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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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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2021-04-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一、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廖虹宇、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余欢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余欢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2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2.3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3.1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变动原因:

1、短期借款:2021年2月借款2000万元。

2、预付款项:合作单位预付款结算差异。

3、营业外收入:税务局退税。

4、营业外支出:计提借款罚息。

3.2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获悉,公司子公司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收到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嘉兴中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0)浙04民初39号】,原告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支行请求嘉兴中院判令开发公司向原告支付贷款本金人民币140,100,000元、利息44,616,302.50元(暂计算至2020年4月28日,实际按合同约定年利率6.9%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仲裁费715,325元,以上暂合计为185,431,627.50元。

开发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收到嘉兴中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0)浙04民初39号】,判决驳回原告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支行的全部诉讼请求。

公司于2021年1月12日获悉,经开发公司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湖支行未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一审判决现已生效,该案已结案(详见公告编号:临2020-075、临2021-003)。

2、公司于2021年1月15日获悉,开发公司于2021年1月14日收到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简称“平湖法院”)发来的《应诉通知书》及平湖九龙山游艇湾旅游置业有限公司、浙江九龙山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合称“两原告”)递交平湖法院的《民事起诉状》,请求判令开发公司向两原告支付经营补助款64,858,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20,879,462元(暂计算至2020年12月10日,应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平湖法院已受理了上述案件【(2020)浙0482民初5009号】。同时,因两原告向平湖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开发公司银行存款8574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平湖法院出具了《民事裁定书》【(2020)浙0482民初5009号】,裁定如下“即日起冻结被申请人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574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详见公告编号:临2021-004)。

3、公司于2020年5月19日收到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南省一中院”)发来的《应诉通知书》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宁波分行”或“原告”)递交海南省一中院的《民事诉状》,请求判令平湖九龙山游艇湾度假酒店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7,000万元;借款利息人民币1,591.99万元(暂计至2020年2月27日)及自2020年2月28日起至全部贷款本息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复利;补偿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500,000元;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海航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于2021年1月28日收到控股股东海航旅游集团有限公司转来的海南省一中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0)琼96民初142号】,判令被告平湖九龙山游艇湾度假酒店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50000000元、利息4062952元以及支付罚息、复利(罚息:以借款本金1500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日起至借款偿还之日止按年利率13.0095%计算;复利:以利息4062952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日起至利息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3.0095%计算)。被告平湖九龙山游艇湾度假酒店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偿还借款本金320000000元、利息15393583元以及支付罚息、复利(罚息:以借款本金3200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日起至借款偿还之日至借款偿还之日止按年利率12.4215%计算;复利:以利息15393583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日起至利息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2.4215%计算)。公司及海航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平湖九龙山游艇湾度假酒店有限公司所负债务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或海航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平湖九龙山游艇湾度假酒店有限公司追偿。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对被告平湖九龙山游艇湾度假酒店有限公司名下已抵押房地产在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判决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详见公告编号:临2020-033、临2021-007)。

4、公司于2019年11月28日获悉,海南景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景运”)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交了《民事起诉状》,请求判令被告平湖九龙山海洋花园度假有限公司立即偿付原告欠款人民币445,119,697.7元及欠款利息、逾期利息及逾期还款违约金,被告北京天度益山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中融正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嘉兴中院已受理上述案件【(2019)浙04民初177号】。同时,海南景运向嘉兴中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人民币551,748,628.23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或财产性权益。嘉兴中院已出具《民事裁定书》【(2019)浙04民初177号】,查封平湖九龙山海洋花园度假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九龙山海航花园海滨公寓的住宅共722套(其中331套为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三年,自2019年11月20日至2022年11月19止。

公司于2020年9月1日获悉,海南景运于2020年9月1日收到嘉兴中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9)浙04民初177号】, 判决如下:一、平湖九龙山海洋花园度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海南景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欠款本金437813002.2元、利息106123598.36元(暂计算至2020年6月16日,之后利息以437813002.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逾期付款违约金36708215.06元(暂计算至2020年6月16日,之后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17813002.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8%,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北京中融正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天度益山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就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海南景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公司于2021年3月8日获悉,景运公司于2021年3月6日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浙江省高院”)出具的《应诉通知书》、《传票》,海洋花园向浙江省高院提出上诉,并递交了《民事上诉状》,浙江省高院现已受理了上述案件【(2021)浙民终105号】,并于2021年3月11日开庭审理(详见公告编号:临2019-075、临2020-056、临2021-015)。

5、公司于2016年3月18日获悉,平湖九龙山游艇湾旅游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游艇湾置业”)起诉开发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开发公司支付其截止至2013年8月31日前投入的游艇会所及配套设施投资款9971.55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即财务成本)1473.805万元和逾期付款之后的资金占用费(即财务成本)2289.071万元,合计13734.426万元【(2016)浙04民初44号】。因游艇湾置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法院冻结了开发公司名下平湖国用(2007)字第21-325号等25个土地使用权、平湖九龙山赛车运动服务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即1350万元出资额)、平湖九龙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即12400万元出资额)并要求九龙山管委会协助扣留13800万元土地出让款。

开发公司于2018年3月8日收到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嘉兴中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16)浙04民初44号之三】,裁定解除对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在平湖九龙山港龙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49%股权和平湖市乍浦镇游艇公寓1幢350室釆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开发公司于2018年5月22日收到嘉兴中院《民事判决书》【(2016)浙04民初44号】,判决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平湖九龙山游艇湾旅游置业有限公司补偿款29715500元;驳回平湖九龙山游艇湾旅游置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后开发公司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判决撤销嘉兴中院作出的(2016)浙04民初44号《民事判决书》,改判驳回游艇湾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同时,开发公司收到游艇湾公司向浙江高院递交的上诉状,游艇湾公司请求撤销嘉兴中院(2016)浙04民初4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由开发公司向游艇湾公司支付补偿款11445.355万元、逾期付款的资金占用费2289.071万元。

公司于2019年2月11日获悉,开发公司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18)浙民终455号】,裁定撤销嘉兴中院(2016)浙04民初44号民事判决,发回嘉兴中院重审。开发公司于2019年9月2日收到嘉兴中院出具的《通知书》【(2019)浙04民初57号】,在审理过程中,三方当事人均申请进行庭外和解,并要求法院给予6个月和解期限。依据三方申请,考虑本案实际,嘉兴中院给予三方当事人3个月和解期限(自2019年8月19日起算)。开发公司于2019年11月28日收到嘉兴中院出具的《延长审限告知书》【(2019)浙04民初57号】, 因本案案情复杂,审限延长六个月。公司于2020年5月14日获悉,开发公司于2020年5月13日收到嘉兴中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9)浙04民初57号】,判定开发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游艇湾置业补偿款29715500元;驳回游艇湾置业的其他诉讼请求。

公司于2020年7月15日获悉,开发公司已向浙江省高院递交《民事上诉状》,请求判决撤销嘉兴中院作出的(2019)浙04民初57号《民事判决书》,改判驳回游艇湾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公司于2021年3月26日获悉,开发公司于2021年3月26日收到浙江省高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0)浙民终641号】,浙江省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详见公告编号:临2016-041、临2016-075、临2018-028、临2018-055、临2018-057、临2019-012、临2019-066、临2019-076、临2020-028、临2020-042、临2021-018)。

6、公司于2016年3月18日获悉,浙江九龙山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尔夫公司”)起诉开发公司,因开发公司25个权证的土地使用权已处于查封状态,查封期限为三年,即从2016年3月17日起至2019年3月16日止,请求法院判令开发公司支付截止至2013年2月28日投入的投资补偿款共计317904380.87元,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开发公司银行存款318000000元或查封、扣押与之等值的财产【(2016)浙04民初50号】。

开发公司于2018年5月22日收到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6)浙04民初50号】,判决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浙江九龙山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补偿款71440000元;驳回浙江九龙山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后开发公司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浙04民初50号《民事判决书》,改判驳回高尔夫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同时,开发公司收到高尔夫公司向浙江高院提交的上诉状,高尔夫公司请求撤销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浙04民初5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开发公司向高尔夫公司支付补偿款317904380.87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22902361.44元。

公司于2019年2月11日获悉,开发公司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18)浙民终456号】,裁定撤销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4民初50号民事判决,发回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开发公司于2019年11月28日收到嘉兴中院出具的《延长审限告知书》【(2019)浙04民初58号】,在审理过程中,三方当事人均申请进行庭外和解,并要求法院给予6个月和解期限。依据三方申请,考虑本案实际,嘉兴中院给予三方当事人3个月和解期限(自2019年8月19日起算)。开发公司于2019年11月28日收到嘉兴中院出具的《延长审限告知书》【(2019)浙04民初58号】, 因本案案情复杂,审限延长六个月。公司于2020年5月14日获悉,开发公司于2020年5月13日收到嘉兴中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9)浙04民初58号】,判定开发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高尔夫公司补偿款38532000元;驳回高尔夫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公司于2020年7月15日获悉,开发公司已向浙江省高院递交《民事上诉状》,请求判决撤销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浙04民初58号《民事判决书》,改判驳回高尔夫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公司于2021年3月26日获悉,开发公司于2021年3月26日收到浙江省高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0)浙民终642号】,浙江省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详见公告编号:临2016-043、临2016-077、临2018-056、临2018-058、临2019-013、临2019-067、临2019-077、临2020-029、临2020-043、临2021-019)。

3.3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适用 √不适用

3.4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

公司代码:600555/900955 公司简称:*ST海创/*ST海创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