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18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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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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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历史合作情况来看,公司与众杰伟业之间的实际付款进度与合同约定一致,但实际交货速度普遍存在差异,基本滞后于合同约定。该情况主要系二手设备采购特性所致,公司需要支付一定比例预付款作为订金后,众杰伟业才会向上游二手设备厂订购设备并安排翻新改装。从历史合作经验来看,由于上游二手设备的信息、渠道及交期较预期存在差异,二手设备的翻新改装周期存在不确定性,因此导致众杰伟业的交期普遍滞后于合同约定。
针对目前设备交货滞后于合同约定情况,公司与众杰伟业保持持续沟通,详细了解并跟踪进度情况。同时,公司也通过暂缓支付部分预付款项的方式控制风险以及督促进度。下一步,公司将积极督促众杰伟业加快设备备货及改造交付的进度。
三、其他非流动资产中其他预付款项的主要供应商,说明预付款项是否具备商业实质
公司截至2020年末其他非流动资产中其他预付款项的主要供应商(100万元以上)名称、交易金额、对应合同内容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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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公司上述预付款项均具备商业实质,日本索尼、深圳市华振城进出口有限公司、深圳市博洋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预付款项对应设备均已到货。
【保荐机构核查情况】
(一)保荐机构核查过程
保荐机构执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取得众杰伟业的交易明细和交易合同,通过企查查查阅众杰伟业的基本情况、股权结构,并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交叉比对;访谈公司的采购人员、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了解公司与众杰伟业接洽及合作过程;访谈并函证众杰伟业,确认其基本情况、股权结构、与公司的接洽及合作过程,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取得众杰伟业2020年银行对账单,取得并查看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广东森朗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董事(不含外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020年至今的银行对账单及其出具的确认函;取得众杰伟业向上游采购相关设备、配件的合同、协议;访谈众杰伟业的上游二手设备供应商中航御铭(安阳)科技有限公司并实地查看其拟出售的位于河南安阳的二手设备;
2、查阅公司与众杰伟业签署的设备买卖合同文件,众杰伟业与主要二手设备上游供应商签署的协议及合同;取得并查阅众杰伟业委托其上游设备供应商支付给德国SINGULUS公司的汇款凭证;访谈公司的采购人员、技术人员,了解相关情况;访谈众杰伟业的上游二手设备供应商中航御铭(安阳)科技有限公司并实地查看其拟出售的位于河南安阳的二手设备;访谈晟力机械、广东得立、广东汇霖祺等众杰伟业的上游二手设备供应商了解其与众杰伟业的合作情况;访谈并函证众杰伟业确认相关设备的明细构成、用途、目前状态,合同约定的付款进度、交货进度,实际付款进度、交货进度,实际付款、交货进度与合同约定进度存在差异原因;查阅公司支付给众杰伟业设备款项的票据记录及银行记录;实地查看盘点公司位于梅州工厂的到货设备情况,并与合同约定的交货进度进行交叉比对;
3、查阅公司截至2020年末其他非流动资产中其他预付款项明细,并取得其中超过100万元金额的主要供应商的交易合同;通过企查查查阅相关供应商的基本情况、股权结构,并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交叉比对;访谈公司采购人员,了解交易内容、对应合同内容;访谈并函证公司非流动资产中其他预付款项的主要供应商,确认交易金额、对应合同内容;实地查看并盘点部分期后到货的设备情况。
(二)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公司补充披露的深圳众杰伟业科技有限公司基本情况、股权结构与实际情况相符,根据保荐机构查阅的工商资料、对相关主体访谈了解的情况,公司补充披露的接洽及合作过程情况与了解的情况一致;根据保荐机构查阅到的相关方的基本情况资料以及内外部访谈了解的情况,众杰伟业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2、根据保荐机构取得并查阅的合同文件、实地查看、内外部访谈了解情况、实地盘点情况,公司补充披露的相关设备的明细构成、用途、目前状态,合同约定的付款进度、交货进度,实际付款进度、交货进度与实际情况相符;根据保荐机构取得并查阅的合同文件、付款凭证、内外部访谈了解的情况,公司实际付款、交货进度与合同约定进度存在差异的原因属实;
3、根据保荐机构取得并查阅的其他非流动资产中其他预付款项余额明细、合同、以及访谈了解的内容和实地查看情况,公司补充披露的其他非流动资产中其他预付款项主要供应商已在期后交付设备、计划结算或持续合作;
4、针对上述情况,保荐机构在核查过程中,亦关注到公司对大额设备投资计划的内部控制有待进一步完善,保荐机构已督促公司跟进众杰伟业设备改造及交货进度,确保设备尽快到货安装调试,管控预付设备款风险,同时进一步完善大额设备投资计划的实施管控。
问题3
年报显示,公司2020年末应收账款账面余额为68,427.68万元,坏账准备余额为6,485.98万元。其中账龄一年以上的应收账款余额为28,323.19万元,占比41.40%,较上年大幅增长,相关坏账准备余额为4,480.75万元。年审会计师的保留意见中认为,因紫晶存储未提供充分资料和信息,其无法对应收账款的可收回性及坏账准备的充分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无法确定是否有必要对相关财务报表金额及披露作出调整。
请公司补充披露:(1)前十大应收账款欠款方对应的销售情况,包括客户名称、产品或服务内容、终端客户、应用项目、销售收入金额及确认时间、相关应收账款账龄及计提的坏账准备、合同约定的回款时间、信用期限及目前的回款情况;(2)对前十大应收账款欠款方的收入确认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规定,欠款方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已了解相关客户不具备按信用期付款能力而向其销售的情形;(3)账龄一年以上的应收账款余额大幅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相关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4)应收账款中的逾期款项金额、造成逾期的主要原因、是否存在回款风险,公司采取的催款措施,欠款方是否提供担保措施或回款安排;(5)应收账款的期后回款情况。
【公司回复及补充披露】
一、前十大应收账款欠款方对应的销售情况,包括客户名称、产品或服务内容、终端客户、应用项目、销售收入金额及确认时间、相关应收账款账龄及计提的坏账准备、合同约定的回款时间、信用期限及目前的回款情况
(一)前十大应收账款欠款方的客户名称、相关应收账款账龄及计提的坏账准备
2020年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余额为68,427.68万元,其中,前十大应收账款欠款方对应的应收账款金额为45,230.96万元,占期末应收账款账面余额的66.10%,其对应账龄情况及坏账准备余额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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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表所示,公司2020年末前十大应收账款欠款方客户对应的应收账款账龄主要以1年以内和1-2年为主。公司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按照账龄情况相应计提了坏账准备。
(二)前十大应收账款欠款方产品或服务内容、终端客户、应用项目、销售收入金额及确认时间
2020年末,公司应收账款前十大应收账款欠款方相关客户采购公司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主要用于其自身执行的数据中心等项目,公司向其销售的主要合同编号、应用项目、产品或服务内容、销售收入金额及确认时间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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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公司与上述部分客户近年来持续发生业务往来,上表列出的相关项目及收入金额为覆盖2020年末应收账款的主要项目及收入。注2:2019年度及之前,公司服务费收入分月份确认;2020年度公司适用新收入准则后,服务费收入于项目验收时一次性确认。
注3:北京越洋紫晶数据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度确认收入772.55万元对应的含税收入872.98万元高于其2020年末应收账款账龄为1年以内的金额802.98万元,其差额为全资子公司北京晶铠向其销售并于当年回款的部分。
(三)前十大应收账款欠款方合同约定的回款时间、信用期限及目前的回款情况
2020年末,公司前十大应收账款欠款方的信用期以6个月为主,其实际回款情况大部分在合同约定收款信用期到期日之前,具体合同约定收款情况、信用期到期日及实际回款情况等相关信息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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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表中北京越洋紫晶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绿源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收款情况与实际回款情况的差额与截至目前的应收账款余额存在差异主要系公司与上述两个客户历史上签订合同较多,本表格合同部分仅列示覆盖2020年末应收账款金额的主要合同,回款情况列示相关合同签订后回款情况。
二、对前十大应收账款欠款方的收入确认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规定,欠款方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已了解相关客户不具备按信用期付款能力而向其销售的情形
(一)对前十大应收账款欠款方的收入确认是否符合会计准则规定
1、公司2019年度及以前、2020年度收入确认会计政策对比
公司2019年度及以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06〕3号),2020年度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收入确认政策在表述上存在一定差异,具体原则基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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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对前十大应收账款欠款方的收入确认时点及依据
公司对于2020年末前十大应收账款欠款方的收入均为销售光存储产品设备和基于光存储技术的智能分层存储及信息技术解决方案产生的业务收入,公司对于销售光存储设备和解决方案业务收入的收入确认时点为“产品发出,完成实施调试并经客户验收合格时点”;收入确认依据为“客户出具的验收单据”。
综上,公司对2020年末前十大应收账款欠款方的收入确认符合会计准则规定。
(二)欠款方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公司2020年末前十大应收账款欠款方中,存在部分客户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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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关联关系不构成《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所述上市公司关联人。
根据客户提供的工商信息、确认函等并经网络核查、中介机构访谈核查等方式自查,除上述关联关系外,公司2020年末前十大应收账款欠款方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三)是否存在已了解相关客户不具备按信用期付款能力而向其销售的情形
(下转190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