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

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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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辞职的公告

2021-05-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844,900921 证券简称:丹化科技,丹科B股 编号:临2021-019

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辞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独立董事郑万青先生的书面辞职申请,郑万青先生因个人原因提出辞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董事会下属各专门委员会委员职务也一并辞去。

鉴于郑万青先生的辞职会导致公司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该辞职将在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任独立董事之日起生效,在此之前,郑万青先生将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继续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公司董事会将尽快完成独立董事的补选工作。

董事会对郑万青先生在任职期间勤勉尽责的工作表示感谢。

特此公告。

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5月11日

证券代码:600844,900921 证券简称:丹化科技,丹科B股 编号:临2021-016

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已受理,尚未开庭

● 本公司为原告

● 涉案金额2500万元

● 目前尚无法预计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2021年5月8日,丹阳市人民法院受理了本公司诉上海丹新材料科技中心(有限合伙)等五被告关于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案,案号为“(2021)苏1181民初5825号”。各方当事人如下:

原告: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本公司)

被告一:上海丹升新材料科技中心(有限合伙),由本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出资15,000万元、被告二作为普通合伙人出资550万元合资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

被告二:璟升(吉林省)投资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一的普通合伙人暨执行事务合伙人。

被告三:内蒙古伊霖巨鹏新能源有限公司,公司参股子公司。

被告四:内蒙古伊霖化工有限公司,被告三股东之一。

被告五:中国国际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三股东之一。

二、起诉书的主要内容

(一)诉讼请求:

1、判令五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损失2500万元并承担自侵权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LPR标准计算的利息;

2、判令五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二)事实与理由:

1、基本事实及诉讼主体之间的关系

2016年11月15日,经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同意,原告与被告二合伙成立被告一,被告一属于以合伙企业组织形式成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并于2017年2月14日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原告认缴出资15000万元,担任有限合伙人,被告二认缴出资550万元,担任普通合伙人,由其执行被告一的合伙事务。2017年2月13日,被告二认缴的被告一的550万元全部实缴到位。2017年2月14日,原告认缴的被告一15000万元全部实缴到位。

被告一与被告四及被告五于2018年2月共同成立被告三。其中被告一认缴出资2500万元,并于2018年9月5至7日实缴全部出资。被告四认缴出资250万元,实缴金额为0万元。被告五认缴出资4000万元,实缴金额为0万元。

2、各被告承担责任的依据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在2021年度对被告三进行审计时发现被告三的股东被告一于2018年9月5至7日向被告三实缴出资合计2500万元。被告三在项目尚未开工的情形下,2018年10月4日被告三通过虚构交易的方式将收到的实缴出资2500万元转出。该款项转出对象与五被告存在关联,因此,原告认为,五被告存在共同侵犯原告财产权的行为,并造成原告的损失,且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目前诉讼尚未开庭,公司暂无法判断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情况。

特此公告。

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5月11日

证券代码:600844,900921 证券简称:丹化科技,丹科B股 编号:临2021-017

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已受理,尚未开庭

● 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丹阳丹茂化工科技中心(有限合伙)为原告

● 代参股子公司诉求,涉案金额8915.2万元

● 目前尚无法预计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

一、本次重大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2021年5月8日,丹阳市人民法院受理了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丹阳丹茂化工科技中心(有限合伙)诉霍尔果斯润泽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七被告关于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案,案号为“(2021)苏1181民初5828号”。各方当事人如下:

原告:丹阳丹茂化工科技中心(有限合伙),为本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丹化化工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合资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

被告一:霍尔果斯润泽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股东之一。

被告二:中恒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股东之一。

被告三:上海丹新材料科技中心(有限合伙),第三人股东之一,由本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出资15,000万元、被告四作为普通合伙人出资550万元合资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

被告四:璟升(吉林省)投资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三的普通合伙人暨执行事务合伙人。

被告五:朱生义,第三人股东之一,同时担任第三人的法定代表人和经理。

被告六:谷丰,第三人的执行董事。

被告七:刘其灵,第三人的监事。

第三人:内蒙古伊霖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霖公司),公司参股企业。

二、起诉书的主要内容

(一)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至三及被告五共同向内蒙古伊霖化工有限公司返还款项 8915.2万元并承担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

2、判令被告四及被告六至七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3、判令由各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二)各被告承担责任的事实依据

1、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在2021年度对伊霖公司进行审计时,发现自2018年至2021年,在伊霖公司在建项目停止的情况下,账面上存在大量资金频繁往来,其中部分资金直接支付给股东,经核查,账面上大部分资金往来的交易对象与伊霖公司股东被告一至三及被告五存在关联关系,且股东被告一至三及被告五相互之间也存在关联关系。因此,原告认为,被告一至三及被告五存在直接占用及以虚构交易的名义实际占用伊霖公司巨额资金或抽逃注册资本的行为,构成侵权。

2、伊霖公司于2020年通过受让股权并增资的方式向吉林三佳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投资5000万元,根据《公司法》及伊霖公司《章程》的规定,伊霖公司的对外投资事项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但该投资事项并未提交股东会决议,且原告并不知情。

另发现,伊霖公司受让股权的对象为辽宁原野佳农业有限公司,该公司属于伊霖公司各股东及被告四的关联公司,合作对象天津辰希文化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被告四负责执行合伙事务的企业,且在吉林三佳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股东没有缴纳出资的情形下,将伊霖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5000万元全部实缴到位,且在认缴的注册资本全部实缴到位的情形下又于2020年7月6日向吉林三佳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支付2100万元。

2021年4月12日,伊霖公司又受让天津辰希文化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46070万元注册资本对应的股权,受让股权后,其持有的吉林三佳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股权比例由9.26%上升至94.57%,该受让股权的行为原告并不知情,也未召开股东会并经股东会决议。

因此,原告认为,以伊霖公司为主体向吉林三佳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投资的行为属于以投资名义占用伊霖公司的资金或者抽逃注册资本的行为,构成侵权。

(三)各被告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

被告一至三及被告五作为伊霖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伊霖公司及原告的利益;被告五至七作为伊霖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相关规定,没有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损害伊霖公司及原告的利益。伊霖公司及原告的利益的受损是由各被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的,应当共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目前诉讼尚未开庭,公司暂无法判断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情况。

特此公告。

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5月11日

证券代码:600844,900921 证券简称:丹化科技,丹科B股 编号:临2021-018

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已受理,尚未开庭

● 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丹阳丹茂化工科技中心(有限合伙)为原告

● 代参股子公司诉求,涉案金额2500万元

● 目前尚无法预计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

一、本次重大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2021年5月8日,丹阳市人民法院受理了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丹阳丹茂化工科技中心(有限合伙)诉上海丹升新材料科技中心(有限合伙)等五被告关于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案,案号为“(2021)苏1181民初5824号”。各方当事人如下:

原告:丹阳丹茂化工科技中心(有限合伙),由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上海丹化化工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合资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

被告一:上海丹升新材料科技中心(有限合伙),第三人内蒙古伊霖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霖公司)股东之一,由本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出资15,000万元、被告二作为普通合伙人出资550万元合资成立的有限合伙企业。

被告二:璟升(吉林省)投资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一的普通合伙人暨执行事务合伙人。

被告三:中国国际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伊霖公司股东之一。

被告四:朱生义,担任第三人内蒙古伊霖巨鹏新能源有限公司(简称:巨鹏新能源公司)监事。

被告五:党献忠,担任第三人巨鹏新能源公司的执行董事和总经理。

第三人:内蒙古伊霖化工有限公司,

第三人:内蒙古伊霖巨鹏新能源有限公司

二、起诉书的主要内容

(一)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及被告三共同向内蒙古伊霖巨鹏新能源有限公司返还款项2500万元并承担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

2、判令被告二、四、五分别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3、判令由各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二)各被告承担责任的事实依据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在2021年度对巨鹏新能源公司进行审计时发现巨鹏新能源公司的股东上海丹升新材料科技中心(有限合伙)于2018年9月5至7日向巨鹏新能源公司实缴出资合计2500万元。巨鹏新能源公司在项目尚未开工的情形下,2018年10月4日巨鹏新能源公司股东被告一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被告二与被告三至五恶意串通,通过虚构交易的方式将巨鹏新能源公司收到的实缴出资2500万元又抽逃或者实际占用。

(三)各被告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

巨鹏新能源公司的股东抽逃出资或占用资金,其他股东伊霖公司有权请求其返还出资本息/占用的资金,被告四及被告五作为巨鹏新能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相关规定,没有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损害公司及其股东伊霖公司的利益,进一步损害原告的利益。

在伊霖公司无法或者不能主张股东权利时,原告作为伊霖公司的股东有权维护伊霖公司的合法权益。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目前诉讼尚未开庭,公司暂无法判断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情况。

特此公告。

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