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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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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延期回复2020年年报问询函的公告

2021-05-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669 证券简称:*ST金鸿 公告编号:2021-025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延期回复2020年年报问询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5月13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报的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1】第91号)(以下简称“《问询函》”),要求公司就相关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5月18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同时抄送派出机构。涉及需披露的,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公司收到《问询函》后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及中介机构对《问询函》中的问题进行逐项落实。由于《问询函》涉及的内容较多,且需相关中介机构出具核查意见,为确保回复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预计将在2021年5月25日前回复《问询函》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延期回复期间,公司将继续协调相关方积极推进《问询函》的回复工作。公司董事会对此次延期回复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致以诚挚的歉意,敬请广大投资者谅解。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相关公告。

特此公告。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5月17日

证券代码:000669 证券简称:*ST金鸿 公告编号:2021-026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相关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中油金鸿天然气输送有限公司近期收到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材料,公司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相关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当事人

1)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分行

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安东大街60号

负责人:于海军

2)被告一:张家口中油金鸿天然气有限公司

住所地:张家口市高新区清水河南路65号

法定代表人:李亚军

被告二:中油金鸿天然气输送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金果路15号

法定代表人:郭见驰

2、诉讼背景及事由

2013年6月,被告一向原告申请借款,双方签订《固定资产贷款合同》(合同编号为:贰零壹叁年第壹拾号),约定被告一向原告借款贰亿壹仟万元整,借款期限为:2013年6月20日至2021年4月19日。同时被告一与原告签订《抵押合同》(合同编号为:贰零壹叁年第壹拾号),约定将该合同中“抵押物清单”所列之财产进行抵押,为上述借款合同提供抵押担保。之后,被告一与原告签订《应收款(收费权)质押合同》(合同编号为:贰零壹叁年第壹拾号),约定将本项目建设形成的“燃气收费权”质押给原告,为上述借款合同提供质押担保。2014年1月29日,被告二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为:贰零壹肆年第贰号),约定被告二为上述借款合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自主合同签订之日起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两年止;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

2014年1月29日,被告一向原告申请借款,双方签订《固定资产贷款合同》(合同编号为:贰零壹肆年第贰号),约定被告一向原告借款壹仟三百万元整,借款期限为:2014年1月29日至2021年3月28日。2014年3月28日,被告向原告申请借款,双方签订《固定资产贷款合同》(合同编号为:贰零壹肆年第伍号),约定被告一向原告借款壹仟陆佰万元整,借款期限为:2014年3月8日至2021年3月27日。之后被告一与原告签订《应收账款(收费权)质押合同》(合同编号为:贰零壹肆年第贰号),约定将本项目建设形成的“燃气收费权”质押给原告,为上述两笔借款合同提供质押担保。2014年1月29日,被告二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为:贰零壹肆年第贰号),约定被告二为上述两项《固定资产借款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主合同签订之日起债务人在该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两年止;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

现上述三笔《固定资产贷款合同》已经到期,原告按照约定发放借款,但被告一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归还欠款,截止2021年3月29日,被告一尚欠原告借款金额107166014.2元、利息111520.9元。

3、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一偿还原告下述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

《固定资产贷款合同》(合同编号:贰零壹叁年第拾号)产生借款本金98766014.2元,利息102204.47元,合计98868218.67元。

《固定资产贷款合同》(合同编号:贰零壹肆年第贰号)产生的借款本金6800000元、利息7399.99元,合计6807399.99元。

《固定资产贷款合同》(合同编号:贰零壹肆年第伍号)产生的借款本金1600000元、利息1916.44元,合计1601916.44元。

以上共计借款本金107166014.2元、利息111520.9元,合计107277535.1元。

(2)要求原告有权对被告一提供的抵押物及质押财产(燃气收费权)行使优先受让权;

(3)要求判令被告二对诉讼请求第一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要求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及律师费等费用均由二被告承担;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案将于2021年6月10日开庭。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事项。

四、本次公告相关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诉讼事项暂不会影响公司及子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也不会导致公司对相关子公司股权的所有权发生变更,鉴于案件尚处于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事项的进展,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 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