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

5月21日

查看其他日期

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2021-05-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162 证券简称:香江控股 公告编号:临2021-038

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受理

●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成都香江家具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为原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397,884,241.1元、有关资金占用利息、诉讼费用等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本案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无法判断本案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影响需以后续法院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

●针对本次诉讼事项,上市公司将按分阶段披露原则持续披露案件的进展情况。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

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江控股”、“公司”、“本公司”或“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成都香江家具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香江家具公司”)

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新繁镇繁川大道

法定代表人:鲁朝慧

(二)被告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新都区政府”)

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桂湖中路92号

法定代表人:王忠诚,区长

(三)诉讼机构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诉讼或仲裁的案件事实、请求的内容及其理由

(一)原告请求事实与理由

1.2006年7月19日、2007年9月26日,被告新都区人民政府和南方香江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香江公司”)分别签订《新都家具产业集中发展区投资建设协议书》(合同号XT-NF-2006-002)、《成都家具产业园开发补充协议》(合同号XT-NF-2006-002-1)(以下统称《投资协议》)。随后,原告、被告和香江公司三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投资协议》及相关文件项下香江公司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给原告。

2.协议主要约定:(1)原告作为家具产业园集中发展区的投资经营主体,负责具体运作和经营。自协议签订及集中发展区规划评审确认8个月内,完成第一期的主要道路及管网建设,两年内完成第一期工程规划的基础设施及招商引资项目建设。第二期和第三期工程的开发建设根据第一期的开发进度和集中发展区土地利用规划调整情况进行。(2)集中开发区内的开发土地由被告与原告按人民币10万元/亩予以结算,超出10万元/亩的收益部分以及与此相关税费的地方留成部分全部转移支付给原告用于集中发展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3)集中发展区内所产生的税收(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及建安税)地方所得部分,由被告财政作为企业发展资金对原告进行五年扶持,前两年均按100%列支给南方香江公司用于技改和发展,第三、四、五年均按50%列支给原告用于技改和发展。(4)为加快园区建设,双方采取“切块运作,共同推进”的办法,原被告双方对各自修建路段两侧的土地进行招商,所得收益作为投资回报。

3. 2011年3月14日,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发布《关于认真清查建设用地前期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国土资电发〔2011〕26号,下称“26号文”),规定“不得允许各类企业以任何方式参与土地出让收益分成”。因《投资协议》与前述规定存在冲突,致使协议实际中止履行。2011年至2017年期间,原告与被告就《投资协议》已履行部分的结算进行了多次沟通和协商,但未达成一致意见。

2018年6月20日,双方就家具产业园投资项目结算进行了会谈并达成《会谈备忘录》,确定对“26号文”出台前原告已完成投资整理并出让的土地投资回报,按照《投资协议》结算,未出让的部分按照“26号文”执行,财政扶持政策按照《投资协议》执行,同时中止《投资协议》。

4.2018年10月,原被告各自聘请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对《投资协议》履行事项进行梳理核算,确认原告在家具产业园项目的基础投入和土地整理上,完成投资人民币102,111,000元。

5.双方就协议解除进行了多次沟通协商,但未达成一致意见。至今,《投资协议》的解除及已履行部分的结算相关事宜处于暂停状态。

原告依约履行了基础设施及招商引资项目建设等各项义务。2007年7月至2012年8月期间,原告累计支出人民币544,869,772.06元,其中包括2182亩土地成本费人民币218,200,000元,基础设施及土地整理投入人民币102,111,000元,以及项目垫付款人民币224,558,772.06元。原告共完成一级土地整理2182亩,其中通过招商拍卖完成土地出让955.4736亩(土地出让款人民币387,000,000元),已完成整理尚未出让的土地面积为1226.5264亩。

截至2012年5月,被告累计向原告返回款项人民币415,653,701.2元,其中包括被告应依约向原告转移支付前述已出让955.4736亩土地中超出约定土地成本价的款项人民币291,452,640元,以及被告返还原告的垫付款项人民币124,201,061.2元。截止起诉之日,被告尚欠原告垫付款合计人民币100,357,710.86元,被告应立即返还并承担相应利息。

截至起诉之日,原告已完成整理一级土地2182亩,其中已出让土地955.4736亩,未出让土地1226.5264亩。针对未出让的1226.5264亩土地,原告共投入人民币180,050,365.58元,其中用于基础设施建设人民币57,397,725.58元,向被告支付土地成本人民币122,652,640元。2018年6月双方《会谈备忘录》确定未出让的部分按照“26号文”执行,并就中止《投资协议》达成一致。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引进社会资金进行一级土地整理意见的通知》(成府发〔2011〕26号)规定“项目投资年回报率不应高于投资方实际投资金额的12%”,其支持社会资金进行一级土地整理获得投资回报。现《投资协议》已中止履行,原告在1226.5264亩土地投资回报做出让步的前提下,前述投入1226.5264亩土地的成本款项,被告应立即返还并承担相应的利息。

根据成都家具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关于香江集团家具园区项目历史遗留问题的情况说明》,2006年7月至2011年6月五年期间,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财政扶持资金人民币14,110,000元。

(二)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解除《新都家具产业集中发展区投资建设协议书》(合同号XT-NF-2006-002)、《成都家具产业园开发补充协议》(合同号XT-NF-2006-02-1)及《补充协议》(合同号XT-NF-2006-02-001)。

2、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垫付款100,357,710.86元及利息(以100,357,710.8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

3、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开发整理1226.5264亩土地投资成本180,050,365.58元及利息103,366,164.67元(以180,050,365.5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1年3月14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和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4月20日)。

4、请求判令被告依约支付财政扶持款14,110,000元。

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上述2、3、4项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为397,884,241.1元)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截止目前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生效的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

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