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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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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航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

2021-05-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Eastern Air Logistics Co., Ltd.

(上海市浦东机场机场大道66号)

声明及承诺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于www.sse.com.cn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与《东方航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的含义相同。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以下重大事项及风险,并认真阅读“风险因素”章节的全文。

一、股东关于所持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东航产投、实际控制人东航集团承诺

1、自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2、自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如发行人A股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在上述第1条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二)公司股东联想控股、珠海普东物流、德邦股份、绿地投资公司、北京君联承诺

自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以下简称“锁定期”)内,本公司/本合伙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合伙企业直接和/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三)公司股东天津睿远承诺

自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以下简称“锁定期”)内,本合伙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直接和/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合伙企业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四)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领导班子成员李九鹏、范尔宁、孙雪松、王建民、许进、万巍、梁云、王本康承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东航物流股票,自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以下简称“锁定期”)内不转让。

2、自东航物流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如东航物流A股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东航物流股票的锁定期限将在上述第1条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3、在遵循上述法定锁定期的基础上,不论是否出现第2条规定的锁定期自动延长的情况,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东航物流股票,在上述第1条规定的锁定期届满后24个月内不转让。

4、本人在东航物流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东航物流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本人如在东航物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领导班子成员岗位任期届满前离职,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东航物流股份总数的25%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东航物流股份。

5、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东航物流股份的,本人承诺违规减持东航物流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东航物流所有,同时本人持有的剩余东航物流的股份的锁定期在原股份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6个月。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东航物流,则东航物流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如有)中与本人应上缴东航物流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或从当年及其后年度应付本人薪酬中扣留与本人应上缴东航物流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薪酬归东航物流所有。

6、如本人因未能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导致东航物流或公众投资人的利益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据证券监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及金额进行赔偿。

7、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前述承诺。

二、关于公司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相关承诺

根据发行人2019年3月21日召开的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预案》,公司稳定股价的预案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自公司A股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3年内,如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出现公司A股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第20个交易日构成“触发日”,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的情形时,则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上市地交易所相关规定,且公司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按照下述规定启动并实施相关稳定股价的方案。

(二)相关责任主体

本预案所称相关责任主体包括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不从公司领薪的董事,下同)和高级管理人员。本预案中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在公司上市时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A股股票上市之日起3年内新选举产生的董事和新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

(三)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股价稳定措施的触发条件满足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提出稳定公司股价具体方案,在履行完毕相关内部决策程序和外部审批/备案程序(如需)后实施,并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予以公告。

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可采取的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回购已公开发行的股票;

(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票;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

(4)法律、行政法规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当股价稳定措施的触发条件满足时,相关责任主体将按照先由公司回购已公开发行的股票,再由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票,再由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的先后顺序采取稳定股价的措施。

1、公司回购股份

(1)稳定股价义务的触发条件

自公司A股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3年内,如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出现公司A股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应通过增持公司股票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2)股份回购的限制

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当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上市地交易所相关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用于回购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或合法筹集的资金,资金总额将根据公司资金状况、行业所处环境、融资成本等情况,由股东大会最终审议确定,但应遵循以下原则:

1)回购股份的价格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公司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原则上不低于上一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但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

3)连续12个月内公司回购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回购前公司总股本的2%;

4)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最多实施1次股份回购。

(3)具体实施方案

1)在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公司董事会应当制定并审议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方案将依据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公司的内部审批程序和所适用的外部审批程序。

2)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决议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应包括拟回购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或不回购股份的理由,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在公司符合本预案规定的回购股份的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经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公司所处行业情况、公司股价的二级市场表现情况、公司现金流量状况、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认为公司不宜或暂无须回购股票的,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并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应将不回购股票以稳定股价事宜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经股东大会决议决定实施回购的,公司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3个月内实施完毕。

4)回购期限届满或者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的,公司应当停止回购行为,并在2个交易日内发布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5)公司已回购的股份,应当根据披露的回购用途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市地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相关事宜。

(4)回购方案的终止

公司实施股价稳定措施的目标是使股价与股票价值相匹配,尽量促使公司A股股票收盘价回升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条件后,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公司董事会应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已制定或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已开始执行的措施视为实施完毕而无需继续执行:

1)公司A股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回购股票的数量达到回购前本公司A股股份总数的2%;或

3)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A股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5)未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约束措施

若公司未按照稳定股价预案所述在触发公司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制定并公告稳定股价预案,或未按照公告的预案实施时,本公司将在5个交易日内自动冻结相当于上一年度归属于本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的货币资金,以用于履行上述稳定股价的承诺。如本公司未履行稳定股价义务,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票

(1)稳定股价义务的触发条件

自公司A股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3年内,如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出现公司A股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时,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公司控股股东应当履行稳定股价义务:

1)公司无法实施增持股票行为时;

2)公司股票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每股净资产。

(2)具体实施方案

1)本公司控股股东应于稳定股价义务触发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向东航物流送达增持公司股票书面通知(以下简称“增持通知书”),说明将通过增持本公司股份的方式稳定东航物流股价。增持通知书应包括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增持期限、增持目标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

2)本公司控股股东应于稳定股价义务触发之日起3个月内,以累计不低于届时本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自东航物流取得的现金分红20%的资金(以下简称“稳定股价资金”)增持东航物流股份。

(3)增持的终止

若在增持股票措施实施后东航物流股票收盘价连续10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者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东航物流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者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本公司履行要约收购义务,本公司控股股东将终止实施增持股票措施。

(4)未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约束措施

在稳定股价义务触发后,若本公司控股股东未向东航物流送达增持通知书或虽送达增持通知书但未按披露的增持计划实施,则东航物流有权将该年度及以后年度应付本公司控股股东的现金分红款项收归东航物流所有,直至累计金额达到本公司承诺的稳定股价资金最低限额。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

(1)稳定股价义务的触发条件

自公司A股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3年内,如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出现公司A股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时,如公司和控股股东未能采取稳定股价措施,或已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后,公司A股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通过增持公司股票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2)实施限制

当上述稳定股价义务的触发,且满足以下条件时,本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通过增持公司股份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1)增持股份的窗口期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规则的规定;

2)增持股份的数量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增持股份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3)具体实施方案

在满足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义务的触发条件及实施限制的前提下,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采取如下措施履行稳定股价义务。

1)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稳定股价义务触发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向东航物流送达增持公司股票书面通知(以下简称“增持通知书”),说明将通过增持本公司股份的方式稳定东航物流股价。增持通知书应包括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增持期限、增持目标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

2)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稳定股价义务触发之日起3个月内,以累计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薪酬、津贴、现金分红等税后现金收入总额的20%增持东航物流股份。

(4)增持的终止

若在增持股票措施实施后东航物流股票收盘价连续10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者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东航物流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者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本公司履行要约收购义务,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终止实施增持股票措施。

(5)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在触发其本人增持义务之日起10个交易日提出具体增持计划,或未按披露的增持计划实施,则其同意东航物流自未能履行约定义务当月起扣减其每月薪酬的20%并扣减现金分红(如有),直至累计扣减金额达到应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上一会计年度从东航物流已取得薪酬总额(税后)的20%,该等扣减金额归东航物流所有。同时,其持有的东航物流股份(如有)在稳定股价的义务履行完毕前不转让。

如因其未履行上述股份增持义务造成东航物流、投资者损失的,其将依法赔偿东航物流、投资者损失。

三、关于因信息披露重大违规回购新股、赔偿损失承诺及相应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承诺,本公司本次A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本公司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且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本公司将在有关违法事实被有关部门认定后30天内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如公司股票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已发行尚未上市的,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公司已上市的,回购价格按照回购事宜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该种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确定,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购回价格相应进行调整。上述回购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实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若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修订,则按彼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4、本公司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若因本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且相关损失数经司法机关以司法认定形式予以认定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控股股东东航产投、实际控制人东航集团承诺

1、本公司承诺,东航物流A股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因东航物流本次A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判断东航物流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且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本公司将敦促东航物流在有关违法事实被有关部门认定后30天内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如公司股票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

3、因东航物流本次A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修订,则按彼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4、本公司若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若因本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且相关损失数经司法机关以司法认定形式予以认定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如东航物流A股上市的招股意向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若未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则本人将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相应的责任。

3、本人保证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四)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承诺

保荐人承诺:“如承诺人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承诺人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承诺人将依法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会计师天职承诺:“如因本所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本所将按照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的有效司法裁决,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通商承诺:“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所制作的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等申报文件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该等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因本所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本所将按照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的有效司法裁决,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评估机构天健兴业承诺:“如因本机构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本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的,本机构将按照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的有效司法裁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东航产投、实际控制人东航集团承诺

1、本公司计划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但本公司如确因自身经济需求,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在不违反已作出的相关承诺并且依法依规的前提下,本公司存在对所持发行人股份进行减持的可能性并视本公司实际情况进行股份减持。本公司承诺如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并将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2、本公司在减持前将提前将本公司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按照届时有效的规则履行公告义务(如需),自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本公司方可以减持公司股份。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本公司将严格遵守与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规范诚信地履行股东义务。如本公司违反承诺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发行人所有。如公司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从应付本公司现金分红中扣除与本公司应上缴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等额的现金分红,并收归发行人所有。

(二)公司其他股东联想控股、珠海普东物流、天津睿远、德邦股份、绿地投资、北京君联承诺

1、在锁定期限届满后,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如确因自身经济需求,将在不违反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已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前提下,视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实际情况进行股份减持。锁定期届满后,相关股份转让和交易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2、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将严格遵守与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规范诚信地履行股东义务。如本公司/本合伙企业违反承诺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发行人所有。如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从应付本公司/本合伙企业现金分红中扣除与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应上缴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等额的现金分红,并收归发行人所有。

五、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相关承诺

发行人针对股东信息披露出具如下承诺:

(一)本公司已在招股意向书中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了股东信息。

(二)本公司历史沿革中不存在股权代持、委托持股等情形,不存在股权争议或潜在纠纷等情形。

(三)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四)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形;

(五)本公司不存在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情形。

(六)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六、关于业绩摊薄的填补措施及承诺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本和净资产都将大幅增加,但鉴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有一定的实施周期,净利润可能不会同步大幅增长,可能导致公司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下降,投资者面临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为降低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公司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将持续推进多项改善措施,提高公司日常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提升公司经营业绩。

具体本次发行上市对公司的影响、本次发行上市的必要性及合理性、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以及公司填补回报的措施.

(一)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当年发行人每股收益相对上年度每股收益的变动趋势

公司募集资金将用于浦东综合航空物流中心建设项目、全网货站升级改造项目、备用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下转2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