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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2021-05-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915 证券简称:中欣氟材 公告编号:2021-047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2021年5月19日

●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382.00万股

●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8.39元/股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有关规则的规定,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完成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1年2月4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上述议案并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1年2月5日,公司通过公司官网对激励对象名单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为自2021年2月5日起至2021年2月21日止,在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详见公司于2021年2月24日在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innfo.com.cn)披露的《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1年3月1日,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并于2021年3月2日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1年3月1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董事会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二、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情况

(一)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1年3月1日

(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8.39元/股

(三)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股票来源:公司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

(四)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和数量: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共56人,首次授予数量382.00万股,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

2、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五)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六)解除限售条件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考核年度为2021-2023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上述“净利润”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利息之和。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公司人力资源部将负责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绩效考评的执行过程和结果,并依照审核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比例。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标准系数。

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分为A、B、C和D四个等级,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比例: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三、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的激励计划的差异性情况说明

公司本次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相关议案不存在差异。

四、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认购资金的验资情况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ZF10660号),截至2021年4月29日,公司已收到56名激励对象缴纳的限制性股票出资额合计人民币32,049,800.00元,全部以货币资金缴付,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3,820,000.00元,增加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人民币28,229,800.00元。本次变更增加股本3,820,000.00元。

五、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

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3月1日,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为2021年5月19日。

六、股本结构变动情况表

本激励计划的授予登记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七、公司控股股东股权比例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204,020,455.00股增加至207,840,455.00股,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持股比例发生变化。本次授予前,公司控股股东浙江白云伟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4,642.39万股,占授予前公司股本总额22.75%;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股份不变,持股比例变化至22.34%。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

八、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股份上市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参与本次股权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股份上市日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九、每股收益摊薄情况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后,按新股本207,840,455.00股摊薄计算,截止2021年一季度每股收益为0.1835元。

十、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所募集的资金的用途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所筹集的资金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十一、备查文件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5月14日

证券代码:002915 证券简称:中欣氟材 公告编号:2021-046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特定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公司股东吴刚向本公司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持有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份3,495,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1.71%)的特定股东吴刚,计划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 800,000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0.39%)。

公司于 2021年5月14日收到吴刚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现将告知函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

3、减持数量和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4、减持期间:减持期间为自本公告发布 15 个交易日后的 6 个月内;

5、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6、减持价格区间:根据减持时的二级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本公司持股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除息除权事项,发行价将进行相应除权除息调整)。

三、本次拟减持事项与股东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

吴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承诺如下:

1、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将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2、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

3、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减持股份的,将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4、本人在本次发行前持有的中欣氟材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自本次中欣氟材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中欣氟材回购该部分股份。

截至本告知函出具日,吴刚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

四、相关风险提示

1、吴刚将根据市场情况、本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价格等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

2、吴刚是公司特定股东,都不属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将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基本面也未发生重大变化。

3、本次股份减持计划符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备查文件

1、《减持计划告知函》

特此公告。

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