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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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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
决议公告

2021-05-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226 证券简称:华电重工 公告编号:临2021-029

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通知于2021年5月8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21年5月13日上午9时在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华电产业园B座1110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表决方式召开。公司董事9名,实际参加表决的董事9名(公司董事文端超先生、彭刚平先生、田立先生、独立董事陆大明先生、郑新业先生因工作原因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其余4名董事为现场表决),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由公司副董事长赵胜国先生主持,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决议内容合法有效。会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通过此议案。

副董事长赵胜国先生、董事郭树旺先生、袁新勇先生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

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确定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21年5月13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权益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以2021年5月13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向197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1,345.00万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5月14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二、关于“华电1001平台”技改(购置配套工装件)项目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通过此议案。

同意公司根据发展战略和实际需要对“华电1001平台”进行技改,以11,257万元购置配套工装件,用于提升公司在海上风电业务领域的核心竞争力,巩固海上风电业务市场地位。

独立董事意见:“公司本次“华电1001平台”技改(购置配套工装件),能够缓解当前海上风电施工装备能力不足的问题,有利于降低海上风电项目的施工成本,有利于提升公司在海上风电业务领域的核心竞争力,有助于巩固公司在海上风电领域的市场地位,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当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构成重大影响。我们同意公司本次 “华电1001平台”技改(购置配套工装件)事项。”

三、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合资公司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通过此议案。

同意公司为抢抓市场机遇,更快地推动首创新型高效岸桥技术的成果转化,与唐山港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澳傅旭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蓝海起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同出资设立华电蓝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暂定名称,尚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以下简称“合资公司”),开展新型高效岸桥技术。合资公司注册资本为8,000万元,公司拟以货币出资3,920万元,占比49%,为合资公司第一大股东。

独立董事意见:“公司本次与唐山港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澳傅旭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津蓝海起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同出资设立合资公司开展新型高效岸桥业务,有利于推动公司新型高效岸桥技术的成果转化,有利于新型高效岸桥业务的市场拓展和持续创新,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当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构成重大影响。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对外投资设立合资公司事项。”

四、关于在新设合资公司实施员工持股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通过此议案。

为激发新设合资公司企业活力,促进其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调动其技术和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稳定和吸引优秀的管理和技术人才,同意在新设合资公司实施员工持股方案。

独立董事意见:“公司拟与唐山港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澳傅旭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起设立合资公司,并在该合资公司实施员工持股方案。本次合资公司员工持股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16〕133号)、《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支持鼓励“双百企业”进一步加大改革创新力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改办〔2019〕302号)等政策文件及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合资公司员工持股方案所确定的参加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合资公司不存在向参加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本次在新设合资公司实施员工持股方案有利于激发企业活力,有利于促进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有利于调动技术和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有利于稳定和吸引优秀的管理和技术人才,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其决策、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本次在新设合资公司实施员工持股方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5月14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在新设合资公司实施员工持股方案的公告》。

五、关于向全资子公司华电曹妃甸重工装备有限公司提供12,000万元委托贷款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通过此议案。

同意公司在此前向全资子公司华电曹妃甸重工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电曹妃甸”)提供的8,000万元委托贷款到期后,继续向其提供8,000万元委托贷款,期限一年;另,向曹妃甸重工提供4,000万元委托贷款,用于置换银行贷款,期限一年。贷款利率参考同期市场利率。

六、关于向全资子公司华电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提供5,000万元委托贷款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通过此议案。

同意公司在华电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工机械”)此前5,000万元委托贷款到期后,继续向其提供5,000万元委托贷款,期限一年,贷款利率参考同期市场利率。

七、关于向全资子公司武汉华电工程装备有限公司提供5,000万元委托贷款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通过此议案。

同意公司在武汉华电工程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华电”)此前5,000万元委托贷款到期后,继续向其提供5,000万元委托贷款,期限一年,贷款利率参考同期市场利率。

八、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河南华电金源管道有限公司提供10,000万元委托贷款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通过此议案。

同意公司在河南华电金源管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华电”)此前7,000万元委托贷款到期后,继续向其提供7,000万元委托贷款,期限一年;另外,向河南华电提供3,000万元委托贷款,期限一年。贷款利率参考同期市场利率。

九、关于公司与全资子公司华电曹妃甸重工装备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13,720万元贷款(含E信通)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通过此议案。

同意公司在曹妃甸重工此前13,720万元贷款(含E信通)到期后,与曹妃甸重工作为贷款一方继续向银行申请13,720万元贷款(含E信通),期限一年。

独立董事意见:“公司与全资子公司华电曹妃甸重工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曹妃甸重工”)作为一方向银行申请13,720万元贷款(含E信通),能够有效降低曹妃甸重工融资成本,缓解其资金压力,提高整体经济效益。同时,也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公司与曹妃甸重工作为一方向银行申请贷款(含E信通)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权益。本次贷款(含E信通)事项的决策、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我们一致同意本次贷款事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5月14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十、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华电重工机械有限公司8,000万元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通过此议案。

重工机械拟在其此前8,000万元银行授信到期后,继续向银行申请额度不超过8,000万元的综合授信,同意公司为其申请的银行授信提供担保。

独立董事意见:“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华电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申请8,000万元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能够有效地解决其资金需求问题,缓解其资金压力,确保其更好的完成2021年经营计划。同时,也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对其提供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权益。本次担保事项的决策、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我们一致同意本次担保事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5月14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十一、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武汉华电工程装备有限公司5,000万元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通过此议案。

同意公司为武汉华电5,000万元银行授信提供担保。

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意见:“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武汉华电工程装备有限公司申请5,000万元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能够有效地解决其资金需求问题,缓解其资金压力,确保其更好的完成2021年经营计划。同时,也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对其提供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权益。本次担保事项的决策、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我们一致同意本次担保事项,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5月14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十二、关于控股子公司河南华电金源管道有限公司以土地抵押方式向银行申请4,000万元综合授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通过此议案。

同意河南华电以土地抵押方式向银行申请4,000万元综合授信,期限三年,并授权河南华电经营层办理相关事宜。

十三、关于补选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通过此议案。

同意补选黄阳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

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意见:“黄阳华先生具备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公司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具备履行相关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根据黄阳华先生的个人履历、工作实绩等,未发现有《公司法》第146条、《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3条规定的情形,未发现其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未发现其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具有独立董事所必需的独立性。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股东的权益,我们同意本次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独立董事候选人黄阳华先生发表了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中国华电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作为独立董事提名人,发表了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十四、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通过此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5月14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 上网公告附件

(一)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所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 报备文件

(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决议 附件:

黄阳华先生简历

黄阳华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男,1984年出生,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博士。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办公厅研究室副主任、研究员,曾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办公厅研究室副主任、副研究员。

证券代码:601226 证券简称:华电重工 公告编号:临2021-030

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通知于2021年5月8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于2021年5月13日上午11时在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华电产业园B座1110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表决方式召开。公司监事5名,实际参加表决的监事5名(公司职工监事王旭锋先生、李更祥先生因工作原因以通讯方式表决,监事周云山先生因工作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授权委托监事王燕云女士出席会议并表决,其余2名监事为现场表决)。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由公司监事林艳女士主持,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决议内容合法有效。会议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选举公司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通过此议案。

同意选举林艳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主席,简历详见附件。

二、关于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通过此议案。

监事会经核查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资格条件,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具备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主体资格,满足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监事会同意以2021年5月13日为授予日,向197名激励对象授予1,345.00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关于“华电1001平台”技改(购置配套工装件)项目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通过此议案。

四、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合资公司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通过此议案。

五、关于在新设合资公司实施员工持股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通过此议案。

监事会经核查认为:本次合资公司员工持股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参加对象不存在法律、法规及本次合资公司员工持股方案禁止的情形,符合本次合资公司员工持股方案关于参加对象范围的要求,具备参与员工持股方案的主体资格。本次在新设合资公司实施员工持股方案的决策、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监事会同意本次在新设合资公司实施员工持股方案。

六、关于向全资子公司华电曹妃甸重工装备有限公司提供12,000万元委托贷款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通过此议案。

七、关于向全资子公司华电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提供5,000万元委托贷款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通过此议案。

八、关于向全资子公司武汉华电工程装备有限公司提供5,000万元委托贷款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通过此议案。

九、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河南华电金源管道有限公司提供10,000万元委托贷款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通过此议案。

十、关于公司与全资子公司华电曹妃甸重工装备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13,720万元贷款(含E信通)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通过此议案。

十一、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华电重工机械有限公司8,000万元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通过此议案。

十二、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武汉华电工程装备有限公司5,000万元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通过此议案。

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三、关于控股子公司河南华电金源管道有限公司以土地抵押方式向银行申请4,000万元综合授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通过此议案。

特此公告。

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 报备文件

(一)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决议

附件:

林艳女士简历

林艳,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女,1976年出生,本科学历,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毕业于华北电力大学,高级经济师。现任公司监事会主席,同时任华电科工党委委员、纪委书记。曾任华电煤业集团有限公司政治工作部(工会办公室)主任、机关党委副书记、机关工会委员会副主席、机关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华电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主任。

证券代码:601226 证券简称:华电重工 公告编号:临2021-031

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1年5月13日

●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1,345.00万股

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2021年5月13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21年5月13日。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0年12月29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审议通过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并出具审核意见。

2、2021年4月7日,公司发布《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国务院国资委批复的公告》,公司收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考分[2021]130号),国务院国资委原则同意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3、2021年4月9日至2021年4月18日,公司内部通过公司内网公示了激励对象名单,并于2021年4月19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21年4月28日,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本激励计划获得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对外披露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1年5月13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董事会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的规定,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才能获授权益: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业绩考核条件达标

(1)公司授予考核条件:

以2018年业绩为基准,2019年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80%且不低于对标企业50分位值水平;2019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79%且不低于对标企业50分位值水平;2019年ΔEVA〉0。

上述净利润是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是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2)公司授予业绩达成情况

以2018年业绩为基准,公司2019年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为85.26%,高于公司设置的目标值80%且高于对标企业50分位值水平54.73%;公司2019年净资产收益率为1.80%,高于公司设置目标值1.79%且高于对标企业50分位值水平1.50%;公司2019年ΔEVA〉0。

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激励对象2019年个人绩效考核合格。

综上,董事会认为公司不存在本次激励计划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能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三)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具体情况

1、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1年5月13日。

2、授予数量:1,345.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15,500.00万股的1.16%。

3、授予人数:197人。

4、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2.62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A股普通股股票。

6、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情况:

本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24个月内为限售期。在限售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予以限售,不得转让、不得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同时按本计划进行锁定。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7、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本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通过的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

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二、监事会对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监事会认为: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发表的意见

董事会确定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21年5月13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权益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以2021年5月13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向197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1,345.00万股。

四、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经核查,参与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均无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五、权益授予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董事会已确定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21年5月13日。经测算,授予的1,345.00万股限制性股票应确认的总费用为1,627.45 万元,该费用由公司在相应年度内按解除限售比例分期确认,同时增加资本公积。详见下表:

注: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会计成本除了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有关,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总费用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公司以目前情况估计,在不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委托代理成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授予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的确定及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七、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予价格、激励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八、上网公告附件

1、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3、《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4、《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证券代码:601226 证券简称:华电重工 公告编号:临2021-032

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在新设合资公司实施员工

持股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电重工”或“公司”)拟与唐山港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澳傅旭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起设立华电蓝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暂定名,尚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以下简称“华电蓝海”或“合资公司”),并在华电蓝海实施员工持股方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在华电蓝海实施员工持股的目的

为响应党中央、国务院的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要求,促进华电重工科技创新及科技成果转化,调动技术和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留和吸引优秀管理人才和技术人员,确保核心竞争力,同时建立和完善合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治理水平,激发企业活力,实现经营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16〕133号)、《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支持鼓励“双百企业”进一步加大改革创新力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改办〔2019〕302号)等政策文件及法律法规,制订公司新设企业华电蓝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持股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二、在华电蓝海实施员工持股的原则

(一)依法合规,公开透明

依法保护国有股东和持股员工合法权益,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有产权管理等有关规定,确保规则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杜绝暗箱操作,严禁利益输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不得侵害企业内部非持股员工合法权益。

(二)以岗定股,动态调整

员工持股要体现爱岗敬业的导向,与岗位和业绩紧密挂钩,支持关键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业务岗位人员持股。建立健全股权内部流转和退出机制,避免持股固化僵化。

(三)增量引入,利益绑定

采取出资新设方式开展员工持股,并保证国有资本处于控股地位。建立健全激励约束长效机制,入股员工与企业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共担市场竞争风险。

(四)坚持自愿参与,风险自负

实施的员工持股遵循员工自愿参与、风险自负的原则,严禁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持股。且持股员工投资风险自负,国有股东不得给予任何持股员工“保底承诺”。

三、本方案的参加对象及确定标准

(一)参加对象

遵循“以岗定股”的原则,持股岗位范围为合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岗、技术骨干岗、销售骨干岗、经营管理骨干岗。持股员工在合资公司注册成立后,与合资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二)确定标准

首批持股人员为合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后续批次持股员工由合资公司董事会在上述四类岗位中,综合考量岗位价值、绩效及服务年限等因素设置持股员工遴选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持股员工:

1、合资公司的外部董事、监事(含职工代表监事);

2、与合资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持股员工直系亲属;

3、任职期间内有严重失职、渎职行为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4、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持股人数

依据以上标准,目前已确认的首次参与本方案的持股员工人数为8人。待合资公司注册成立后,将有新员工入职合资公司,届时由合资公司董事会根据上述标准最终确定首批持股人数。

四、本方案的资金和股份来源

(一)资金来源

本方案认购资金的来源为持股员工(含持股员工组成的持股平台)自有或自筹,包括个人合法薪酬、个人及家庭财产以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的资金来源。

(二)股份来源

合资公司向发起人共计发行8,000万股,每股面值为1元,其中员工持股平台(有限合伙企业)作为发起人认购股本800万股,占总股本的10%。持股员工通过员工持股平台间接持有合资公司股权。

合资公司经营过程中,华电重工可向持股平台转让不超过9%的股份用于后续批次的员工持股。合资公司员工持股比例合计不超过其总股本的19%。

(三)持股员工股份分配

根据持股员工的岗位层级确定个人认购额度上限,单一员工持股比例不高于合资公司总股本的1%,首批持股员工认购上限总额度为580万元,占合资公司总股本的7.25%。各层级个人认购额度上限如下:

首批持股员工认购如有余额,则作为预留额度,由合资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其董事会在后续持股方案中进行分配。首批持股员工未认缴的股权通过持股平台预留。预留股份出资有效期为自合资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年。持股员工超过50人上限时,可以再新设有限合伙企业作为后续批次持股员工的持股平台。

(四)持股定价

1、首批持股定价

首批持股员工实缴时间与合资公司法人股东第三次实缴时间一致,一次性缴清各自认购额。未在规定期限内按期足额缴付的,视同放弃岗位限额内未缴纳部分认购权,未来不得再次认购。合资公司董事会有权将持股员工未缴纳部分认购权授予其他符合条件的员工。

首批持股员工首次实缴价格为1元/股。

2、预留股权定价

员工持股管理委员会提名符合持股条件的员工持股,经持有人会议决议并履行其他相应的审议程序后,在每年的窗口期,员工持股管理委员会组织符合条件的持股员工签署参与方案的有关文件(包括并不限于合伙协议等),并办理缴纳出资、工商变更登记等有关手续。

有效期内,预留股权的入股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每股净资产评估值,且不得低于1元/股。

后续批次及预留股权的入股价格高于1元/股而产生的超额资金由持股平台缴至合资公司,计入合资公司资本公积。

五、华电蓝海员工持股的锁定期和管理模式

(一)锁定期

持股员工认购的标的股份(即合伙份额)自员工签署持股协议日起开始锁定36个月。

(二)管理模式

根据合资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下,负责全权办理与本方案相关的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审议拟订、修改的员工持股实施方案;

2、审议员工持股实施方案相关配套的规章制度;

3、审议批准管理委员会对员工持股实施方案的持股总量的分配、持股岗位数量等进行调整的方案;

4、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事项。

六、本方案的持有人会议

(一)持有人会议的职权

持有人会议由合资公司全体持股员工组成,为本方案的权力机构。持有人会议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方面:

1、《合伙协议》的变更、终止,但不得违反员工持股实施方案的规定;

2、审议持股平台在存续期内是否对公司增资;

3、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员工持股实施方案所涉事项的日常管理;

4、授权管理委员会代表持股平台对公司行使包括表决权在内的股东权利;

5、相关法律法规、《员工持股实施方案》、《合伙协议》及《管理办法》规定的需要持有人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二)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合资公司筹备组召集并由筹备组组长主持,其后持有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由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未能指派的,由管理委员会成员选举临时主持。

(三)持有人会议的表决

持股员工均有权参加持有人会议,并按持有标的股份(即合伙份额)对相关事项行使表决权。持股员工可以亲自出席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

七、本方案的管理委员会

本方案设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本方案的日常管理,代表持股员工行使股东权利。管理委员会委员均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设5名委员,其中1名主任委员。管理委员会委员应为持股员工。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5年,可连选连任。

(一)管理委员会职责

管理委员会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方面:

1、负责召集持有人会议;

2、代表全体持有人负责员工持股实施方案的日常管理;

3、依据员工持股实施方案办理持股平台份额认购、转让事宜;

4、代表全体持股平台行使股东权利;管理委员会行使股东权利的机制包括有关持有人权益的重大事项表决机制、与其他股东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等;

5、负责与公司的对接工作;

6、管理持股平台权益分配事宜;

7、拟订《合伙协议》、制订及修改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管理制度;

8、拟订员工持股主体增持或减持公司持股方案;

9、依据本方案管理持股平台持有人份额动态调整事宜;

10、授权持股平台普通合伙人执行持有人股权变动、股权交易等事项;

11、持有人会议授权或与本方案有关的其他职责。

(二)管理委员会的履职要求

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对员工持股实施方案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员工持股平台的财产;

2、不得挪用员工持股平台资金;

3、不得将员工持股平台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平台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员工持股平台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5、不得利用其职权损害员工持股平台利益。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给员工持股平台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管理委员会主任职责

1、主持持有人会议和召集、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2、督促、检查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3、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八、本方案的变更及特殊情况

合资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等情形时,或其他合资公司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由合资公司董事会确定本方案的继续执行、修订、中止或终止,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报批,并向国务院国资委备案。

如果本方案的条款与相关法律、法规、协议或证交所的要求有所差异,或相关法律、法规、协议或证交所的要求有所修改,则应以相关法律、法规、协议或证交所的要求为准。如果法律、法规、协议或证交所的要求对本方案的某些修改需得到合资公司股东大会、国务院国资委、中国证监会或证交所的批准,则合资公司董事会对本方案的修改必须得到该等批准。

合资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决定是否参与融资及资金解决方案,并提交持股员工会议审议,根据合资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提交内部决策机构进行最终决策。

九、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一)锁定期满后的员工股权流转

由本方案管理委员会每年指定一个自然月为标的股份(即合伙份额)内部转让流转窗口期。在窗口期内,按照“以岗定股,动态调整”的原则,经管理委员会审批,持股员工可将其持有的锁定期已满的标的股份(即合伙份额)转让给其他符合本方案参与条件的持股员工。上述其他符合本方案参与条件的持股员工具体包括已持股员工以及其他由管理委员会确定并已经合资公司董事会审批的员工。转让价格由双方参照当期标的股份公允价格协商确定。单一受让人员受让后所持标的股份不得超过届时公司总股本1%,且原则上不得超过本方案设定的个人认购比例上限。

经持有人会议、合资公司董事会审批,锁定期满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程序,本方案下所持有的标的股份可由持股平台统一向合资公司其他股东或新投资者转让。转让给国有控股股东的,转让价格按照实施时点经核准或备案的每股净资产评估值。转让给非公有资本股东或新投资者的,转让价格由双方参照当期标的股份公允价格协商确定。

(二)锁定期内的员工股权转让

1、持股员工由于退休(不含退休返聘)、疾病、丧失能力(伤残等)、死亡、组织主动调动、合资公司结构化裁员(非个人绩效原因)等原因离开合资公司,则其所持标的股份(即合伙份额)须在12个月内完成退出,按下列顺序转让:

(1)经管理委员会审批,按市场公允价格协商后转让给其他符合本方案参与条件的持股员工;上述其他符合本方案参与条件的持股员工具体包括已持股员工、符合条件的新入职员工、以及其他由管理委员会确定并已经合资公司董事会批准的员工。单一受让人员受让后所持标的股份不得超过届时合资公司总股本1%,且原则上不得超过本方案设定的个人认购比例上限。

(2)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按离职时点上一财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通过持股平台将标的股份转让给华电重工。华电重工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受让员工股份,任何情形下不承诺托底回购条款。

(3)经持有人会议、合资公司董事会审批,按市场公允价格基础上协商后,通过持股平台将标的股份转让给非公有资本股东或新投资者。

2、持股员工由于主动辞职、主动调离、或合同到期时不续约而离开合资公司,则其所持股份必须在12个月内按离职时点上一财年末公司评估价值及其原始出资价格孰低值作价,交由持股平台处置。

3、持股员工由于未经离职程序擅自离职的、或因个人绩效不合格、发生重大过失、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被合资公司依法解除劳动关系而离开合资公司,则其所持标的股份(即合伙份额)须在12个月内按离职时点上一财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及其原始出资价格孰低者作价,交由持股平台处置。

上述1、2、3受限于以下规定:合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合资公司股份,且须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完成减持。

4、若锁定期内持股员工发生内部降职(合资公司安排的轮岗除外),且劳动关系不变,则其所持标的股份(即合伙份额)可由管理委员会决定处理方式。原则上,若持股员工降职到参与持股范围外,则其所持标的股份(即合伙份额)应当在12个月内完成退出;若持股员工降职后仍在持股员工范围内,则可按其降职后职务的标准保留一部分标的股份(即合伙份额),其余部分应当在12个月内完成退出。管理委员会也可基于认可持股员工历史贡献的前提下裁定其所持标的股份(即合伙份额)不做变更。上述情形下,退出价格原则上按照实施时点上一财年末公司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若持股员工在本方案实施期如发生职级晋升,在员工持股总量允许的前提下,由合资公司董事会每年按需求调整持股份额。

若持股员工出现除上述情形以外的离职,则其所持标的股份(即合伙份额)可由持有人会议决定处理方式并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完成退出。

十、本方案实施程序

本方案需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经华电重工董事会及其国资主管部门批准,在国务院国资委备案。

十一、其他重要事项

1、华电重工董事会审议通过华电蓝海本次员工持股实施方案不构成对持股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合资公司与持股员工的劳动关系仍按合资公司与持股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2、持股员工参与本方案所产生的税负按有关税务制度规定执行,由持股员工自行承担。

十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经核查认为:本次合资公司员工持股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参加对象不存在法律、法规及本次合资公司员工持股方案禁止的情形,符合本次合资公司员工持股方案关于参加对象范围的要求,具备参与员工持股方案的主体资格。本次在新设合资公司实施员工持股方案的决策、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监事会同意本次在新设合资公司实施员工持股方案。

十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拟与唐山港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澳傅旭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起设立合资公司,并在该合资公司实施员工持股方案。本次合资公司员工持股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16〕133号)、《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支持鼓励“双百企业”进一步加大改革创新力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改办〔2019〕302号)等政策文件及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合资公司员工持股方案所确定的参加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合资公司不存在向参加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本次在新设合资公司实施员工持股方案有利于激发企业活力,有利于促进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有利于调动技术和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有利于稳定和吸引优秀的管理和技术人才,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其决策、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本次在新设合资公司实施员工持股方案。

华电蓝海本次员工持股实施方案无须提交华电重工股东大会审议,尚需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

特此公告。

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证券代码:601226 证券简称:华电重工 公告编号:临2021-033

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华电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工机械”)8,000万元银行授信提供担保;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武汉华电工程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华电”)5,000万元银行授信提供担保;公司与全资子公司华电曹妃甸重工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曹妃甸重工”)作为一方向银行申请贷款13,720万元(含E信通),由曹妃甸重工使用。

● 截至目前,公司为重工机械提供担保的在保余额为8,000万元(不含本次);公司为武汉华电提供担保的在保余额为5,000万元(不含本次);公司为曹妃甸重工提供担保的在保余额为8,950万元(不含本次)。

● 重工机械、武汉华电、曹妃甸重工没有为上述担保、贷款事项向公司提供反担保。

● 目前公司在保项目没有逾期担保的情况。

● 因武汉华电资产负债率超过70%,公司为武汉华电5,000万元银行授信提供担保事项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根据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决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决议,为重工机械8,000万元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其中5,000万元贷款于2021年8月25日到期,3,000万元贷款于2021年11月12日到期。重工机械根据其承揽的项目情况,拟在上述贷款到期后,继续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不超过8,000万元。公司就上述综合授信向银行提供担保。

武汉华电基建总投资13,000万元,注册资本5,000万元,其余资金主要通过贷款解决。另,随着自主开发市场及执行项目规模增大,武汉华电对流动资金的需求也相应增大。武汉华电根据其承揽的项目情况,拟向银行申请5,000万元综合授信。公司就上述综合授信向银行提供担保。

曹妃甸重工根据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与公司作为一方向银行申请了8,950万元贷款,其中6,950万元于2021年8月13日到期,2,000万元于2021年12月24日到期;申请开具了4,770万元E信通,E信通额度循环使用,2020年末无余额。为缓解曹妃甸重工资金压力,降低其融资成本,提高公司整体经济效益,公司拟在曹妃甸重工前述贷款和E信通到期后,与曹妃甸重工作为一方继续向银行申请办理贷款及E信通业务,额度总计13,720万元。

公司于2021年5月1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华电重工机械有限公司8,000万元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武汉华电工程装备有限公司5,000万元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公司与全资子公司华电曹妃甸重工装备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13,720万元贷款(含E信通)的议案》,同意上述担保、贷款事项。独立董事就上述担保、贷款事项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因武汉华电资产负债率均超过70%,公司为武汉华电5,000万元银行授信提供担保事项尚需经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重工机械

重工机械,2004年4月9日成立,法定代表人侯旭华,注册资本22,000万元,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住所及经营地为天津市北辰区北辰科技园区景顺路8号,经营范围为起重运输设备(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许可后经营)、金属结构制品、发电成套设备制造;压力容器制造、销售、安装(需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许可后经营);机电工程承包;机电工程产品设计及技术咨询服务。主营业务包括高端钢结构产品及物料输送设备生产制造。

经审计,截至2020年12月31日,重工机械资产总额97,469.40万元,净资产32,909.94万元,资产负债率66.24%;2020年实现营业收入116,941.34万元,净利润1,943.53万元。

截至2021年3月31日,重工机械资产总额83,729.49万元,净资产33,263.31万元,资产负债率60.27%,2021年1-3月,实现营业收入10,485.57万元,净利润300.10万元(未经审计)。

重工机械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根据相关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担保事项不属于关联交易。

(二)武汉华电

武汉华电,2010年12月1日成立,法定代表人侯旭华,注册资本5,000万元,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住所及经营地为湖北省葛店开发区创业大道1号,经营范围为能源、环保、水利、矿山、交通行业的工程承包及相关设备的研发、制造、技术咨询;金属结构产品的设计、制造;与上述业务有关的原材料贸易、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主营业务为高端钢结构产品生产制造。

经审计,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武汉华电资产总额49,607.18万元,净资产13,276.58万元,资产负债率为73.24%;2020年实现营业收入70,338.42万元,净利润2,340.03万元。

截至2021年3月31日,武汉华电资产总额50,593.77万元,净资产13,553.66万元,资产负债率73.21%;2021年1-3月,实现营业收入16,203.77万元,净利润277.08万元(未经审计)。

武汉华电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根据相关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担保事项不属于关联交易。

(三)曹妃甸重工

曹妃甸重工,2009年5月20日成立,法定代表人亓炳生,注册资本36,200万元,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住所及经营地址为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曹妃甸片区曹妃甸装备制造园区滨海道南侧,经营范围为大、中型火电、水电、风电、核电、煤炭、石油、化工、天然气、港口、交通、市政、冶金、建材、海洋工程、粮食行业的设备、散装物料输送系统、管道工程、施工机械、起重机械和钢结构的设计、制造、安装、调试及相关工程的设计、施工和总承包及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配件供应、货物进出口业务;自有房屋租赁;船舶租赁;为船舶提供码头设施;在港区内提供货物装卸服务;港口设施租赁服务。主要业务为大型物料输送设备和风电设备的生产制造。

经审计,截至2020年12月31日,曹妃甸重工资产总额126,669.86万元,净资产38,431.50万元,资产负债率为69.66%;2020年实现营业收入73,962.33万元,净利润131.14万元。

截至2021年3月31日,曹妃甸重工资产总额125,407.63万元,净资产38,739.01万元,资产负债率为69.11%;2021年1-3月,实现营业收入16,249.70万元,净利润293.87万元(未经审计)。

三、担保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为重工机械银行授信提供担保

担保人: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华电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担保金额:8,000万元

担保期限:与银行综合授信期限一致

担保协议:除上述担保内容外,担保各方的权利义务等其他约定由公司、重工机械、银行等三方按照市场原则协商确定。

(二)公司为武汉华电银行授信提供担保

担保人: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武汉华电工程装备有限公司

担保金额:5,000万元

担保期限:与银行综合授信期限一致

担保协议:除上述担保内容外,担保各方的权利义务等其他约定由公司、武汉华电、银行等三方按照市场原则协商确定

(三)公司与曹妃甸重工作为一方向银行申请贷款(含E信通)

贷款人:华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华电曹妃甸重工装备有限公司

贷款(含E信通)额度:13,720万元。其中,E信通为中国建设银行为满足企业快速回收应收账款提高资金周转效率而设计的产品,基于供应商对采购商的应收账款,为供应商提供保理融资、拆分转让、持有到期收款的全流程在线金融服务。

贷款(含E信通)期限:十二个月

贷款(含E信通)协议:除上述内容外,贷款(含E信通)各方的权利义务等其他约定由公司、曹妃甸重工、银行三方按照市场原则协商确定

四、董事会、独立董事意见

董事会意见: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与全资子公司作为一方向银行申请贷款(含E信通),可以有效降低全资子公司的融资成本,有利于全资子公司生产经营及项目执行,有利于提高公司整体经济效益,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为全资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与全资子公司作为一方向银行申请贷款(含E信通)金额合计26,72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7.22%,不会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另外,重工机械、武汉华电、曹妃甸重工经营状况稳定,其收入和利润可以用于归还贷款。

独立董事意见: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华电重工机械有限公司8,000万元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华电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申请8,000万元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能够有效地解决其资金需求问题,缓解其资金压力,确保其更好的完成2021年经营计划。同时,也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对其提供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权益。本次担保事项的决策、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我们一致同意本次担保事项。”

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武汉华电工程装备有限公司5,000万元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武汉华电工程装备有限公司申请5,000万元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能够有效地解决其资金需求问题,缓解其资金压力,确保其更好的完成2021年经营计划。同时,也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对其提供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权益。本次担保事项的决策、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我们一致同意本次担保事项,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下转16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