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116证券简称:中国海诚 公告编号:2021-027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举行,现场会议于2021年4月30日下午2:00在上海市宝庆路21号公司宝轻大厦1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赵国昂先生主持,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作现场见证。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共10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31,874,7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5217%。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6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31,740,3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4895%;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4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34,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9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5,105,2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169%。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5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4,970,8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847%;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4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34,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2%。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31,740,32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20%,反对134,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4,970,88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102%;反对134,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89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31,740,32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20%,反对134,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4,970,88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102%;反对134,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89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通过《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31,740,32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20%,反对134,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4,970,88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102%;反对134,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89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审议通过《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2020年12月31日总股本417,628,938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838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34,997,305.00元。
表决结果:同意231,841,32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6%,反对33,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5,071,88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89%;反对33,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1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审议通过《2020年度报告全文》。
表决结果:同意231,740,32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20%,反对134,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4,970,88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102%;反对134,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89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970,88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102%,反对134,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89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4,970,88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102%,反对134,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89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关联股东中国轻工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独立董事赵艳春先生代表全体独立董事向各位股东作了2020年度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全文已于2021年4月9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大会并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5月6日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1年4月30日(星期五)下午2:00在上海市宝庆路21号公司宝轻大厦1楼会议室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耿晨律师、冯璐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见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存档,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召开2020年度股东大会,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即2021年4月9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发布的通知载明了召开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会议议案、会议登记方法、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1年4月30日下午2:00在上海市宝庆路21号公司宝轻大厦1楼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4月30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4月30日9:15~15:00。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共10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31,874,7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5217%。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共计6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31,740,3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4895%;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4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34,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2%。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表决,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对现场会议表决进行了计票、监票。
根据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对现场会议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传来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获得通过。具体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31,740,32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20%,反对134,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4,970,88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102%;反对134,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89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31,740,32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20%,反对134,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4,970,88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102%;反对134,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89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通过《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31,740,32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20%,反对134,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4,970,88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102%;反对134,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89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审议通过《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231,841,32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6%,反对33,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5,071,88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89%;反对33,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1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审议通过《2020年度报告全文》。
表决结果:同意231,740,32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20%,反对134,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4,970,88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102%;反对134,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89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970,88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102%,反对134,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89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同意14,970,88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102%,反对134,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89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关联股东中国轻工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议案的表决票数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李 强 ________________ 耿 晨 ________________
冯 璐 ________________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