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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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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
决议公告

2021-05-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318 证券简称:派思股份 公告编号:2021-043

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于2021年5月18日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1年5月13日通过书面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各位监事。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会议由与会监事共同推举监事王素辉主持。本次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全体监事一致同意选举王素辉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主席。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特此公告。

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5月19日

证券代码:603318 证券简称:派思股份 公告编号:2021-044

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会审议变更证券简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变更后的证券简称:水发燃气

● 证券代码“603318”保持不变

一、公司董事会审议变更证券简称的情况

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证券简称的议案》,董事会一致同意将公司证券简称变更为“水发燃气”,公司证券代码“603318”保持不变。

二、公司董事会关于变更证券简称的理由

公司于2019年6月完成控制权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为水发众兴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为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年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的议案》,详见公司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的《派思股份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3)。2021年5月7日,公司收到大连金普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公司名称正式变更为“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详见公司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的《派思股份关于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名称并完成工商登记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9)。

公司2020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1.33亿元,其中,LNG业务和城镇燃气业务合计收入9.22亿元,占公司2020年度营业收入的81.38%。根据《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的相关规定,并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披露的《2021年1季度上市公司行业分类结果》显示,公司所属行业变更为燃气生产和供应业(代码D45)。

根据公司确定的聚焦天然气主业,以城市燃气、LNG业务、综合能源为核心主业,以燃气装备制造为科技创新平台,实施 “3+1”整体战略规划。为了更加客观、精准地匹配公司主营业务、实际经营情况和未来发展规划及收入结构,突出行业特点,且更准确匹配变更后的公司名称,故变更公司证券简称为“水发燃气”。

三、变更证券简称的风险提示

公司证券简称的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不存在利用变更证券简称影响公司股价、误导投资者的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公司本次证券简称变更尚需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批准通过后方可实施,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5月19日

证券代码:603318 证券简称:派思股份 公告编号:2021-041

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年5月18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山东省济南市敬德街521号地矿大厦14层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由公司董事会依法召集。董事长尚智勇先生主持了本次会议。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6人,董事赵光敏、独立董事夏同水、吴长春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会议;公司高管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关于增补董事的议案

2、关于增补监事的议案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股东需要回避表决的议案。

2、上述全部议案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3、本次股东大会没有特别决议事项。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熊建刚、聂婧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5月19日

证券代码:603318 证券简称:派思股份 公告编号:2021-042

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于2021年5月18日在山东省济南市敬德街521号地矿大厦14层公司会议室举行。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 9名,实际出席董事 9 名。公司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董事长尚智勇先生主持了本次会议。会议的通知、召开、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本次会议以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证券简称的议案》。

同意将公司证券简称由“派思股份”变更为“水发燃气”,公司证券代码“603318”保持不变。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变更的议案》。

第四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变更如下:

(1)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主任(召集人): 尚智勇 ;委员:吴长春、赵光敏;

(2)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召集人): 夏同水;委员:王华、朱先磊;

(3)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召集人):王华;委员:夏同水、黄惠妮;

(4)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召集人): 夏同水;委员:吴长春、王华。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特此公告。

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5月19日

证券代码:603318 证券简称:派思股份 公告编号:2021-045

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孙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 上市公司(含下属孙、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一审原告)。

● 案由:公司全资孙公司山东派思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与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 涉案的金额:二审判决被告力诺集团应支付山东派思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投资财务成本7,094,400元,应支付供能款、最低负荷补偿款5,735,155.22元及违约金等。一审案件受理费及诉讼保全费按照一审判决分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01,547元,由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02,314元,由山东派思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负担99,233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公告所述的诉讼判决为终审判决结果,根据该判决结果,山东派思与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站供能服务合同》将继续履行。截至2021年4月30日,山东派思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力诺集团项目固定资产账面价值48,036,428.63元,应收账款账面价值2,041,299.04元(系公司2020年10月12日披露的案件(2020)鲁01民终10248号《民事判决书》尚未支付完毕的款项),其中应收账款已计提坏账准备102,697.43元,生效判决被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履行或予以强制执行后将会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产生积极影响。

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孙公司山东派思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派思”)于近日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鲁民终340号《民事判决书》,现将该案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1、公司全资孙公司山东派思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派思”)诉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4月14日在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案号(2020)鲁01民初1091号。山东派思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2015年10月15日签署的《供能服务合同》。

(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截至合同解除之日全部投资费用净值79,119,830.97元(其中含投资资本金64,120,916.61元和已投资金额12%的年化财务成本14,998,914.36元)。

(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19年5月15日起至2020年3月27日止拖欠的供能款及最低负荷补偿款共计17,189,920.65元、违约金2,443,890.55元(暂计算至2020年3月27日)及后续违约金(后续违约金以17,189,920.65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每日1%。计算)。

(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委托代理支付的律师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关于该案件详细情况公司于2020年6月9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进行了披露,参见公司《关于新增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49)。

2、诉讼一审判决情况

2020年11月4日,山东派思收到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1民初1091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结果如下:

(1)本案所涉的《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站功能服务合同》于2020年4月20日解除;

(2)被告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派思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投资本金59,120,000元及投资财务成本7,094,400元;

(3)被告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派思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供能款、最低负荷补偿款5,735,155.22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20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以5,735,155.2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

(4)被告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履行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判决义务后,本案所涉的能源站属于被告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5)驳回原告山东派思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其他诉求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1,800元,由原告山东派思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90,253元,由被告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01,54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详细情况公司于2020年11月14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进行了披露,参见公司《派思股份关于全资孙公司诉讼事项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95号)。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上诉人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站供能服务合同》(以下简称《服务合同》)未生效;(2)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站产权人为大连派思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派思公司”),并负责自行拆除;(3)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改判驳回该项诉讼请求;(4)撤销一审判决第四项,改判《服务合同》未生效,双方互付返还义务;(5)一、二审的诉讼费、保全费均由派思公司承担。

上诉人山东派思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一审原告)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1)依法增加一审判决第二项款项12,905,430.97元(包括增加投资资本金款项5,000,916.61元,年化财务成本款项7,904,514.36元);(2)力诺公司承担一、二审诉讼费。

2021年4月22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鲁民终3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维持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1民初109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2、撤销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1民初1091号民事判决第一、四、五项;

3、变更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1民初109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山东派思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投资财务成本7,094,400元”;

4、驳回山东派思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及诉讼保全费按照一审判决分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01,547元,由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02,314元,由山东派思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负担99,23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公告所述的诉讼判决为终审判决结果,根据该判决结果,山东派思与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站供能服务合同》将继续履行。截至2021年4月30日,山东派思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力诺集团项目固定资产账面价值48,036,428.63元,应收账款账面价值2,041,299.04元(系公司2020年10月12日披露的《派思股份关于全资孙公司涉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81号中涉及的案件(2020)鲁01民终10248号《民事判决书》尚未支付完毕的款项),其中应收账款已计提坏账准备102,697.43元,生效判决被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履行或予以强制执行后将会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产生积极影响。

截至目前,山东派思诉力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两起合同纠纷案件均已取得终审判决,参考公告编号为 2020-081号和2021-045号。

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公告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发布的公告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报备文件:

(2021)鲁民终340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水发派思燃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