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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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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2021-05-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300950 证券简称:德固特 公告编号:2021-029

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1年5月14日(星期五)13: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5月14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5月14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5月14日09:15-15:00。

(二)股权登记日:2021年5月6日(星期五)。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青岛胶州市滨州路668号公司会议室。

(四)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五)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六)主持人:董事长魏振文先生

(七)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合规性: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八)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含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46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3,829,2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8293%。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4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3,75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7500%;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含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42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79,2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3%。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见证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德固特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股数63,827,24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8%;反对股数2,05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德固特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股数63,827,24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8%;反对股数2,05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德固特2020年年度报告》(公告编号:2021-015)及《德固特2020年年度报告摘要》(公告编号:2021-016)。

表决情况:同意股数63,827,24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8%;反对股数2,05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德固特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股数63,827,24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8%;反对股数2,05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以经审计的2020年度经营业绩为基础,根据公司的战略发展目标及2021年度的市场营销、生产经营计划,公司2021年度的财务预算情况为:2021年度营业收入预计同比增长8%-12%;利润总额预计同比增长5%-10%。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德固特2021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股数63,827,24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8%;反对股数2,05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工作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与会股东同意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向公司提供会计报表审计业务,聘期1年,审计费用60万元(不含税)。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德固特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9)。

表决情况:同意股数63,827,24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8%;反对股数2,05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同意股数3,827,24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63%;反对股数2,05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37%;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未来实施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元人民币(含税);公司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如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及应分配股数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德固特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8)。

表决情况:同意股数63,827,24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8%;反对股数2,05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同意股数3,827,24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63%;反对股数2,05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37%;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度非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公司2021年度非独立董事薪酬方案为:在公司担任具体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根据其在公司的具体任职岗位领取相应的报酬,不再领取非独立董事职务报酬;不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领取非独立董事职务报酬。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德固特关于非独立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0)。

表决情况:同意股数63,827,24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8%;反对股数2,05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同意股数3,827,24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63%;反对股数2,05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37%;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公司2021年度监事薪酬方案为:在公司担任具体管理职务的监事,根据其在公司的具体任职岗位领取相应的报酬,不再领取监事职务报酬。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德固特关于非独立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0)。

表决情况:同意股数63,827,24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8%;反对股数2,05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同意股数3,827,24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63%;反对股数2,05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37%;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青岛)律师事务所

(二) 见证律师:石鑫、周雪

(三)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市金杜(青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5月14日

北京市金杜(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青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德固特)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1年5月14日召开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公司2021年4月19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3.公司2021年4月19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4.公司2021年4月19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5.公司2021年5月12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更正公告》;

6.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7.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8.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9.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10.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之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1年4月1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1年5月14日召开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

2021年4月19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青岛德固特节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通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1年5月14日(星期五)13:30在青岛胶州市滨州路668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3、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5月14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5月14日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3,75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7500%。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4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79,2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3%。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14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829,2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293%。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14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3,829,2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8293%。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公司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63,827,24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8%;反对2,05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关于公司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63,827,24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8%;反对2,05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关于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63,827,24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8%;反对2,05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关于公司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63,827,24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8%;反对2,05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关于公司2021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63,827,24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8%;反对2,05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6.《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63,827,24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8%;反对2,05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827,2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63%;反对2,05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7.《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63,827,24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8%;反对2,05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827,2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63%;反对2,05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8.《关于公司2021年度非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63,827,24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8%;反对2,05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827,2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63%;反对2,05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9.《关于公司2021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63,827,24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8%;反对2,05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827,2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63%;反对2,05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