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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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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土创新盐田港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询价公告

2021-05-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特别提示

红土创新盐田港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简称“本基金”或“基础设施基金”)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简称“《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办法(试行)》(简称“《业务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2号-发售业务(试行)》(简称“《深交所基础设施基金业务指引第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南第1号-发售上市业务办理》(简称“《深交所基础设施基金业务指南第1号》”)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简称“《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等文件的规定组织实施询价发行并上市。

本次询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https://eipo.szse.cn,以下简称“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请网下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关于网下询价和认购的详细内容,请查阅深交所网站(www.szse.cn)公布的《业务办法》、《深交所基础设施基金业务指引第2号》、《深交所基础设施基金业务指南第1号》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发售将采用向网下投资者询价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并向战略投资者战略配售、向网下投资者配售和通过场内证券经营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及其委托的场外基金销售机构向公众投资者发售基金份额的方式进行发售。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数量为8亿份,每份基金份额的询价区间为2.163元-2.381元人民币,询价日为2021年5月24日。

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

重要提示

红土创新盐田港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础设施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红土创新盐田港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已于2021年5月17日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红土创新盐田港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 1671号)批准注册。本基金场内简称为“盐港REIT”,基金代码为:180301。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础设施基金与投资股票或债券的公募基金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初始设立时的基金资产在扣除必要的预留费用后全部投资于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并持有其全部份额,本基金通过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持有项目公司全部股权,通过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和项目公司等载体取得基础设施项目完全所有权。基础设施基金以获取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收入等稳定现金流为主要目的,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合并后本基金年度可供分配金额的90%。基础设施基金的基金净值会因为项目公司、基础设施项目经营状况变化和经济环境变化等因素产生波动。

基础设施基金采取封闭式运作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不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基金合同》生效后,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场内份额可以交易,场外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转至场内后进行交易。使用场外基金账户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卖出基金份额或申报预受要约的,需将基金份额转托管至场内证券经营机构,方可参与证券交易所市场的交易。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础设施基金财产,履行基础设施项目运营管理职责,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托管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基础设施基金财产、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重要资金账户及资金流向、并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投资者在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相关业务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熟悉基础设施基金相关规则,自主判断基金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具体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

一、本次发售的基本情况

(一)发售方式

本基金将通过向战略投资者定向战略配售、向网下投资者询价发售和通过场内证券经营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及其委托的场外基金销售机构向公众投资者发售基金份额的方式进行发售。

其中:

(1) 战略投资者需根据事先签订的配售协议进行认购,以询价确定的基金份额认购价格参与。

(2) 本基金通过向网下投资者询价的方式确定基金份额认购价格,询价区间为每基金份额2.163元-2.381元人民币。询价结束后,网下投资者和公众投资者以询价确定的认购价格参与本基金份额认购。

(3)网下投资者提交认购申请后,应当在募集期内通过基金管理人完成认购资金的缴纳,并通过中国结算登记份额。

(4)募集期内,公众投资者可以通过场内证券经营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及其委托的场外基金销售机构认购基金份额。

(5)募集期满,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根据发售公告和回拨后确定的公众投资者、网下投资者发售量进行份额配售。配售原则按本公告确定。

(二)发售数量

1、基金份额发售总量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总量为8亿份。

2、战略配售、网下发售数量

本基金战略配售份额4.8亿份,占基金份额发售总量的比例为60%,其中原始权益人及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参与战略配售的比例为基金份额发售总量的比例为20%,其他战略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的比例为基金份额发售总量的40%;

本基金网下发售2.24亿份,占基金份额发售总量的比例为28%;向公众投资者发售0.96亿份,占基金份额发售总量的比例为12%。

(三)定价方式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价格通过向网下投资者询价的方式确定。

报价截止后,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根据事先确定并公告的条件,剔除不符合条件的报价及其对应的拟认购数量。剔除不符合条件的报价后,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根据所有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并结合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等配售对象的报价情况,审慎合理确定认购价格。

(四)限售期安排

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深圳市盐田港资本有限公司参与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战略配售的比例合计为本次基金份额发售数量的20%,持有期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60个月,基金份额持有期间不允许质押。

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战略配售而持有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五)本次发售重要时间安排

1、发售时间安排

(X日为询价日,即2021年5月24日)

注:发售公告日及募集期等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若涉及风险提示公告事项,发售相关日期将延后。

2、本次发售路演推介安排

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将于2021年5月19日至2021年5月21日期间,根据投资者的需求组织路演推介活动。

二、战略配售

(一)参与对象

1、选择标准

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应当参与本基金的战略配售。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战略配售。

除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外,本基金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符合《深交所基础设施基金业务指引第2号》第十二条规定,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投资者:

(1)与原始权益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2)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

(3)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长期限、高分红类资产的证券投资基金或其他资管产品;

(4)具有丰富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验的基础设施投资机构、政府专项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专业机构投资者;

(5)原始权益人及其相关子公司;

(6)原始权益人与同一控制下关联方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战略投资者不得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和其他等资产管理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

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的,不得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

2、战略投资者具体情况

(1)原始权益人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深圳市盐田港资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田港资本”)

法定代表人:张祖欣

注册资本:30,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20年6月2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G7M084C

注册地址:深圳市盐田区盐田街道沿港社区深盐路1289号海港大厦1514

邮政编码:518081

联系电话:0755-25291256

传真:0755-25290161

(2)深国际控股(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国际”)

法定代表人:李海涛

注册资本:218,000万元港币

成立日期:1994年9月13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29275D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东海社区红荔西路8045号深业中城(深国际)19A

邮政编码:518040

联系电话:0755-83078609

(3)深创投不动产基金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创投不动产”)

法定代表人:倪泽望

注册资本:3,000万元

成立日期:2017年9月4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Q0YA9Y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临海大道59号海运中心主塔楼2113D

邮政编码:518048

联系电话:0755-82912888

(4)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泰康人寿”)

法定代表人: 陈东升

注册资本:300,000万元

成立日期: 2016年11月28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MA009UEL9Q

注册地址: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科学园路21-1号(泰康中关村创新中心)1层

邮政编码:102200

联系电话:010-66429988

(5)工银瑞投-工银理财四海甄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产品名称:工银瑞投-工银理财四海甄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码:SQP506

管理人名称: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2021年5月12日

成立日期:2021年5月12日

到期日:2031年5月9日

工银瑞投-工银理财四海甄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信息如下:

管理人: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成

注册资本:120,00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2年11月20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0576401648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A座7层

邮政编码:100034

联系电话:400-811-9999

(6)光证资管诚享7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产品名称:光证资管诚享7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码:SQL318

管理人名称: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2021年4月20日

成立日期:2021年4月19日

到期日:2031年4月18日

光证资管诚享7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信息如下:

管理人:上海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熊国兵

注册资本:20,000万元

成立日期: 2012年2月21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904194418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3号楼26层

邮政编码:200135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7)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简称“中金财富”)

法定代表人: 高涛

注册资本:800,000万元

成立日期: 2005年9月28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9891627F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21层及第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邮政编码:518026

联系电话:0755-82026592

(8)建信信托凤鸣(鑫益)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受托人: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产品名称:建信信托-凤鸣(鑫益)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产品编码:ZXD32J202006010044576

发行机构: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首次申请登记日期:2020年8月7日

存续期限(月):120

公示日期:2020年8月25日

建信信托凤鸣(鑫益)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受托人的基本信息如下:

受托人: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宝魁

注册资本:1,050,000万元

成立日期: 2003年12月31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568377241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九狮桥街45号兴泰大厦

邮政编码:230001

联系电话:0551-62679542

(9)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方资产”)

法定代表人: 吴跃

注册资本:6,824,278.6326万元

成立日期: 1999年10月27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254543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410号

邮政编码:100034

联系电话:010-66506688

(10)北京首源投资有限公司(简称“首源投资”)

法定代表人: 孟子扬

注册资本:30,000万元

成立日期: 2018年8月2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MA01DU5Q5T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10号楼7层704室

邮政编码:100041

联系电话:010-88693110

(二)配售数量

各战略投资者配售数量具体如下表所示:

(三)配售条件

参加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已与基金管理人签署战略配售协议,战略投资者不参加本次发行的网下询价,并承诺按照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发售份额。

(四)限售期限

原始权益人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盐田港资本参与战略配售而持有基础设施基金份额限售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60个月。其他专业投资者参与战略配售而持有基础设施基金份额限售期限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12个月。

(五)核查情况

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和基金管理人聘请的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已对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以及是否存在《深交所基础设施基金业务指引第2号》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相关核查文件及法律意见书将与发售公告一并披露。

(六)认购款项缴纳及验资安排

战略投资者应当按照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要求,在募集期内以认购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量,通过基金管理人完成认购资金(含相应的认购费)的缴纳,并通过中国结算登记份额。

全部投资者认购缴款结束后,基金管理人聘请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验资报告。

(七)相关承诺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持有的基金份额在规定的持有期限内不得进行转让、交易。

三、网下询价安排

(一)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标准及条件

1、网下投资者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商业银行及银行理财子公司、政策性银行、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可根据有关规定参与本基金网下询价。

网下投资者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

2、网下投资者,应当具备必要的定价能力和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十二个月未因证券投资、资产管理等相关业务重大违法违规受到相关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相关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并符合监管部门、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注册为基础设施基金网下投资者的,还应当符合以下适当性要求:

(1)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

(2)具备一定的投资经验。依法设立并持续经营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从事证券交易或基础设施项目投资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

(3)具备一定的资产管理实力。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产品总规模最近两个季度均为10亿元(含)以上,且近三年管理的产品中至少有一只存续期两年(含)以上的产品;申请注册的私募基金产品规模应为6000万元(含)以上、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且委托第三方托管人独立托管基金资产。其中,私募基金产品规模是指基金产品资产净值。

3、基础设施基金网下投资者在协会完成注册后,可将其所属或直接管理的、拟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网下询价和认购业务且符合本细则规定的自营投资账户或资产管理产品注册为配售对象。网下投资者应对所注册的配售对象切实履行主动管理职责,不得为其他机构、个人或产品规避监管规定提供通道服务。

网下投资者及其配售对象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网下询价和认购业务,应当符合监管规定和其他相关自律组织的要求,遵守相关规定。

4、网下投资者在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网下询价和认购业务前,应做好询价前准备工作,确保在协会注册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在网下询价和认购过程中相关配售对象处于注册有效期、缴款渠道畅通,且深圳证券交易所网下询价平台CA证书、银行账户等认购和缴款必备工具可正常使用。网下投资者在参与网下询价和认购期间,不得随意变更名称、场内证券账户或开放式基金账户号等注册信息,并应做好停电、网络故障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避免询价后无法认购或缴款。

5、网下投资者应当在对基础设施基金充分了解的基础上参与网下询价,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不得放弃认购。网下投资者在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网下询价时,应认真研读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资料, 坚持科学、独立、客观、审慎的原则对基础设施项目进行深入研究,发挥专业的定价能力,在充分研究并严格履行定价决策程序的基础上理性报价,不得存在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不廉洁的行为。网下投资者应对每次报价的定价依据、定价决策过程相关材料存档备查。

参与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应当按照基金管理人或其财务顾问的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及材料,并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及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6、同一配售对象只能使用一个场内证券账户或开放式基金账户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网下询价,其他关联账户不得参与。已参与网下询价的配售对象及其关联账户不得通过面向公众投资者发售部分认购基金份额。

7、网下投资者在基础设施基金询价环节为配售对象填报拟认购数量时,应当根据实际认购意愿、资金实力、风险承受能力等情况合理确定认购数量,拟认购数量不得超过网下初始发行总量,也不得超过相关询价公告确定的单个配售对象认购数量上限,拟认购金额不得超过该配售对象的总资产或资金规模,并确保其认购数量和未来持有基金份额的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规定。

8、网下投资者应当根据认购金额,预留充足的认购资金。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应按照相关公告要求在募集期内进行认购,认购数量不得低于询价时有效报价对应的拟认购数量,并应在募集结束前使用在协会注册的银行账户按照认购金额足额缴纳认购资金。如有特殊情况,经基金管理人或其财务顾问核查,在不违反账户实名制要求的前提下,可使用配售对象其他自有银行账户缴款。

9、网下投资者及相关工作人员在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网下询价和认购业务时,不得存在下列行为:

(1)使用他人账户、多个账户或委托他人报价;

(2)与其他投资者、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或其财务顾问等利益相关方串通报价;

(3)利用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报价;

(4)无定价依据、未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理性报价,未严格履行报价决策程序审慎报价或故意压低、抬高价格;

(5)未合理确定拟认购数量,拟认购金额超过配售对象总资产或资金规模;

(6)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认购或未足额认购;

(7)未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

(8)参与网下询价的配售对象及其关联账户通过面向公众投资者发售部分认购基金份额;

(9)获配后未恪守相关承诺;

(10)接受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或其财务顾问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提供的财务资助、补偿、回扣等;

(11)其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不廉洁的情形或其他影响发行秩序的情形。

10、原始权益人及其关联方、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战略投资者以及其他与定价存在利益冲突的主体不得参与网下询价,但基金管理人或财务顾问管理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年金基金除外。

11、符合以上条件且在2021年5月21日(X-1日)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注册,并成功办理深交所CA证书的网下投资者方可参与网下询价。

12、网下投资者不得存在禁止参与询价情形、不得参与询价后通过面向公众投资者发售部分认购基金份额、缴款账户应当为该配售对象自有银行账户、不得存在超资产规模认购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将对上述事项进行实质核查。

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在开展网下投资者资产规模核查工作中,资产规模核查的执行口径为:对于公募基金、基金专户、资产管理计划、私募基金等产品,原则上应以询价首日前第五个工作日的产品总资产为准;对于自营投资账户,应以公司出具的自营账户资金规模说明为准。

投资者应按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的要求进行相应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证明材料、配合其它关联关系调查等),如拒绝配合核查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禁止性情形的,或经核查不符合配售资格的,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将拒绝接受其询价或者向其进行配售。基金管理人或财务顾问发现网下投资者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或公告要求等情形的,应当将其报价或认购行为认定为无效并予以剔除,确保不向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的对象配售基金份额。

(二)承诺函及资质证明文件的提交方式

网下投资者应向基金管理人或财务顾问提交承诺函和资质证明文件,证明符合网下投资者资格,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规则和深交所规定的禁止性情形。并承诺将以询价确定的认购价格及时足额认购相应的基金份额。提交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网下投资者承诺函》;

2、《关联方基本信息表》(除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商业银行及银行理财子公司、政策性银行外,但需自行审核比对关联方,确保不参加与原始权益人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的网下询价。如因机构投资者的原因,导致参与询价或发生关联方配售等情况,机构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3、《出资方基本信息表》(以非公开募集资金参与本次询价的配售对象需要提供,配售对象类型包括基金专户、资产管理计划和私募基金);

4、私募基金备案证明文件(如需)(投资者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还应提供备案证明的文件扫描件或备案系统截屏);

5、配售对象总资产规模证明文件,包括《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汇总表》Excel电子版和配售对象资产证明文件(加盖公司公章或外部证明机构章),其中:公募基金、基金专户、资产管理计划和私募基金等产品,原则上应提供截至2021年5月17日(X-5日)的产品估值表等有效证明材料;投资者自营投资账户,原则上应出具截至2021年5月17日(X-5日)的自营账户资金规模说明。上述证明材料需写明配售对象全称及总资产规模,并与填写的《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汇总表》Excel电子版内容保持一致。上述证明材料需加盖公司公章或外部证明机构公章;

6、投资人签署的《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风险揭示书》。

查看核查材料提交要求及下载相关模板请登录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平台(ceo.guosen.com.cn)的“公募REITs发行公告”板块,并于 2021 年 5 月21日(X-1日)12:00前将全部核查材料发送至邮箱buji@guosen.com.cn。

投资者发送资料后,可致电021-60871337、010-88005449了解接收方是否收到核查材料。网下投资者如有特殊情形,请提前与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沟通,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将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予以处理。

(三)网下投资者备案核查

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将对网下投资者资质进行核查并有可能要求其进一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资者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如投资者不符合条件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未能完整提交相关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足,基金管理人或财务顾问发现网下投资者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或公告要求等情形的,应当将其报价或认购行为认定为无效并予以剔除,确保不向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的对象配售基金份额。网下投资者违反规定参与本次基金份额询价的,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四)询价

1、本次网下询价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进行。符合《深交所基础设施基金业务指引第2号》要求的投资者于2021年5月21日(X-1日)12:00前在证券业协会完成网下投资者注册并办理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CA证书,成为发行平台的用户后方可参与网下询价。

2、本次询价时间为2021年5月24日(X日)的9:30-15:00,询价区间为每基金份额2.163元-2.381元人民币。在上述时间内,投资者可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提交拟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

3、本次网下询价期间,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的报价应当包含每份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认购数量,填报的拟认购数量不得超过网下初始发售份额数量,且同一网下投资者全部报价中的不同拟认购价格不得超过3个。网下投资者为拟参与报价的全部配售对象录入报价记录后,应当一次性提交。网下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报价记录,但以最后一次提交的全部报价记录为准。

综合考虑本次网下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及估值情况,基金管理人将网下投资者指定的配售对象最低拟认购基金份额数量设定为500万份,拟认购份额数量最小变动单位设定为100万份,即网下投资者指定的配售对象的拟认购基金份额数量超过500万份的部分必须是100万份的整数倍,每个配售对象的认购数量不得超过15,000万份。

(五)网下投资者违规行为的处理

1、网下投资者申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将被视为无效

(1)网下投资者未在2021年5月21日(X-1日)中午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基础设施基金网下投资者注册工作的;或网下投资者未于2021年5月21日(X-1日)中午12:00前按照相关要求及时提交网下投资者核查材料;

(2)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账号等申报信息与注册信息不一致的,该信息不一致的配售对象的报价为无效申报;

(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未能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完成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的私募基金;

(4)单个配售对象的拟认购基金份额数量超过15,000万份的部分为无效申报;

(5)单个配售对象拟认购基金份额数量不符合500万份的最低数量要求或者拟认购基金份额数量不符合100万份的整数倍,该配售对象的认购无效;

(6)网下投资者资格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告规定的,其报价为无效申报;

(7)被中国证券业协会列入黑名单的网下投资者;

(8)基金管理人或财务顾问发现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其向基金管理人或财务顾问提交的资产证明材料中相应资产规模或者资金规模认购基金份额的,则该配售对象的认购基金份额无效。

2、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在参与网下询价时不得存在下列情形,否则为无效报价,基金管理人或财务顾问将及时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

(1)使用他人账户、多个账户或委托他人报价;

(2)与其他投资者、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或其财务顾问等利益相关方串通报价;

(3)利用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报价;

(4)无定价依据、未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理性报价,未严格履行报价决策程序审慎报价或故意压低、抬高价格;

(5)未合理确定拟认购数量,拟认购金额超过配售对象总资产或资金规模;

(6)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认购或未足额认购;

(7)未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

(8)参与网下询价的配售对象及其关联账户通过面向公众投资者发售部分认购基金份额;

(9)获配后未恪守相关承诺;

(10)接受原始权益人、基金管理人或其财务顾问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提供的财务资助、补偿、回扣等;

(11)其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不廉洁的情形或其他影响发行秩序的情形。

四、确定有效报价投资者和发售价格

本次网下询价截止后,基金管理人或财务顾问将根据本公告确定并公告的条件,剔除不符合条件的报价及对应的拟认购数量。

剔除不符合条件的报价后,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根据所有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并结合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等配售对象的报价情况,审慎合理确定认购价格。

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确定的认购价格高于《深交所基础设施基金业务指引第2号》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的,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将至少在基金份额认购首日前5个工作日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并在公告中披露超过的原因,以及各类网下投资者报价与认购价格的差异情况,同时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理性作出投资决策。

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确定后,询价阶段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可参与网下认购。有效报价是指网下投资者提交的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及财务顾问确定的认购价格,同时符合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事先确定并公告的条件的报价。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为有效报价投资者。

五、各类投资者认购方式及费用

网下询价结束后,各类投资者应当以询价确定的认购价格,在公告的募集期内参与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

(一)战略投资者认购

1、战略投资者应当根据战略配售协议确定的认购基金份额和询价确定的认购价格,在募集期内(不迟于募集结束日17:00前)将认购款项(含相应的认购费)汇入基金管理人以下任一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44201501100052576124

联行号:105584000021

账户名称: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欢乐海岸支行

银行账号:4000 1096 1910 0040 694

联行号:1025 8401 0969

在转账时务必注明汇款人姓名、汇款用途,例如:“××××认购红土创新盐田港(具体字数以银行要求为准)”或“××××认购盐田港”。

2、战略投资者认购时需向基金管理人提交《投资者信息采集表》、《网下登记数据模板》和提供场内办理股卡回执复印件/说明文件(含券商名称、账户类型、托管单元代码、证券账户号码)材料,《投资者信息采集表》、《网下登记数据模板》的材料模板可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www.htcxfund.com)的“客户服务-表单下载”专区下载,其中以上材料加盖公章的扫描件以及《投资者信息采集表》和《网下登记数据模板》的电子版(Word/Excel)请发送至service@htcxfund.com,并在邮件标题中注明“××××认购红土创新盐田港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或以其他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

(二)网下投资者认购

1、认购

网下投资者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向基金管理人提交认购申请。网下投资者提交认购申请的时间为募集期内的每个交易日的9:30至15:00。

2、缴款

网下投资者提交认购申请后,应当在当天17:00前将根据认购数量和认购价格确定的认购款项(含相应的认购费)汇入基金管理人以下任一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44201501100052576124

联行号:105584000021

账户名称: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欢乐海岸支行

银行账号:4000 1096 1910 0040 694

联行号:1025 8401 0969

网下投资者缴款的银行账户应与在证券业协会注册的银行账户一致,在转账时务必注明汇款人姓名、汇款用途,例如:“××××认购红土创新盐田港(具体字数以银行要求为准)” 或“××××认购盐田港”。如有特殊情况,经基金管理人核查,在不违反账户实名制要求的前提下,可使用其他自有银行账户缴款。

3、缴款时资料提供

认购时需向基金管理人提交《投资者信息采集表》、《网下登记数据模板》和提供场内办理股卡回执复印件/说明文件(含券商名称、账户类型、托管单元代码、证券账户号码)和深圳开放式基金账户卡复印件/说明文件材料(如无,请说明),《投资者信息采集表》、《网下登记数据模板》的材料模板可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www.htcxfund.com)的“客户服务-表单下载”专区下载。以上材料加盖公章的扫描件、以及《投资者信息采集表》和《网下登记数据模板》的电子版(Word/Excel),请发送至service@htcxfund.com,并在邮件标题中注明“××××认购红土创新盐田港仓储物流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 ,或以其他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

(三)公众投资者认购

募集期内,公众投资者可以通过场内证券经营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及其委托的场外基金销售机构认购基金份额。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场外认购申请受理完成后,投资者不得撤销。场内认购申报提交后不得撤销。

1、场内认购

持有深圳证券账户的公众投资人,可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并在认购前向资金账户中存入足够的认购资金。

本基金场内认购以份额申请,认购申报以基金份额为单位,认购份额为1,000份或者其整数倍。

2、场外认购

本基金场外认购以金额申请,场外认购的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0.00元(不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不含认购费)。

(1)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的,应当在提出认购申请当日17:00前,将足额认购资金(含相应的认购费)汇入基金管理人以下任一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营业部

银行账号:44201501100052576124

联行号:105584000021

账户名称: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欢乐海岸支行

银行账号:4000 1096 1910 0040 694

联行号:1025 8401 0969

在转账时务必注明汇款人姓名、汇款用途,例如:“××××认购红土创新盐田港(具体字数以银行要求为准)” 或“××××认购盐田港”。

(2)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场外认购开户和认购的,应在募集期内根据销售机构的规定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具体办理和资金支付流程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四)认购费用

本基金在认购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投资者如果有多笔基金份额的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应在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1、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归基金财产所有,不折算为基金份额,具体金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2、战略投资者及网下投资者认购金额/认购份额的计算

战略投资者及网下投资者采用“份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

(1)适用比例费率时,基金份额的认购金额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发行价格×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基金份额发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认购费率根据发行价格与认购份额乘积来确定,即M=基金份额发行价格×认购份额。

认购金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在认购期内认购本基金份额100,000份,认购费率为0.60%,假设认购款项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100元,基金份额发行价格1.05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数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1.050×100,000×(1+0.60%)=105,630.00元

认购费用=1.050×100,000×0.60%=630.00元

即:投资者场内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100,000份,需缴纳认购金额105,630.00元,在认购期结束时,假设认购款项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100元直接划入基金资产,投资者账户登记有本基金基金份额100,000份。

(2)适用固定费用时,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发行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固定费用=认购费用

例:假定基金份额发行价格1.050元/份,某投资者认购10,000,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所对应的认购费为1,000元,该笔认购申请被全部确认,且该笔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100元。则认购金额为:

认购金额=1.050×10,000,000+1,000=10,501,000元

即:投资者场内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10,000,000份,需缴纳认购金额10,501,000元,在认购期结束时,假设认购款项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100元直接划入基金资产,投资者账户登记有本基金基金份额10,000,000份。

3、公众投资者认购金额/认购份额的计算

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份额确认”的方式。投资者最终所得基金份额为整数份。

(1)场外认购基金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法。投资者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a)适用比例费率时,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1+认购费率)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基金份额发行价格

认购确认份额=认购份额;发生比例配售时认购确认份额须根据配售比例进行计算,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整数位。

实际净认购金额=认购确认份额×基金份额发行价格

实际认购费用=实际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率,按照实际净认购金额确定对应认购费率,即M=实际净认购金额.

实际确认金额=实际净认购金额+实际认购费用

实际确认金额的计算保留两位小数,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实际确认金额与认购金额的差额将退还投资者。

例:假定某投资者投资10万元场外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所对应的认购费率为0.60%,该笔认购申请被全部确认,且该笔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100元,发行价格1.05元/份。则认购份额为: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1+认购费率)=100,000×0.60%/(1+0.60%)=596.42元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基金份额发行价格=(100,000-596.42)/1.05=94,670份

认购确认份额=认购份额=94,670份

实际净认购金额=认购确认份额×基金份额发行价格=99,403.50元

实际认购费用=实际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率=99,403.50×0.60%=596.42元

实际确认金额=实际净认购金额+实际认购费用=99,403.50+596.42=99,999.92元

退还投资者差额=认购金额-实际确认金额=100,000-99,999.92=0.08元

即:投资者投资10万元场外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购申请被全部确认,且该笔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100元直接划入基金资产,在基金合同生效时,投资者账户登记本基金基金份额94,670份,退还投资者0.08元。

(b)适用固定费用时,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费用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基金份额发行价格

认购确认份额=认购份额;发生比例配售时认购确认份额须根据配售比例进行计算,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整数位。

实际净认购金额=认购确认份额×基金份额发行价格

实际认购费用根据实际净认购金额确定。

实际确认金额=实际净认购金额+实际认购费用

实际确认金额的计算保留两位小数,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实际确认金额与认购金额的差额将退还投资者。

例:假定某投资者投资1,000万元场外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所对应的认购费为1,000元,该笔认购申请被全部确认,且该笔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100元,发行价格1.05元/份。则认购份额为:

认购费用=固定费用=1,000元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基金份额发行价格=(10,000,000-1,000)/1.05=9,522,857份

认购确认份额=认购份额=9,522,857份

实际净认购金额=认购确认份额×基金份额发行价格=9,998,999.85元

实际认购费用=1,000元

实际确认金额=实际净认购金额+实际认购费用=9,998,999.85+1,000=9,999,999.85元

退还投资者差额=认购金额-实际确认金额=10,000,000-9,999,999.85=0.15元

即:投资者投资1,000万元场外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购申请被全部确认,且该笔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100元直接划入基金资产,在基金合同生效时,投资者账户登记本基金基金份额9,522,857份,退还投资者0.15元。

(2)场内认购基金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方法。

(a)适用比例费率时,基金份额的认购金额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发行价格×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基金份额发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在认购期内认购本基金份额100,000份,认购费率为0.60%,假设认购款项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100元,基金份额发行价格1.050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数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1.050×100,000×(1+0.60%)=105,630.00元

认购费用=1.050×100,000×0.60%=630.00元

即:投资者场内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100,000份,需缴纳认购金额105,630.00元,在认购期结束时,假设认购款项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100元直接划入基金资产,投资者账户登记有本基金基金份额100,000份。

(b)适用固定费用时,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发行价格×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固定费用=认购费用

例:假定基金份额发行价格1.050元/份,某投资者认购10,000,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所对应的认购费为1,000元,该笔认购申请被全部确认,且该笔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100元。则认购金额为:

认购金额=1.050×10,000,000+1,000=10,501,000元

即:投资者场内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10,000,000份,需缴纳认购金额10,501,000元,在认购期结束时,假设认购款项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100元直接划入基金资产,投资者账户登记有本基金基金份额10,000,000份。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整数位,小数部分对应的金额退还投资者。

六、本次发售回拨机制

募集期届满,公众投资者认购份额不足的,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可以将公众投资者部分向网下发售部分进行回拨。网下投资者认购数量低于网下最低发售数量的,不得向公众投资者回拨。

网下投资者认购数量高于网下最低发售量,且公众投资者有效认购倍数较高的,网下发售部分可以向公众投资者回拨。回拨后的网下发售比例,不得低于本次发售数量扣除向战略投资者配售部分后的70%。

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将在募集期届满后的次一个交易日日终前,将公众投资者发售与网下发售之间的回拨份额通知深交所并公告。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深交所并公告的,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将根据发售公告确定的公众投资者、网下投资者发售量进行份额配售。

七、各类投资者配售原则及方式

战略投资者由基金管理人根据战略配售协议的约定进行配售。

网下投资者,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网下投资者有效认购的份额以及公告的网下发售份额数量进行比例配售,并根据配售结果将部分款项退还投资者。

公众投资者的认购申请将进行末日比例确认。

八、投资者缴款

本基金预计募集期为2021年5月31日至2021年6月2日,实际日期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投资人应当根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在募集期内足额缴纳基础设施基金份额认购资金及相应的认购费。缴款方式详见本公告“五、各类投资者认购方式及费用”。

募集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未获配售的认购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九、中止发售情况

若出现网下投资者提交的拟认购数量合计低于网下初始发售份额数量或约定的中止发售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将中止发售,并于询价日次一交易日前(含当日)向深交所提交中止发售公告和申请,经深交所核对后,次日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媒介及深交所网站上刊登公告。本基金约定的中止发售情形包括: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未能就认购价格达成一致或者发行未达预期。

中止发售后,在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决定的有效期内,基金管理人可重新启动发售。

十、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联系方式

(一)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峰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港中旅大厦6层

联系电话:0755-33011983、0755-33011866

公司传真:0755-33011855

联系人:夏芳

公司网址;www.htcxfund.com

客服邮箱:service@htcxfund.com

(二)基金销售财务顾问

基金销售财务顾问: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金融大街兴盛街6号国信证券大厦3层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电 话:010-88005364、010-88005449、021-60871337、021-61761001

传 真:010-88005364

联系人:余世暐、丁佳樱、索园园、江之韵、成丽丽、郭玉玮、

王欣、魏月晨

邮 箱:buji@guosen.com.cn

红土创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