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

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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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1-05-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968 证券简称:新大正 公告编号:2021-040

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21年5月19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1年5月17日以书面及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应出席董事8名,实际出席董事8名。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茂顺先生召集并主持,公司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以记名投票方式通过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的议案》

公司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已于2021年4月30日实施完毕,以总股本107,464,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5.5元人民币现金,共计派发现金红利59,105,200元;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合计转增53,732,000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对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由125.33万股调整为187.995万股,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数量由105.3万股调整为157.95万股;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价格26.92元/股调整为17.58元/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披露的《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1)。

会议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关联董事刘文波先生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同意确定以2021年5月19日为授予日,以授予价格17.58元/股向17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157.95万股限制性股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披露的《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2)。

会议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关联董事刘文波先生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三)审议通过《关于相关高级管理人员不再担任高管职务的议案》

根据公司2021年3月29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经公司经营班子研究、总裁刘文波先生决定,聘请况川先生为公司总裁助理兼任贵阳公司总经理。经董事会本次会议审议决定,不再聘任其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披露的《关于相关高级管理人员不再担任高管职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3)。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同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签字的 《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5月19日

证券代码:002968 证券简称:新大正 公告编号:2021-041

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5月1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的议案》,同意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进行调整。

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概述

1、2021年2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及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1年2月23日至2021年3月5日,公司在内部OA系统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为期10天的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激励对象与公司或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激励对象在公司或子公司担任的职务,期间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并出具了《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名单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

3、2021年3月10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4、2021年5月1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的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以及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数量调整和首次授予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上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相关公告及文件。

二、本次激励计划调整的说明

公司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已于2021年4月30日实施完毕,以总股本107,464,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5.5元人民币现金,共计派发现金红利59,105,200元;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合计转增53,732,000股,转增后总股本为161,196,000股。

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及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1)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经过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25.33万股调整为187.995万股。

(2)限制性股票价格的调整方法

P=(P0-V)÷(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过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价格由26.92元/股调整为17.58元/股。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激励计划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调整方法的规定,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策的事项范围内,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调整合法、有效。董事会就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有关议案表决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综上,我们同意《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的议案》。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相关调整事项的规定。本次调整在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本次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

六、法律意见书意见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本次调整事项和首次授予事项均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调整的具体内容、程序及公司董事会确定的上述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本次授予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数量调整和首次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5月19日

证券代码:002968 证券简称:新大正 公告编号:2021-042

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1年5月19日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157.95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16,119.60万股的0.9799%

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2021年5月19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向17名激励对象授予157.95万股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1年5月19日。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的审批程序

1、2021年2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及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1年2月23日至2021年3月5日,公司在内部OA系统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为期10天的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激励对象与公司或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激励对象在公司或子公司担任的职务,期间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并出具了《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名单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

3、2021年3月10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4、2021年5月1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的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以及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数量调整和首次授予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上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相关公告及文件。

(二)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差异情况说明

本次激励计划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及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21年4月30日,公司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完毕,以总股本107,464,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5.5元人民币现金;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及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由125.33万股调整为187.995万股,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数量由105.3万股调整为157.95万股;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价格26.92元/股调整为17.58元/股。上述调整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除上述调整事项外,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其余内容与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三)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条件成就的说明,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布的明确意见

1、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独立董事意见

(1)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1年5月19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且已满足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授予条件。

(3)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与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1年5月19日,并同意以授予价格17.58元/股向符合条件的17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157.95万股限制性股票。

3、监事会意见

(1)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是否成就进行核查,认为: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公司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与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激励对象名单相符;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及授予数量进行核查,认为:公司确定的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日和授予数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相关规定。

因此,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1年5月19日,并同意以授予价格17.58元/股向符合条件的17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157.95万股限制性股票。

(四)首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1、首次授予日:2021年5月19日。

2、首次授予数量:157.95万股,占股本总额16,119.60万股的0.9799%

3、首次授予人数:17人。

4、授予价格: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17.58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解除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72个月。

(2)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48个月、60个月。若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于2021年授予,则限售期分别为自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48个月、60个月,若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于2022年授予,则限售期分别为自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48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次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3)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7、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除满足授予条件的相关要求外,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考核年度为2021-2025年五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在解除限售的各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解除限售,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条件。以2020年度营业收入、净利润值为基数,对各考核年度的营业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进行考核,根据上述指标每年对应的完成情况核算公司层面解锁比例。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及解锁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注: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公司聘请的符合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上述“净利润”是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股份支付费用的影响。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2)组织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组织层面的业绩考核根据公司的绩效管理方案中核心业绩指标年度考核得分。按照组织层面的完成情况,按比例解锁: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则100%,评价为良好的则同比例得分,评价为合格的60%,不合格的则为0。

公司对业务单元绩效考核的重点为业务单元经营业绩,同时兼顾业务单元的内部运营效率和管理水平,所以绩效指标重点为财务指标。业务单元绩效指标分为以下两个维度:1、核心业务指标:指评估业务单元经营业绩的财务指标。2、管理指标:指评估业务单元内部运营效率、团队管理水平与组织建设的指标。职能与平台部门作为公司的管理与业务支撑部门,绩效指标需要重点体现本部门对公司和业务单元的核心价值及贡献。职能与平台部门绩效指标分为以下两个维度:1、核心业务指标:指评估本部门对公司和业务单元核心贡献的指标,以及业务单元的满意度指标;2、管理指标:指评估本部门内部团队管理水平与组织建设的指标。

注:上述“组织”系指新大正集团下属的一级部门,即业务单元、职能中心等部门。

(3)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公司人力资源中心将负责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绩效考评的执行过程和结果,并依照审核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比例。

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分为A、B、C、D、E五个等级,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比例: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集团层面解除限售比例×组织层面绩效考核系数×个人层面标准系数。

激励对象因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8、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本次股权激励实施后,将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1、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2、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与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同意按照公司拟定的方案授予该17名激励对象157.95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经核查,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内均无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四、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公司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公司将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

五、公司筹集的资金的用途

公司本次因授予限制性股票所筹集的资金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六、限制性股票授予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一一股份支付》《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总额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成本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董事会已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5月19日,根据授予日收盘价进行测算,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

说明:1、上述成本预测和摊销出于会计谨慎性原则的考虑,未考虑所授予限制性股票未来未解除限售的情况;

2、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3、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成本分摊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综合考虑本次激励计划对于公司经营发展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公司管理团队、核心骨干的积极性,提升公司经营效率,进而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带来的成本增加。

七、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本次调整事项和首次授予事项均已经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调整的具体内容、程序及公司董事会确定的上述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本次授予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数量调整和首次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5月19日

证券代码:002968 证券简称:新大正 公告编号:2021-043

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相关高级管理人员不再担任高管职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公司2021年3月29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经公司经营班子研究、总裁刘文波先生决定,聘请况川先生为公司总裁助理兼任贵阳公司总经理。经2021年5月19日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决定,不再继续聘任期担任上市公司高管职务。

截至公告日,况川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532,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3%,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

况川先生原高管职务的原定任期届满日为2023年4月21日,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况川先生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将继续遵守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相关限制性规定。本公司将在申报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到结算公司办理相关股份锁定事宜。

特此公告。

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5月19日

证券代码:002968 证券简称:新大正 公告编号:2021-044

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21年5月19日在重庆市渝中区总部城A区10号楼一楼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会议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1年5月17日以书面及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应出席的监事3人,实际出席会议监事3人。本次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彭波先生主持。本次监事会会议的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出席会议的监事审议并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的的议案》

公司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相关调整事项的规定。本次调整在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

审议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获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1年5月19日,并同意以授予价格17.58元/股向符合条件的17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157.95万股限制性股票。

审议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获通过。

三、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监事签字并加盖监事会印章的《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二)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授予日)。

重庆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21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