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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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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52版)

9、《关于公司发行H股之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10、《关于就H股发行修订于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

11、《关于修订公司相关制度的议案》(需逐项表决)

11.01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草案)》

11.02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草案)》

1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3、《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14、《关于补选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或/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上述第1至7项议案、第9项、第10项及第12项议案均为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方可生效。

第2项及第11项议案需经股东大会逐项表决,第14项议案中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股东大会方可进行表决。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年修订)》的要求,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中小投资者是指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三、提案编码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示例表

四、会议登记事项

1、登记方式

(1)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进行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须持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和授权委托书进行登记。

(2)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需持本人身份证、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法人股东账户卡进行登记;由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需持本人身份证、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法人股东账户卡进行登记。

(3)异地股东可以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信函或传真方式办理登记,信函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不接受电话登记。

2、登记时间:2021年6月2日(星期三)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3、登记地点及授权委托书送达地点:公司证券部

地址:广东省江门市龙湾路8号证券部 邮编:529000

4、注意事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于会前半小时到会场办理登记手续。

五、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方法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具体操作流程详见附件一。

六、其他事项

1、本次会议会期半天,出席会议的股东食宿、交通费用自理。

2、本次股东大会联系人:雷曼君、陈晓晓

联系电话:0750-3506078

传真号码:0750-3506111

联系邮箱:IR@lingyiitech.com

3、若有其他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七、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通知。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附件一: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及简称:投票代码:362600;投票简称:“领益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1年6月7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6月7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二: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下称“受托人”)代表本公司(本人)出席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本公司(本人)的表决权。

委托人姓名(名称):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股东账号: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姓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签名: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表决意见表

证券代码:002600 证券简称:领益智造 公告编号:2021-066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智能智造科技项目

投资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项目尚需取得土地使用权等前置手续,土地使用权能否竞得及取得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实际投资额、建设周期、效益等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综合考虑生产经营情况、业务布局、市场需求等方面安排投资进度及确认投资金额,具体以实际投资情况为准。

2、公司将根据投资项目的后续进展或变化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3、公司预计本次投资事项不会对2021年的经营业绩构成重大影响。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21年5月20日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智能智造科技项目投资协议〉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为满足公司业务扩展及产能布局的需要,公司或其指定的下属公司拟与东莞市黄江镇人民政府签署项目投资协议,投资建设智能智造科技项目。公司本次计划项目投资总额为人民币22亿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投资和土地价款等)为人民币19亿元。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签署《项目投资协议》及办理相关事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投资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所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协议签署对方介绍

名称:东莞市黄江镇人民政府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黄江镇莞樟路黄江段66号镇府大院

黄江镇位于东莞市东南部经济带的腹地,其电子信息产业发达,近年来被评为“全国百强乡镇”、“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广东省技术创新专业镇”等荣誉称号。其重点发展电子信息工业为主导产业,并辅以电子、塑胶、五金、鞋业、家私、玩具等产业共同发展,形成一体化的现代工业体系。

在2019年全国综合实力千强镇中,黄江镇位列第67名,全镇实现地区生产总值216.1亿元,同比增长7.8%,实现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109.3亿元,同比增长8.7%,增速排全市第7位。

东莞市黄江镇人民政府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经公司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东莞市黄江镇人民政府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公司本次拟投资的项目为领益智能智造科技项目,项目从事的产业内容包括研发、生产和销售:手机、电脑部件、精密金属配件、新型电子元器件、切削工具、模具与数控设备、金属元件加工及表面处理。

公司本次投资项目计划总投资额为人民币22亿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投资和土地价款等)为人民币19亿元。公司本次的出资方式为现金出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本次投资项目的建设工期为36个月,分两期进行建设。公司将综合考虑生产经营情况、业务布局、市场需求等方面安排投资进度,具体以实际投资进度为准。

四、项目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东莞市黄江镇人民政府

乙方: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或其指定的下属公司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共谋发展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在东莞市投资智能智造科技项目达成如下协议:

1、项目名称:领益智能智造科技项目。

2、项目从事产业内容:研发、生产和销售:手机、电脑部件、精密金属配件、新型电子元器件、切削工具、模具与数控设备、金属元件加工及表面处理。

3、项目投资总额:人民币贰拾贰亿元整,其中,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投资和土地价款等)人民币壹拾玖亿元整。

4、土地取得方式:乙方通过参加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持的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活动,参与竞投并最终成为竞得人而获得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并与东莞市自然资源局签订土地出让协议。

5、项目建设工期为36个月,共分两期进行建设,第一期投资金额14亿元;第二期投资金额8亿元。

6、权利义务转让:协议签订后,乙方按照协议约定承担相应责任并享有相应权利和政策。

上述相关内容以最终签订的协议为准。

五、对外投资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投资智能智造科技项目,有利于满足公司业务扩展及产能布局的需要,完善公司业务区域发展的协同效应,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目标,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公司预计本次对外投资事项不会对2021年的经营业绩构成重大影响。

六、风险提示

本项目尚需取得土地使用权等前置手续,土地使用权能否竞得及取得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实际投资额、建设周期、效益等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综合考虑生产经营情况、业务布局、市场需求等方面安排投资进度及确认投资金额,具体以实际投资情况为准。

公司将根据投资项目的后续进展或变化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2、项目投资协议。

特此公告。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

董事会第三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原则,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所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阅,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 关于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上市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并申请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有利于满足公司的业务发展需求,深入推进公司国际化战略,并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增强公司竞争力。《关于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上市的议案》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股票并申请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 关于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上市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申请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并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的具体方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次发行上市的具体方案合理,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关于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在香港上市方案的议案》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发行上市的具体方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 关于公司转为境外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为申请在境外公开发行H股并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转为境外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关于公司转为境外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为完成本次发行上市转为境外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 关于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上市决议有效期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根据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工作的需要,本次发行并上市的相关决议有效期为该等决议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8个月,该有效期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关于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上市决议有效期的议案》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发行并上市相关决议的有效期,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5. 关于公司发行H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发行H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为董事会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制定,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可行,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及公司的利益。《关于公司发行H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议案》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发行H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6.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获授权人士全权处理与本次发行H股股票并上市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获授权人士全权处理与本次公司发行H股股票并上市有关事项,有利于顺利完成本次发行并上市。《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获授权人士全权处理与本次发行H股股票并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获授权人士全权处理与本次发行H股股票并上市有关事项,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7. 关于公司聘请本次H股上市相关主要中介机构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拟发行H股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挂牌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并就本次发行上市拟聘请相关中介机构如下:公司拟聘任中国国际金融香港证券有限公司、华泰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及UBS Securities Hong Kong Limited为本次发行上市的联席保荐人,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为本次发行上市的公司中国律师,司力达律师楼为本次发行上市的公司境外律师,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为本次发行上市的承销商中国律师,众达国际法律事务所为本次发行上市的承销商境外律师,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审计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关于公司聘请本次H股上市相关主要中介机构的议案》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及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聘请本次H股上市相关主要中介机构,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8. 关于公司发行H股之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为顺利完成本次发行并上市,按照上市相关要求,公司拟定了本次发行并上市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为平衡公司现有股东和未来H股股东的利益,在扣除本次发行并上市前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批准的但尚未实施分配的未分配利润(如适用)后,公司截至本次发行并上市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H股发行并上市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经核查,我们认为:该方案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及需要,符合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有利于平衡公司现有股东及未来 H 股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关于公司发行H股之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该分配方案,并同意将本议案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9. 关于补选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鉴于邝志云女士已向公司提交关于辞去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及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及召集人、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职务的申请。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同意提名刘健成先生作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经核查,我们认为:刘健成先生虽尚未取得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但其已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刘健成先生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须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后,股东大会方可进行表决。《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提名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补选刘健成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邝志云、李东方、余鹏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 刘健成 ,作为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第5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和保证,本人与该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不存在《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 是 □ 否

二、本人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

√ 是 □ 否

三、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 是 □ 否

四、本人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本人已报名最近一次由深交所举办的第120期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班,并将尽快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五、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六、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七、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八、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九、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一、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二、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三、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对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四、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 是 □ 否

十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十六、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 是 □ 否

十七、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 是 □ 否

十八、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十九、本人不是为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 是 □ 否

二十、本人不在与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 是 □ 否

二十一、本人在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具有前六项所列任一种情形。

√ 是 □ 否

二十二、最近十二个月内,本人、本人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不存在其他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情形。

√ 是 □ 否

二十三、本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 是 □ 否

二十四、本人不是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 是 □ 否

二十五、本人不是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犯罪,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或者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人员。

√ 是 □ 否

二十六、本人最近三十六月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 是 □ 否

二十七、本人未因作为失信惩戒对象等而被国家发改委等部委认定限制担任上市公司董事职务。

√ 是 □ 否

二十八、本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人员。

√ 是 □ 否 □ 不适用

二十九、包括该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 是 □ 否

三十、本人在该公司连续担任独立董事未超过六年。

√ 是 □ 否

三十一、本人已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要求,委托该公司董事会将本人的职业、学历、专业资格、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详细信息予以公示。

√ 是 □ 否

三十二、本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三十三、本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数的二分之一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最近三年内,本人在所有曾任职上市公司任职期间应出席董事会会议14次,未出席会议0次。(未出席指未亲自出席且委托他人)

三十四、本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意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三十五、本人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情形。

√ 是 □ 否

三十六、本人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 是 □ 否

三十七、本人不存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被上市公司提前免职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三十八、本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刘健成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做出独立判断,不受该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如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尽快辞去该公司独立董事职务。

本人授权该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及其他有关本人的信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对外公告,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人行为,由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声明人:刘健成

2021年5月20日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就提名 刘健成先生 为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第5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第5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专业资格、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本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不存在《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 是 □ 否

二、被提名人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

√ 是 □ 否

三、被提名人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 是 □ 否

四、被提名人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

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

刘健成先生已报名最近一次由深交所举办的第120期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培训班,并将尽快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五、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六、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七、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八、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九、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一、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二、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三、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对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四、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 是 □ 否

十五、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十六、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也不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 是 □ 否

十七、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 是 □ 否

十八、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十九、被提名人不是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 是 □ 否

二十、被提名人不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 是 □ 否

二十一、被提名人在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具有前六项所列任一种情形。

√ 是 □ 否

二十二、最近十二个月内,被提名人、其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不存在其他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情形。

√ 是 □ 否

二十三、被提名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 是 □ 否

二十四、被提名人不是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 是 □ 否

二十五、被提名人不是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犯罪,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或者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人员。

√ 是 □ 否

二十六、被提名人最近三十六月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 是 □ 否

二十七、被提名人未因作为失信惩戒对象等而被国家发改委等部委认定限制担任上市公司董事职务。

√ 是 □ 否

二十八、被提名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人员。

√ 是 □ 否 □ 不适用

二十九、包括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 是 □ 否

三十、被提名人在公司连续担任独立董事未超过六年。

√ 是 □ 否

三十一、本提名人已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要求,督促公司董事会将被提名人的职业、学历、专业资格、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详细信息予以公示。

√ 是 □ 否

三十二、被提名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三十三、被提名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数的二分之一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最近三年内,被提名人在本次提名上市公司任职期间应出席董事会会议0次,未出席会议0次。(未出席指未亲自出席且未委托他人)

三十四、被提名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意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三十五、被提名人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情形。

√ 是 □ 否

三十六、被提名人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 是 □ 否

三十七、被提名人不存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被上市公司提前免职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三十八、被提名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提名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本提名人授权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对外公告,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提名人行为,由本提名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提名人: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