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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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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丰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2021-04-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于2021年4月29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及本公司网站(http://www.ciccfund.com)发布了《中金丰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根据《中金丰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现发布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基金管理人依据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2023号文注册募集的中金丰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8年1月29日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金丰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金丰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的临时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中金丰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选任基金托管人等有关事项的议案》。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1年5月7日起,至2021年6月1日17:00止(投票表决时间以本公告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基金管理人: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三期B座43层

邮政编码:100004

联系人:张显

联系电话:010-63211122-7907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中金丰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中金丰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选任基金托管人等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说明请参见《关于中金丰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选任基金托管人等有关事项的方案说明》(见附件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1年5月6日,即在2021年5月6日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表决票或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ciccfund.com)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章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印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正反面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文件)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持有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以上(1)、(2)、(3)、(4)项及本公告全文中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公章、业务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文件,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在自2021年5月7日起,至2021年6月1日17:00止的期间内通过专人送交、快递或邮寄挂号信的方式送达至本公告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中金丰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送达时间以指定地址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即: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快递送达的,以指定地址签收时间为准;以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五、会议召开的条件和表决票数要求

1、本次会议召开的条件为: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本次会议表决的票数要求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不足一份的基金份额不具有表决权。本次议案按特别决议处理,《关于中金丰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选任基金托管人等有关事项的议案》须经前述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分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本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六、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临时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于本次通讯会议的表决截止日期(即2021年6月1日)后两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临时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指定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填、多填、字迹模糊不清、无法辨认、意愿无法判断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内送达指定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日所填写的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确定原则见“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中相关说明。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金丰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有效表决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本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B座43层

客服电话:400-868-1166

传真:010-66159121

邮政编码:100004

网址:www.ciccfund.com

2、临时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联系人:周海新

联系电话:(021)6063 7111

3、公证机构:北京市方圆公证处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东水井胡同5号

邮政编码:10010

联系人:崔军

联系电话:010-85197622

4、见证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确保表决票于表决截止时间前送达。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服电话400-868-1166(免长途话费)咨询。

3、基金管理人将在发布本公告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就持有人大会相关情况做必要说明,请予以留意。

4、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在6个月内决议选聘出新任基金托管人,临时基金托管人将配合本基金清算工作。

5、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一:《关于中金丰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选任基金托管人等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中金丰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关于中金丰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选任基金托管人等有关事项的方案说明》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4月30日

附件一

关于中金丰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选任基金托管人等

有关事项的议案

中金丰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京01破270号之一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之日起担任中金丰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临时基金托管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金丰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金丰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中金丰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临时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中金丰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本基金选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本基金基金托管人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的有关事项。《关于中金丰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选任基金托管人等有关事项的方案说明》见附件四。

为实施本次方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修订基金合同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关于中金丰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选任基金托管人等有关事项的方案说明》的相关内容对本基金基金合同进行修订等。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4月30日

附件二

中金丰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iccfund.com)下载并打印,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年月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中金丰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议案的表决权。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若中金丰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个人委托人身份证件号码/机构委托人证件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身份证件号码/其他证件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日期:年月日

附注: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1、本授权委托书中“基金账户号”,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基金账户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授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2、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四

关于中金丰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选任基金托管人等

有关事项的方案说明

一、声明

1、中金丰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合同自2018年1月29日起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京01破270号之一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之日起担任中金丰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临时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金丰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金丰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中金丰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临时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中金丰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本基金选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本基金基金托管人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的有关事项。

2、本次中金丰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选任基金托管人等有关事项的方案需经参加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存在无法获得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3、本基金管理人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后,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确定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本基金基金托管人的具体时间,并确定修订后的基金合同的生效时间,具体安排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列明。

5、中国证监会对本次中金丰硕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备案,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主要修订内容

选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详细修订内容请见“三、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三、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根据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

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相应基金的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决定对旗下部分基金的基金合同及部分托管协议进行修改,本次修改将自2021年4月30日起正式生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进行基金合同修改的基金

经与各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公司对以下基金的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部分托管协议进行修改:

二、基金合同的修订

以中金金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为例:

1、“释义”章节

“释义”章节增加:

“54、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55、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2、“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章节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章节增加: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章节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章节增加: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4、“基金投资”章节

“基金投资”章节增加:

(下转920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