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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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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2021-05-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019 证券简称:中科曙光 公告编号:2021-027

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1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并于2021年4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相关公告。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相关内部保密制度的规定,公司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必要登记。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即2020年10月19日至2021年4月18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21年5月7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在自查期间,共有2名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股票变动行为。其在交易期间尚未知悉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亦未有任何人员向其泄漏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或基于此建议其买卖公司股票,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公司在策划本激励计划的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及公司内部相关保密制度,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公司已将参与本激励计划的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决策讨论等阶段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内幕信息严格控制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登记的人员范围之内,在公司公开披露本激励计划(草案)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

三、结论意见

经核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公司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亦未发现核查对象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特此公告。

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5月11日

证券代码:603019 证券简称:中科曙光 公告编号:2021-028

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1年5月10日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1275万股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14.65元/股

《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了2021年5月10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524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1275万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为14.65元/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授予情况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年4月1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1年4月19日至2021年4月29日,公司对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办公系统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对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的任何异议。公司监事会于2021年4月30日发表了《中科曙光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的说明》。

3、2021年4月24日,公司发布了《中科曙光关于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及《中科曙光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由独立董事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4、2021年5月7日,公司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中科曙光〈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中科曙光〈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5、2021年5月10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与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同时披露了《中科曙光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况,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确定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5月10日。

(三)本次授予具体情况

公司本次授予情况的主要内容如下:

1、授予日:2021年5月10日。

2、授予数量:1275万股。

3、授予人数:524人。

4、授予价格:14.65元/股。

5、股票来源: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6、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1)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完成之日止,最长不超过72个月。

(2)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36个月、48个月。在限售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予以限售,不得转让、不得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同时按本激励计划进行锁定。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票将一并回购处理。

(3)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完成登记之日起满24个月后,激励对象在未来36个月内分三期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包含预留):

激励对象对应解除限售期内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递延至以后年度进行解除限售,该等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处理。

(4)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公司必须满足下列条件,方可依据本激励计划对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 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 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规定回购;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规定回购。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2021年-2023年的3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解除限售,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

① 本激励计划各年度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如下(包含预留):

注:以上“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均以扣除股份支付费用前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在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若公司因实施非公开发行(不包括可转债转股)股票进行融资,则融资行为新增加的净资产及该等净资产产生的净利润不列入考核计算范围。

若限制性股票某个解除限售期的公司业绩考核目标未达成,则所有激励对象当期限制性股票不可解除限售且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按照本计划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公司属于中国证监会行业分类“制造业”门类下的“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同行业企业为证监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分类下全部境内A股上市公司。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证监会调整本公司行业分类或调整同行业成分股的,公司各年考核时应当采用届时最近一次更新的行业分类数据。

② 对标企业的选取

公司选取与公司现有及未来主营业务相关且具有一定可比性的20家A股上市公司作为公司的对标企业,具体如下: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若对标企业样本出现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偏离幅度过大的样本极值等情况时,则将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在考核时剔除或更换样本。

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

根据公司制定的《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称“《考核办法》”),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全体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数量=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数量。具体安排如下:

若激励对象考核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A/B/C档,则考核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合格”,激励对象可按照本计划规定的比例分批次解除限售。若激励对象考核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D档,则考核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为“不合格”,其个人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

根据《考核办法》,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本计划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注:1、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外部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未超过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前公司股本总额的1%。

(四)关于本次授予权益情况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鉴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所涉及的9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25万股,根据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激励数量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533人调整为524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由1300万股调整为1275万股。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根据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了审议。

二、独立董事关于本次授予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公司《激励计划》中规定的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2、公司和本次拟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规定情形,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3、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对象名单中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合规、有效。

4、根据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5月10日,该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相关议案均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2021年5月10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524名激励对象授予1275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4.65元/股。

三、监事会关于本次授予事项的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核实后,认为:

1、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对象名单中的人员。

2、本次拟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3、公司和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4、本次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规定。

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其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权益数量进行调整,同意公司以2021年5月10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524名激励对象授予1275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4.65元/股。

四、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均不存在卖出公司股份情况。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企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公司以授予日股票收盘价与授予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成本,并将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董事会已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5月10日,将根据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确认激励成本。

经测算,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成本合计为13,400.25万元,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注: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会计成本除了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相关,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实施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之法律意见书认为: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变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约定。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约定。

七、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认为: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调整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调整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所涉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调整需依法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和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授予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本次授予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八、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2、《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之法律意见书》。

5、《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5月11日

证券代码:603019 证券简称:中科曙光 公告编号:2021-029

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鉴于公司相关工作的安排需要,全体董事一致同意豁免本次会议通知期限,本次董事会会议通知及材料已于会议召开日发送至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次董事会会议于2021年5月10日在公司会议室以通讯会议的方式召开。

(四)本次董事会会议应出席董事7人,实际出席董事7人。

(五)本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李国杰主持,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与授予数量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关联董事历军、徐文超回避表决。

鉴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所涉及的9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25万股,根据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激励数量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533人调整为524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由1300万股调整为1275万股。

2.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5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关联董事历军、徐文超回避表决。

同意2021年5月10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524名激励对象授予1275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4.65元/股。

特此公告。

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5月11日

证券代码:603019 证券简称:中科曙光 公告编号:2021-031

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533人调整为524人。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由原1300万股调整为1275万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150万股不变。

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5月10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与授予数量的议案》。根据《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和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了调整。现将相关调整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1年4月1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1年4月19日至2021年4月29日,公司对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办公系统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对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的任何异议。公司监事会于2021年4月30日发表了《中科曙光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的说明》。

3、2021年4月24日,公司发布了《中科曙光关于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及《中科曙光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由独立董事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4、2021年5月7日,公司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中科曙光〈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中科曙光〈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5、2021年5月10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与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同时披露了《中科曙光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二、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调整的情况说明

鉴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所涉及的9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25万股,根据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激励数量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533人调整为524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由1300万股调整为1275万股,预留授予数量不变。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根据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了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调整在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鉴于9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25万股,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权益数量进行了相应调整。本次调整后,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533人调整为524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由1300万股调整为1275万股,预留授予数量不变。

监事会认为,上述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除上述调整外,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激励计划》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激励对象的条件,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之法律意见书认为: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主要对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和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进行调整。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变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约定,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调整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调整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所涉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调整需依法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八、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之法律意见书。

5、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5月11日

证券代码:603019 证券简称:中科曙光 公告编号:2021-030

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鉴于公司相关工作的安排需要,全体监事一致同意豁免本次会议通知期限,本次监事会会议通知及材料已于会议召开日发送至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次监事会会议于2021年5月10日在公司会议室以通讯会议方式召开。

(四)本次监事会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

(五)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与授予数量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本次调整系因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所涉及的9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25万股,根据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激励数量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533人调整为524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由1300万股调整为1275万股。

监事会认为,上述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除上述调整外,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激励计划》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激励对象的条件,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2.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经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首次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后,监事会发表意见如下:

1)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对象名单中的人员。

2)本次拟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3)公司和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4)本次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规定。

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其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以2021年5月10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524名激励对象授予1275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4.65元/股。

特此公告。

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5月11日

证券代码:603019 证券简称:中科曙光 公告编号:2021-032

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后,现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核查意见

公司《激励计划》已经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鉴于9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25万股,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权益数量进行了相应调整。

本次调整后,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533人调整为524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由1300万股调整为1275万股,预留授予数量不变。

监事会认为,上述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除上述调整外,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激励计划》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激励对象的条件,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核查意见

1、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对象名单中的人员。

2、本次拟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3、公司和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4、本次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中有关授予日的规定。

综上,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其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一致同意公司以2021年5月10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524名激励对象授予1275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4.65元/股。

特此公告。

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