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278 证券简称:东方创业 编号:2021-028
债券代码:132016 债券简称:19东创EB
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东方国际集团上海市对外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贸公司”)为原告
● 涉案的金额:共计147,114,880.49元,占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2.12%。
●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目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暂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体影响情况以法院最终判决为准。
一、诉讼案件基本情况及诉讼请求:
2021年5月14日公司收到全资子公司外贸公司起诉中谷储运(舟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的报告:称外贸公司于2021年5月6日就与中谷储运仓储保管合同纠纷事项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1年5月8日,外贸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2021)沪01民初136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予以立案受理。
(一)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2020年11月27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编号为TL-06J-2011-302的《仓储油罐租赁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提供位于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岑港镇中谷储运基地的总容量为约4.2万立方米的碳钢储油罐,用于储存原告从TORGOVY BRIDGE轮上卸下的数量为37722.545吨+/-10%的轻循环油。2020年11月30日,37666.953吨轻循环油卸货至被告根据双方协议指定的油罐中,被告于货物入罐后向原告出具《入库单》。
2021年4月25日,原告获知储存原告货物的油罐中已无对应的足量货物,联系被告后,被告未就存储数量发生大幅减少事宜作出说明,亦未向原告出具库存证明。鉴此,原告于2021年5月1日致函被告,要求被告限期书面说明原告仓储货物目前存储情况和去向,安排专人对接、配合、协助原告对仓储货物的检查、核对。对此,被告未作出任何反馈和安排。
被告拒绝原告对仓储货物检查、拒绝披露和确认仓储货物现状、拒绝对存储油罐内货物发生数量减少作出说明,显然已违反法律规定以及双方合同约定,已经构成对原告财产权益及合同权益的严重侵害。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返还仓储货物,否则被告应承担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法律责任。
(二)诉讼请求:
外贸公司就上述仓储保管合同纠纷事项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11,663.10吨轻循环油,若无法返还,则向原告赔偿11,663.10吨轻循环油对应的进口货款5,535,663.29美元及进口税金人民币7,502,614.38元,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169,156.16元;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26,003.853吨轻循环油对应的进口货款12,342,222.43美元及进口税金人民币16,727,703.73元,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4,836,314.35元
3、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均由被告负担。以上诉讼请求合计人民币147,114,880.49元(美元汇率以1:6.4817计算)
二、本次诉讼事项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本次诉讼涉案的金额共计人民币147,114,880.49元,占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2.12%。
2、目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暂无法判断和计算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当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和外贸公司高度重视该诉讼案件,并已聘请了律师团队积极应诉,尽全力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5月15日
备查文件:
1、外贸公司诉讼中谷储运(舟山)有限公司的起诉状。
2、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2021)沪01民初13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