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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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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1-05-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047 证券简称:宝鹰股份 公告编号:2021-046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1年5月19日(星期三)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5月1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5月19日上午9:15一9:25,9:30一11:30,下午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5月19日9:15一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泰然四路303栋三楼多功能会议室。

3、会议表决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李文基先生

(二)会议出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73,119,1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6425%。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69,120,6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3413%。

2、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3,998,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12%。

3、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人,代表股份5,082,5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2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084,0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17%;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人,代表股份3,998,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12%。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72,638,8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85%;反对38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6%;弃权9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602,2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5500%;反对38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041%;弃权9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459%。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会议上进行了述职。《独立董事2020年度述职报告》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2、审议通过了《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72,638,8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85%;反对38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6%;弃权9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602,2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5500%;反对38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041%;弃权9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459%。

3、审议通过了《2020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472,638,8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85%;反对38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6%;弃权9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602,2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5500%;反对38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041%;弃权9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459%。

4、审议通过了《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72,638,8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85%;反对38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6%;弃权9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602,2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5500%;反对38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041%;弃权9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459%。

5、审议通过了《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472,679,0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70%;反对38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6%;弃权5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642,4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3409%;反对38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041%;弃权5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49%。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2021年度融资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68,148,5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494%;反对4,911,9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82%;弃权5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11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017%;反对4,911,9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434%;弃权5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49%。

7、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金融机构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72,481,0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51%;反对57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25%;弃权5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444,4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4452%;反对57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998%;弃权5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49%。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8、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6,260,0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29%;反对38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68%;弃权5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642,4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3409%;反对38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041%;弃权5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49%。

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珠海航空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56,418,981股,对该议案已回避表决。

9、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0年度薪酬的确定及2021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1,061,4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83%;反对38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55%;弃权5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642,4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3409%;反对38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041%;弃权5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49%。

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古少波先生、古朴先生及深圳市宝贤投资有限公司对该议案已回避表决。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2020年度薪酬的确定及2021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72,679,0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70%;反对38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6%;弃权5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642,4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3409%;反对38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041%;弃权5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49%。

11、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1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72,638,8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85%;反对38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6%;弃权9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602,2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5500%;反对38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041%;弃权9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459%。

12、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72,577,1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54%;反对48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22%;弃权5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4,540,5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3360%;反对48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91%;弃权5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49%。

13、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投票表决,选举齐雁兵先生、马珂先生和黄如华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3.1、《选举齐雁兵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472,669,0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49%;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632,4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1442%。

13.2、《选举马珂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472,669,0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49%;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632,4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1442%。

13.3、《选举黄如华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472,669,0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49%;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632,4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1442%。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洪羽律师、王璟律师

3、结论性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