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

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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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1-05-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316 证券简称:亚联发展 公告编号:2021-043

深圳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新增或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5月18日下午14:00

3、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科技南一路28号达实大厦1902公司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5、主持人:董事长王永彬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共4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09,596,415股,占全部股份393,120,000股的27.8786%,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3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09,578,6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8741%;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1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7,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5%;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2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7,605,6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347%。

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四、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会议以同意109,596,415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审议通过了《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7,605,60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会议以同意109,596,415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审议通过了《公司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7,605,60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会议以同意109,596,415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审议通过了《公司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7,605,60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4、会议以同意109,596,415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审议通过了《公司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7,605,60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5、会议以同意109,596,415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审议通过了《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7,605,60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6、会议以同意109,596,415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审议通过了《关于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7,605,60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7、会议以同意109,596,415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审议通过了《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7,605,60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8、会议以同意109,596,415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向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金融城支行申请基本授信额度及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7,605,60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五、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雍行律师事务所陈光耀律师、刘思典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深圳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雍行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