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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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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2021-05-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225 证券简称:*ST松江 公告编号:临2021-059

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将有关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松江恒泰与天津安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天津安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天津松江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松江恒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诉讼事实、诉讼请求详见公司于2020年9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73)。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津03民初1243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0日受理了天津松江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申请。该案现正在审理过程中。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本案属于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二、公司、卓朗科技、松江集团、松江恒通与江苏靖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园区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江苏靖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园区支行因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卓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朗科技”)、天津松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江集团”)、天津松江恒通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江恒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诉讼事实、诉讼请求及前期进展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20年4月23日、7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49)。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江苏靖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园区支行与卓朗科技、松江恒通、公司、松江集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4日作出的(2019)苏02民初13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江苏靖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园区支行向法院提出申请,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依法立案执行,作出(2021)苏02执11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主要内容如下:

1、责令卓朗科技、松江恒通、公司、松江集团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依法履行已生效调解书相应的义务。(2)承担本案执行费。

2、责令卓朗科技、松江恒通、公司、松江集团收到报告财产令后三日内,如实向法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书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三、松江恒通与天津弼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西青修园堂中医医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子公司松江恒通因与天津弼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弼健”)、天津西青修园堂中医医院(以下简称“西青修园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诉讼事实、诉讼请求及前期进展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20年7月14日、12月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累计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50)、《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100)。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天津弼健、西青修园堂因与松江恒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1民初1685号民事判决,向天津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津01民终12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998元,由天津弼健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西青修园堂中医医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关于上述诉讼事项,后续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和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其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影响以日后实际发生额为准。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案件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津03民初1243号《民事裁定书》;

2、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2执11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津01民终1243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5月11日

证券代码:600225 证券简称:*ST松江 公告编号:临2021-060

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债务逾期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情况概述

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恒泰汇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汇金”)近期存在部分债务逾期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注:上表中的逾期本金,不包含尚未支付的利息以及因逾期可能产生的违约金和罚息等。

二、对公司的影响

控股子公司恒泰汇金可能会面临需支付相关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息等情况,同时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松江集团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从而增加公司及相关控股子公司的财务费用,若未能妥善解决上述债务逾期事宜,公司及相关控股子公司可能会因此面临诉讼的风险。债务逾期事项会加剧公司的资金紧张状况,可能对公司经营管理及信用状况造成不利影响。

三、风险提示

法院已于2021年4月20日裁定受理债权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若公司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将有利于改善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减轻或消除历史负担,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但公司后续经营和财务指标如果不符合相关监管法规要求,公司股票仍存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的风险。

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公司将被实施破产清算,根据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详见公司临2021-041号公告。

公司及相关控股子公司将积极与金融机构协商,争取妥善处理上述逾期借款事项,并将根据上述控股子公司恒泰汇金逾期债务处理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