年度融资计划的公告》(编号:临2021-046)。
赞成8人,反对0人,弃权0人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4、审议通过了《2021年年度担保计划的议案》
公司对上述全资及控股子(孙)公司日常经营具有全部控制权,具备偿还能力,上述担保行为不会损害公司利益,董事会同意该担保事项。
具体内容详见《关于公司2021年年度担保计划的公告》(编号:临2021-047)。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赞成8人,反对0人,弃权0人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5、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泰欣环境提供担保计划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泰欣环境提供担保计划暨关联交易的公告》(编号:临2021-048)。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赞成4人,反对0人,弃权0人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杨涛先生、周敏女士、周俊先生、王玮先生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6、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关于2021年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编号:临2021-049)。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赞成4人,反对0人,弃权0人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杨涛先生、周敏女士、周俊先生、王玮先生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7、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拟继续聘请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年度会计报表的审计机构,其报酬不超过人民币150万元。
具体内容详见《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编号:临2021-050)。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赞成8人,反对0人,弃权0人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8、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拟继续聘请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年度内控审计机构,其报酬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赞成8人,反对0人,弃权0人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9、审议通过了《公司兑现2020年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余额的议案》
同意根据考核结果向专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兑付2020年年度薪酬余额,其中专职董事的薪酬支付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人员2020年度领取报酬的情况详见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赞成8人,反对0人,弃权0人
20、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编号:临2021-051)。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赞成8人,反对0人,弃权0人
21、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公告》(编号:临2021-052)。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赞成8人,反对0人,弃权0人
2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
结合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拟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发行中期票据。本次拟申请的具体方案如下:
(1)发行主体: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或下属子公司。
(2)计划注册规模:本次拟注册发行规模合计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含20亿元,可循环发行)。
(3)中期票据发行日期:公司将根据实际资金需求情况,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有效期内择机一次或分期发行。
(4)发行中期票据的资金用途:发行中期票据募集资金用于公司及公司合并范围内子公司补充流动资金、偿还债务和项目建设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
(5)中期票据发行期限:公司拟发行的中期票据的期限为不超过5年(含5年)。
(6)中期票据发行方式:公司本次申请发行的中期票据由承销机构以余额包销方式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
(7)中期票据发行利率:公司本次申请发行的中期票据按面值发行,发行利率根据各期发行时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市场状况,以簿记建档的结果最终确定。
(8)发行对象: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购买者除外)。
(9)需提请股东大会授权事项
为高效、有序地完成公司本次中期票据的发行工作,提请公司董事会向股东大会申请授权公司董事长在本议案规定的范围内全权决定和办理与发行中期票据有关的一切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①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市场条件和公司需求,制定本次申请发行中期票据的具体发行方案以及修订、调整本次申请发行中期票据的发行条款,包括发行时机、发行期限、发行期数、发行额度、发行利率、募集资金用途、发行方式、承销方式等与发行条款有关的一切事宜;
②聘请中介机构,办理本次申请中期票据发行申报事宜;
③根据交易商协会要求,制作、修改和报送本次发行的申报材料;
④签署、修改、补充、递交、呈报、执行与本次申请发行中期票据有关的合同、协议和相关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发行中期票据注册报告、募集说明书、承销协议等);
⑤根据适用的监管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募集资金在上述募集资金用途内的具体安排及资金使用安排;
⑦ 如监管政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由公司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可依据监管部门的意见对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⑧办理与本次申请发行中期票据有关的其他事项。
上述授权事项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在本次发行中期票据的注册有效期内及相关事项存续期内持续有效。
(10)本次发行中期票据决议的有效期:本次发行中期票据决议的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后,在本次发行中期票据的注册及存续有效期内持续有效。
赞成8人,反对0人,弃权0人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3、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申请可续期(无固定期限)贷款的议案》
公司在年度融资计划范围内拟采用可续期(无固定期限)贷款的方式筹集资金,进一步优化公司融资结构,拓宽融资渠道。具体如下:
(1)贷款主体: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或下属子公司;
(2)贷款金额:拟向金融机构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含10亿元)的可续期(无固定期限)贷款;
(3)贷款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贷款、委托贷款等;
(4)贷款期限:初始贷款期限不少于(含)两年(“初始贷款期限”),初始贷款期限届满以后每一年为一个延续贷款期限(“延续贷款期限”)。在每个贷款期限(包括初始贷款期限及延续贷款期限,下同)届满前,借款人有权选择将贷款期限延续一年,或者选择在每个贷款期限届满之日向贷款人归还全部贷款本金余额及所有应支付但尚未支付的应付利息、孳息、罚息以及其他费用(如有);
(5)贷款利率:可续期(无固定期限)贷款利率由初始利率及重置利率组成,具体由公司和金融机构另行约定;
(6)贷款资金用途:包括但不限于补充公司及公司合并范围内子公司的营运资金和偿还有息债务等;
(7)结息日和付息日:约定每年为一个计息周期,即每个自然年度的某一天为结息日(“结息日”),公司在结息日次日(即“付息日”)支付该计息周期贷款利息和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如适用),在贷款到期日(包括自然到期日、视为到期日及宣布到期日)支付最后一个计息周期的贷款利息和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其孳息(如适用)。除非发生约定的强制付息事件,借款人在约定的任一结息日前提前通知贷款人后,借款人可将该计息周期的当期利息以及约定已经递延的贷款利息及孳息递延支付,且不受任何递延支付次数的限制,也不构成借款人违约;
(8)强制付息事件:在结息日前十二个月内发生以下事件之一的,则应当支付该结息日应付贷款利息以及约定的已经递延的所有贷款利息及其孳息,包括但不限于:①公司及公司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向股东分红;②减少注册资本;③向其他权益工具进行付息或兑付;
(9)决议有效期: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两年之内;
(10)本次可续期(无固定期限)贷款的授权:
公司拟申请可续期(无固定期限)贷款的提案获得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开展具体融资相关事宜,为保证相关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工作效率,特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负责审批签署办理相关融资具体事宜,具体内容如下:
①根据公司需要以及融资市场的实际情况决定可续期(无固定期限)贷款的融资金额、融资期限、融资利率、具体条款、条件以及其他相关事宜,签署必要的文件以及办理必要的手续;
②签署可续期(无固定期限)贷款所涉及的所有必要的法律文件;
③如监管政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可对可续期(无固定期限)贷款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④办理与可续期(无固定期限)贷款相关的其他事宜。
赞成8人,反对0人,弃权0人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4、审议通过了《关于拟成立合资公司并向其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根据公司科技园板块未来发展的战略与规划,为进一步促进公司生产经营的发展,提高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决定:
(1)同意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成立合资公司,以公开竞标方式参与土地竞买及后续产业园区、商业住宅物业的建设管理等;
(2)同意公司以现金方式投资设立3家合资公司(合资公司名称最终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为准),其中:
①合资公司一:公司出资不超过20,090万元人民币,占合资公司一49%股权;
②合资公司二:公司出资不超过16,170万元人民币,占合资公司二49%股权;
③合资公司三:公司出资不超过2,800万元人民币,占合资公司三10%股权。
(3)同意公司按各自合资公司的持股比例在同等条件下对上述3家拟设立合资公司提供借款,其中公司对合资公司一、合资公司二、合资公司三提供借款的总金额不超过7.9亿元,每个合资公司借款金额不超过董事会授权金额,用于支付竞买土地款。
上述借款期限和利息:借款期限共3年,借款利息按照年利率7%计算,利息计算截至借款人借款本金到达公司账户之日为止。
(4)以上授权期限: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具体内容详见《关于拟成立合资公司并向其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编号:临2021-053)。
赞成4人,反对0人,弃权0人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杨涛先生、周敏女士、周俊先生、王玮先生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5、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赞成8人,反对0人,弃权0人
26、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董事的议案》
同意增补刘颖笛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选举(任职期限与第九届董事会一致)。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赞成8人,反对0人,弃权0人
董事候选人简历附后。
27、关于召开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决定
(一)会议时间:2021年5月27日(星期四)上午9:30
(二)会议地点:武汉市东湖开发区佳园路1号东湖高新大楼五楼会议室
(三)会议内容:
1、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摘要;
2、公司2020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3、公司2020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4、公司2020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5、公司2020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6、公司2021年年度预算报告;
7、公司2021年年度融资计划的提案;
8、公司2021年年度担保计划的提案;
9、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泰欣环境提供担保计划暨关联交易的提案;
10、公司2021年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提案;
11、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案;
12、关于拟续聘内控审计机构的提案;
13、关于公司兑付专职董事2020年年度薪酬余额的提案;
14、关于拟发行中期票据的提案;
15、关于拟申请可续期(无固定期限)贷款的提案;
16、关于拟成立合资公司并向其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提案;
17、选举刘颖笛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
18、选举陈宏明先生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
听取独立董事2020年年度述职报告。
具体内容详见《关于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编号:临2021-054)。
赞成8人,反对0人,弃权0人
三、上网公告附件(附件)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1:
董事候选人刘颖笛先生简历
刘颖笛,男,36岁,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毕业,法学学士学位。中国农工民主党党员、中国农工民主党武汉市委员会经济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农工民主党武汉市洪山区工委医卫支部副主委、武汉市工商联会员、武汉市洪山区工商联常委、洪山区年轻一代企业家协会副会长、洪山区青联会副会长、洪山区梨园街商会副会长、武汉商学院特聘研究员、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国家EAP执行师、武汉市洪山区政府授予“十大优秀青年民营企业家”称号。拥有知识产权数十项,2014年提案《开展中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刻不容缓》上报全国政协。多次获得省、市、区各级政府嘉奖。曾任职华中师范大学心理学应用研究中心主任助理、武汉华瑞密达科教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德成控股集团副总裁、投融资中心总经理。
附件2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研究和核实了公司提供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的有关议案与相关资料后,经审慎思考,依据公开、公正、客观原则,对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独立意见
根据《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等要求,公司编制了2020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我们认为:
1、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2020年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3、未发现参与2020年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二、关于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通过仔细核对公司财务报表及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来,未发现存在《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提及的情况。
我们认为:截止2020年12月31日,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均为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公司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规范对外担保行为,并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没有出现属于《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列举的违规担保行为。
三、关于公司2020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人民币52,825.52万元。公司2020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10元(含税)。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795,469,152股,以此计算共派发现金红利87,501,606.72元(含税),占公司2020年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为12.78%。
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结合了公司战略规划、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未来的资金需求等因素,同时考虑了投资者的合理回报。该利润分配方案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议案的审议、决策程序合法,同意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2020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1、公司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重大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2、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公司2020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综上,同意《公司2020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五、关于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截至2020年12月31日的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了评价,编制了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我们对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审核,我们认为: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体系现状符合有关要求,符合公司实际;公司所建立的内部控制制度均积极予以贯彻落实;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真实情况,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总结比较全面。
六、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标的资产减值测试报告
我们认为:公司履行了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标的资产上海泰欣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欣环境”)全部股权价值进行减值测试的义务,经审议《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标的资产减值测试报告》认为: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具备执业资格,公司董事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减值测试报告公允地反映了泰欣环境2020年12月31日全部股东权益价值,通过与资产注入时估值对比,泰欣环境全部股权不存在发生减值情况。
七、关于公司2021年年度担保计划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年度担保计划中提供担保的对象为本公司、本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孙)公司,其贷款融资主要用于项目建设资金和补充公司流动资金,符合公司及公司子(孙)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提醒公司经营层根据各项目实际进展情况进行融资担保,加强对被担保公司的管理,关注其偿还债务能力,有效控制和防范风险,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1年年度担保计划事项。
八、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泰欣环境提供担保计划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本次拟发生的为控股子公司提供关联担保计划事项符合公司发展需要,控股子公司上海泰欣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欣环境”)资信良好,拥有良好的合同履约记录,过往未发生过合同履约风险。本次拟发生关联担保计划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包括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审议本次关联交易议案的会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已回避对该议案的表决。
提请公司加强对泰欣环境管理,切实履行好信息披露义务。
九、关于公司2021年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1、公司董事会在召集、召开审议本次关联交易的会议程序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董事会会议上,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其余董事经审议通过了该项关联交易。
2、本次拟发生的关联交易行为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属于公司正常业务发展需要,公司与关联方拟发生的关联交易是按照“公平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进行的,在定价政策、结算方式上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公司提供2020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服务的过程中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具备较强的职业操守和履职能力,所出审计意见遵循了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顺利完成年度审计任务,拟继续聘请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1年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同意支付其2020年度财务审计费用120万元。
十一、关于续聘内控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亦为公司财务报告审计的服务机构,对公司经营发展情况及财务状况较为熟悉,具备承担公司内部控制审计的能力,报告期内按计划完成了对公司2020年年度内部控制审计的任务。我们同意继续聘请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同意支付其2020年度内部控制审计费用40万元。
十二、关于兑现2020年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余额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根据公司薪酬及业绩考核制度,公司专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0年的薪酬,尚有年终考核部分未支付。根据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经营层2020年度经营目标完成考核结果,同意向专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兑付2020年薪酬,其中专职董事的薪酬支付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三、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执行新租赁准则并变更相关会计政策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现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十四、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部分募投项目“新疆准东五彩湾北一电厂1号2号机组(2×660MW)工程烟气脱硫系统BOT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用于其他募投项目是根据募投项目推进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安排,有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同时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将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用于“东湖高新杭州生物医药产业园项目”。
十五、关于拟成立合资公司并向其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科技园板块未来发展的战略与规划,本次拟发生的对外投资关联交易有助于公司科技园板块的生产经营的发展,提高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并将为公司的业绩带来积极的影响,属于公司正常经营投资行为。
2、本次拟向合资公司提供的借款全部用于支付竞买土地款以及建设启动资金,没有计划用于购买股票、理财产品等,没有计划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符合公司对外借款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经营管理的需要,公司按各自合资公司的持股比例在同等条件下对合资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财务资助行为公平合理,风险可控。
3、本次拟发生的关联交易不存在对公司业务独立性造成影响,不会形成对关联方的依赖;另鉴于本次拟投资项目所涉及工业用地并不由关联方实质开发,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同业竞争。
4、本次拟发生关联交易审议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本次关联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与本次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将放弃行使在股东大会上对本次关联交易的投票权。
5、请公司加强对合资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以及资金管理,切实履行好信息披露义务。
十六、关于增补董事、监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
1、本次董事会、监事会增补选举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和表决程序规范,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2、经充分了解被提名人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专业素养等资料,上述被提名人均具有较高水平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的条件。未发现存在《公司法》第147条规定的情形,亦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
3、同意将上述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选举。
独立董事:金明伟、鲁再平、王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公告编号:临2021-042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通知及材料于2021年4月17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于2021年4月28日在公司五楼董事会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的监事2人,实际参加表决的监事2人。
会议由监事长肖羿先生主持,会议决议情况公告如下: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2020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报告期内,监事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精神,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积极有效地开展工作,参加公司2019年度的股东大会并列席了历次董事会,对公司依法运作情况、经营活动的重大决策、公司财务状况和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进行监督,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经认真审议,一致认为:
(1)公司依法运作情况:报告期内,监事会成员通过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参与了公司重大经营决策讨论,并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情况进行了监督。监事会认为2020年公司的工作能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规制度进行规范运作,经营决策科学合理;完善了内部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建立了良好的内控机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公司职务时,均能勤勉尽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度,维护公司利益,没有发现有违法、违规和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2)检查公司财务情况:监事会认真检查了公司财务情况,监事会认为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能够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是客观公正的。
(3)检查公司关联交易情况:报告期内,监事会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决策、披露、履行等情况进行了监督和核查,认为关联交易合法、公平、公开、公正,关联交易价格公允、合理,程序合规,未发现有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
(4)检查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情况:监事会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情况,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5)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情况:监事会对公司《2019年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结合自身的生产经营需要,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内部控制在设计和执行方面无重大缺陷,公司《2019年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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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告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报告摘要》
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一一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有关要求,对公司编制的《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报告摘要》进行了认真严格的审核。
(1)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2020 年年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3)我们未发现参与2020年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4)我们保证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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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告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20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结合了公司发展阶段、未来的资金需求等因素,同时考虑投资者的合理回报,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2020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编号:临202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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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审议通过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及《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监事会全面核查了《2020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公司2020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具体内容详见《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编号:临202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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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审议通过了《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根据《内控规范》、《内控指引》的有关规定,监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如下:
(1)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遵循内部控制的基本原则,按照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了内部控制制度,保证了公司业务活动的正常进行,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2)公司内部控制组织机构基本完整,内部审计小组及人员配备齐全到位,保证了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的执行及监督充分有效。
(3)2020年度,公司未有违反《内控规范》、《内控指引》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重大事项发生。
综上所述,监事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在重大事项上符合全面、真实、准确的要求,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工作的实际情况。
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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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审议通过了《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监事会认为:公司聘请的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内控控制审计报告》。
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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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标的资产减值测试报告》
公司履行了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标的资产全部股权价值进行减值测试的义务,未发现标的资产全部股权价值发生减值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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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泰欣环境提供担保计划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次拟发生的为控股子公司上海泰欣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欣环境”) 提供担保计划暨关联交易事项有利于推动泰欣环境的经营发展,符合公司发展需要。泰欣环境主营业务发展良好,拥有良好的合同履约记录,过往未发生过合同履约风险,本次拟发生的担保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同意本次拟发生的为控股子公司泰欣环境提供关联担保的计划。
具体内容详见《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泰欣环境提供担保计划暨关联交易的公告》(编号:临202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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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9、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次拟发生的关联交易行为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属于公司正常业务发展需要,公司与关联方拟发生的关联交易是按照“公平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进行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董事会会议上,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其余董事经审议通过了该项关联交易。
具体内容详见《关于2021年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编号:临2021-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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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0、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编号:临202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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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次事项的审议过程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的规定,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将结余募集资金用于“东湖高新杭州生物医药产业园项目”的建设。
具体内容详见《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公告》(编号:临202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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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审议通过了《关于拟成立合资公司并向其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次拟成立合资公司,以公开竞标方式参与土地竞买及后续产业园区、商业住宅物业的建设管理等,有利于促进公司生产经营的发展,提高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向拟设立的合资公司提供借款主要用于支付竞买土地款,符合项目进度安排需要。
上述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且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同意该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关于拟成立合资公司并向其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编号:临202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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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3、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公司监事会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一一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的有关要求,对公司编制的《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进行了认真严格的审核。
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我们未发现参与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我们保证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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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监事的议案》
同意增补陈宏明先生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选举(任职期限与第九届监事会一致)。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监事候选人简历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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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附:
监事候选人简历
陈宏明,男,46岁,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正高级经济师、高级工程师职称。曾任长江航运规划设计院助理工程师、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工程师、武汉日电光通信工业有限公司市场部销售经理、总监、副总经理、总经理。2015年1月至今任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展规划部总经理兼技术中心主任。兼任武汉长江通信智联技术有限公司监事。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公告编号:临 2021-043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每股分配比例: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1元(含税)。
2、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具体日期将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明确。
3、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一、利润分配方案内容
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人民币52,825.52万元。经董事会决议,公司2020年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10元(含税)。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795,469,152股,以此计算共派发现金红利87,501,606.72元(含税),占公司2020年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的比例为12.78%。
二、本年度现金分红比例低于30%的情况说明
公司主营业务工程建设板块、科技园板块及环保科技板块均属于资金密集型行业,公司需要充足的资金保证公司健康持续发展及财务安全,并结合公司战略规划、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未来的资金需求等因素,同时考虑股东短期现金分红回报与中长期回报,提出上述利润分配方案。本次预案实施后的留存未分配利润将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及项目投资,以保证公司健康稳定的可持续性发展,进一步提升公司行业内的综合竞争力。公司2020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章程》中的相关要求。
三、公司履行的决策程序
1、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同意公司2020年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10元(含税)。
2、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结合了公司战略规划、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未来的资金需求等因素,同时考虑了投资者的合理回报。该利润分配方案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议案的审议、决策程序合法,同意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3、监事会意见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结合了公司发展阶段、未来的资金需求等因素,同时考虑投资者的合理回报,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一致审议通过了《2020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同意将本预案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相关风险提示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结合了公司发展阶段、未来的资金需求等因素,不会对公司经营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须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公告编号:临 2021-056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一季度主要经营数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一号一一般规定》、《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号一一建筑》的相关规定,现将2021年一季度(建筑)公司主要经营数据(未经审计)公告如下:
一、新签项目的数量、合计金额及同比增长情况
2021年一季度,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路桥”)及其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共新签项目9个,合计金额516,255,688.78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9,901.25%。主要原因系,2020年第一季度,受疫情影响,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北路桥业务基本处于停滞状态,新签合同额大幅度下降。2021年第一季度,公司正常运营,经营数据与2019年第一季度持平。
二、本年累计签订项目的数量及合计金额
截至2021年3月31日,湖北路桥累计签订项目9个,合计金额516,255,688.78元。
三、本年已签订尚未执行的重大项目进展情况
无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公告编号:临2021-051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意公司按照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公告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根据财政部于2018 年12月7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的通知》(财会〔2018〕35号)的要求,对于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一租赁》(简称“新租赁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本次会计变更主要内容
新租赁准则规定,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对租赁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主要变化包括:
(一)新租赁准则下,承租人将不再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所有租赁将采用相同的会计处理,均须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二)对于使用权资产,承租人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两者孰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同时承租人需确定使用权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并对已识别的减值损失进行会计处理;
(三)对于租赁负债,承租人应当计算租赁负债在租赁期内各期间的利息费用,并计入当期损益;
(四)对于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承租人可以选择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或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五)按照新租赁准则及上市规则要求,在披露的财务报告中调整租赁业务的相关内容。
三、本次会计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新旧准则衔接规定,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按新准则要求进行会计报表披露,不追溯调整2020年可比数,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影响公司2020年度所有者权益、净利润等相关财务指标。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通知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独立董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执行新租赁准则并变更相关会计政策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现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情形。
六、备查文件
1、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第九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公告编号:临 2021-050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继续聘用“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简称“中审众环”)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
2、本事项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批准。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中审众环始创于1987年,2013年11月,按照国家财政部等有关要求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 169 号 2-9 层
执业资质:中审众环已取得由湖北省财政厅颁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资格(证书编号:42010005),是全国首批取得国家批准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及金融业务审计资格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之一,具有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颁发的美国上市公司审计业务资质,获得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条件备案资格。
是否曾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是,中审众环自 1993 年获得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以来,一直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2、人员信息
(1)首席合伙人:石文先。
(2)2020年末合伙人数量:185人。
(3)2020年末注册会计师人数及近一年的变动情况:1,537人,2020年较2019年净增加187人。
(4)2020年末从事过证券服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人数:794人。
(5)2020年末从业人员总数:3,695人。
3、业务规模
(1)2019年总收入:147,197.37万元。
(2)2019年审计业务收入:128,898.69万元。
(3)2019年证券业务收入:29,501.20万元。
(4)2019年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家数:160家。
(5)上市公司所在行业审计业务经验: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所审计的上市公司主要行业涉及制造业,房地产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农、林、牧、渔业,批发和零售业,金融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具有公司所在行业审计业务经验。
4、投资者保护能力
中审众环每年均按业务收入规模购买职业责任保险,并补充计提职业风险金,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6亿元,目前尚未使用,可以承担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
5、独立性和诚信记录
中审众环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中审众环最近3年未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自律处分;中审众环最近3年累计收(受)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为中国证监会各地证监局出具的15封警示函,已按要求整改完毕并向各地证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二)项目成员信息
1、人员信息
项目合伙人:罗明国,中国注册会计师,曾主持多家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国企的财务报表审计、改制审计及专项审计,从事证券工作22年,具备相应专业胜任能力。
本期拟签字注册会计师:李潇,中国注册会计师,曾主持多家上市公司、国企的财务报表审计,从事证券工作5年,具备相应专业胜任能力。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合伙人:根据中审众环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项目质量控制负责人为刘婕,2000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1999年起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1999年起开始在中审众环执业,2021年起为北京文化提供审计服务。最近3年复核六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以上人员均未在其他单位兼职。
2、上述相关人员的独立性和诚信记录情况
(1)项目合伙人、项目质量控制负责人和本期拟签字会计师等相关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2)项目合伙人罗明国、签字注册会计师李潇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合伙人刘婕最近3年未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处分。
(三)审计收费
2021年度财务审计费用拟为人民币150万元(含税),内控审计费用50万元(含税),合计人民币200万元(含税),系按照中审众环提供审计服务工作量及合理的定价原则确定年度审计费用,财务审计费用较2020年度财务审计费用上升30万元,内控审计费用与2020年度内控审计费用上升10万元。
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1、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已对中审众环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态等进行了充分了解和审查,认为:中审众环与公司业务独立,在对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的过程中,严格遵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计程序,收集了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审计结论客观、公正,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拟继续聘请中审众环为公司2021年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2、公司独立董事已就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发表了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并发表独立意见:中审众环在为公司提供2020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服务的过程中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具备较强的职业操守和履职能力,所出审计意见遵循了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顺利完成年度审计任务,拟继续聘请中审众环担任公司2021年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同意支付其2020年度财务审计费用120万元(含税)和内部控制审计费用40万元(含税)。
3、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继续聘请中审众环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4、本次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三、报备文件
1、董事会决议
2、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3、审计委员会书面意见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公告编号:临2021-046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融资计划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年度融资计划,该计划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现将2021年年度融资计划公告如下:
一、2021年年度融资计划
1、公司母公司拟以信用、保证、抵押、质押等方式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50.00亿元,融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发行债券(如中期票据、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债权融资计划、银行借款、信托借款、委托贷款、可续期贷款、基金、保理、贸易融资及票据融资等;
2、武汉光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15.00亿元,担保方式为信用、保证、抵押、质押等;融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借款、信托借款、委托贷款、资产证券化、保理、融资租赁、贸易融资及票据融资等;
3、上海泰欣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拟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12.00亿元,担保方式为信用、保证、抵押、质押等;融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借款、信托借款、委托贷款、保函、融资租赁、贸易融资及票据融资等;
4、武汉东湖高新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拟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5.00亿元,担保方式为信用、保证、抵押、质押等;
5、武汉东新智汇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拟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2.00亿元,担保方式为信用、保证、抵押、质押等;
6、湖南东湖信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拟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4.00亿元,担保方式为信用、保证、抵押、质押等;
7、湖南金霞东湖高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拟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3.40亿元,担保方式为信用、保证、抵押、质押等;
8、武汉联投佩尔置业有限公司拟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5.60亿元,担保方式为信用、保证、抵押、质押等;
9、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拟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95.00亿元,担保方式为信用、保证、抵押、质押等,融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发行债券(如中期票据、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等)、债权融资计划、资产证券化、银行借款、信托贷款、委托贷款、可续期贷款、基金、保理、贸易融资及票据融资等。
在2021年年度新增授信及提款总额未突破总体融资计划的情况下,可在内部调剂各全资、控股子公司(包括新设立、收购等方式取得的具有控制权的子公司)2021年年度融资计划。
二、公司内部资金往来
为提高公司内部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整体资金成本,将对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进行内部调拨,保证公司资金实现整体周转平衡。
三、提请授权公司董事长事项
1、提请授权公司董事长在2021年年度新增授信及提款总额未突破公司总体融资计划的情况下,可在内部调剂各全资、控股子公司(包括新设立、收购等方式取得的具有控制权的子公司)2021年年度融资计划。并根据金融机构授信落实情况和公司资金需求情况,在年度融资计划范围内具体办理借款融资事宜,签署各项相关法律文件,有效期为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至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2、提请授权公司董事长根据公司资金情况,对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之间的内部资金往来进行审批,签署各项相关法律文件,有效期为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至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公司将严格按年度预算进行资金管理,同时发挥内部潜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开源节流,加快应收账款的回收。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公告编号:临 2021-053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成立合资公司并向其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交易内容(一):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湖高新”)拟与关联方武汉联投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投置业”或“合资方”或“合作方”)共同设立3个合资公司(合资公司名称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为准),以公开竞标方式参与土地竞买及后续产业园区、商业住宅的建设管理,其中:项目一成立的合资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一”)东湖高新出资20,090万元人民币,占合资公司一49%股权,联投置业出资20,910万元人民币,占合资公司一51%股权;项目二成立的合资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二”)东湖高新出资16,170万元人民币,占合资公司二49%股权,联投置业出资16,830万元人民币,占合资公司二51%股权;项目三成立的合资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三”)东湖高新出资2,800万元人民币,占合资公司三10%股权,联投置业出资25,200万元人民币,占合资公司三90%股权。上述三家拟设立的合资公司,东湖高新合计出资39,060万元。
2、交易内容(二):公司拟分别向3个合资公司按各自合资公司的持股比例提供借款,合计不超过人民币7.9亿元,每个合资公司借款金额不超过董事会授权金额。
3、交易内容(三):公司与联投置业约定,若合资公司能够成功摘得目标地块,分别由竞拍成功的合资公司出资,设立一个或多个全资子公司且将竞拍取得的工业用地使用权证办理至其全资子公司名下,并在工业用地实质开发前将上述全资子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东湖高新,股权转让以合资公司取得工业用地使用权所付的土地款及合理税费为对价基础,实现由东湖高新全权负责工业用地的开发建设和运营管理。
4、鉴于湖北省联合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投集团”)为公司间接控股股东,联投置业系联投集团控股子公司,因此联投置业系公司关联方。
5、本次拟与联投置业共同投资设立公司,构成与关联方共同投资的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7、竞拍成功的合资公司在工业用地实质开发前,将工业用地使用权证办至其全资子公司名下,并出让全部股权予东湖高新,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同业竞争。
8、公司与联投集团及其下属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详见本公告“八、过去12个月内与本次拟发生的交易关联方之间的历史关联交易”。
9、本次拟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别风险提示:本次投资项目取得相关资质许可、竞拍土地、项目规划审批、项目融资等存在不确定因素,本次投资计划具有一定的不可预见性风险。
一、拟发生的关联交易概述
1、合资公司一:公司与联投置业拟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公司名称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为准)负责竞买项目一的土地,并负责该宗用地后续产业园区、商业住宅的建设管理,其中东湖高新出资20,090万元人民币,占股49%,联投置业出资20,910万元人民币,占股51%。
2、合资公司二:公司与联投置业拟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公司名称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为准)负责竞买项目二的土地,并负责该宗用地后续产业园区、住宅的建设管理,其中东湖高新出资16,170万元人民币,占股49%,联投置业出资16,830万元人民币,占股51%。
3、合资公司三:公司与联投置业拟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公司(公司名称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为准)负责竞买项目三的土地,并负责该宗用地后续产业园区、商业住宅的建设管理,其中东湖高新出资2,800万元人民币,占股10%,联投置业出资25,200万元人民币,占股90%。
4、公司拟分别向3个合资公司按持有合资公司的股权比例提供借款,合计不超过人民币79,000万元,用于其支付土地竞拍款,按合资公司需求支付到位,全合同周期借款利率按利率7%/年执行,期限三年,可提前还款(合作方按各自合资公司的持股比例、同时间节奏提供前述借款)。
5、公司与联投置业约定,若合资公司能够成功摘得目标地块,分别由竞拍成功的合资公司出资,设立1个或多个全资子公司且将工业用地使用权证办理至其全资子公司名下,并在工业用地实质开发前将上述全资子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东湖高新,股权转让以合资公司取得工业用地使用权所付的土地款及合理税费为对价基础,实现由东湖高新全权负责工业用地的开发建设和运营管理。
6、因联投集团为公司间接控股股东,联投置业系联投集团控股子公司,因此联投置业系公司关联方。
7、本次拟与联投置业共同投资设立公司及为拟设立的合资公司提供借款,构成与关联方共同投资的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8、本次交易所涉及工业用地并不由联投置业及其控制企业开发,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同业竞争。
9、本次拟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合作各方的基本情况
(一)关联方武汉联投置业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关联方名称:武汉联投置业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道36号
法定代表人:王睿
注册资本:300,000.00万元
成立日期: 2009年5月15日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酒店管理;物业管理;旅游开发;房地产中介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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