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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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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2021-05-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606 证券简称:东方电缆 公告编号:2021-029

债券代码: 113603 债券简称: 东缆转债

转股代码:191603 转股简称:东缆转股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23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1年4月20日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0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根据2021年4月20日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2020年度现金红利分配总金额为150,444,039.83元。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654,108,229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3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50,444,892.67元。注

注:根据2020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调整后每股分配金额为0.22998元,四舍五入,实际发放仍为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3元(含税),发放总额调整为150,444,892.67元。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行发放对象

宁波东方集团有限公司、袁黎雨、宁波华夏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

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3 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3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2)对于持有限售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

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按照该通知规定,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每股现金红利0.207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

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07 元。如该类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4)对于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股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

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4〕81 号)的规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07 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

金红利人民币 0.23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公司股东可在工作日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的相关事项。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574-86188666

邮箱:orient@orientcable.com

特此公告。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5月20日

证券代码:603606 证券简称:东方电缆 公告编号:2021-030

债券代码: 113603 债券简称: 东缆转债

转股代码:191603 转股简称:东缆转股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施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调整“东缆转债”

转股价格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修正前转股价格:23.88元/股

● 修正后转股价格:23.65元/股

● 东缆转债本次转股价格调整实施日期:2021年05月27日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9月24日公开发行了8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80,000万元,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并于2020年10月29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东缆转债”,债券代码“113603”)。“东缆转债”存续的起止时间为2020年9月24日至2026年9月23日,转股的起止时间为2021年3月30日至2026年9月23日,“东缆转债”的初始转股价为23.88元/股。截至本次转股价格调整前,“东缆转债”因实施利润分配事项,转股价格由初始的23.88元/股调整至23.65元/股。

一、本次转股价格调整依据

2021年4月20日,公司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决定以公司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总股本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3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因可转债转股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5月20日披露的《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1-029号)。

根据《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及有关规定,在本次发行后,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公司将按相关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募集说明书。

因此,公司将对“东缆转债”的转股价格进行调整,本次调整符合募集说明书的相关规定。

二、转股价格调整公式

根据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规定,公司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为调整后转股价,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根据上述规定,鉴于公司将于2021年5月27日实施2020年度利润分派,“东缆转债”的转股价格将由23.88元/股,调整为23.65元/股,具体计算过程为:

P1=P0-D=23.88-0.23=23.65元/股

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将于2021年5月27日生效。

三、其他

2021年5月19日至2021年5月26日(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东缆转股”暂停转股(转股代码:191603),东方电缆股票(股票代码:603606)和“东缆转债”(债券代码:113603)正常交易。自2021年5月27日起,“东缆转债”转股价格由23.88元/股调整为23.65元/股,并于同日恢复转股。

特此公告。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二一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