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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

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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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1-05-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50 证券简称:ST加加 公告编号:2021-051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否决议案为《关于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年5月20日(星期四)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5月2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5月20日上午9:15-9:25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5月2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478号运达国际广场写字楼7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周建文先生

6.会议出席情况: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4人,代表股份218,519,739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9687%;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和中小股东授权代表共21人,代表股份数2,050,339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80%。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6人,代表股份数217,327,100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8652%。

2)网络投票出席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18人,代表股份数1,192,639股,占公司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35%。

7.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监事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邀请的其他嘉宾列席会议。

8.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表决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体表决结果:同意217,096,05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3485%;反对749,889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432%;弃权673,8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08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626,65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0.5632%;反对749,889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6.5739%;弃权673,80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2.8629%。

该普通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体表决结果:同意217,096,05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3485%;反对749,889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432%;弃权673,8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08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626,65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0.5632%;反对749,889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6.5739%;弃权673,80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2.8629%。

该普通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年报摘要〉的议案》;

总体表决结果:同意217,109,25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3545%;反对736,689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371%;弃权673,8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08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639,85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1.2070%;反对736,689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5.9301%;弃权673,80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2.8629%。

该普通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体表决结果:同意217,109,25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3545%;反对736,689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371%;弃权673,8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08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639,85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1.2070%;反对736,689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5.9301%;弃权673,80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2.8629%。

该普通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体表决结果:同意217,092,05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3467%;反对1,422,889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6511%;弃权4,8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2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622,65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0.3681%;反对1,422,889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9.3977%;弃权4,80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341%。

该普通议案获得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体表决结果:同意217,459,25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5147%;反对716,689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280%;弃权343,8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573%。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989,85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8.2774%;反对716,689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4.9547%;弃权343,80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6.7680%。

该普通议案获得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体表决结果:同意217,097,65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3492%;反对1,187,289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5433%;弃权234,8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07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628,25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0.6413%;反对1,187,289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7.9070%;弃权234,80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1.4518%。

该普通议案获得通过。

8.审议未通过《关于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总体表决结果:同意672,65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2.0258%;反对1,313,889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2.5560%;弃权113,8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418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622,65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0.3681%;反对1,313,889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4.0815%;弃权113,800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5503%。

该普通议案未获得通过(关联股东、董事周建文持有公司股份200股,回避表决;关联股东湖南卓越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216,419,200股,回避表决。)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李荣律师、胡峰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5月20日

关于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一年五月

致: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了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现场律师见证,并发表本法律意见。

本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是基于公司已承诺所有提供给本律师的文件的正本以及经本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

(三)本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为发表本法律意见,本律师依法查验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1、刊登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报纸和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通知等公告事项;

2、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持股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等;

3、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相关资料;

4、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表决资料等。

鉴此,本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21年4月27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1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4月29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报纸和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分别公告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该等通知公告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议案内容、股权登记办法等事项。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1年5月20日(星期四)下午14:30在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478号运达国际广场写字楼7楼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周建文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21年5月20日上午9:15一9:25,9:30一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21年5月2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全体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所的交易系统或者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现场会议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名,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17,327,1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公司股份总数(1,152,000,000股)的18.8652%。

经查验,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外,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现任在职的部分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该等人员具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出席/列席会议资格。

本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2、网络投票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18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192,639股,占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35%。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身份验证机构负责验证。

3、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情况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未有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现场会议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推举了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及表决。表决结束后,由会议推举的股东代表、公司监事代表与本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会议主持人在现场宣布了现场表决情况和结果。

2、网络投票

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

3、表决结果

在本律师的见证下,公司股东代表及监事代表一起,在合并统计每项议案的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的基础上,确定了每项议案最终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7,096,05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3485%;反对749,889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432%;弃权673,8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08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26,6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0.5632%;反对749,88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6.5739%;弃权673,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2.8629%。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7,096,05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3485%;反对749,889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432%;弃权673,8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08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26,6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0.5632%;反对749,88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6.5739%;弃权673,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2.8629%。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年报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7,109,25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3545%;反对736,689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371%;弃权673,8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08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39,8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1.2070%;反对736,68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5.9301%;弃权673,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2.8629%。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7,109,25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3545%;反对736,689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371%;弃权673,8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08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39,8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1.2070%;反对736,68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5.9301%;弃权673,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2.8629%。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7,092,05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3467%;反对1,422,889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6511%;弃权4,8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2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22,6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0.3681%;反对1,422,88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9.3977%;弃权4,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341%。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7,459,25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5147%;反对716,689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280%;弃权343,8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57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989,8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48.2774%;反对716,68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4.9547%;弃权343,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6.7680%。

7、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7,097,65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3492%;反对1,187,289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5433%;弃权234,8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07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28,2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0.6413%;反对1,187,28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7.9070%;弃权234,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1.4518%。

8、审议未通过《关于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72,65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2.0258%;反对1,313,889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2.5560%;弃权113,8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418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22,6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30.3681%;反对1,313,88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64.0815%;弃权113,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的5.5503%。

本议案经审议未通过。关联股东周建文持有公司股份200股,回避表决;关联股东湖南卓越投资有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216,419,200股,回避表决。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